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目 錄1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分級標準1.4適用范圍1.5工作原則2組織體系2.1領導機構2.2辦事機構2.3搜救力量2.4咨詢機構3預測與預警3.1預警支持系統3.2預警級別3.3預警信息發布3.4預警預防行動4應急處置4.1信息報告4.2海上遇險報警4.3遇險信息核實與評估4.4遇險信息的處置4.5險情處理與控制流程圖4.6指揮與協調4.7應急響應4.8應急指揮機構行動4.9現場指揮行動4.10海上醫療援助4.11搜救方案評估與調整4.12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及終止4.13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4.14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4.15信息發布5后期處置5.1善后
2、處置5.2搜救行動總結和評估5.3海上搜救應急處置流程圖6應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隊伍保障6.3裝備保障6.4交通運輸保障6.5醫療保障6.6治安保障6.7社會動員保障7監督管理7.1應急演練7.2宣傳和培訓7.3責任與獎懲8附則8.1名詞術語解釋8.2預案修訂8.3預案解釋8.4發布實施1總則1.1編制目的為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編制本預案。1.2編制依據(1)國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沿海水上交通和漁業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威海市突發事件
3、總體應急預案。(2)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國際民航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設備、反應和合作公約和國際航空和海上搜尋救助手冊。1.3分級標準按照海上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其分為級(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和級(一般)四個級別。級(特別重大)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2)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3)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的突發
4、事件;(4)單船10000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突發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級(重大)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2)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的突發事件;(3)單船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級(較大)
5、包括:(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2)單船500噸以上、3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3)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的突發事件;(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級(一般)包括:(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2)單船5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發事件。1.4適用范
6、圍本預案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1.5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決策、防救結合,反應迅速、快速高效的原則。2組織體系2.1領導機構成立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威海海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安監局、口岸辦、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一支隊、北海救助局榮成救助基地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衛生局、環保局、安監局、外辦、臺辦、民航局、口岸辦、信息產業局、港航局、海關、海事局、氣象
7、局、軍分區、91329部隊、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一支隊、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北海救助局榮成救助基地、成山頭VTS中心和各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編制海上搜救經費預算;編制、修訂和管理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指定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網絡;研究部署、協調指揮我市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風、防凍破冰和防船舶污染等工作;完成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有關工作。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職責(1)市公安局:負責值守海上110報警電話;調集本系統船舶參與海上搜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維護海上搜救現場治安秩序,實施陸上交通管制;對船
8、舶失火、爆炸事故處置工作實施救助并提供技術支持;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搜救參加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為獲救及死亡、失蹤外籍人員的善后處置提供便利。(2)市民政局:負責獲救人員的臨時救助和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工作;利用民政救災儲備設施幫助儲備海上救援專用物資;按規定做好傷殘和犧牲救援人員的優待和撫恤工作。(3)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程序提供搜救資金,協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費用的財務管理工作。(4)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24小時值守漁船遇險報警頻道,組織本系統海上搜救力量和有關漁船對海上捕撈與海水養殖遇險船舶實施救助;組織本系統海上搜救力量參與其他海上救助工作;提供海洋水文資料和相應的技術支持;對海上
9、突發事件可能給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進行環境監測。(5)市衛生局:負責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組織醫療救治隊伍開展現場醫療援助,指定醫療機構移送和收治傷病員。(6)市環保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對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環境危害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并定期進行污染檢測;按規定協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7)市安監局:在職責范圍內參與海上搜救相關工作。(8)市外辦、臺辦:負責海上搜救工作中涉外、涉臺事項的協調和處理工作。(9)市民航局:負責海上搜救時的空域協調,為飛行器參與搜救提供便利。(10)市口岸辦:負責協調口岸各聯檢單位參與海上搜救。(11)市信息產業局
10、:負責支持研發和推廣海上搜救通信新技術。(12)市港航局:負責督促港口所屬船舶落實應急反應制度;組織港口、專業碼頭進行緊急裝卸作業;對海上搜救提供交通便利和支持;組織本系統船舶參與搜救。(13)威海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救助力量參與海上搜救;為搜救所需的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14)威海海事局:負責24小時值守值班電話、12395遇險報警電話和商船VHF16通用頻道;組織本系統海上搜救力量對海上遇險交通運輸船舶實施搜救;組織港口及沿海水域內航行的過往商船參與搜救;根據救助需要,發布航行警(通)告;實施交通管制,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的通航秩序。(15)市氣象局:負責為海上搜救提供氣象服務。(
11、16)威海軍分區:負責協調駐威部隊參加海上搜救。(17)91329部隊:負責對遇險軍事船舶實施搜救;按規定程序調派和指揮軍用艦船參與其他海上搜救。(18)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一支隊:負責值守海上110報警電話,在將收到的海上遇險信息轉報有關部門、單位的同時,調集本系統船舶組織搜救;按照搜救中心要求,組織本系統海上搜救力量參與海上搜救。(19)市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負責保證海上遇險報警電話和應急通信暢通,協助追查惡意報警電話;提供遇險船舶、人員移動手機無線定位信息;建立健全海上預警信息發送工作流程。(20)北海救助局榮成救助基地:負責按規定程序調派所屬專業救助力量參與海上搜救。(21)
