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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4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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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41頁).doc

1、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8月目錄1 總 則71.1 編制目的71.2 編制依據71.3 適用范圍71.4 工作原則71.5 預案體系8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82.1 組織指揮體系82.2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職責82.3 現場指揮機構92.4 專家組職責92.5 應急救援隊伍93 監測和預警103.1 監測和風險分析103.2 預警103.3 信息報送與處理144 應急響應164.1 響應分級164.2 應急響應程序174.3 應急響應措施204.4 指揮和協調234.5 應急終止255 后期工作255.1 損害評估255.2 調查處理265.3 善后處置266 應急保障26

2、6.1 資金保障266.2 物資保障276.3 通信保障276.4 人力資源保障276.5 技術保障286.6 交通運輸保障286.7 醫療衛生保障286.8 生活保障28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296.10 宣傳、培訓與演練296.11 應急能力評價296.12 保險307 監督管理307.1 預案管理與更新307.2 監督考核工作機制307.3 獎勵與責任追究317.4 聯防聯動機制328 附則328.1 名詞術詞定義328.2 預案實施331 總 則1.1 編制目的建立健全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

3、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加快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34號令)、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32號令)、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7號令)、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政辦20139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青海省行政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

4、定執行。1.4 工作原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1.5 預案體系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的事件分級標準,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1 組織指揮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

5、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省環境保護廳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機構是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主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環境保護廳廳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水利廳、氣象局等相關專業廳局的主管副廳(局)長組成,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國家和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2.2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職責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

6、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按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和生態修復等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2.3 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2.

7、4 專家組職責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突發環境事件,聘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軍隊有關生態保護、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核與輻射、環境評估、衛生防疫、安全監督、水利水文、氣象、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業以及損害索賠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2.5 應急救援隊伍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消防部隊、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及有關國際救援力量等組成。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建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3 監測和預警3.1 監測和風險分

8、析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環境監測工作,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建設、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3.2 預警3.2.1 預警分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預計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分別為級、級、級和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

9、,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藍色(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黃色(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橙色(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紅色(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3.2.2 信息收集與處理省環境保護廳應通過省有關部門、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媒體和公眾等多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省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對相關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并及時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

10、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省公安廳負責。(4)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省水利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5)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省地震局、省氣象局負責。3.2.3 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報送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審批。

11、發布紅色(級)預警信息應由省長簽發,同時向國務院報告;發布橙色(級)預警信息應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必要時,預警信息可通報相關省、市人民政府。發布黃色(級)、藍色(級)預警信息應由市(州)、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受委托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微博微信、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

12、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3.2.4 預警行動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2)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3)發布預警公告。藍色(級)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級)預警由市(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級)預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級)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4)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

13、事件危害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5)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6)責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責令其他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7)輿論引導。及

14、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3.2.5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宣布解除預警,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終止相關預警措施。3.3 信息報送與處理3.3.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相關信息。事件發生地市(州)級或者縣(區)級環保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對

15、事件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7號令)相關要求,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市(州)級或者縣(區)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上級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環境保護部。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市(州)級或者縣(區)級環保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事件發生地市(州)級或縣(區)級政府

16、及其環保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1)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6)當地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上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先于下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3.3.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在發現或者

17、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是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是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

18、詳細情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3.3.3 信息通報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接到通報的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4 應急響應4.1 響應分級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發展態勢和影響范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相應分為特別重大(

19、級響應)、重大(級響應)、較大(級響應)、一般(級響應)四級。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州)、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發生一般事件的,由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處置;初判發生較大事件的,由市(州)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處置;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處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4.2 應

20、急響應程序4.2.1 級應急響應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及時做好緊急處置工作的同時,報請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配合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組織和救援工作。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根據預警信息,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1)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市(州)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實施應急處置;(2)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和縣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了解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3)及時向國務院

21、、環境保護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分析研判情況。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接到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根據各自職責采取以下行動:(1)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2)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響應,及時報告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市(州)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調集

22、相關應急力量,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4.2.2 級響應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級響應。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省級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預警信息,采取與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同的措施。4.2.3 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州)政府負責啟動級響應。設區市政府或者設區市政府授權市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環境保護廳為事件處理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情況。級響應應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

