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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總預案(4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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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總預案(42頁).doc

1、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總預案目 錄1 總 則11.1 目的11.2 編制依據11.2.1 國際公約、協議11.2.2 國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11.3 適用范圍11.4 工作原則21.4.1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依法規范21.4.2 社會參與,團結協作,資源共享21.4.3 平戰結合,以人為本,科學決策21.5 相關預案21.6 相關定義31.6.1 海上突發事件31.6.2 海上應急處置32 應急等級42.1 應急等級劃分42.1.1 一般應急42.1.2 較大應急42.1.3 重大應急52.1.4 特大應急52.2 應急等級確定63 組織機構及職責73.1 機構組成73.2 組織體系框

2、架73.3 機構職責93.3.1搜救分中心93.3.2 分中心辦公室93.3.3 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93.4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123.4.1 應急指揮體系123.4.2 應急指揮各方職責144 預警預防機制174.1 預警原則174.2 預警信息來源與監測174.2.1 預警信息來源174.2.2 預警監測174.3 預警措施185 應急響應與處置195.1 應急啟動195.1.1報警信息接收195.1.2 信息核實與處理195.1.3 險情信息上報195.1.4 險情信息處理205.2 險情評估225.3 應急處置225.3.1 應急總指揮的行動225.3.2 應急協調人的行動2

3、25.3.3 搜救值班員的行動235.3.4 現場總指揮的行動245.3.5 搜救成員單位的行動245.3.6 現場救助力量的行動245.3.7 應急支援力量的行動245.3.8 專家咨詢組的行動255.3.9 事故調查組的行動255.3.10 法律支援組的行動255.3.11 事故方及其所在單位、代理、保險人等的行動255.4 應急行動終止或中止255.5 重新啟動255.6 后期處置265.6.1 善后處理265.6.2 總結評估265.7 應急處置流程266 新聞發布287 應急保障297.1 應急通信保障297.2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307.3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307.4 應急醫療保障

4、307.5 應急治安保障307.6 應急資金保障317.7 應急物資保障317.8 應急后勤保障317.9 應急人員安全保障317.10 應急社會動員保障318 培訓和演習328.1 培訓328.2 演習329 區域合作3410 獎勵與責任追究3511 預案管理3611.1 預案制定實施3611.2 預案更新和修改3611.3 預案的解釋3611.4 預案實施時間361 總 則1.1 目的貫徹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指導方針,積極應對海上突發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救助遇險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海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1.2

5、 編制依據1.2.1 國際公約、協議(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3) 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4)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 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6) 船舶保安規則等1.2.2 國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6)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7) 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8) 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9)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等1.3

6、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深圳海上搜尋救助分中心(簡稱“搜救分中心”)搜救責任區域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在本搜救責任區以外的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威脅、影響到本轄區或由上級部門指定或應其他搜救機構請求,需要本分中心派力量協助應急處置的,參照本預案實施。搜救分中心的搜救責任區示意圖見附錄一。1.4 工作原則1.4.1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依法規范政府領導:海上搜救工作是政府的重要社會職能,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高效的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調動社會力量,并形成合力。統一指揮:搜救分中心對轄區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所組織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行動,保證應急處置工作

7、取得最佳效果。依法規范: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1.4.2 社會參與,團結協作,資源共享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機制。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資源,廣泛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1.4.3 平戰結合,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平戰結合:加強應急日常管理工作,強化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做好預防和預警工作,減少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性;一旦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應及時采取

8、措施,對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以人為本: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關愛生命,全力救助遇險人員。科學決策:發揮先進科技手段和專家的作用,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評估,事實求是,尊重科學,尊重專家意見,確保應急指揮的權威性。1.5 相關預案本預案附錄包括了深圳港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深圳海域污染應急計劃以及沉船、船舶火災、集裝箱落海、航空器海上迫降或墜海等其他險情事故應急預案共18個分預案(見附錄)。該18個分 預案是本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預案共同組成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體系。1.6 相關定義1.6.1 海上突發事件海上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為過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人員傷亡(含