12、成山頭VTS中心:負責按規定程序與遇險船舶進行應急聯系;協調遇險水域附近過往商船參與海上搜救。(22)各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負責做好本轄區海上搜救工作;組織、協調和動員本轄區各類社會資源和救助力量參與、支援海上搜救。2.2辦事機構搜救中心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工作組。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威海海事局,作為搜救中心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威海海事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根據搜救中心指令,協調開展海上搜救工作;跟蹤有關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發展動態,結合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形勢,及時向搜救中心提交分析報告或安全管理建議;
13、編制海上搜救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報告,對工作經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做好應急演練、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等工作;完成搜救中心交辦的有關工作。海上交通運輸事故搜救組(以下簡稱商船搜救組)威海海事局牽頭,市港航局、北海救助局榮成救助基地等部門、單位參加。主要負責對海上遇險交通運輸船舶進行搜救。晝夜值班電話:06315203320,12395;傳真:06315232467。海上捕撈與海水養殖事故搜救組(以下簡稱漁船搜救組)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主要負責對海上遇險捕撈與海水養殖船舶進行搜救。晝夜值班電話:;傳真:。 2.2.4警戒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維護近岸和港口、碼頭及周圍地區的治安和交通
14、秩序。 醫療救護組市衛生局牽頭。負責組織醫療救助隊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并根據搜救中心要求派醫療救助隊伍隨船出海救助。后勤保障組屬地市區、政府(管委)牽頭。負責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應及搜救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妥善安置獲救人員。善后工作組屬地市區、政府(管委)牽頭。負責做好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和保險賠償等善后處理工作。搜救分中心設立榮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職責是:制定本轄區海上搜救工作規章制度和經費預算;編制、修訂和管理本轄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研究部署、協調指揮本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風、防凍破冰和防船舶污染等工作;組織做好本轄區海上搜救應急演練、宣傳培
15、訓、監督檢查等工作;完成本級政府和搜救中心交辦的有關工作。2.3搜救力量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軍隊、公安、邊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主要職責是:按照搜救中心指令,參與海上搜救相關工作;參加海上搜救時,保持與搜救中心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海上搜救結束后,根據要求提交工作總結和音像、圖片等信息材料;參加應急演練。2.4咨詢機構專家組市海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救撈、造船、法律、航空、消防、衛生、環保、海洋漁業、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質、氣象、安全管理等
16、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提供搜救技術、法制、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咨詢和建議;參與完成海上搜救工作總結和評估。專家組成員由成員單位推薦,搜救中心聘任。其他相關咨詢機構其他相關咨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級社、危險品咨詢中心、溢油應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夠提供技術咨詢的單位。咨詢機構應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咨詢服務。搜救中心可通過搜救服務協議等形式與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技術服務關系。3預測與預警3.1預警支持系統建立由公共信息播發、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等系統組成的預警支持系統,確保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播發。3.2預警級別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
17、趨勢,將預警信息從高到低劃分為級風險信息(特大)、級風險信息(重大)、級風險信息(較大)和級風險信息(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級風險信息(特大):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氣象災害在24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以上的信息;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針對海上安全的特別重大的安全威脅信息。級風險信息(重大):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氣象災害在48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以上的信息;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針對海上安全的重大安全威脅信息。級風險信息(較大):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氣象災害造成海上風力8-9級以上的
18、信息;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的信息;可能的針對海上安全的較大安全威脅信息。級風險信息(一般):海上風力7級及以上的信息;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3.3預警信息發布特大、重大級別的預警信息,由搜救中心按程序報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統一對外發布、調整或宣布取消。較大、一般級別的預警信息,由搜救中心或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按有關規定,組織對外發布、調整或宣布取消。3.4預警預防行動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各級搜救中心
19、及其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搜救準備工作。4應急處置4.1信息報告搜救中心辦公室、商船搜救小組、漁船搜救小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獲海上險情信息后,要進行分析與核實,按照規定程序報告搜救中心;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在接獲海上遇險信息后應及時報告搜救中心。報送程序和要求(1)發生任何級別的險情,海上搜救分中心應立即向搜救中心報告。(2)發生任何級別的險情,搜救中心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單位;其中,較大級別以上的險情,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3)搜救中心接到級以上險情信息時,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
20、質、影響范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海上突發事件信息通報。根據險情和事故的種類、性質、等級,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4.2海上遇險報警遇險信息的來源(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代理人;(2)海岸電臺;(3)衛星地面站;(4)船舶報告系統;(5)船舶交通管理系統;(6)目擊者或知情者;(7)其他接獲報警的部門;(8)國際組織或國外機構。遇險信息的基本內容:(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2)遇險性質、狀況;(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等。報警人需提供的信息:(1)對遇險信息的基本內容進行確認;
