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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樓施工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4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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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樓施工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4頁).pdf

1、.隴縣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編制:審核:審批: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目錄編制說明.-2-一、工程概況.-2-二、安全防火管理組織.-2-三、安全防火工作措施.-8-四、各工種安全生產制度.-13-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編制說明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法 、陜 西 省 建 設 工 程 消 防 監 督 管 理 規定 ,消 防 工 作 以 預 防 為 主 方 針,為 使 安 全 防 火責 任 和措 施 落 實 到 位,確 保本 工 程 在 施 工 中 無 火 災 事 故,以 利 工 程 施 工 順

2、 利 進 行。為 此 特 編 制 本 工 程施 工 現 場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方 案。一、工程概況1.1 工 程 概 況隴縣北水文苑 1#綜合樓工程由寶雞雙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陜西建工集團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北京龍安華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陜西方得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本工程(地下一層;地上十六層),位于寶雞市隴縣北大街28 號。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 13233.16 平方米,防水等級一級。本工程合同工期為495 天。二、安全防火管理組織2.1 管 理 機 構成 立 以 工 程防火責任人,直接防火責任人,其他 成 員 由 安 全 員、施 工 員、質安員、材料員員、后 勤、保 衛、

3、倉 管、電 工 組 成 的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領 導 小 組。詳 見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組 織 后 附 的-架 構 圖: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3-安 全 防 火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圖2.2 防 火 責 任 人 職 責2.2.1 貫 徹 執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法 和 其 他 有 關 消 防 法 規、技 術規范。2.2.2 制 訂 消 防 安 全 制 度,消 防安 全 操 作 規 程,包 括 用 火 制 度、用 電 制 度、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設 施 維 護 保 養 制 度、員工

4、 消 防 教 育 培 訓 制 度 等。2.2.3 實 行 安 全 防 火 責 任 制,明 確 本 單 位 和 所 屬 部 門、崗 位 的 安 全 防 火 責任 人。2.2.4 加 強 消 防 工 作 領 導,把 防 火 工 作 納 入 工 作、生 產、施 工、運 輸、經營 管 理 的 內 容。直接防火責任人任彬安全員魏振海安監員魏振海材 料 員宋貴林施工員強偉鋼樓面施工場所地面施工及生活場所防火責任人陳玉強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4-2.2.5 針 對 本 單 位 的 特 點,對 職 工 進 行 消 防 教 育 培 訓,增 強 員 工 的 消 防 安全 意 識,使 職 工 了

5、 解 本 單 位 的 火 災 特 點,會 使 用 滅 火 器 材 撲 救 初 期 火 災,會 報 火 警、會 自 救 逃 生。2.2.6 組 織 安 全 防 火 檢 查,及 時 消 除 火 災 隱 患。2.2.7 按 國 家 規 定 配 置 消 防設 施 和 器 材,設 置 消 防安 全 檢查,并 定 期 組 織檢 驗、維 修,確 保 消 防 器 材 完 好 有 效。2.2.8 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暢 通,并 設 置 符 合 國 家 規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疏散 標 志。2.2.9 建 立 安 全 防 火 檔 案,確 定 安 全 防 火 重 點 部 位,實 行 嚴 格

6、管 理。2.2.10 抓 好 義 務 消 防 隊 伍 建 設,組 織 制 定 滅 火 和 應 急 預 案,定 期 組 織 消防 演 練,組 織 部 署 職 工 撲 救 火 災,追 查 處 理 火 災 事 故。2.3 直 接 防 火 責 任 人 職 責2.2.1 認 真 貫 徹 消 防 法 和 上 級 有 關 防 火 規 定 及 消 防 防 火 會 議 精 神,對本 項 目 的 安 全 防 火 負 全 面 的 管 理 責 任。2.2.2 防 火 責 任 人 不 在 施 工現 場 時,代 表 其 行 使 職 責。2.2.3 協 助 防 火 責 任 人 做 好防 火 領 導 工 作2.2.4 主 持

7、 召 開 安 全 防 火 工作 會 議。2.2.5 制 定、修 訂 本 項 目 安全 防 火 的 有 關 管 理 制 度。2.2.6 組 織 安 全 防 火 教 育。2.2.7 組 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安 全 防 火 檢 查。2.4 安 全 員 職 責2.4.1 監 督 項 目 部 下 屬 各 職能 部 門 嚴 格 執 行 消 防法 和 上 級 有 關 防 火規定 及 本 項 目 部 所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安 全 防 火 的 有 關 規 定。對 安 全 防 火負 監 督 責 任。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5-2.4.2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修

8、 訂本 項 目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關 管 理 制 度。2.4.3 監 督 項 目 部 下 屬 各 職 能 部 門 對 安 全 防 火 責 任 制 的 落 實 及 防 火 措 施的 落 實 情 況。2.4.4 對 防 火 安 全 隱 患 提 出限 期 整 改 要 求,并 跟 蹤 檢 查 整 改 的 結 果。2.4.5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檢 查。2.4.6 安 排 防 火 領 導 小 組 各人 員 的 工 作。2.4.7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 安 全 防 火 教 育。2.4.8 參 加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的 定

9、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檢 查。2.5 質 安 員 職 責2.5.1 監 督 各 部 門 嚴 格 執 行 消 防 法 和 上 級 有 關 防 火 規 定 及 本 項 目 部 所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安 全 防 火 的 有 關 規 定,對 安 全 防 火 負 監 督 責 任。2.5.2 協 助 工 程 負 責 人 修 訂本 項 目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關 管 理 制 度。2.5.3 監 督 項 目 部 下 屬 各 職 能 部 門 對 安 全 防 火 責 任 制 的 落 實 及 防 火 措 施的 落 實 情 況。2.5.4 對 防 火 安 全 隱 患 提 出限 期

10、整 改 要 求,并 跟 蹤 檢 查 整 改 的 結 果。2.5.5 參 加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檢 查。2.6 材 料 員 職 責2.6.1 嚴 格 執 行 消 防 法 和 上 級 有 關 安 全 防 火 規 定,對 本 組 所 管 屬 的部門、部 位 負 本 組 的 領 導 責 任。2.6.2 對 所 管 屬 的 部 門、部 位經 常 檢 查 消 防 設 施、消 防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完 備。2.6.3 對 所 管 屬 的 部 位,應 按 安 全 防 火 要 求 堆 放 材 料,并 保 證 安 全 防 火 措施 落 實 到 位。2.6.