9、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包括船舶碰撞、擱淺、觸礁、沉沒、火災或爆炸、航空器海上迫降或墜毀、船舶保安事件等),以及通航環境、通航秩序、海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脅的險情。1.6.2 海上應急處置海上應急處置是指采取應急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以消除、避免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行為。其中人命救助是所有船艇、飛機和人員應盡的人道主義義務和法律義務。2 應急等級2.1 應急等級劃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大四個等級。2.1.1 一般應急一般應急是指對以下一種

10、或幾種海上突發事件采取的應急行動:(1) 死亡或失蹤3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2) 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 溢油100噸以下的油污事故;(4) 5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5) 熱帶氣旋可能影響本轄區,本市氣象部門已懸掛白色風球信號;(6)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對通航環境、港口生產有一定影響,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了一定威脅,造成一般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2.1.2 較大應急較大應急是指對以下一種或幾種海上突發事件采取的應急行動:(1) 死亡或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海

11、上突發事件;(2) 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 溢油100噸及以上、500噸以下的油污事故;(4) 500總噸及以上、30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5) 熱帶氣旋對本轄區有較大影響,本市氣象部門已懸掛黃色風球信號;(6) 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7)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2.1.3 重大應急重大應急是指對以下一種或幾種海上突發事件采取的應急行動:(1) 死亡或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2) 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

12、突發事件;(3) 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危及船舶或人員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4) 溢油500噸及以上、1000噸以下的油污事故; (5) 3000總噸及以上、100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6) 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7) 熱帶氣旋將嚴重影響本轄區,本市氣象部門已懸掛橙色風球信號;(8)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對通航環境、港口生產有嚴重影響,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2.1.4 特大應急特大應急是指對以下一種或幾種海上突發事件采

13、取的應急行動:(1) 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2) 危及3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3) 客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4) 溢油量1000噸以上的油污事故;(5) 危險品船舶(包括油輪、液化氣船、化學品船、大量裝載危險品的船舶等,下同)、核動力船舶發生事故或險情,有傾覆、沉沒危險,嚴重危及當事船、周圍船舶以及岸基的人命財產安全,危及海洋生態環境的;(6) 載員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7) 熱帶氣旋將對本轄區造成特別嚴重影響,本市氣象部門已懸掛紅色風球信號;(8)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特別

14、嚴重威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2.2 應急等級確定2.2.1 應急等級一般由搜救分中心值班員根據險情報告和核實的情況,對照2.1應急等級的標準進行初步評估,確定相應的應急等級。2.2.2因各種情況導致搜救分中心值班員不能直接判斷應急等級的,應立即報告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人。2.2.3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人應根據險情初步評估情況及時確定應急等級,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對險情進行評估。2.2.4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人根據險情情況無法確定應急等級的,報分中心領導決定。2.2.5 應急等級確定后,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應急等級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等級。3 組織機構及職責搜救分中心

15、是深圳市政府主管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機構,業務上受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3.1 機構組成搜救分中心由市屬相關職能部門、駐深相關單位、港航企業等成員單位組成(詳見附錄二),由深圳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分中心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深圳海事局局長、深圳警備區分管領導擔任常務副總指揮,深圳海事局分管局長等擔任分中心副總指揮。分中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深圳海事局,是分中心的日常工作機構。3.2 組織體系框架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圖(見下圖)。深圳海上搜尋救助分中心相鄰海上搜救機構深圳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深圳海事局市屬相關職能部門深圳警備區深圳海關偵察分局武警指揮部國家海洋局

16、深圳海洋管理 處南海救助局深圳基地直升飛機公司拖輪公司碼頭公司清污公司其他相關 單位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圖3.3 機構職責3.3.1搜救分中心(1) 貫徹執行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海上搜尋救助、防臺、防污染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修訂預防和處置各種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2) 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轄區范圍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3) 組織力量積極參與跨區的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4) 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獲救人員的接待遣送工作;(5) 協助應急費用的追償;(6) 負責與鄰近區域的搜救機構進行海上搜救業務的聯系、協調和

17、交流;(7) 承擔深圳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3.3.2 分中心辦公室(1) 負責搜救值班,做好海上突發事件的預警工作;(2) 組織、指揮、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海上突發事件;(3) 組織搜救成員單位和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和演練;(4) 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有關情況;(5) 組織新聞發布;(6) 其它日常工作。3.3.3 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1 深圳海事局(1) 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水域附近船舶參加搜救行動; (2) 擔任應急現場指揮,組織制定現場應急方案(火災事故、航空事故應急除外),指揮協調現場搜救工作;(3) 發布航行通(警)告;(4) 負責事故水域的現場警