21、(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3)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4)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情況,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5)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6)事發現場周圍通航水域和交通狀況;(7)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4.3遇險信息核實與評估核實渠道與方式(1)直接與遇險船舶、航空器進行聯系;(2)與遇險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3)向遇險船舶、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4)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數據庫信息;(5)通過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6)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
22、核實;(7)向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8)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9)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實;(10)其他途徑。搜救中心對險情信息核實確認后,按照險情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險情等級,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組織、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必要時,可請海上搜救咨詢機構協助。險情評估的內容:(1)險情的緊迫程度;(2)險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3)險情的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對周圍人員、生態環境、通航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救援力量的選派,搜尋、救助方式的確定;(5)遇險、獲救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方式;(6)危險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4.4遇險信息的處置(1)
23、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險情報警后,應立即采取相應行動;(2)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本責任區的,應立即向責任區所屬搜救中心通報,并同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3)搜救行動涉及相鄰市級海上搜救中心責任區的,搜救中心應立即報請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4)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搜救中心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處理;(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4.5險情處理與控制流程圖4.6指揮與協調(1)搜救中心在接到遇險信息后,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搜救時,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職責,啟動預案組織搜救,直至
24、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指揮時為止。(2)搜救中心按規定程序向上一級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和做出搜救決策,實施搜救時,可指定現場指揮;(3)海上航行和作業船舶接獲海上遇險信息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積極參與搜救行動;(4)行業主管部門、船東或經營者在獲悉所屬船舶或設施發生險情后,首先要實施自救行動,采取力所能及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搜救中心報告,在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實施海上應急救援行動;(5)海上險情應急救助應按自救、互救和統一組織救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搜救中心救助指令后,應立即參與搜救。4.7應急響應
25、響應原則海上突發事件響應分為四級,按照縣級海上搜救分中心、市級海上搜救中心、省級海上搜救中心、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從低到高依次響應。(1)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響應;(2)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時,應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響應;(3)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級搜救機構的應急響應行動給予指導;(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影響市級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有效行動。響應程序(1)發生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或雖未達到上述等級,省海上搜救中心對險情進行評估,認為海上突發事件事態需要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組織,或由省政府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級單位
26、指揮處置的突發事件,搜救中心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配合做好搜救工作。但對于尚未對人員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嚴重威脅的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搜救中心可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指令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2)發生級海上突發事件,由搜救中心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按規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報告、請示和請求有關事項。必要時,可報請省海上搜救中心給予協助。但對尚未對人員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嚴重威脅的級海上突發事件,搜救中心可指令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3)發生級海上突發事件,由搜救分中心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按規定程序向搜救
27、中心、當地政府報告、請示和請求有關事項。搜救中心要給予協助和指導。4.8應急指揮機構行動險情確認后,搜救中心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1)按照險情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3)根據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4)建立應急通信機制;(5)指定現場指揮;(6)根據需要發布航行警(通)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方案。救援力量指派原則(1)優先指派專業救助力量;(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3)漁船突發事件優先指派附近作業漁船、漁政公務船施救;(4)軍地協作,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
28、不足以排除險情時,請求駐軍支援;(5)依靠中國海上搜救網絡資源共享,一旦出現本搜救責任區因搜救力量不足無法排除險情時,請求省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資源支持。海上搜救力量的調用與指揮(1)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轄區海上搜救力量;(2)必要時,搜救中心可以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海上搜救;參加搜救的軍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搜救中心應及時將搜救信息傳達給救助力量。信息內容包括:(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5)通信聯絡要求;(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7)為
