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臨時公約業主臨時公約 為維護小區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制 定本公約。 本業主臨時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條: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 權利,履行相應的業務。 第二條: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 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一) 按
2、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相鄰業主、使用人同意后,并 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二)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管理企 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作相應賠 償; (三)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 出租物業后,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四)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 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
3、業自用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管理企業 可在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時,業主應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 壞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第四條: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基金: (一)按照規定和本公約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帳務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 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第五條: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各業主同意,物業維修及更新由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第六條: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