18、戒,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5) 組織疏散附近船舶;(6) 組織海空巡航,實施VTS、CCTV監控,做好預警工作。.2 市委宣傳部應急總指揮或上級領導認為必要時,負責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 .3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為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應急物資保障。.4 市公安局(1) 參與救援行動;(2) 負責現場海域和相關陸域的治安警戒;(3) 協助組織現場及相關區域人員和設施的疏散、撤離、隔離;(4) 負責陸上交通的疏導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道路交通管制。.5 市民政局(1) 負責重特大險情所需的應急物資保障工作;(2) 負責對獲救人員的善后救助和接濟工作;(3)

19、 協助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工作;(4) 協助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6 市財政委員會負責為搜救分中心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7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1) 負責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等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2) 組織引航、相關碼頭公司協助做好有關救援工作;(3) 組織港口單位做好有關港口設施的保護工作。.8 市農業和漁業局(1) 組織本單位力量、漁船參加搜救行動;(2) 參加現場警戒工作;(3) 協助組織事故現場周圍海域及島嶼、陸域漁船和漁民的疏散、撤離;(4) 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水產養殖戶,做好預防措施,并協助開展污染清除和監控工作。.9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 組織醫療搶救隊伍,對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和醫療救護工作;(2) 組織醫院做好傷病員的接收和治療;(3) 緊急調用救護所需藥品、醫療器材;(4) 提供遠程醫療服務、醫療咨詢、指導。.10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1) 負責海域污染所引起的海水、大氣等污染程度的監視、監測等;(2) 負責組織對海域污染中陸源污染的控制和消除。.11 市外事辦、臺辦負責協調處理遇險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有關涉外事務。.12 市氣象局(1) 負責氣象預警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氣象、海況資料;(2) 對重特大險情或事故地點附近區域提供特別氣象預報。.13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14 市公安邊防支隊(

21、1) 組織本單位船艇參加搜救行動;(2) 參加現場警戒工作。.15 市公安消防支隊(1) 組織本單位消防力量對船舶火災、危險品泄漏等事故進行應急救援;(2) 擔任現場消防指揮,組織現場有關消防力量實施滅火行動,營救遇險人員,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場,參與火災原因的調查工作;(3) 組織力量參加其他海上救援工作;(4) 參加現場警戒工作。.16 深圳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深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應急救援行動。.17 武警邊防深圳指揮部(1) 組織、協調駐深武警、邊防參加緊急救援行動;(2) 協助疏散人員、設施;(3) 協助相關區域的警戒工作。.18 深圳海關(1) 組織本單位船艇參加搜救行動;(

22、2) 協助進行現場警戒。.19 國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處組織水文觀測,做好預警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水文資料。.20 南海救助局深圳基地組織潛水員、救援設施等專業救助力量,在搜救分中心組織下參加搜救行動,提供專業救助指導。.21 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直升機實施空中救援、現場及附近海域監視等工作。.22拖輪公司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搜救行動。.23 清污公司組織本單位清污隊伍和清污設施、裝備,對溢油、油污等污染物實施清理、清除和監視工作。.24 碼頭公司負責安排應急處置所需的碼頭泊位,協助處理相關應急處置工作。.25 當事方所屬船公司、航空公司(1) 按照公司預案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協助搜救分中

23、心實施海上搜救行動;(2) 迅速做好獲救人員的安置、治療、家屬接待和遇難人員的相關善后工作;(3) 協助做好有關沉船、沉物、飛機殘骸的打撈、保管工作,并及時接收。3.4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3.4.1 應急指揮體系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圖(如下圖)。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圖應急行動組警戒監測組醫療保障組應急總指揮應急協調人應急副總指揮現場總指揮信息處理組專家咨詢組法律支援組應急保障組善后處理組宣傳報道組3.4.2 應急指揮各方職責.1 應急總指揮應急總指揮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總體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根據險情的級別,應急總指揮由搜救分中心相關負責人擔任

