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目錄 1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適用范圍14工作原則2組織體系21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22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區安委辦)23街道(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3運行機制31預防預警311監控預防312預警通報313預警行動32應急處置321信息報告322響應啟動323現場處置324社會動員325應急終止33恢復重建331善后處置332調查評估34信息發布4應急保障41隊伍保障42資金保障43物資保障44醫療衛生保障45交通運輸保障46治安維護47通信保障48保險制度5監督管理51預案演練52宣教培訓53責任與獎懲6附則7附件71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72生
2、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1總則11編制目的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平安湘橋建設提供保障。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及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潮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潮州市湘橋區突發事件應對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需要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協助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核突發事件的處置,適
3、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區有關單位要與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3)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根據事故類型,區各有關單位在區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指導、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聯防聯控,建立健全聯動機制。2組
4、織體系21 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區安委辦上報市安委辦協調潮州軍分區、潮州武警支隊調集駐地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主任:區長。副主任:分管副區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成員:區委宣傳部(區宣傳新聞中心)、區維穩及綜治辦、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教育局、公安湘橋分局、區消防大隊、區監察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國資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湘橋分局、區建設局、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局、區農林業局、區水務局、
5、區文化新聞出版局、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區旅游局、區法制局、工商湘橋分局、湘橋供電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總工會、區團委等單位分管負責人。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區委宣傳部(區宣傳新聞中心):負責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及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2)區維穩及綜治辦: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3)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糧食和能源應急保障工作、糧食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4)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5)區教育
6、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學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6)公安湘橋分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拘留、看守、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7)區消防大隊:組織、協調火災事故、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處置工作。(8)區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監察,參與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9)區司法局: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0)區財政局(區國資委):負責保障應由區財政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
7、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負責組織、協調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檢查、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1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12)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3)國土湘橋分局:負責組織、協調因自然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14)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鎮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5)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城區城市道路、公園及城
8、市綠化、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應急處置工作。(16)區農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農業機械道路外作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市屬國有林場和所屬有關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7)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和城市供水及污水處理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8)區文化新聞出版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主、協辦重大文化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9)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和職業衛生技術支撐工作。(20)區旅游局:負責協助相關單位組織、協調旅游景區景點特種設備事故、旅游車輛
9、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文物保護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21)區法制局:負責監督、指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22)工商湘橋分局: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配合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參與依法查處取締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23)湘橋供電局:負責所屬電網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組織、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24)區人民法院:負責涉及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10、25)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辦安全生產領域所涉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26)區總工會:負責參與職工較大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工作。(27)區團委:負責協調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其他上一級相關應急救援部門由區安委辦上報市安委辦協調。 22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區安委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安委辦主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區安委會指示和部署,組織、協調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綜合監督、指導各街道(鎮)和各專
11、業應急救援機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承擔區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街道(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區有關單位進行指導。3運行機制31預防預警311監控預防 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排查整改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督查,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 312預警通報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的區有關單位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的類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
12、送區安委辦。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的區有關單位要及時通報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313預警行動各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區直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要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并報告區安委辦和相關單位。區安委辦及相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應急處置321信息
13、報告(1)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區安全監管部門,同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安委辦。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
14、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22響應啟動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級、級、級、級、V級五個等級。 (1)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2)級響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或省有關單位立即組織省安委會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安委辦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15、。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級響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級響應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縣(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成員單位
16、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縣(區)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V級響應發生輕微生產安全事故,街道(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V級應急響應。必要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街道(鎮)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3現場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
17、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324社會動員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事故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
18、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5應急終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3恢復重建331善后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332調
19、查評估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區安委辦報請區人民政府同意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區安委會。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區安委辦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34信息發布(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2)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
20、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應急保障41隊伍保障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本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
21、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確保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42資金保障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物資保障區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按照規范儲備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44醫療衛生保障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做好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45治安維護公安部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
22、6通信保障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47 保險制度鼓勵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對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本地安全生產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障和互助保險,建立
23、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5監督管理51預案演練區安全監管局(區安委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宣教培訓各街道(鎮)、區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各有關單位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及社區群眾,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53責任與獎懲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
2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區安全監管局(區安委辦)負責解釋。 (3)區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附件71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級(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級(一般)和V級(輕微)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白色標示。 711I級
25、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712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負責發布。 713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辦負責發布。 714級預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
26、,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715V級預警:存在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白色預警,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72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72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
27、的生產安全事故。 72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跨縣(區)級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級)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