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業 主主 公公 約約 為加強 (以下簡稱“本物業” )的管理,維 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 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 覺遵守。 一、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和業主 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工作。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向 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五、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自 覺做好
2、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六、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有關物業裝修規定, 并事先告之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規定進行裝修的行為, 應當勸阻制止,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制止 其行為,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 規定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 七、 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 養護,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八、物業損壞已經或者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當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 護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維
3、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 業管理企業采取措施進行維修、養護,或由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管 理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并 按規定分攤。 九、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之并要求承租方遵守物業管理規 定和本業主公約。 十、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2) 、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占用或者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共設施或移裝 共用設備; (4) 、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以及道路等場所搭建建筑物、 構筑物; (5) 、在高層住宅室外設置曬衣架; (6) 、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 、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 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8) 、亂設攤點、亂設集貿市場; (9) 、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