24、:(1) 一般應急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人或分中心值班室負責人擔任應急總指揮;(2) 較大和重大應急由搜救分中心常務副總指揮(深圳海事局局長)或副總指揮(深圳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應急總指揮;(3) 特大應急由搜救分中心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深圳海事局局長)擔任應急總指揮;(4) 以上搜救分中心及分中心辦公室領導因故不能擔任應急總指揮時,應由其工作替代人員擔任;(5) 上級部門認為必要時,由上級部門指定人員擔任應急總指揮。.2 應急副總指揮應急副總指揮由應急總指揮根據需要確定,可增加參加救援行動的主要單位負責人擔任應急副總指揮。應急副總指揮協助應急總指揮開展工作。.3 應急協調人較大及以上級別

25、應急事件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人擔任,一般應急事件由分中心值班室負責人擔任。應急協調人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總體協調,及時向應急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執行并傳達應急總指揮指令。.4 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一般由深圳海事局現場負責人擔任,有特殊情況時由應急總指揮指定。現場總指揮負責現場應急行動的總體指揮,指定下一層次的指揮、負責人,及時向協調人和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的相關信息和工作進展,確保通信暢通,執行指令,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5 應急行動組由深圳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公安消防支隊、市農業和漁業局、海關、市公安邊防支隊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在現場總指揮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行動。.6

26、 警戒監測組由海事、海關、公安、邊防、漁政、環保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在現場總指揮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警戒和監測,及時向現場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7 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人員由應急協調人具體召集,負責對險情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意見,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對預案的實施、終止提出意見。.8 法律支援組由深圳海事局法規處負責牽頭,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負責對應急處置工作所涉及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處理涉及應急工作的訴訟問題。.9 信息處理組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相關單位人員參加。(1) 負責收集、整理相關信息、資料,掌握現場的進展情況和各方動態;(2) 及時向搜救分中心有關領導

27、報告現場相關動態信息,并向有關各方及時傳達搜救分中心的各項指令;(3) 及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深圳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等部門上報信息,并將上級部門或領導的指示、意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10 宣傳報道組由深圳海事局黨工部負責牽頭,相關單位協助。負責應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有關新聞媒體記者接待、安排。上級領導指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統一宣傳報道的,由指定部門負責。.11 醫療保障組由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指派人員、力量組成,負責遇險人員和參加救援人員的醫療保障。.12 應急保障組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牽頭,由民政、貿工、通信、交通、醫療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提供應急后勤、物資、通信、交通和

28、醫療等保障。.13 善后處理組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牽頭,民政部門、有關責任單位具體實施。負責協調處理有關遇險人員的救濟、遇險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和安置、遇難者尸體處理、有關費用補償或賠償等事項。.14 事故調查組由深圳海事局牽頭負責(漁船事故由市農業和漁業局牽頭負責),必要時邀請其他相關單位、行業的專家參加。調查組負責查明險情事故發生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并為險情、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4 預警預防機制預警和預防是通過預警信息分析,做出相應判斷,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事故發生或做好相應應急準備。搜救分中心應積極建立并發展信息來源渠道,保持與船舶、航運機構、漁業單位、港口、碼頭等的信

29、息渠道暢通,以保證及早獲得海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4.1 預警原則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4.2 預警信息來源與監測4.2.1 預警信息來源(1) 當事船舶、設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報告;(2) 過往船舶、港航單位、目擊者的報告;(3)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閉路電視(CCTV)監控信息;(4) 海岸電臺、船舶報告中心;(5) 海洋、氣象和水文觀測部門;(6) 其他搜救機構、公安110報警臺、有關政府部門或地方組織轉報;(7) 其他信息來源。4.2.2 預警監測.1 搜救值班搜救分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收和處理海上報警信息。搜救值班通訊如下:(1) 水上遇險求救專用報警電

30、話:; (2) 值班電話:;(3) 傳真電話(自動):;(4) 船舶保安數據接收專用電子郵箱;(5)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VTS工作頻道;(6) AIS、DSC或衛星通信系統。.2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和閉路電視(CCTV)是搜救分中心海上預警的重要手段。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過VTS和閉路電視(CCTV)對船舶動態實施全天候、連續的監控,VTS覆蓋水域的雷達圖像和閉路電視(CCTV)圖像可直接傳輸至搜救分中心。.3 海空巡航深圳海事局組織的海空巡航工作,可以及早獲得海上報警信息并及時進行處置。海關、邊防、漁政、海洋等海上執法部門在執行

