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償服務實施標準作業規程 1.0 目的目的 規范有償服務工作,確保為住戶提供及時、方便、滿意的服務。 2.0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物業管理中心開展的為住戶提供的有償服務(管 理服務費中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之外的有償服務)工作。 3.0 職責職責 3.1 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有償服務項目及相關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 3.2 項目經理負責策劃、制定相關收費標準。 3.3 各部門主管負責落實有償服務項目及進度跟進。 3.4 各部門員工負責依照本規程開展各自的有償服務費用。 4.0 程序要點程序要點 4.1 有償服務項目制定與論證 4.1.1 項目經理結合小區住戶實際需求情況策劃開展有償服務
2、項目。 4.1.2 召集物業管理中心各部門主管及物業管理中心相關人員開會討論開展有 償服務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并指定物業管理中心負責進行有償活動調 查。有償服務項目調查應按照住戶意見征集、評價標準作業規程相關 條款進行。 4.1.3 項目經理助理對征集到的有償服務調查表進行歸納總結, 挑選出必要可行 的服務項目,報項目經理。 4.1.4 項目經理會同項目經理助理制定切實可行的有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4.1.5 項目經理將有償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報公司主管副主總理后由公司總經 理審批。 4.1.6 有償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項目經理具體組織實 施。 4.2 有償服務項目實施
3、4.2.1 項目經理根據審批過的有償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住 戶。 4.2.2 有償服務項目公告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a) 在物業管理中心或小區入口醒目位置張貼; b) 在小區宣傳欄、公告欄張貼; c) 將公告投遞到住戶信箱或住戶家中。 4.2.3 有償服務項目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幾種: a) 代購代送煤氣; b) 代請家教 c) 代理物業出租; d) 家電維修; e) 接送小孩入學、入托; f) 家庭衛生清潔; g) 家庭綠化保養; h) 洗衣服務; i) 打字、復印、傳真服務。 4.2.4 住戶看到有償服務項目公告后, 可就自己所需要的服務采取電話預約通知 或訂立長期服務協議形式與物業管理中心聯系。 4.2.5 物業管理中心接待員將要求提供服務的住戶姓名、住址、服務項目作詳細 登記,對訂立有長期服務協議的住戶應按協議內容提供服務,并建立相關 住戶服務檔案。 4.2.6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