29、及時準確救助所需的其他信息。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搜救中心應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布置:(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人員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3)指令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4.9現場指揮行動(1)執行搜救中心指令。根據搜救現場的實際情況,明確具體救助措施、方式,對現場搜救力量進行合理分工和科學指導,保證搜救行動有序開展。(2)迅速救助遇險人員,轉移傷員和獲救人員。指導參加應急行動的人員和遇險旅客、其他人員做好安全防護,指導遇險船舶自救,防止險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險情。(3)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報告搜救力量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
30、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并及時提出有利于應急行動的建議。如條件許可,應隨時提供險情現場的圖像或反映險情現場情況的有關信息。(4)指定現場通信方式和頻率,維護現場通信秩序。4.10海上醫療援助醫療援助的方式建立海上醫療聯動應急機制,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援助任務。被指定的醫療機構應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1)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任務;(3)為收治傷病人員做出必要的安排。醫療援助的實施(1)海上醫療援助一般由實施救助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由搜救中心協調當地醫療機構首先進行響應;(2)必
31、要時,搜救中心可以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省內其他指定醫療機構參與救援,或由醫療機構對救援行動進行指導;(3)本市醫療救援力量不足時,搜救中心可請求上級協調其他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或衛生部指定的醫療機構提供支援。4.11搜救方案評估與調整搜救中心跟蹤搜救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的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搜救方案,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4.12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及終止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中斷及終止由批準預案啟動的指揮機構決定。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 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無法繼續進行搜救
32、時,搜救中心可以決定暫時中斷搜救行動;如情況改變、獲得新的信息或者認為需要時,可立即恢復海上應急行動。海上應急行動的終止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2)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5)可以終止搜救行動的其他情況。4.13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1)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搜救中心應對參與應急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2)化學品事故處
33、置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有人身傷害時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搜救中心可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解決。4.14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1)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2)搜救中心應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3)在海上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內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搜救中心要報請市政府采取有關防護或疏散措施;(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
34、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搜救中心的指揮,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4.15信息發布按照威海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5后期處置5.1善后處置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穩妥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海上交通秩序;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獲救人員、傷員和死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給予補償。5.2搜救行動總結和評估應急行動結束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5.3海上搜救應急處置流程圖6應急保障6.1通信保障建立應急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設施,加強管理,確保應急通信暢通。6.2
35、隊伍保障建立海上搜救隊伍,強化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應急需要。6.3裝備保障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庫,儲備適應搜救要求的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確保搜救需要。6.4交通運輸保障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為海上應急人員、器材及時趕赴現場提供保障。6.5醫療保障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指定當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6.6治安保障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確保海上搜救順利開展。6.7社會動員保障當應急力量不足時,有關市、區政府(管委)要動員本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
36、援行動。搜救中心要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并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7監督管理7.1應急演練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完善。原則上每年演練1次。7.2宣傳和培訓(1)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公布預案信息、報警電話,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海上突發事件預防知識。(2)定期組織對應急管理人員、應急隊伍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7.3責任與獎懲(1)對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單位和船舶,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組織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8附則8.1名詞術語解釋(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2)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8.2預案修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適時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1次。8.3預案解釋本預案由威海海事局負責解釋。8.4發布實施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