11、4 對 上 級 領 導 提 出 的 安全 防 火 隱 患,應 及 時 整 改。2.6.5 對 發 現 不 在 本 組 所 管屬 范 圍 的 防 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處 理 或 向 上級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6-領 導 匯 報。2.6.6參 加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檢 查。2.7 施 工 員 職 責2.7.1 認 真 執 行 本 項 目 部 制定 的 有 關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制 度,對 所 領 導 的 生產班 的 安 全 防 火 負 管 理 責 任。2.7.2 對 所 管 屬 的 生 產 班,應 加 強

12、安 全 防 火 思 想 教 育,增 強 防 火 意 識。2.7.3 對 所 管 屬 的 生 產 班,在 施 工 現 場 作 業 時,嚴 格 按 照 安 全 防 火 操 作 規程 進 行。2.7.4 經 常 檢 查 施 工 現 場 的消 防 設 施、消 防 器 材 是否 完 好完 備,并 做 好 記錄。2.7.5 對 生 產 班 組 的 違 章 和給 安 全 防 火 帶 來 隱 患 的 行 為 應 嚴 格 制 止,并 責令 其 改 正。2.7.6 對 上 級 領 導 提 出 的 防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整 改。2.7.7 對 發 現 不 在 本 人 所 管屬 范 圍 的 防 火 安 全

13、 隱 患,應 及 時 處 理 或 向 上 級領 導 匯 報。2.8 機 管 員 職 責2.8.1 認 真 執 行 本 項 目 部 制定 的 有 關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關 操 作 規 程,對 所 領 導 的 設 備 組,負 管 理 責 任。2.8.2 對 本 組 所 管 屬 的 機 械修 理 工、電 工、焊 工、機 械 操 作 人 員,應 加 強安 全 防 火 思 想 教 育,增 強 防 火 意 識。2.8.3 對 本 組 所 管 屬 的 機 械修 理 工、電 焊 工、機 械 操 作 人 員,應 經 常 進行操 作 規 程 教 育,杜 絕 違 章 作 業 及 對 安 全 防

14、 火 帶 來 隱 患 的 行 為。2.8.4 經 常 檢 查 施 工 現 場 的臨 時 用 電 線 路(包 括 開 關 箱、設 備、施 工 臨時用 電 線 路、宿 舍 用 電 等 是 否 符 合 要 求),發 現 不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的 現 象,應 及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7-時 整 改。2.8.5 對 違 章 行 為 應 堅 決 制止,并 責 令 其 整 改。2.8.6 對 上 級 領 導 提 出 的 防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整 改。2.8.7 經 常 檢 查 施 工 現 場 所管 轄 的 消 防 設 施、消 防器 材 是否 完 好 完 備,并做 好 記

15、 錄。對 已 損 壞 的 消 防 設 施,應 及 時 維 修。2.8.8 對 發 現 不 在 本 人 所 管屬 范 圍 的 防 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處 理 或 向 上級領 導 匯 報。2.8.9 參 加 工 程 負 責 人 組 織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防 火 檢 查。2.9 其 他 成 員 職 責2.9.1 電 工、倉 管 員、材 料 員、保 衛 員、后 勤 管 理 員、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員 應服 從 本 組 組 長 及 上 級 領 導 對安 全 防 火 工 作 的 安 排。2.9.2 認 真 做 好 本 職 工 作,嚴 格 執 行 本 項 目 部 制 定 的

16、有 關 安 全 防 火 管 理制度。2.9.3 經 常 檢 查 施 工 現 場 的防 火 設 施、防 火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完 備。2.9.4 嚴 格 制 止 對 安 全 防 火違 章 行 為 和 對 安 全 防 火 帶 來 隱 患 的 行 為,并 責令 其 改 正。2.9.5 對 發 現 不 在 本 人 所 管屬 范 圍 的 防 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處 理 或 向 上級領 導 匯 報。2.9.6 對 上 級 領 導 提 出 的 防火 安 全 隱 患,應 及 時 整 改。2.10 生 產 班 班 長 職 責2.10.1 班 長 是 生 產 工 人 的 直 接 管 理 者,對

17、工 人 在 生 產 時 的 安 全 防 火 負 直接 的 管 理 責 任。2.10.2 帶 領 工 人,自 覺 接 受 安 全 防 火 教 育,增 強 安 全 防 火 意 識,牢 固 樹立“防 火 防 災,人 人 有 責”的 觀 念。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8-2.10.3 教 育 工 人,服 從 指 揮,聽 從 安 排,嚴 格 按 有 關 安 全 防 火 的 管 理 制度 進 行 作 業。2.10.4 帶 頭 落 實 安 全 防 火 措 施;嚴 格 制 止 對 安 全 防 火 違 章 行 為 和 對 安 全防 火 帶 來 隱 患 的 行 為,并 責 令 其 改 正。2.10

18、.5 教 育 工 人,愛 護 防 火 標 志、消 防 設 施、消 防 器 材;對 人 為 損 壞 有關 標 志、設 施、器 材 等,應 及 時 報 告 施 工 員 或 上 級 領 導。2.10.6 對 提 出 的 防 火 安 全隱 患,及 時 整 改。2.10.7 發 現 防 火 安 全 隱 患,有 義務 消 除 或 向 上 級 領 導 匯 報。三、安全防火工作措施3.1安 全 防 火 責 任 區 劃 分3.1.1 建 筑 施 工 中 除 了 人 身傷 害 以 外,另 一 大 害 就是 火 災。在 整 個 施 工 過程 中,用 電 焊 處 也 很 多,并 且 分 散。有 些 現 場 內 的 工

19、 人、干 部 不 分 場 所 到處 亂 丟 煙 頭 及 使 用 電 熱 器 具。所 以 施 工 中 的 火 災 危 險 性 大,起 火 因 素 多。3.1.2 根 據 施 工 現 場 范 圍 的情 況 及 結 合 本 工 程 特 點,實 行 防 火 責 任 區。3.1.3 配 電 房、宿 舍、倉 庫 及 小 件 工 具 材 料 庫、廚 房、在 建 樓 房 列 入 重 點防 火 房。3.2 安 全 防 火 措 施3.2.1 消 防 給 水 布 設1、施 工 現 場 由 建 設 單 位 提 供 的 水 源,從 建 筑 1#樓 北 側(水 井)和 南 側(水井)接 水 管 口 徑 為 DN70。2、

