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2 頁 住戶物品搬出管理規定住戶物品搬出管理規定 1.0 目的目的 保障業主財產安全,維護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避免因物品放 行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2.0 范圍范圍 適用于麗江花園內住戶搬出大件物品時的操作程序。 3.0 職責職責 3.1 各區崗位當值員負責對住戶搬運大件物品的監控。 3.2 各封閉小區門崗負責辦理住戶搬運大件物品的放行手續。 3.3 麗字樓物品放行手續的辦理由服務質量部前臺文員負責辦理, 無前臺文員當值時,由區域領班/負責人辦理。 3.4 東西門崗/封閉小區門崗/大堂管理員負責核查放行手續。 4.0 內容內容 4.1 業主親臨辦理,須核對業主資料,確認身份后
2、方可辦理放行手 續,填寫物品搬出登記表交給業主,同時留底一份備查。 4.2 業主家屬式親友辦理。 4.2.1 須持業主親筆簽名的委托書, 核對經手人的有效證件后予以辦 理,填寫物品搬出登記表交經手人,并復印經手人身份證與 第 2 頁 共 2 頁 物品搬出登記表留底。 4.2.2 若經手人無法取得業主委托書, 經辦人須電話與業主聯系并核 對身份證號碼(在電話中確定業主的身份)經業主同意后方可 辦理,填寫物品搬出登記表并復印經手人的身份證留底。 4.3 租戶辦理 4.3.1 若符合 4.2.1、4.2.2 的要求,則按 4.2.1、4.2.2 的操作辦理。 4.3.2 若不符合 4.2.1、4.2.2 所列情況,須由中介公司出具證明,中 介公司除出具其所需的證明外, 須同時附以下二份文件中的其 中一份。 A 業主授權委托中介公司全權辦理該物業內物品的親筆簽名書。 B 出租物業時, 包含該物業室內物品清單內容的租約或協議的復 印件。若租約或復印件中未包含以上內容,除提供租約或復 印件外,還須提供有業主親筆簽名的該物業物品清單或復印 件。 5.0 相應表格相應表格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