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目 錄1 總則11.1 編制目的11.2 編制依據11.3 適用范圍11.4 工作原則22 中山市水上搜救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32.1 應急領導機構32.2 運行管理機構72.3 咨詢機構82.4 應急指揮機構和總指揮92.5 現場指揮員92.6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103 預警和預防機制113.1 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113.2 預警預防行動134 水上突發事件的險情分級與上報134.1 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134.2 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報告155 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155.1 水上遇險信息的獲得155.2 水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165.3 遇險信息的處置175
2、.4 應急反應行動185.5 水上應急通信255.6 水上搜救醫療援助265.7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275.8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275.9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285.10 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285.11 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295.12 信息發布306 后期處置316.1善后處置316.2 社會救助316.3 保險326.4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327 應急保障337.1 應急準備337.2 應急通信保障347.3 應急力量與裝備保障347.4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347.5 應急醫療保障357.6 應急治安保障357.7 應急資金保障357.8 宣傳、培訓與演習357.9
3、 監督檢查378 附則378.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378.2 預案管理與更新378.3 獎勵與責任追究398.4 預案解釋部門398.5 預案實施時間391 總則1.1 編制目的。建立中山市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科學、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2 編制依據。 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中山市突發公共事
4、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議。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中山市行政轄區水域內險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在中山市行政轄區水域以外的水上險情或突發事件,有可能威脅、影響本轄區的,按照本預案實施。 由上級指定或應其他搜救機構請求,需要中山市協助應急處置的,參照本預案實施。1.4 工作原則。(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中山市人民政府對水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形成高效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
5、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方科學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對水上突發事件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鎮區、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對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行統一指揮,保證搜救機構組織的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取得最佳效果;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實施分級管理;由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地水上搜救部門實施應急指揮,確保及時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有效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做
6、好氣象災害的防范預警工作,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對水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加強應急資源的建設和儲備,建立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險人員;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建立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保證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應急救援的效能和水平。2 中山市水上搜救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中山市人民政府對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
7、本預案,負責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和指揮責任區水域范圍內的水上應急反應行動。業務上受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中山市水上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運行管理機構、咨詢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員、應急救助力量等組成。2.1 應急領導機構。市政府設立由各有關政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研究、議定水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導全市水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 應急領導機構架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架構如下: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常務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中山海事局局長副主任:中山軍分區參謀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市海洋漁
8、業局局長。成員: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衛生局、氣象局、中山海關、中山航道局、公安消防局、公安邊防支隊等單位分管領導。 應急領導機構職責。(1)負責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和協調轄區范圍內水上險情應急行動,指導各鎮區開展水上險情應急行動;(2)審議或制定重大水上險情的應急行動方案,啟動或終止應急響應,作出應急反應決策;(3)按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組織力量積極參與跨市(縣)重大水上險情的應急行動;(4)負責及時掌握險情動態和現場救援情況,并向上級或受影響的地區上報(通報)險情;(5)負責重、特大險情的新聞發布和信息公開;(6)組織實施水上險情應急演習、演練;
9、(7)承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成員單位職責與分工。成員單位共同職責:根據本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具體職能,編制本單位的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確定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聯系人和聯系方法,確保應急聯系的暢通;發生水上險情時,聽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協調,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水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實際情況,發揮相應作用,提供相關預警預報信息,承擔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成員單位具體分工:(1)中山軍分區:應市政府請求,參與重特大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積極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其辦公室的組織協調,調派所屬船艇、航空器和人員參與搜尋救助行動。(2)市政府應急辦:負
10、責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置重特大水上突發事件,協調全市各有關部門參加重特大水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協調軍隊以及周邊市(縣)處置特別重大和特大險情。協調重大事項及涉外信息的公開和新聞發布。(3)中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水域附近船舶參加搜救行動;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令開展搜救工作,負責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的現場搜救、指揮和處置,協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發布航行通告;負責事故水域的現場警戒,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詳細資料。(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獲救外國籍人員的遣返和為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