31、相應海上執法任務時,發現或接到海上報警信息,也應及時報告搜救分中心。.4 海洋、氣象和水文觀測海洋、氣象和水文觀測部門對天氣形勢(如霧、雨、霾、大風、臺風、冷空氣或寒潮等)和水文情況(如潮汐、水流、波浪、水溫等變化)進行監測分析,預報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搜救分中心通報。4.3 預警措施4.3.1 搜救分中心通過發布航行通(警)告、VHF廣播、VTS或AIS系統廣播、衛星通信系統、DSC、電臺、新聞媒體等措施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4.3.2 相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5 應急響應與

32、處置5.1 應急啟動5.1.1報警信息接收搜救值班員接到海上報警信息,應盡可能詳細地了解并記錄相關信息。附錄五提供了海上報警信息基本內容和各類事故或險情應獲取的相關信息。5.1.2 信息核實與處理.1 搜救值班員應立即對所獲取的信息進行核實,判斷報警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并根據核實的信息評估險情相應的等級。核實的途徑包括:(1) 中國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或其他搜救機構(2) 相關海事機構(3) 船舶報告中心、海岸電臺(4)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5) 港航單位、引航站等(6) 附近漁船和船舶(7) 派出船艇進行搜尋核實.2 根據獲取的報警信息,在海圖上標示事故地點或當事船舶的位置,確定是否

33、屬于搜救分中心搜救責任區。.3 搜集有關氣象海況、水文資料并進行分析。.4 與報警人、當事船舶、船東、船舶代理等保持聯系,進一步跟蹤、收集有關信息和了解最新情況。5.1.3 險情信息上報.1 發生一般及以上級別險情,應及時報告深圳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并視情況通報相關單位。.2 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險情,應在接到報警后半小時內報告深圳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并視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在接警后1小時內將基本情況書面報告上述有關部門。.3 對發生地點在搜救分中心搜救責任區域外的險情或事故應及時通報相應搜救機構并報告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并對本搜救責任區構

34、成威脅的,或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搜救分中心協助時繼續實施本預案。5.1.4 險情信息處理險情信息處理工作流程如下圖所示。險情信息處理工作流程圖險情確認否是是否信息不詳誤報警接收報警報警信息分析進一步核查排除險情是否在本轄區通知相應搜救機構是否需要本機構采取行動按規定上報險情和相關動態按照本預案實施應急行動其他信息來源5.2 險情評估5.2.1應急協調人應組織險情評估,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對事故或險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進行初步評估。5.2.2 險情評估應考慮以下因素:(1) 遇險人數和危險程度;(2) 對通航環境、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3)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大氣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4)

35、對救援船舶、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性;(5) 事故或險情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及程度;(6) 對岸基人命財產安全和陸域環境的影響程度等。5.2.3 根據初步評估,應急協調人擬定應急等級和相應應急措施,提出所需應急救助力量及設施的規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員保護需求、法律支援需求、專家支援需求等,并報相關部門及領導。5.3 應急處置5.3.1 應急總指揮的行動.1 按照確定的應急等級,全面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本預案附錄中提供了針對各類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分預案,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時,仍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并根據險情的變化調整方案。.2 根據事態發展組織進一步的險情評估,包括咨詢專家意見或組織有關專家

36、進行分析。.3 根據險情的變化和最新評估結果調整應急等級,并根據險情應急等級,相應調整應急指揮體系的級別。.4 指定現場總指揮。.5 組織研究制定應急救援方案。.6 負責應急總體工作的指揮、決策,必要時組織成立應急指揮領導小組。5.3.2 應急協調人的行動.1 在確定應急總指揮之前,應自動承擔應急總指揮的職責,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直到應急總指揮確定并接管指揮職責為止。確定應急總指揮后,負責應急行動具體協調。.2 根據險情初步評估情況和應急總指揮的指示進行應急部署,下達應急指令,組織協調有關救助力量展開應急行動。.3 應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動:(1) 要求遇險船積極組織自救,并作好配合應急