20、根 據 施 工 現 場 總 平 面 布 置圖,現 場 用 水 主 要考 慮 消防 用 水(包 括地 面 及樓 面 消 防 用 水)、施 工 用 水、生 活 用 水。3、管 道 布 設 從 接 水 點(水 泵 房)由 南 至 北 主 要 為 地 面 消 防 用 水 及 生 活 用 水,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9-從 水 井 由 由 北 向 南 管 為 主 要 消 防 用 水 及 施 工 用 水。4、對 在 建 工 程 的 樓 層 消 防 用 水,在 建 筑 物 南 側 混 凝 土 攪 拌 站 旁 設 置 用 鋼 板(厚 5mm)加 工 的 30m 3水 池,配 加 壓 水 泵。

21、5、樓 面 消 防 主樓 支 管 設 置,支 管 管 徑 為DN50,主 管 管 徑 為 DN100,利 用加 壓 泵 供 水。每 層 均 設 消 防 栓,規 格 為 DN50,每 間 隔 一 層 設 置 消 防 栓 一 個,箱 內 配 消 防 水 帶 一 條、長 為 60m,16 水 槍 一 支。6、消 防 豎 管,隨 施 工 進 度 接 高,保 證 水 槍 射 程 遍 及 在 建 工 程 的 各 部 位。3.2.2 消 防 器 材 配 備1、根 據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現 場 的 各 種 場 所 必 須 設 置 足 夠 的 消 防 器 材 的 有 關 規定,施 工 現 場 配 備 的

22、消 防 器 材 詳 見 下 表:序號名稱泡 沫 滅 火 器1 生 活 區配 3 個2 辦 公 區配 3 個3 廚房配 3 個4 在 建 主 樓施 工 層 配 6 個5 配電房配 3 個3.2.3 管 理 措 施1、各 施 工 班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條 例 和 陜 西 省 建 設 工程 消 防 監 督 管 理 規 定 。2、每 間 工 人 宿舍 由 所 住 班 組 人 員 中 的 班 長 或 一 名 工 人 任 安 全 防 火 責 任 人。3、每 間 管 理 人員 宿 舍 由 所 住 人 員 中 任 命 一 名 為 安 全 防 火 責 任 人。4、施 工

23、 現 場 在施 工 過 程 中 按 動 火 作 業 區、易 燃 易 爆 材 料 區、生 活 區 劃 分,按 規 定 保 持 防 火 間 距。如 果 條 件 所 限,防 火 間 距 達 不 到 標 準 時,應 采 取 相應 的 防 火 措 施,適 當 減 小 防火 間 距,這 種 做 法 要 征 求 當 地 消 防 部 門 的 意 見。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0-另 外,還 要 注 意 在 防 火 間 距 中 不 準 堆 放 易 燃 物。5、按 規 定 各 類建 筑 設 施、材 料 的 防 火 間 距 如 下 表 以 供 參 考:類別防火間距(m)類別建 筑 物臨建設施非 易

24、 燃庫站易燃庫站固 定 明火處木 料 堆廢 料 易燃 雜 料建 筑 物-20 15 20 25 20 30 臨 建 設 施20 5 6 20 15 15 30 非 易 燃 庫、站15 6 6 15 15 10 20 易 燃 庫 站20 20 15 20 25 20 30 固 定 明 火 處25 15 15 25-25 30 木 堆 料20 15 10 20 25-30 廢 料、易 燃 雜料30 30 20 30 30 30-6、安 裝 使 用 電氣 設 備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防 火 要 求(1)各 類 電 氣 設 備、線 路 不 準 超 負 荷 使 用,線 路 接 頭 牢 固,防 止 設

25、 備、線路 過 熱 或 打 火 短 路,發 現 問 題 要 立 即 修 理。(2)開 關 箱 內應 有 線 路 圖 及 每 一 回 路 應 注 明 額 定 功 率。(3)存 放 易 燃 液 體、可 燃 氣 瓶 和 電 氣 的 庫 房 內,照明 線 要穿 管 保 護,庫 內要 采 用 防 爆 燈 具,開 關 應 設 在 庫 外。(4)穿 墻 電 線 或 靠 近 易 燃 物 品 的 電 線 要 穿 管 保 護,燈 具 與 易 燃 物 應 保 持 安全 距 離。(5)非 電 工 不準 接 機 械 用 電 電 線、不 準 開 電 箱 等。(6)臨 時 用 電線 路 要 埋 設 或 架 空 設 置。7、

26、使 用 明 火 時應 注 意 的 問 題(1)現 場 生 產、生 活 用 火 均 應 經 主 管 消 防 的 領 導 批 準,任 何 人 不 準 擅 自 用明 火。使 用 明 火 時,要 遠 離 易 燃 物,并 備 有 消 防 器 材。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1-(2)使 用 木 料 燒 火 時,要 隨 時 有 人 看 管,不 準 用 易燃 油 料點 火。用 火 完 畢要 認 真 熄 火。(3)在 建 工 程 的 樓 層 施 工,不 準 吸 煙?,F 場 地 面 設吸 煙 室,場 內 嚴 禁 亂 丟煙 頭。(4)現 場 內 從 事 電 焊、氣 焊 工 作 的 人 員 均 應

27、受 過 消 防知 識教 育,持 有 操 作合 格 證。在 作 業 前 要 辦 理 用 火 手 續,并 應 配 備 適 當 的 看 火 人 員,看 火 人 員隨 身 應 有 滅 火 器 具,在 焊 接 過 程 中 不 準 擅 離 崗 位。8、現 場 材 料 堆放 的 防 火 要 求(1)木 料 堆 放 不 宜 過 多,垛 之 間 應 保 持 一 定 的 防 火 間距。木 材 加 工的 廢 料要 及 時 清 理,以 防 自 燃。(2)現 場 如 使 用 生 石 灰 應 單 獨 存 放,不 準 與 易 燃 材 料 放 在一 起,并 應 注 意防 水。(3)建 筑 物 內 不 準 作 為 倉 庫 儲