11、利,負責尸體的死亡技術鑒定;負責道路交通涉水險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險情的現場搜救、指揮和處置。(5)市安全監管局: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險情通報,及時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規定上報。(6)市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漁業船舶參加水上應急行動;參加現場警戒工作;負責對漁業船舶遇險、漁港水域險情應急救助和現場指揮,協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7)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實施火災現場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等工作。(8)市公安邊防支隊:組織本單位船艇參加搜救行動,協助進行現場警戒,負責水上治安案件導致人員遇險的處置。(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船舶參加水上應
12、急行動,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協調社會力量資源參與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水運企業和船舶安全生產事故的救助和處置。(10)中山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協助進行現場警戒,為水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水上應急設備、人員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11)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救助行動,負責內河涌、閘內非通航水域、水庫、山塘的人員遇險處置工作,根據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調動做好全市主要河道的水閘以及東河水利樞紐工程泵站的啟閉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監測,提供有關水文信息。(12)中山航道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清除水域礙航物或設置助航標志,發布航道通告。(1
13、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屬公園內的湖泊及涉水娛樂項目、設施的險情處置,協助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做好緊急情況下開啟市政設施等有關工作。(14)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形勢(如大霧、臺風、冷空氣或寒潮造成的大風天氣)進行監測分析,及時提供水上應急行動所需相關氣象信息。(15)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負責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水上醫療咨詢,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16)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提供通信保障,維護水上遇險、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專用頻率通信的安全暢通。(17)市民政局:負責險情
14、事故的善后處理,組織轉移、安置、慰問遇險人員,幫助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職責。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協調指導下,負責轄區水上險情、突發事件的搶險救助、善后處理工作。負責對鄉鎮農用船、自用船事故的救助、指揮和處置。2.2 運行管理機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設辦公室,設在中山海事局,承擔水上搜救的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中山市實際情況,擬定、修訂水上險情事故的應急預案和有關工作制度、規定;(2)擬定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發展規劃,編制水上搜救經費預算,推進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專業救助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
15、的建設;(3)負責24小時應急值班,承擔“12395”水上搜救報警電話的值守工作,做好水上險情信息的收集和預警工作;(4)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各方面力量處置水上險情;(5)及時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水上險情及處置進展情況,負責搜救指令、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6)擬定業務培訓、搜救演習計劃并組織實施;(7)開展水上安全知識的宣傳,組織新聞發布等;(8)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收集意見、評估效果、總結經驗;(9)其他日常工作。2.3咨詢機構。咨詢機構包括市水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相關咨詢機構(如中山市航海技術協會)等。市水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消防、醫療衛生、環保、石油化工、海洋漁
16、業、海洋工程、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水上搜救技術咨詢。專家組成員由有關部門推薦,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聘任。主要職責是:(1)提供水上應急行動的技術咨詢和建議;(2)參與相關水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3)提供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咨詢。2.4 應急指揮機構和總指揮。發生水上突發事件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牽頭設立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不同級別,由相關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見)。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1)總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行動,作出行動決策,下達行動指令;(2)根據實際情況,宣布應急預案的啟動、升級、實施和終止應急響應;
17、(3)指派現場指揮員;(4)決定是否向上級搜救部門請求支援。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有關鎮區視情況或按總指揮指令到應急指揮部協助總指揮工作。2.5 現場指揮員。現場指揮員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急指揮部)指定,承擔現場協調、指揮工作,主要職責是:(1)執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各項應急指令;(2)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3)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4)及時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5)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及終止行動的建議。2.6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水上應急救助力量的組成。水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
18、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綜合和專業救助隊伍、軍隊、武警救助力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屬下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特種車輛(機械)和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機構、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本市水上應急救助力量主要有:(1)中山海事局屬下巡邏船;(2)市海洋漁業局屬下漁政船;(3)中山海關屬下各緝私船;(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5)市公安邊防支隊屬下各邊防巡邏船;(6)中山航道局屬下航標工作船;(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工作船和綜合救援大隊;(8)市水務局水利、水政工作船;(9)專業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10)專業起重、打撈公司的車輛和船舶;(11)其他船舶
19、公司的船舶;(12)民間自用船舶、漁船等,志愿者隊伍。 水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1)按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行動;(2)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時,保持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3)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結束后,根據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4)組織本單位人員、船舶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參加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習。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見附件1。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 信息來源與監測。氣象、水務、國土資源、地震、海洋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其他有關機構、國際組織等通