37、救援的準備;(2) 通知海事局發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時實施海上交通管制;(3) 組織附近船舶實施救援;(4) 通知有關救助力量(單位、船艇、設施和人員)采取相應行動,包括現場救援、應急支援、后勤保障等;(5) 指定現場總指揮,確定應急通訊聯絡方式。.4 應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執行應急行動的單位或船只或人員、行動時間;(2) 搜救對象:遇險船舶/航空器/人員的名稱、國籍、呼號、種類、噸位、主要尺度、特征、聯絡方式等;(3) 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類型(碰撞、擱淺、觸礁、漏水、機損、火災、爆炸、風災、沉沒、失蹤、失控或請求緊急醫療援助、飛機迫降、墜毀等緊急情況),損失情

38、況和傷亡情況;(4) 初步確定的搜救區域、范圍及工作任務等。通知救助力量采取行動時,如時間允許應盡可能將有關情況和行動要求交待清楚,并可隨形勢變化進行補充修正。附錄六提供了可方便下達應急指令的搜救任務委派通知書。.5 協調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應行動,配合海上的應急救援行動。.6 及時掌握應急行動情況,并向應急總指揮匯報。5.3.3 搜救值班員的行動.1保持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系,進一步收集有關信息,及時掌握現場情況。.2 做好信息上傳下達工作,并做好記錄。.3 通過搜救分中心的搜救指揮系統指導現場救援。.4 協助應急協調人做好工作。5.3.4 現場總指揮的行動.1 在未指定現場指揮前,第一到達現場的

39、救助單位或船舶或飛機應自動承擔起現場總指揮的職責。.2 執行應急總指揮發布的或應急協調人下達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時報告執行情況。.3 組織現場救助力量實施救援:(1) 確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2) 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及時向搜救分中心報告;(3) 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救助方案,為現場救助力量指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同時應確保其安全;(4) 協調現場搜救通信。.4 保持與應急協調人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信息。.5 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錄像等手段記錄。如出現油污染

40、情況,應做好取樣、取證工作,并取得當事人確認。.6 根據現場情況及其變化,提出增加或減少救助力量的建議,對應急總指揮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提出參考意見或建議,以及對結束、中止或繼續搜救行動提出建議。5.3.5 搜救成員單位的行動按照搜救分中心的應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展開應急行動。5.3.6 現場救助力量的行動.1 向搜救值班室報告動態,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稱、出動時間、位置、抵達現場時間等。.2 抵達現場后,向現場總指揮報告,并接受其統一協調,執行搜救任務。.3 保持與現場總指揮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對救助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5.3.7 應急支援力量的行動被確定為應急支

41、援的救助力量應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設備、裝備、人員就位,處于應急待命狀態。5.3.8 專家咨詢組的行動由應急總指揮或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召集,對救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為搜救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5.3.9 事故調查組的行動負責查清事故原因,并為應急行動提供相關決策支持。5.3.10 法律支援組的行動研究分析應急行動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時為應急行動提供法律支持,為事后索賠工作做好準備。5.3.11 事故方及其所在單位、代理、保險人等的行動.1 啟動內部應急程序,積極組織自救。.2 提供應急救援所需資料,如船舶結構圖、貨物資料、旅客資料等。.3 及時派出單位代表、保險人代表協助、配合應急

42、救援行動。.4 除人命救助外,提供必要的應急啟動資金。5.4 應急行動終止或中止5.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急總指揮應宣布終止或中止行動:(1) 險情解除,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2) 所有可能區域均已徹底搜尋,進一步搜尋不再有效;(3) 受客觀因素影響如惡劣氣象海況等原因,無法繼續進行搜救。5.4.2 應急協調人、現場總指揮應通知所有參與行動的救助力量結束或中止行動,并核實人員傷亡情況、船舶損失情況、水域污染情況等。5.5 重新啟動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應重新啟動應急程序:(1) 新的證據表明可能有幸存者;(2) 收到報告并經核實,表明重新開始行動可能有效;(3)

43、宣布“中止行動”后,事件意外發生變化,須對其重新采取應急行動的。5.6 后期處置5.6.1 善后處理.1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醫療機構救治獲救傷病人員。.2 市民政局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和社會援助工作,以及傷、亡人員的撫恤和善后處理工作。.3市外事辦、臺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外事宜。5.6.2 總結評估.1 應急行動結束,所有參與行動的單位或部門都應立即進行總結,并向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提交應急行動報告。.2 現場總指揮應對現場搜救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向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提交報告。.3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匯總有關材料,對整個應急行動進行全面評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