28、存 易 燃、可 燃 材 料 按 施 工 進 度 和 作 業 計 劃 分期 分 批 進 退 場,并 制 定 可 靠 的 防 范 措 施。9、現 場 中 搭 設的 宿 舍 在 使 用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規 定(1)不 得 亂 接 電 線,不 得 在 宿 舍 內 或 不 是 廚 房 的 地 方生 火煮 東 西,不 得 使用 電 熱 絲、電 飯 煲、電 爐 等 用 具 煮 東 西。(2)不 得 在 宿舍 內 躺 在 床 上 吸 煙,煙 頭 應 集 中 丟 在 盛 有 水 的 小 桶 內。(3)宿 舍 內 的 燈 具、電 線 都 應 采 用 妥 善 的 絕 緣 保 護,燈 具 與 易 燃 物 一

29、般 應保 持 30cm 間 距,不 準 使 用 大 燈 泡,不 準 使 用碘 鎢 燈照 明。(4)宿 舍 照 明 用 電 在 18:007:00及 12:0014:00為 用 電 時 間,其 余 時 間切 斷 電 源。(5)不 準 在 宿 舍 內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如 油 漆、天 那 水、煤 油、汽油 等)。(6)不 準 在 宿舍 內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氣 及 存 放 液 化 石 油 氣 瓶。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2-10、施 工現 場 不 同 施 工 階 段 的 防 火 要 點(1)在 主 體 結構、裝 修 等 不 同 施 工 階 段 防 火 要 點

30、 各 有 不 同。(2)在 主 體 結 構 施 工 時,焊 接 量 比 較 大,要 加 強 看火 人 員。特 別 是 高 層 施工 時,電 焊 火 花 一 落 數 層,所 以 在 施 焊 前,焊 工 及 看 火 人 員 應 用 不 易 燃 物品 在 施 焊 點 附 近 隔 斷,以 防 止 火 花 落 下。在 焊 點 垂 直 下 方,盡 量 清 理 易 燃物,做 好 防 范 措 施 后 方 可 施 焊。電 焊 線 接 頭 要 良 好,與 腳 手 架 或 建 筑 物 鋼筋 接 觸 時 要 采 取 保 護,防 止 漏 電 打 火。結 構 施 工 用 的 碘 鎢 燈 要 架 設 牢 固,距 保 溫 易

31、 燃 物 要 保 持 1m 以上 的 距 離。照 明 和 動 力 用 膠 皮 線 應 按 規 定 架 設,不 準 在 易 燃 保 溫 材 料 上 亂 堆 亂 放。(3)在 裝 修 施 工 時,易 燃 材 料 多,對 所 有 電 氣 及 電 線 要 嚴 加 管 理,預 防 短路 打 火。11、成 立義 務 消 防 隊(1)成 立 以 本 工 程 安 全 員 為義 務 消 防 隊 隊 長,以 保 衛 員 為副 隊 長,隊 員 十六 人 的 義 務 消 防 隊。(2)義 務 消 防 隊 應 當 定 期 進行 訓 練,使 隊 員 熟 悉 掌 握防 火、滅 火 知識 和 消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32、,做 到 能 撲 救 火 災。(3)發 生 火 災時,義 務 消 防 隊 員 應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奔 赴 火 災 現 場。(4)詳 見 后 附的 義 務 消 防 隊 組 織 架 構 圖。12、施 工現 場 配 備 專 職(兼 職)防 火 檢 查 員。13、現 場發 生 火 災 事 故 后 的 注 意 及 急 救 要 領(1)現 場 出 現火 災 時,義 務 消 防 隊 隊 員 應 立 即 停 止 工 作,奔 赴 火 災 現 場,按 平 時 的 訓 練 及 分 工 立 即 投 入 滅 火 工 作 并 聽 從 工 程 負 責 人 和 隊 長 對 滅 火 工作 的 安 排。(2)工 程 負

33、責人 在 工 地 辦 公 室 指 揮,協 調 及 安 排 與 滅 火 相 關 的 工 作。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3-(3)義 務 消 防隊 隊 長 組 織 并 安 排 隊 員 的 滅 火 工 作,在 火 災 現 場 指 揮。(4)保 衛 員 負 責 現 場 保 衛 工 作,并 控 制 無 關 人 員 不 準 進 入 滅 火 現 場 及 疏 散工 人,保 證 消 防 通 道 暢 通。(5)機 管 員 負責 配 電 房 的 電 源 切 斷 或 保 證 加 壓 水 泵 的 供 電 正 常。(6)安 排 一 名電 工 負 責 加 壓 水 泵 的 正 常 使 用。(7)其 他 隊

34、員各 就 各 位 投 入 滅 火 工 作。(8)救 火 時 要弄 清 楚 是 什 么 物 品 起 火,救 火 方 法 要 得 當。油 料 起 火 不 宜 用 水 撲 救。電 氣 設 備 起 火 時,應 盡 快 切 斷 電 源,千 萬 不 要 用 水 滅 火。四、各工種安全生產制度4.1 油 漆 工4.1.1 各 類 油 漆 和 其 它 易 燃、有 毒 材 料,應 存 放 在 專 用 庫 房 內,不 得 與其它 材 料 混 放。揮 發 性 油 料 應 裝 入 密 閉 容 器 內,妥 善 保 管。庫 房 應 通 風 良 好,不 準 住 人,并 設 置 消 防 器 材 和“嚴 禁 煙 火”標 志。4

35、.1.2 庫 房 與 其 它 建 筑 物 應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離。4.1.3 用 噴 砂 除 銹,噴 嘴 接 頭 要 牢 固,不 準 對 人。噴 嘴 堵 塞,應 停 機 消 除壓 力 后,方 可 進 行 修 理 或 更 換。4.1.4 使 用 煤 油、汽 油、松 香 水、丙 酮 等 調 配油 料,戴 好 防 護 用 品,嚴 禁吸 煙。4.1.5 沾 染 油 漆 的 棉 紗、破 布、油 紙 等 廢 物,應 收 集 存 在 有 蓋 的 金 屬 容器內,及 時 處 理。4.1.6 在 室 內 或 容 器 內 噴 漆,要 保 持 通 風 良 好,噴 漆 作 業 周 圍 不 準 有 火 種