20、報的水上災難信息。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災害等預報信息;安保信息、相關單位監測發現的異常信息;可能威脅水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的信息或造成水上險情發生的其他信息等。 風險分析與分級。熱帶氣旋、異常海潮位、海嘯、霧、雪、暴風雨帶來的能見度不良、江湖洪峰急流、地震、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均有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風險。根據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四個級別:(1)特別重大風險信息(級),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2)重大風險信息(級),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3)較大風險信息(級),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4)一般風險信
21、息(級),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各風險等級具體對應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由專業機構作出分析判斷。 風險信息發布。氣象、水務、國土資源、地震、海洋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預警信息通過海上通信業務公共頻道、公眾通信網、新聞媒體等途徑發布。具體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819號)執行。3.2 預警預防行動。盡最大可能,將預警信息傳達到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政府、部門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
22、位按有關工作預案,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做好搜救應急行動的準備工作。4 水上突發事件的險情分級與上報4.1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險情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險情信息(I級)。(1)死亡(失蹤)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發事件;(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3)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4)載員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突發事件;(5)10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23、的水上突發事件;(6)急需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水上突發事件;(7)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級)。(1)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發事件;(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突發事件;(4)3000總噸及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級)。(1) 死亡(
24、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發事件;(2) 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3)500總噸及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級)。(1)死亡(失蹤)2人及以下的水上突發事件;(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發事件。4.2 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報告。
25、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后,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確認險情發生時,應立即向市政府應急辦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接到一般突發事件險情的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后,要按照“邊處置、邊報告、邊行動”的原則,立即(要求在5分鐘內)以電話的形式向市政府應急辦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見附件2、3)上報,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5 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5.1 水上遇險信息的獲得。 來自于水上遇險者的報警:(1)海上通信無線電話(甚高頻VHF16,單邊帶SSB);(2)公眾通信網(水上救助專用
26、電話號“12395”);(3)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其他遇險信息來源:(1)民用和軍用航空器的報告;(2)目擊者或知情者的報告;(3)上級搜救機構的轉告;(4)其他接警部門的轉告。 接報的水上遇險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2)遇險狀況;(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等。 要求報警者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3)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4)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5)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
27、、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5.2 水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通過以下途徑對水上遇險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2)向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尋或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3)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4)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查尋;(5)通過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分析;(6)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7)其他途徑。5.3 遇險信息的處置。(1)發生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中山轄區的,報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規定啟動本應急預案。并按4.2要求報告或通報。(
28、2)發生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中山轄區內的,應立即直接向事件發生所在地水上搜救機構通報,同時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3)發生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雖不在中山轄區內,但事態發展會給中山市帶來嚴重影響的,除向相關地區通報和向上級報告外,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處置。(4)涉及海上安保事件,按有關海上安保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 (5)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中山港口水域溢油應急計劃或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并進行處置和通報。險情信息處理與控制流程圖見附件4。5.4 應急反應行動。5.4.1指揮與控制。.1 在突發事件或險情確認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照險情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市水
29、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設應急指揮部。.2 根據突發事件、險情的級別,應急總指揮由相關負責人擔任:(1)發生本預案一般突發事件險情(級),由中山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應急總指揮并宣布啟動本預案; (2)發生本預案較大突發事件險情(級),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或中山海事局局長)擔任應急總指揮并宣布啟動本預案;(3)發生本預案重大突發事件險情(II級)以上的險情,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副市長)擔任應急總指揮并宣布啟動本預案;(4)發生本預案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險情(I級)以上的險情,由市長(或由上級搜救部門指定人員)擔任應急總指揮并宣布啟動本預案;(5)相關領導因故離開本市,不能擔任應
30、急總指揮時,由副職領導替代,替代順序為:市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副市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6)上級部門認為必要時,由上級部門指定人員擔任應急總指揮。.3 應急指揮機構的行動任務。在險情確認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1)按照險情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3)根據已制定的應急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4)調動事發附近水域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實施救助;(5)建立應急通信機制;(6)指定現場指揮員;(7)事故救助現場需要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中山海
31、事局及時發布航行通(警)告并組織實施管制行動;(8)召集應急咨詢機構專家,研究制定救助方案;(9)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4 指令、信息的下達、上傳。值班員要密切配合應急總指揮的工作,根據應急總指揮指示將指令、信息迅速下達給現場指揮員,將情況報告給市政府應急辦、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并認真做好記錄。.5 搜救指令的內容。對需動用的、有能力進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及時下達行動指令,明確任務,將下述事項告知各種搜救力量:(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員;(5)通信