44、建議,形成書面報告,經應急總指揮審核后,提交分中心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海上突發事件,應在處置完畢后4小時內,將處置工作情況書面報告深圳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并視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單位。.4 總結評估報告應及時下發有關單位,或適時召開總結評估大會,以便各有關方面共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5 所有反映應急行動的資料都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這些資料包括搜救值班記錄、值班電話錄音、VTS記錄、現場工作記錄、應急行動情況報告、總結評估報告等。5.7 應急處置流程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如下圖所示。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保障資料歸檔

45、指揮人員到位調動應急力量指定現場指揮啟動專家組人員救助險情控制警戒監測醫療救護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發生污染等事故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險情評估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應急結束總結評估搜救效果評 估調整方案人員已獲救或無生還可能6 新聞發布6.1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具體由宣傳報道組處理。未經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搜救信息。6.2 搜救信息應盡早對外發布。搜救分中心認為必要,在搜救行動開始后或演習籌備后期起即可對外發布有關信息。6.3 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搜救分中心授權的人員擔任,確保搜救信息準確發布。6.4 新聞發布以發送新聞稿、現場接受采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進行。

46、6.5 搜救信息應經應急總指揮核準后對外發布,或經搜救分中心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批準后召開新聞發布會。當所發布信息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時,應急總指揮認為須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發布的,由市委宣傳部統一對外發布。當市政府或上級部門認為必須由其他部門負責對外發布信息的,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信息發布,搜救分中心給予協助。6.6 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或險情或演習的基本情況、行動經過和結果、搜救分中心所做的工作、公眾關心的其它問題等。6.7 新聞發布應注重社會效果,以正面報道為主,加強輿論引導,消除社會恐慌心理,維持社會穩定,宣傳自救互救知識和救援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7 應急保障7.1 應急通信保障7

47、.1.1公共通信管理部門應確保海上應急公眾通信網的暢通:(1) 為海上應急通信的陸路通信提供專用線路,并制訂應急通信保障制度;(2) 定期測試和經常性維護相關線路和設備,提供備用線路;(3) 當應急通信能力不足時,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7.1.2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應確保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和其它海上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1) 優先安排、指配海上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確保海上應急通信不受干擾;(2) 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3) 對海上通信線路和設備進行定期測試和經常性維護、保養;(4) 按規定及時調整、更新各類海上通信設備,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7

48、.1.3 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搜救分中心按要求配備能保證應急處置通信暢通的手段和設備,保證與有關部門、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相關單位要提供保障,確保與搜救分中心、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應急行動中使用的通訊方式和頻率應充分考慮各種救助力量的通訊設備性能。7.1.4 搜救現場的指揮船、救助船或遇險船、艦艇、飛機與搜救分中心聯系的方式:(1)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VTS工作頻道);(2) 有線電話(0755-12395,0755-83797011);(3) DSC、AIS或GMDSS等系統;(4) 通過其它海岸電臺;(5) 通過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6) 必要時,可通過香港海岸

49、電臺進行聯系。7.1.5 現場力量間及與當事船舶間的聯系方式:(1)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或其他商定頻道);(2) 單邊帶;(3) 移動電話;(4) 燈光、信號旗等國際救生信號。7.2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7.2.1 搜救分中心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員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可以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應急設備、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分布情況等信息,登記造冊,建立海上應急設備和裝備信息庫。7.2.2 搜救成員單位的救助力量是轄區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搜救分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搜救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的救助力量應無條件地執行海上搜救任務。7.2.3 專業救助力量應配備足夠的

50、海上搜救設備、救生器材和人員,確保能夠有效地實施搜救行動。7.2.4 搜救分中心應根據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應急工作的特點和搜救力量情況,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應急設備、裝備、器材,增加應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分中心的應急反應能力。7.3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應與相關的海、陸、空運輸部門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在應急反應時,為遇險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轉移,以及應急人員、器材、物資的運送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7.4 應急醫療保障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組織本市有關醫療機構建立海上應急醫療聯動機制,明確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收治傷員等任務