36、。4.1.7 采 用 靜 電 噴 漆,為 避 免 靜 電 聚 集,噴 漆 室(棚)應 有 接 地 保護 裝 置。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4-4.1.8 使 用 噴 燈,加 油 不 得過 滿,打 氣 不 應 過 足,使 用 的 時 間 不 宜 過 長,點 火 時 火 嘴 不 準 對 人。4.1.9 在 調 油 漆 或 對 稀 料 時,室 內 應 通 風,在 室 內 和 地 下 室 油 漆 時,通 風應 良 好,本 人 和 他 人 不 準 在 操 作 時 吸 煙,防 止 氣 體 燃 燒 傷 人4.1.10 用 不 完 的 料 桶 應 存放 原 處,不 準 到 處 亂 放。4.1

37、.11 清 理 隨 用 的 小 桶 時,應 辦 理 用 火 手 續,按 申 請 地 點 用 火,并 設 專人 看 火,配 備 消 防 器 材,防 止 發 生 火 災。4.2 電 焊 工4.2.1 電 焊 機 外 殼 必 須 接 地良 好,其 電 源 的 拆 裝 應 由 電 工 進 行。4.2.2 電 焊 機 要 設 單 獨 的 開關,開 關 應 放 在 防 雨 的 閘箱 內,拉 合 時 應 戴 手套 側 向 操 作。4.2.3 焊 鉗 與 把 線 必 須 絕 緣良 好,連 接 牢 固,更 換 焊 條 應 戴 手 套。在 潮濕地 點 工 作,應 站 在 絕 緣 膠 板 或 木 板 上。4.2.4

38、 嚴 禁 在 帶 壓 力 的 容 器或 管 道 上 施 焊,焊 接 帶 電 的 設 備 必 須 先 切 斷電源。4.2.5 焊 接 貯 存 過 易 燃、易爆、有 毒 物 品 的 容 器 或 管 道,必 須 清 除 干 凈,并 將 所 有 孔 口 打 開。4.2.6 在 密 閉 金 屬 容 器 內 施焊 時,容 器 必 須 可 靠 接 地,通 風 良 好,并 應有人 監 護,嚴 禁 向 容 器 同 輸 入 氧 氣。4.2.7 焊 接 預 熱 工 件 時,應有 石 棉 或 擋 板 等 隔 熱 措 施。4.2.8 把 線、地 線 禁 止 與 鋼 絲 繩 接 觸,更 不 得 用 鋼 絲 繩 或 機 電

39、 設 備 代 替 零線。所 有 地 線 接 頭,必 須 連 接 牢 固。4.2.9 更 換 場 地 移 動 把 線 時,應 切 斷 電 源,并 不 得 手 持 把 線 爬 梯 登 高。4.2.10 清 除 焊 渣 采 用 電 弧 氣 刨 清 根 時,應 戴 防 護 眼 鏡 或 面 罩,防 止 鐵 渣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5-飛 濺 傷 人。4.2.11 多 臺 焊 機 在 一 起 集 中 施 焊 時,焊 接 平 臺 或 焊 件 必 須 接 地,并 應 有隔 熱 板。4.2.12 釷 鎢 極 要 放 置 在 密閉 鉛 盒 內,磨 削 釷 鎢 極 時,必 須 戴 手 套、口

40、罩,并 將 粉 塵 及 時 清 除。4.2.13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預 熱器 的 外 殼 應 絕 緣,端 電 壓 不 應 大 于 36 伏。雷 雨 時,應 停 止 露 天 焊 接 作 業。4.2.14 施 焊 場 地 周 圍 應 清除 易 燃 易 爆 物 品,或 進 行 覆 蓋、隔 離。4.2.15 必 須 在 易 燃 易 爆 氣 體 或 液 體 擴 散 區 施 焊 時,應 經 有 關 部 門 檢 試 許可 后 方 可 施 焊。4.2.16 工 作 結 束 后,應 切 斷 焊 機 電 源,并 檢 查 操 作 地 點,確 認 無 起 火 危險 后 方 可 離 開。4.3 氣 焊 工4.3.

41、1 氣 焊 操 作 人 員 必 須 遵守 安 全 使 用 危 險 品 的 有 關 規 定1、氧 氣 瓶 與 乙炔 瓶 所 放 的 位 置,距 火 源 不 得 少 于 10m。2、乙 炔 瓶 要 放 在 空 氣 流 通 好的 地 方,嚴 禁 放 在高 壓 線下 面。要 立 放固 定 使用,嚴 禁 臥 放 使 用。3、施 工 現 場 附近 不 得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4、裝 置 要 經 常 檢 查 和 維 修,防 止 漏 氣。同 時 要 嚴 禁氣 路 沾 油,以 防 止 引 起火 災 危 險。5、氧 氣 瓶、乙 炔 瓶(或 乙 炔 發 生 器)在 寒 冷 地區 工 作時,易 被 凍 結。此

42、 時只 能 用 溫 水 解 凍(水 溫 為400C)不 準 用 火 烤,同 時 也 要 注 意 不 得 放 在 陽 光下 直 射 或 高 溫 處,溫 度 不 要 超 過 350C。6、使 用 乙 炔 瓶時,必 須 配 備 專 用 的 乙 炔 減 壓 器 和 回 火 防 止 器。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6-7、每 變 換 一 次工 作 地 點,都 要 進 行 上 述 要 求 檢 查。4.3.2 氣 焊 工 必 須 遵 守 下 列安 全 操 作 要 點1、氧 氣 瓶 和 乙 炔 瓶 裝 減 壓 器前,對 瓶 口 污 物 要清 除,以 免 污 物 進 入 減 壓 器內。2、瓶 閥

43、 開 啟 要緩 慢 平 穩,以 防 止 氣 體 損 壞 減 壓 器。3、點 火 前,檢 查 加 熱 器 是 否有 抽 吸 力,其 方 法 是:拔 掉 乙 炔 膠 管,只 留 氧氣 膠 管,同 時 將 擰 開 氧 氣 閥 和 乙 炔 閥,這 時 可 用 手 指 檢 查 加 熱 器 乙 炔 管 接口 處 有 無 抽 吸 力。有 抽 吸 力 時,才 能 接 乙 炔 管 進 行 點 火;如 果 沒 有 抽 吸 力,則 說 明 噴 嘴 處 有 故 障,必 須 對 加 熱 淚 盈 眶 器 進 行 檢 修,直 至 有 抽 吸 力 時,才 能 進 行 點 火。4、在 點 火 或 工 作 過 程 中 發 生回