32、聯絡要求;(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7)其他為及時準確救助所需的信息。.6 水上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協調安排下列事項:(1)做好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3)做好維護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7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及有關鎮區、部門的行動任務:(1)根據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令,派出船艇、專業和綜合救援隊伍趕赴現場,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撲救火災、控制污染、實施現場交通管制和維持秩序,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2)事件發生地鎮政府、區
33、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緊急措施做好現場的交通疏導、人員疏散,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協助做好善后工作;(3)有關醫療機構和單位立即做好危重傷員的各項救護準備工作,需要時立即投入救助行動;(4)相關成員單位做好救助現場的服務和善后工作,提供即時氣象信息,建立現場臨時通訊渠道,配合救助物資、資金的調配以及市政設施的啟閉運作,對獲救及傷亡人員開展善后安置。.8 現場指揮員的確定。在現場指揮員未指定前,第一到達現場的救助單位或船舶應自動承擔起現場指揮員的職責,直至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的現場指揮員到達接替為止。接到水上交通事故(險情)報告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險
34、情)現場,擔任現場指揮工作:(1)發生所述一般突發事件險情(IV級)時,事發地鎮區海事、公安、消防、安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火災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等事件性質,分別由海事處處長、公安分局局長、消防大隊大隊長、安監分局局長等擔任現場指揮員。(2)發生所述較大突發事件險情(級)時,事故發生地分管安全工作的鎮政府(區辦事處)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及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現場指揮員,或根據事件性質分別由相應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現場指
35、揮員。(3)發生4.1.2所述重大突發事件險情(級)時,事故發生地鎮政府(區辦事處)主要領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及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擔任現場指揮員。(4)發生所述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險情(級)時,事故發生地鎮區黨政一把手、市長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由市長(或上級搜救部門指定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5)涉及外國籍、港澳臺、僑胞人員傷亡的,外事僑務和對臺工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9現場指揮員與救助
36、力量的任務。(1)現場指揮員與應急救助力量要按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將救助力量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及時提出有利于應急行動的建議;如條件許可,應盡快提供險情現場圖像等有關信息。(2)專業救助力量要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按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值班計劃臨時調整的要提前報告,調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3)當現場有多艘船舶進行搜救時,以現場指揮員所在的船舶為指揮船,指揮船負責向應急指揮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報告,接受應急指揮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的指示,并向其他船舶發布命令,協調搜救船之間的救助行動。其他搜救船舶應服從指揮船
37、的指揮,發現情況及時向指揮船報告。 事故(險情)現場處置。.1 水上突發事件(險情)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根據險情事故的情況和各成員單位的職責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和救助力量現場處置,對一般突發事件以上的險情或根據險情情況分別設立水上交通管制組、調查處理組、搶險救助組、傷員救護組、善后處理組、信息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小組,明確各小組職責分工。.2 各現場行動組的工作職責:(1)水上交通管制組:由中山海事局負責牽頭,公安、邊防、海洋漁業、交通運輸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派遣海巡船在事故(險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途經船舶協助應急反應;接受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員,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反
38、應工作;發布航行警告。 (2)調查處理組:由中山海事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事故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做好詢問筆錄;負責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險情)船舶的現場勘察,做好勘察記錄;負責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做好有關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后,負責事故(險情)的原因分析,編寫事故(險情)調查報告;負責與宣傳部門協調,根據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組織新聞發布;負責配合監察部門對怠于履行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反應職責,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情況調查,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接受指令,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3)搶險救助組:由市政府或事故發生地鎮
39、政府(區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牽頭,部隊、海事、公安、邊防、消防、海洋漁業、環保、衛生以及應急救助隊伍等單位人員組成,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工作職責,開展搶險救助工作。搶險救助組負責調遣過載船舶進行過載;指令打撈公司和潛水員進場,對事故船舶、人員和物資進行施救或打撈;負責組織失蹤人員的搜尋;負責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反應進度,必要時報請應急指揮部向上級單位調用增援物資或鄰近單位協助反應;負責對火災、爆炸船舶進行施救。 (4)傷員救護組:市衛生局負責,開辟水上交通事故緊急救護綠色通道;組織技術好、經驗豐富的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現場;設立臨時搶救中心,及時搶救、轉移傷員;指定醫院,調動醫療人員、器械、藥
40、品參加搶救工作。 (5)善后處理組:由市政府或事故發生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牽頭,市政府應急辦、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安置遇險或受傷人員;負責遇難者尸體處理;負責遇難者家屬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6)信息宣傳報道組。由應急指揮部負責牽頭,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海事局、安監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情況報告、信息發布,提供上級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上報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和政府書面檢查報告,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工作。(7)后勤保障組: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市政府辦公室、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負
41、責應急反應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聽從應急指揮部的調遣;負責傷亡人員運輸和急救處理;負責陸路交通組織;負責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負責搜救工作需要的緊急物資采供并保證質量,及時運送到位;負責事故船舶、物資的保管;負責在通航水域內影響通航安全的無船主沉船、或有船主但無力打撈沉船的打撈費用。水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流程圖見附件5。5.5 水上應急通信。 通信方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實施水上應急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應急行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水上通信,包括常用水上無線電通訊方式、遇險報警系統、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等(水上遇險報警、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見附件6)。