51、,確保救護所需藥品、醫療器材能夠緊急調用。7.5 應急治安保障市公安局應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在應急反應時,根據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維持秩序,負責陸上交通管制以及參與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進行。7.6 應急資金保障市財政委員會應將搜救分中心的運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分中心進行應急啟動、應急補償和獎勵、海上應急處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習、設備更新和維護、日常運行管理等提供資金保障。7.7 應急物資保障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在處置重特大應急事件時提供所需的應急物資保障。7.8 應急后勤保障7.8.1 參加應急行動的救助力量所在單位或部門應做好補給、供應等后勤保障

52、工作。7.8.2 展開大規模聯合行動或必要時,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安排應急行動的后勤保障工作,確保應急行動不斷不亂、順利進行。7.9 應急人員安全保障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的應急人員,其所屬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7.10 應急社會動員保障需要動員其他社會力量協助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時,由市政府或當地區政府動員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志愿者和廣大群眾等力量協助海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8 培訓和演習8.1 培訓8.1.1 從事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人員均應接受相應的培訓。.1搜救分中心的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以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2 各搜救成員單位

53、搜救工作具體負責人、聯絡員應接受相應的專業培訓,掌握搜救知識和工作流程。.3 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的人員應接受應急反應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8.1.2 搜救分中心負責其工作人員、成員單位搜救工作具體負責人、聯絡員以及應急指揮人員的培訓工作,采取每年集中培訓的方式。8.1.3 各有關單位負責所屬應急人員的培訓,采取與日常工作相結合的常規培訓方式。8.1.4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內容應包括:國際搜救公約、搜救手冊、搜救知識、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應急預案等。8.1.5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分中心搜救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8.1.6 各有關單位在搜救分中心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部門的培訓

54、計劃并組織實施。8.2 演習8.2.1 搜救分中心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的搜救演習,以提高分中心的組織協調、快速反應、應急指揮和協同作戰能力,鍛煉搜救隊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8.2.2 搜救演習包括綜合演習、單項演習、應急通信演習等。8.2.3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搜救演習計劃,做好演習籌備工作,制定演習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演習。8.2.4 各有關單位接到演習任務后,應積極參與、全力配合,組織力量加緊演練,確保演習順利進行。8.2.5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在本預案中的職責,組織本單位搜救力量加強日常演練,定期進行演習,確保本預案有效實施。9 區域合作9.1 搜救分中心應與相鄰區域的廣州、

55、珠海、汕頭、香港、澳門等搜救機構保持緊密聯系,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在信息通報、資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進行有效合作。9.2 搜救分中心接到相鄰區域的海上報警時,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的搜救機構。9.3 對人命救助請求援助時,可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直接與相鄰區域搜救機構聯系或通過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向香港、澳門搜救機構請求援助,必須通過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9.4 搜救分中心接到相鄰區域搜救機構援助請求后,應視情況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的援助。9.5 搜救分中心應加強與相鄰區域搜救機構進行搜救業務學習與交流,定期舉行多方共同參加的聯合演習或跨區搜救演習,以確保區域合作機制有效運行。1

56、0 獎勵與責任追究10.1 對積極參加海上應急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搜救分中心報深圳市政府、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給予表彰、獎勵。10.2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搜救分中心協調指揮,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責任人,由分中心報深圳市政府、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10.3 有關人員因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導致傷亡的,按相關規定和政策給予撫恤優待。11 預案管理11.1 預案制定實施搜救分中心負責深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編制工作,經分中心領導審核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11.2 預案更新和修改11.2.1 搜救分中

57、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預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11.2.2 出現下列情況,本預案應適時進行更新或修改:(1) 海上應急反應政策、法規調整或修改;(2) 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預案存在缺陷;(3) 經組織評審,發現預案存在缺陷;(4) 其它應進行修改的情況。11.2.3 本預案涉及的單位、部門、人員或其通信聯絡方式發生變更時,有關單位、部門、人員應及時將情況報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分中心辦公室應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11.2.4 各有關單位、部門在日常練習、演習和應急反應行動中認真對照預案實施情況,發現或認為預案存在問題,應及時向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報告并提出修改的意見或建議。11.2.5 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結合預案實施情況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如存在缺陷,應進行修改。11.2.6 經修改的預案應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11.2.7 分預案的修改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修改后報分中心常務副總指揮批準后實施。11.3 預案的解釋本預案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11.4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其它預案與本預案相沖突的以本預案的規定為準。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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