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佳木斯市大風及沙塵暴天氣應急預案1.總則1.1 編制目的為保證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全面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避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和諧佳木斯提供氣象保障。1.2 工作原則1.2.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1.2.2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
2、形成應急合力,共同做好大風與沙塵暴應急工作。1.2.3堅持科技先導的原則。依靠科技進步,全面提高大風與沙塵暴應急工作的現代化水平,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警、及時響應、及時處置。1.3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黑龍江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佳木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1.4 適用范圍1.4.1本預案適用于佳木斯全市范圍內發生大風與沙塵暴,包括其衍生災害(如火災)的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應急工作。1.4.2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佳木斯市的大風與沙塵暴監測、預報預警、救災等應急工作。2.組織機構及職責2.1 應急指揮機
3、構組成大風與沙塵暴應急工作實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下轄各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管理。不再單獨成立大風與沙塵暴應急指揮部,而是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統一指揮,下設氣象應急管理辦公室。2.1.1 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及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總指揮:市長助理或分管副秘書長市氣象局局長2.1.2 市氣象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2.1.3 成員單位市氣象局、市農委、市防火指揮部、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
4、、市建設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廣播電視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等。2.2 部門主要職責2.2.1 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職責負責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救災等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2.2.2應急辦公室職責負責傳達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工作指令;具體協調處理在實施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會商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制定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防御方案;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完成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組織氣象局有關人員做好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的發布,并及時有效地提供氣象服務信息;
5、為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啟動和終止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及時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負責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2.3 應急指揮場所2.3.1 基本指揮場所基本指揮所設在市氣象局。在佳木斯市氣象臺建立指揮系統,通過氣象通信網絡指揮全市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2.3.2 機動指揮場所機動指揮所設在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車(移動氣象臺)上。在災害發生地,通過車載指揮系統進行現場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的指揮。3.預警和預防機制3.1 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信息來源3.1.1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信息收集、預報預警和評估等工作
6、,各縣(市)氣象臺站具體承擔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任務。3.1.2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發生后,知情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通過氣象災害報警電話等多種途徑向當地氣象部門報告有關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3.2 預警預防行動3.2.1發生地各縣(市)氣象局根據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預報、警報信息,對可能發生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情況,立即進行監測和預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在1 小時內上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3.2.2 市氣象臺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當達到我市大風與沙塵暴預警啟動級別的,將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并及時內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3.2.3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應按照大風與
7、沙塵暴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和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3.2.4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應根據需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確保預案的順利實施。3.3 預警支持系統3.3.1市人民政府和下轄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支持系統建設,保證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進行。(1)建立和完善以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監測、氣象信息傳輸、氣象預報分析處理和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為主體的氣象災害預警系統,提高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能力。(2)建立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綜合收集評估系統,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建立和完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防災減災綜合
8、信息平臺,實現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資源共享。3.3.2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各縣(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門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系統。3.4 預警級別及發布3.4.1本預案中預警啟動級別按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影響范圍、重大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級)、較大(級)、重大(級)和特別重大(級)四級。3.4.2 IV級預警。當預報我市有1 個縣(市)區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或其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IV 級預警時,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時,由事發地的縣(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決定啟動級預警,并
9、在1 小時內向當地縣(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市級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報告預案的應急響應情況。3.4.3 級預警。當預報我市有2-3 個縣(市)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1 人以上 3 人以下,或者傷亡總數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或其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級預警時,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的重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時,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決定啟動級預警,并在 1 小時內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預案的應急響應情況。3.4.4 級預警。當全市范圍內預報有4 個縣(市)即將發
10、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傷亡總數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 萬元以上 1億元以下;或其它突發件應急指揮部發布級預警時,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會影響時,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員會匯報并啟動級預警。3.4.5 I 級預警。當全市范圍內預報有5 個以上縣(市)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達到啟動級預警標準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者傷亡總數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 億元以上;或其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I
11、級預警時,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時,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向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匯報決定啟動I 級預警。4.應急響應4.1 氣象部門的應急響應4.1.1 IV 級響應當縣(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發布IV 級大風與沙塵暴預警后,縣(市)氣象局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程序:業務單位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 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縣(市)氣象局應當主動加強與市氣象局所屬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并根據省、市氣象臺發布的指導產品,做好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跟蹤服務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各業務崗位按照職責做好實時監測、加密觀測、滾動預報、跟蹤服務;
