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 (1994 年 10 月 18 日深圳市政府令第 35 號發布,根據 1998 年 5 月 28 日市政府二屆 101 次常務會議通 過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規范戶外廣告經營行為,維護 市容整潔美觀和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特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特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外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墻壁、電子顯 示屏、招牌、招貼、條幅、氣球、櫥窗等廣告,或者
2、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第三條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主管部門。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公安管理部門、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結合城市功能特點,符合城市規劃和經批準的建筑設計要求。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實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以 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審批制度,參加聯合審批的各職能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提出審查意見,實 行一票否決。 聯合審批會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召集,每月定期召開聯合審批會議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 另行制定。 第六條 凡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
3、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部門申請,經批準發給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的,發給臨時性廣告經 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未經批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需要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委托有戶外廣告經營范圍的單位(以 下簡稱戶外廣告發布者)發布,但利用自有場地設置招牌和自我宣傳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可按本條第二 款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發布。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填寫深圳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并提交設計圖樣和場地使用證明及法 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準,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批準內容、規格、地點、時限發布,并在廣告的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發 布者名稱和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第八條 各類招貼廣告應當交招貼廣告經營單位審查,并張貼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 管理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