42、(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因特網。(3)其他一切可用的方式。 分級聯系方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收集與水上應急工作有關的政府機關部門、上級搜救主管部門、搜救成員單位、專業(綜合)救援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通信地址、聯絡方式、聯系人及替代聯系人名單等信息,制定本地區水上應急通信分級聯系表,作為本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聯系表見附件7)。5.6 水上搜救醫療援助。 醫療援助的方式。市衛生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水上搜救醫療救援任務,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市衛生局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水上醫療救援工作。被指定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市水上搜救分
43、中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遠程水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任務;(3)需要時,為接收傷病人員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將安排報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醫療援助的實施。水上醫療援助一般由實施救助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力量不足時,可通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逐級向上請求支援。5.7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1)參與水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2)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應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參與應急
44、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可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5.8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水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對水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受影響地區的鎮政府(區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防護、疏散工作。 在水上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內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報告市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船舶
45、、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5.9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社會動員。當應急力量不足時,市政府及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可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在本管轄區域內依法動員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水上應急救援行動。 社會動員時水上搜救機構的行動。(1)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2)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5.10 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
46、方案調整。 目的。跟蹤應急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應急行動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方式。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指揮應急行動中組織實施,具體包括:(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2)組織專家或專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 內容。(1)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2)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3)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4)對現場進行檢測,
47、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5)針對水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6)對應急行動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5.11 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據下列情況,向應急總指揮提出建議,發出終止應急行動的指令:(1)遇險人員所有可能的區域均已搜尋;(2)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4)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5.1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原則。(1)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確定新聞發言人,除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以及市政府新聞發言
48、人外,各成員單位及各種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水上救助行動的報道。(2)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險情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進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 信息發布內容。(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2)遇險船舶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3)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5)善后處理情況;(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新聞發布方式。新聞發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
49、1)采取新聞發布會形式,可在應急反應準備過程中、應急救援行動進行中和應急反應終止后,視情況召開適當規模的新聞發布會;(2)發揮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媒體作用,邀請記者現場報道;(3)開通熱線電話,設立公開網站,隨時回答公眾關心的問題。6 后期處置6.1善后處置。 傷員的處置。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獲救人員的處置。當地鎮區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困難人員的安置;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外事僑務部門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遣返,外事僑務部門予以協助。 死亡人員的處置。公安部門負責死因技術鑒定。當地鎮區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
50、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外事僑務部門共同處置。6.2 社會救助。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救助。6.3 保險。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水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6.4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市政府并送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審核。(2)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重大、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予以配合。(3)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污
51、染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等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1)水上搜救應急經驗的總結工作,實行分級總結的原則;(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應急工作的總結,組織專家對水上應急行動進行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報市政府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配合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對重大、特大應急行動的評估、總結工作。7 應急保障7.1 應急準備。 基礎建設。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制定專業救助力量發展規劃;指導有關鎮區建立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子體系;各級政府、部門鼓勵支持水上突發事件處置人才培養和技術研發,推進水上應急搜救基地及專業救助船舶、設
52、施的建設;配備、完善通訊和監控預警設備;海事、海洋漁業、交通運輸部門調研劃定避險水域、防臺錨地;海事、海洋漁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開展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將結果報告市政府。 應急值班。.1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要做好應急值班工作,保持 “12395”水上搜救專用電話全天候正常使用、24小時值守。 .2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建立與氣象、三防、海洋漁業、國土(地質)等預警監測部門的溝通渠道,確保信息快速、準確傳達。.3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應每半年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指定人員進行一次聯絡,確保通訊暢通;成員單位應通過指定人員將本部門搜救資源和人員更新變化情況書面報送