44、火 時,要 立 即 關閉 氧 氣閥 門,隨 后 再關 閉 乙炔 閥 門。重 新 點 火 前,要 用 氧 氣 將 混 合 管 內 的 殘 余 氣 體 吹 凈 后 進 行。5、停 止 工 作 時,必 須 檢 查 加 熱 器 的 混 合 管 內 是否 有 窩火 現 象,待 沒有 窩 火時,方 可 收 起 加 熱 器。6、乙 炔 器 使 用壓 力 不 得 超 過 0.15Mpa,輸 氣 流量 不 超 過 1.52.0m3/h.瓶。當 需 用 較 大 氣 量 時,可 將 多 個 乙 炔 瓶 并 聯 起 來 用。7、氧 氣 和 乙 炔氣 都 不 能 用 凈。氧 氣 剩 余 壓 力 要 在 0.10.2Mp

45、a以 上;乙 炔氣 剩 余 壓 力 在 環 境 溫 度 為 10500C 時,留 0.10.3Mpa以 上。4.3.3.氣 焊 工 安 全 技 術 操 作 規 程1、施 焊 場 地 周圍 應 清 除 易 燃 易 爆 物 品,或 進 行 覆 蓋、隔 離。2、必 須 在 易 燃 易 爆 氣 體 或 液 體 擴 散 區 施 焊 時,應 經 有 關 部 門 檢 試 許 可 后 才能 進 行。3、乙 炔 發 生 器 必 須 設 有 防 止 回 火 裝 置、保 險 鏈;球 式 浮 筒 必 須 有 防毒 爆 球;膠 皮 薄 膜 浮 桶 必 須 裝 上 厚 度 為11.5mm,直 徑 不 少 于 浮 桶 斷

46、面 積 的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7-60%70%。4、氧 氣 瓶、氧氣 表 及 焊 割 工 具 上,嚴 禁 沾 染 油 脂。5、乙 炔 發 生 器的 零 件 和 管 路 接 頭,不 得 采 用 紫 銅 制 作。6、高、中 壓 乙炔 發 生 器,應 可 靠 接 地,壓 力 表 及 安 全 閥 應 定 期 校 檢。7、碎 電 石 應 摻在 小 塊 電 石 中 使 用。夜 間 添 加 電 石,嚴 禁 用 明 火 照 明。8、乙 炔 發 生 器 應 每 天 換 水,嚴 禁 在 浮 桶 上 放 置物 料,不 準 用 手 在 浮 桶 上 加壓 或 搖 動。9、乙 炔 發 生 器 不

47、得 放 置 在 電 線 的 正 下 方,與 氧 氣 瓶 不得 同 放 一 處,距 易 燃、易 爆 物 品 和 明 火 的 距 離,不 得 少 于 10mm,檢 查 是 否 漏 氣,要 用 肥 皂 水,嚴禁 用 明 火。10、點 火 時,焊 槍 口 不 準 對 人,正 在 燃 燒 的 焊 槍 不 得 放 在 工 件 或 地 面 上。帶 有 乙 炔 和 氧 氣 時,不 準 放 在 金 屬 容 器 內,以 防 止 氣 體 逸 出,發 生 燃 燒 事故。11、不 得手 持 連 膠 管 的 焊 槍 爬 梯、登 高。12、嚴 禁在 帶 壓 的 容 器 或 管 道 上 焊、割,帶 電 設 備 應 切 斷 電

48、 源。13、在 貯 存 過 易 燃、易 爆 及 有 毒 物 品 的 容 器 或 管 道 上 焊、割 時,應 先 清 除干 凈,并 將 所 有 的 孔、口 打 開。14、電 石 應 放 在 通 風 良 好、不 漏 雨、干 燥 的 地 方。移 動 或 搬 運 應 將 桶 上 的小 蓋 打 開,輕 搬 輕 放。開 桶 時,頭 部 要 閃 開,不 得 用 金 屬 工 具 敲 擊 桶 蓋。15、鉛 焊 時,場 地 應 通 風 良 好,皮 膚 外 露 部 分 應 涂 護 膚 油 脂,工 作 完 畢 應洗 滌。16、工 作 完 畢,應 將 氧 氣 瓶 氣 閥 關 好,擰 上 安 全 罩。乙 炔 浮 桶 提

49、出 時,頭部 應 避 開 浮 桶 上 升 方 向,拔 出 后 要 臥 放,禁 止 扣 放 在 地 上。檢 查 操 作 場 地,確 認 無 著 火 危 險,方 準 離 開。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8-4.4防 水 作 業4.1.1 施 工 現 場 嚴 禁 吸 煙,臨 設 電 線 要 與 施 工 面距 離 2m 以 上。4.4.2 在 地 下 室、基 礎、池 壁、管 道、容 器 內 等 處 進 行 有 毒、有 害 的 涂 料防 水 作 業,應 定 時 輪 換 間 歇,通 風 換 氣。4.5 樓 層 鋼 筋 電 焊 焊 接4.5.1 電 焊 機 外 殼,必 須 接零 良 好,其

50、電 源 的 拆 裝 必 須 由 電 工 進 行4.5.2 焊 鉗 與 把 線 必 須 絕 緣良 好,連 接 牢 固,更 換 焊 條 必 須 戴 手 套,把線地 線 必 須 雙 線 到 位,嚴 禁 用 鋼 筋 代 替 零 線。4.5.3 操 作 前 必 須 申 領 動 火證,按 規 定 清 理 好 現 場 周圍 易燃 易 爆 物 品,備足 滅 火 設 備,設 看 火 人,否 則 禁 止 作 業。4.5.4 施 焊 完 成 后 應 及 時 清理 現 場,看 火 人 及 施 焊 人 確 認 不 會 發 生 火 災后才 允 許 離 開 現 場。4.6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存 放 與 管 理4.

