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為規范大廈維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 物業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法規、條例及大廈業主公約有關規定, 結合大廈物業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 維修基金用途 大廈維修基金專項用于支付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維修和更新、改造等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2、 維修基金收取 大廈交付使用時,每一位業主都必須繳納相當于其名下單元以外月管理費金 額的大廈維修基金,該基金不可退還,但可以在業權發生變更時轉至新業主 名下。 3、 收入管理 (1) 每一戶業主按大廈入伙時規定的時間繳納。 (2) 本基金由管理公司收取, 也可以由發展商代收后統一
2、劃入管理公司 賬戶。 (3) 管理公司設立專門賬戶, 進行單獨核算和反映, 其權屬于全體業主 所有。 (4) 管理公司要在會計核算財務系統進行總賬控制, 并在電腦 “客戶管 理系統”中進行記錄,同時應設置備查簿,詳細登記各業主維修基 金的繳納情況。 4、 支出管理 (1) 一般情況下, 管理公司不能動用維修基金。 維修保養項目需動用維 修基金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審批,且使用時不能突破審批限額。 (2) 當單元業權發生變更時, 必須取得原業主委拖書及新業主產權證明 資料,然后辦理基金明細賬戶的變更處理。 5、結存管理 (1) 管理公司應根據大廈運行情況,對本基金進行管理,盡可能讓其保 值及增值。 (2) 管理公司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反映其增減變動情況,在財務報告予 以說明。 (3) 其結余情況應報送業主委員會,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每三個月 在小區宣傳欄內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