1、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_ 乙方:_ 甲方是指:1、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2、公房出售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乙方是指:購房人(業主)。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 止的物業管理。 本物業名稱:_ 乙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_ 乙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類 型_ 座落位置_ 建筑面積_平方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時, 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對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 理;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并書面告知 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4、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 5、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 轉讓給第三方; 6、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7、編制物業管理服務及財務年度計劃; 8、每_個月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 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 并與乙方訂立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 10、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 12、自本協議終止時起 5 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物業管理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13、_。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