51、6.1 施 工 材 料 的 存 放、保 管,應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要 求,庫 房 應 用 非 燃 材料支 搭。4.6.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應 專庫 儲 存,分 類 單 獨 存 放,保 持 通 風。4.6.3 用 電 符 合 防 火 規 定。4.6.4 化 學 易 燃 物 品 和 壓 縮可 燃 性 氣 體 容 器 等,應 按 其 性 質 設 置 專 用 庫房存 放,其 庫 房 的 耐 火 等 級 和 防 火 要 求 應 符 合 公 安 部 制 定 的 倉 庫 防 火 安 全管 理 規 則 ,使 用 后 的 廢 棄 物 料 應 及 時 清 除。4.6.5 建 設 工 程 內 不 準

52、作 為倉 庫 使 用,不 準 積 存 易 燃、可 燃 材 料。4.6.6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必 須 嚴 格 防 火 措 施,指 定 防 火 負 責 人,配 備滅火 器 材,確 保 施 工 安 全。4.7明 火 作 業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19-4.7.1 施 工 作 業 用 火 必 須 經安 全 部 門 審 查 批 準,領 取 動 火 證,方 可 作 業。動 火 證 只 在 指 定 地 點 和 限 定 時 間 內 有 效,并 在 動 火 前 后 應 落 實 防 范 措 施。4.7.2 具 有 火 災 危 險 的 場 地禁 止 動 用 明 火。確 需 動用 明

53、火時,必 須 事 先 向主 管 部 門 辦 理 審 批 手 續,并 采 用 嚴 密 的 消 防 措 施,切 實 保 證 安 全。4.8 動 火 審 批4.8.1 施 工 現 場 實 行“三 級”動 火 審 批 制 度4.8.2 一 級 動 火即 可 能 發 生 一 般 火 災 事 故 的(沒 有 明 顯 危 險 因 素 的 場 所),由 工 程 項 目 部 安全 負 責 人 提 出 意 見,經 工 程 項 目 部 防 火 責 任 人 審 批。4.8.3 二 級 動 火即 可 能 發 生 重 大 火 災 事 故,由 動 火 單 位 安 全 部 門 提 出 意 見,防 火 責 任 人 加具 意 見

54、,報 企 業 的 安 全 和 保 衛 部 門 共 同 審 核,由 企 業 防 火 責 任 人 審 批。4.8.4 三 級 動 火即 可 能 發 生 和 特 大 火 災 事 故,由 企 業 安 安 全 和 保 衛 部 門 提 出 意 見,防 火 責任 人 加 意 見,經 上 級 主 管 單 位 安 全 部 門 會 同 保 衛 部 門 共 同 審 核,報 企 業 防火 責 任 人 審 批,并 報 市 消 防 部 門 備 案。如 有 疑 難 問 題,還 須 邀 請 市 勞 動、公 安、消 防 等 有 關 部 門 的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研 究 審 批。4.8.5 審 批 程 序1、電工、焊 工

55、從 事 電 氣 設 備 安 裝 和 電、氣 焊 切 割 作 業,要 有 操 作 證 和 動 火證。2、動火 前,要 清 除 附 近 易 燃 物,配 備 看 火 人 員 和 滅 火 用 具。動 火 證 當 日 有效。3、動火 地 點 變 換,要 重 新 辦 理 動 火 證 手 續。4、凡是 進 行 電、氣 焊 作 業 的,必 須 先 填 動 火 申 請 表,主 管 施 工 員 或 機 管 員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0-簽 字 后,方 可 生 效,否 則 不準 進 行 作 業。4.8.6 審 批 內 容動 火 審 批 證 明 中 必 須 注 明 施 工 單 位、工 程 名 稱、

56、動 火 部 門、用 途、動 火 人、看 火 人 和 滅 火 器 材 等 內 容。4.9 季 節 施 工4.9.1 暴 雨 大 風 前 后,要 檢 查 工 地 臨 時 設 施、爬 架、機 電 設 備、臨 時 電 線,發 現 傾 斜、變 形、下 沉、漏雨、漏 電 等 現 象,應 及 時 修 理 加 固,有 危 險 的,立 即 排 除。4.9.2 腳 手 架 及 易 燃、易 爆 倉 庫 和 塔 吊 等 機 械,應 設 臨 時 避 雷 裝 置,對機電 設 備 的 電 氣 開 關,要 有 防 雨、防 潮 設 施。4.9.3 現 場 道 路 應 加 強 維 護,斜 道 和 腳 手 板 應 有 防 滑 措

57、施。4.9.4 夏 季 作 業 應 調 整 作 息時 間。從 事 高 溫 工 作 的 場 所,應 加 強 通 風 和 降溫 措 施。4.5 冬 季 油 漆 桶 和 稀 料 桶 不準 靠 近 火 爐 或 用 火 烤。四、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制 度4.1 職 工、外 來 工 上 崗 前 和日 常 防 火 教 育 制 度4.1.1新 職 工、外 來 要 上 崗 前 必 須 進 行 防 火 知 識、防 火 安 全 教 育,并 做 好簽證 登 記;4.1.2每 周 根 據 生 產 特 點 對 職 工、外 來 工 進 行 不 少 于 一 次 的防 火 教 育;4.1.3施 工 現 場 要 設 立 防

58、火 宣 傳 欄 和 防 火 標 語。4.14 每 半 年 組織 一 次 義 務 消 防 防 培 訓、演 練。4.2 防 火 檢 查 登 記 制 度4.2.1 班 組 實 行 班 前 班 后 檢查;4.2.2 每 月 由 現 場 防 火 責 任 人 帶 隊,組 織 有 關 部 門 人 員,對 施 工 現 場 進 行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1-全 面 檢 查,公 司 每 季 進 行 抽 查;4.2.3 認 真 須 知 好 動 火 后 的安 全 檢 查;4.2.4 認 真 落 實 整 改 隱 患 的跟 蹤、復 查。4.3 宿 舍 防 火 管 理 制 度4.3.1 嚴 禁 攜 帶

