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審查程序(1)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與施工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總包單位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由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與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總包單位技術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批。(3)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由承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或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單位技術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批。(4)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均應在施工前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實施;分部、分項或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在施工前經監
2、理工程師審查后實施;規模大、結構復雜或屬新結構、特種結構的工程,其施工組織設計應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后實施。(5)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在實施前,應辦理文件的報審手續。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要求,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可按地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裝飾工程等施工階段的進展分別進行編制,并在各階級實施前分別辦理文件的報審手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也可分施工階段進行編制,并在各階段實施前獨立辦理報審手續。(6)根據工程規模與難易程度不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從報送監理單位到審定意見的回復應控制在10d內。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查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或重新編制。(7)施工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文件組織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