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投資廣場業主公約投資廣場業主公約 為加強投資廣場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 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 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 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權的物業時,應 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 租賃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約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 秩序、環保、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公 司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
2、極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項管理 工作。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 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解 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 好防火防爆工作,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 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 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 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 漏、堵、冒等) ,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物業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 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
3、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 時告知業主委員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八、 業主方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 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 2 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 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 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 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 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 的顏色、形狀和規格) 、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 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