59、易 燃 易 爆 物品 進 入 宿 舍 內 存 放 摩 托;4.3.2 宿 舍 內 嚴 禁 生 火 和 使 用 電 爐、氣 爐 具,不 準 使 用 電 熱 器 具,燒 香 拜神。4.3.3 嚴 禁 亂 拉 亂 接 電 線,不 準 在 電 線 上 涼 掛 衣 和 使 用 超 過60 瓦 以 上 的 燈泡.4.3.4 煙 頭、火 種、紙 屑 等 雜 物 不 準 隨 地 亂 丟,嚴 禁 乘 風 乘 風 躺 在 床 上 吸煙;4.3.5 要 保 持 宿 舍 道 路 暢 通,不 準 在 宿 舍 通 道、門 口 堆 放物 品 和 作 業。4.4 易 燃 易 燃 物 管 理 制 度4.4.1 易 燃 易 爆

60、物 品 存 放 量不 準 超 過 三 天 用 量;4.4.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必 須 設專 人 看 管,嚴 格 收 發、回 倉 登 記 手 續;4.4.3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用 時 應做 好 防 火 措 施;4.4.4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嚴 禁 露天 存 放;4.4.5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倉 照 明必 須 使 用 防 火、防 爆 裝 置 的 電 氣 設 備;4.4.6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氣 作 焊、割 作 業,必 須 經 施 工 現 場 防 火 責 任 人 批 準;4.4.7 嚴 禁 攜 帶 火 種、對 講 機 及 非 防 爆 裝 置 的 照 明 燈 具 進 入

61、 易 燃 易 爆 物 品倉。4.5 安 全 用 電 管 理 制 度4.5.1 施 工 現 場 一 切 電 氣 安 裝 必 須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建 設 工程 施 工 現 場 供 電 安 全 規 范 (GB50195 94)和 國 家 建 設 部 施 工 現 場 臨 時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2-用 電 安 全 技 術 規 范 (GJ46 2005)要 求 執 行;4.5.2 施 工 現 場 一 切 電 設 備 必 須 由 有 上 崗 操 作 證 的 電 工 進 行 安 裝 管 理,認真 做 好 班 前 班 后 檢 查,及 時 消 除 不 安

62、 全 因 素,并 做 好 每 日 檢 查 登 記;4.5.3 電 線 殘 舊 要 及 時 更 換,電 氣 設 備 和 電 線 不 減 不 準 超 過 安 全 負 荷;4.5.4 加 強 對 碘 鎢 燈、鹵 化物 燈 的 使 用 管 理;4.5.7 室 內 電 線 不 得 直 接 敷設 在 可 燃 物、金 屬 物 上 要 套 防 火 絕 緣 線 管。4.6 值 班 巡 邏 制 度4.6.1 高 層 建 筑 水 泵、24 小 時 必 須 有 專 人 值 班;4.6.2 節 假 日 期 間 施 工 現 場必 須 安 排 好 有 關 人 員 值 班;4.6.3 值 班 人 員 必 須 堅 守 崗 位,

63、按 時 值 勤,不 得 遲 到、早 退、不 得 私 人 事務,不 得 打 瞌 睡 和 擅 離 職 守;4.6.4 值 班 人 員 要 勇 敢 履 行 職 責,糾 正 違 章 行 為,發 現 情 況 及 時 匯 報,值班 人 員 要 做 好 交 接 班 登 記;4 4.10 安 全 防 火 教 育4.10.1 教 育 時 間1、每 月 初 13:3014:30 對 職 工 進 行 一次 防 火 知 識 宣 傳 教 育。2、定 期(每 月 15 日 上 午)組 織 防 火 檢 查,建 立 防 火 工 作 檔 案。4.10.2 教 育 內 容1、學 習 上 級 有關 安 全 防 火 規 定 及 對

64、建 筑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防 火 的 有 關 要 求。2、電 工、焊 工 從 事 電 氣 設 備 安 裝 和 電、氣 焊 切 割 作 業,要 有 操 作 證 和 動 火證。3、動 火 前,要清 除 附 近 易 燃 物,配 備 看 火 人 員 和 滅 火 用 具。4、動 火 證 當 日有 效。5、動 火 地 點 變換,要 重 新 辦 理 動 火 證 手 續。北水文苑1#綜合樓現場防火、消防施工方案-23-6、使 用 電 氣 設 備 和 易 燃、易 爆 物 品,必 須 嚴 格 防火 措 施,指 定 防 火 負 責 人,配 備 滅 火 器 材,確 保 施 工 安 全。7、非 電 工 不 準 駁

65、 接 臨 時 用 電 線 路(包 括 照 明、工 具、機 械 等)。宿 舍 內 不準 私 自 更 換 大 燈 泡。8、施 工 材 料 的存 放、保 管,應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要 求。9、易 燃 易 爆 物 品,應 專 庫 儲 存,分 類 單 獨 存 放,保 持 通 風,用 火 符 合 防 火規 定。10、不 準在 工 程 內、庫 房 內 調 配 油 漆、稀 料。11、工 程 內 不 準 存 放 工 作 易 燃、易 爆 材 料,因 施 工 需 要 進 入 工 程 內 的 易 燃材 料,要 根 據 工 程 計 劃 限 量 進 入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措 施。12、工 程 內 不

66、準 住 人,特 殊 情 況 需 要 住 人 的,要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批 準 并 與 建 設單 位 簽 訂 協 議,明 確 管 理 責 任。13、在 建工 程 樓 層 內 嚴 禁 吸 煙。必 要 時,設 有 防 火 措 施 的 吸 煙 室。14、施 工 現 場 和 生 活 區,未 經 保 衛 部 門 批 準 不 得 使 用 電 熱 器 具(如 電 爐、電 熱 絲、電 吹 筒、電 飯 煲 等)。15、氧 氣瓶、乙 炔 瓶 工 作 間 距 不 小 于 5m,兩 瓶 同 時 作 業 距 離 不 小 于 10m。禁 止 在 工 程 內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氣“鋼 瓶”,乙 炔 發 生 器 作 業。16、在 建 工 程 要 堅 持 防 火 安 全 交 底 制 度。特 別 在 進 行 電 氣 焊、油 漆 粉 刷 或從 事 防 水 等 危 險 作 業 時,要 有 具 體 防 火 要 求。17、宿 舍內 不 準 存 放 液 化 氣 瓶 及 用 液 化 氣 煮 東 西。18、宿 舍內 不 準 亂 丟 煙 頭 及 躺 在 床 上 吸 煙。19、宿 舍內 不 準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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