12、縣(市)氣象局應當及時向縣級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和市氣象局報告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發生、發展及其預報服務情況;縣(市)氣象局應當及時將本地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向上下游縣(市)氣象局通報。4.1.2 級響應當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發布級大風與沙塵暴預警后,發生或可能發生地縣(市)氣象局應當配合啟動相應的應急程序:市氣象局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 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制度,全程跟蹤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市氣象局應當主動加強與省氣象局所屬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并根據省氣象臺發布的指導產品,做好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跟蹤預報預警服務工作;市氣象局要及時向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
13、部和省氣象局報告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發生、發展及其預報服務情況;災害發生后,市氣象局要迅速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抗災現場,做好相關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現場氣象服務等工作;市氣象局要及時將本地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氣象局通報。發生或可能發生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縣(市)氣象局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 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制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各業務崗位按照職責做好實時監測、加密觀測、滾動預報、跟蹤服務。4.1.3 級響應含級響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與省專家組進行密切聯系,隨時會商,做好滾動預報、跟蹤服務。4.1.4 I 級響應含級響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與上級派出的專家組
14、進行密切聯系,隨時會商,做好滾動預報、跟蹤服務;隨時執行上級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和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發布的各種指令。4.1.5發生地或可能發生地的縣(市)氣象臺站應當按照有關發布規定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話、網絡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4.2 信息共享和處理4.2.1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監測、預報、服務、災情等信息實行分級上報,由各級氣象部門歸口管理,實現共享。4.2.2 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當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4.3 應急通信方式市處置
15、氣象災害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當保證24 小時通信暢通,并將值班電話和輔助通信方式及時向省氣象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報告。4.4 災害評估4.4.1由市氣象局負責統一組織發生地的縣(市)氣象局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評估。4.4.2市大風與沙塵暴災害評估結果應及時上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氣象局。4.4.3 大風與沙塵暴災害評估結果可作為氣象災害救助、賠償的依據。4.5 新聞發布4.5.1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大風與沙塵暴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4.5.2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
16、應當根據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的通報及時報道。向社會公眾報道或發布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信息,必須是來源于經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允許統一發布的信息。4.6 應急結束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和災情發展情況,及時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宣布終止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終止后,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應發布結束應急狀態的公告。5.后期處置5.1 善后處置5.1.1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調查、統計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等相關部門,并按規定
17、向社會公布。5.1.2市氣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成因進行分析總結,并報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5.2 災害保險氣象部門應當為保險機構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提供準確的災情信息證明。6.應急保障6.1 指揮系統保障6.1.1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通過可視化電視會商系統實現實時指揮和調度。6.1.2市氣象災害流動應急指揮車通過已配備的計算機網絡指揮系統、無線通信系統、衛星定位系統和天氣預報預警系統實現現場指揮。6.2 資金保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所轄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全市大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6.3 通信保障6.3
18、.1以國家氣象通信網為主體,無線傳輸方式作為備份,及時接收各類氣象資料,確保預報、警報、天氣實況和災情的傳輸。6.3.2應急救援現場應與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之間保持通信暢通,配備現場緊急通信系統,為現場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發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6.4 裝備保障6.4.1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所轄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救援和減災等方面的專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儲備,要組織建設應急指揮車和應急流動氣象臺。6.4.2縣(市)氣象部門要加強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裝備的儲備,包括氣象儀器備份、維修維護設備、災情收集設備等。6.5 應急隊伍
19、保障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要建立應急處置隊伍。應急處置隊伍應由大氣綜合監測、天氣分析預報服務、氣象通信、設備維護和保障、后勤保障、宣傳等各有關人員組成。6.6 技術儲備與保障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本部門的專家咨詢機構,為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并指導對社會公眾開展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應當依托相應的科研、業務機構,建立相關的氣象災害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的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6.7 宣傳、培訓和演練6.7.1市人民政府及所
20、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大風與沙塵暴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的相關知識。6.7.2 市處置氣象災害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7.附則7.1 術語說明市氣象災害預警:是指佳木斯市氣象局及其所屬各縣級氣象臺站監測或判定出某一區域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某種氣象災害,為避免其影響,氣象部門利用廣播、電視、短信、網絡等各種手段和途徑發出氣象災害警報,提醒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采取對應防御措施的過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部門通過媒體傳播給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符號
21、語言。通常由符號、顏色和對應的防御指南組成,符號表示氣象災害種類,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一般按四個級別發布預警信號,并按氣象災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對應的防御指南明確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采取的防范措施。7.2 獎勵與責任追究7.2.1 獎勵(1)對在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2)對在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認烈士。(3)對因參與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7.2.2 責任追究(
22、1)市氣象部門及其成員單位的有關氣象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四十條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2)發生大風與沙塵暴災害后,有關部門謊報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情節重大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7.3 預案管理7.3.1本預案將根據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7.3.2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并報市氣象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7.4 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市氣象局制定,并負責解釋。7.5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