23、施:(1)事發地市(州)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2)省環境保護廳保持與事發地市(州)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3)省環境保護廳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準備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并為市(州)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4.2.4 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區)級政府負責啟動級響應,縣(區

24、)級政府或者縣(區)級政府授權縣(區)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市(州)級環保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環境保護廳保持與事發縣(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提供技術支持。4.3 應急響應措施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4.3.1 現場污染處置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

25、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零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4.3.2 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監理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

26、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收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收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及時為轉移安置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和醫療保障。4.3.3 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4.3.4 應急監測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

27、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相關市(州)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4.3.5 市場監管和調控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4.3.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

28、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4.3.7 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4.3.8 國際通報和援助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向外交部、商務部提

29、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吁信息。4.4 指揮和協調4.4.1 指揮和協調機制根據需要,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各類別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市(州)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

30、,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應急狀態時,專家組召集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對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和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發生環境事件的責任單位要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31、環保、安全生產管理、交通、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及時提供現場水文、天氣實況,制作水、大氣中污染物的擴散條件、擴散路徑等專業性的預報服務產品,供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

32、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單位和公民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天氣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到威脅的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做好信息報告工作。4.5 應急終止4.5.1 應急終止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

33、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4.5.2 應急終止程序(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啟動預案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5 后期工作5.1 損害評估省突發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

34、環發20138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按時完成污染損害評估報告(簡表),通過技術審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將評估結論向社會公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評估標準和實踐經驗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5.2 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32號令)等相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5.3 善后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

35、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6 應急保障6.1 資金保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提出年度運行和項目支出預算,涉及中央環保、省級環保專項投資安排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省環境保護廳審批后執行。各級人民政府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各級財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環境能力建設給予有力支持,促進應急工作的開展。6.2 物資保障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

36、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6.3 通信保障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積極做好事發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省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隊伍的聯絡暢通。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為應急通信保障協調解決交通、供電、供油及人員、車輛安全等問題。

37、6.4 人力資源保障有關類別環境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市(州)應當建立一支常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州)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6.5 技術保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要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現場

38、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6.6 交通運輸保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后,由相關部門對事件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的車輛和道路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6.7 醫療衛生保障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災難的救治能力。6.8 生活保障由當地政府和事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實施

39、。保障險區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環境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負責提供事件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6.10 宣傳、培訓與演練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使用“明白卡”,增強公眾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

40、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6.11 應急能力評價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地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執行情況、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6.12 保險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7 監督管理7.1 預案管理與更新省環境

41、保護廳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環境安全動態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7.2 監督考核工作機制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的審計監督制度。7.3 獎勵與責任追究7.3.1 獎勵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

42、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2)對防止各類環境事件發生或挽救重大損失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7.3.2 責任追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

43、引發環境事件的;(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3)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命令,不服從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8)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7.4 聯防聯動機制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國家和周邊省(市)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8 附則8.1 名

44、詞術詞定義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

45、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

46、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8.2 預案實施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5.因環境

47、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5.因

48、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

49、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收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

50、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6、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附件2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青海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由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信息化委、省委宣傳部、省民族宗教事務委、省政府新聞辦、省政府應急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衛生計生委、省外事辦、省廣電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測繪局、省氣

51、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監管局、省武警總隊、青藏鐵路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青海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一、污染處置組。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政府應急辦、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林業廳、省武警總隊等參加。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

52、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二、應急監測組。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氣象局、省武警總隊等參加。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軍隊力量參與應急監測。三、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等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

53、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應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四、應急保障組。由省民政廳和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測繪局、省通信管理局、青藏鐵路公司、民航青海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高效有序提

54、供各類基礎地理信息資料。五、新聞宣傳組。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政府新聞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網信辦、省環境保護廳、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省廣電局組成。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傳統媒體和新型媒體的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六、社會穩定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網信辦、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等參加。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燈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七、涉外事務組。由省外事辦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等參加。主要職責:根據需要經外交部批準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對外交涉、污染檢測、危害防控、索賠等事宜,必要時批準可申請、接受國際援助。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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