53、值班室。7.2 應急通信保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本預案建立并按5.5.2所述應急聯絡方式配備能保證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水上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搶險救助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應急行動中使用的通訊方式和頻率應充分考慮各種救助力量的通訊設備通用性能。7.3 應急力量與裝備保障。(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定期收集各成員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應急設備、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分布情況等信息,登記造冊,建立應急設備和裝備信息庫。(2)搜救成員單位和專業、綜合救助力量是主要救助力量。救助船舶應配備足夠的水上搜救設備、救生器材
54、和人員,備齊施救落水人員的器材等,確保能夠有效實施搜救行動。(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根據水上應急工作的特點和搜救力量情況,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應急設備、裝備、器材,提高應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增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急反應能力。7.4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為本單位參與應急處置的人員提供交通運輸保障。(3)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水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在應急反應時,為遇險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轉移,以及應急人員、器材、物資的運送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5、。7.5 應急醫療保障。衛生部門應組織本市有關醫療機構建立水上應急醫療聯動機制,明確水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收治傷員等任務,確保救護所需藥品、醫療器材能夠緊急調用。7.6 應急治安保障。公安部門應建立水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在應急反應時,根據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維持秩序,負責陸上交通管制以及參與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應急行動順利進行。7.7 應急資金保障。(1)財政部門應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運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進行應急啟動、應急補償和獎勵、水上應急處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習、設備更新和維護、日常運行管理等提供資金保障。(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按規定使
56、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與監督。7.8 宣傳、培訓與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水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水上突發事件能力。(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組織編制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主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水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培訓。(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2)專業救助力量、有關人員的適任培訓由認可的機構進行,并應取得相應證書。(3)被指定為水上救援力量
57、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演練。(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定期組織搜救演習,以提高組織協調、快速反應、應急指揮和協同作戰能力,鍛煉搜救隊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2)搜救演習包括綜合演習、單項演習、應急通信演習等。(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搜救演習計劃,做好演習籌備工作,制定演習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演習。(4)各有關單位接到演習任務后,應積極參與、全力配合,組織力量加緊演練,確保演習順利進行。(5)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在本預案中的職責,組織本單位搜救力量加強日常演練,確保本預案有效實施。7.9 監督檢查。廣東省海上搜救中
58、心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對本預案的執行情況、各種被協調的救助力量到位情況、現場應急處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8 附則8.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1)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2) 水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某一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3)本預案中所指“水上”包括海上和內河水域。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的編制、批準。(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本轄區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報市政府批準。經批準的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應及時報送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作
59、為省級預案的組成部分。(2)本應急預案有關通信聯絡的附表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時更新。相關單位與人員的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各鎮區編制與水上搜救相關的應急預案,應包括本預案對其要求的職責內容,并征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意見。(4)專業搜救力量制定的預案應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批準后實施,并應接受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監督檢查。 評審。(1)周期性評審和臨時性評審。a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定期組織人員對水上應急反應預案進行評審,并予以必要的修訂。b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發現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應立即組織臨時評審,進行修訂。(2)評審方式方法。a專家評審
60、。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組織專家結合應急反應行動對預案進行評審,并提出書面評審報告。b應急行動人員評審。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組織參加應急行動相關人員和水上突發事件當事人結合應急反應行動對預案進行評審,提出書面評審報告。(3)修改與更新。a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及時進行修改。b評審意見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根據評審意見及時進行修改。c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發相關單位和部門。d預案修改較大或經多次修改,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應更新預案,發相關單位和部門。 備案。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報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備案。8.3 獎勵與責任追
61、究。對參加中山水上救助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船舶和個人,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其上級主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指揮、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4 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8.5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2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險情報告表3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險情續報表4險情信息處理與控制流程圖5水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流程圖6水上遇險報警、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7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聯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