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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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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9頁).doc

1、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目 錄1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范圍1.4 工作原則2 組織指揮體系3 災害預警響應 3.1 啟動條件 3.2 響應程序 3.3 響應措施 3.4 響應終止4 信息報告和發布4.1 信息報告4.2 信息發布5 省級應急響應5.1 級響應5.2 級響應5.3 級響應5.4 級響應5.5 啟動條件調整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7 保障措施7.1 資金保障7.2 物資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7.5 人力資源保障7.6 社會動員保障7.7 救災科技保障7.8 宣傳

2、和培訓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獎勵與責任 8.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5 預案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1 總 則1.1 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辦法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

3、案江西省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我省范圍內的干旱災害、洪澇災害、臺風、風雹(含雷電)、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本預案適用于上述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自然災害后,市、縣(區)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省政府決定或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

4、主。(3)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4)堅持平戰結合,推進防抗救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應急管理。2 組織指揮體系江西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省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負責統籌組織指揮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具體工作,配合國家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災辦) 設在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承擔省減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省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減災委聯系溝通,協調開展減

5、災救災工作等。省減災辦主任由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江西省減災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各自職責做好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當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省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情時,在省減災委統一領導下,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成立綜合協調、災情信息評估、搶險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災后重建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1)綜合協調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江西省總隊參加。主

6、要職責:負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2)災情信息評估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統計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新聞宣傳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3)搶險

7、救援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參加。主要職責: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公安干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4)生活救助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供銷社、省紅十字會、中鐵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省機場集團公司參加。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及時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群眾恢復生產生活必

8、需品的供應;調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5)安全維穩組。由省公安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參加。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及時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醫療防疫組。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省紅十字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參加。主要職責:迅速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

9、品。(7)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廳、省廣播電視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8)災后重建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銀保監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林業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參加。主要職責: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

10、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盡快恢復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3 災害預警響應 3.1 啟動條件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3.2 響應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響應。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地的自然災害,省減災辦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省級救災預警響應。 3.3 響應措施省級預警響應啟動后,省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

11、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1)及時向省減災委領導、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可能受影響的市、縣(區)減災委及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2)加強值班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3)通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5)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級預警響應工作情況。(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

12、動情況。 3.4 響應終止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省減災辦決定預警響應終止。4 信息報告和發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統計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應急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局及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報告。設區市應急局和省應急廳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

13、高度關注、群眾反應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應急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級人民政府、設區市應急局、省應急廳和應急管理部(以下簡稱應急部)。省應急廳接報后立即報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應急部。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省、市、縣三級應急部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應急局每天上午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設區市應急部門上報,設區市應急局每天上午10時前向省應急廳上報,省應急廳每天中午12時前向省人民政府和應急部報告情況。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災情穩定后,縣級應急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設區市應急部門

14、報告。設區市應急部門在接到縣級應急部門報表后,應在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在接到設區市應急部門報表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人民政府和應急部報告。4.1.3 對于干旱災害,市、縣(區)應急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4.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

15、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應急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5 省級應急響應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級響應。 5.1 級響應5.1.1 啟動條件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

16、現下列情況之一的:(1)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2)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5以上;(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

17、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5.1.2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級響應的建議,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級響應。5.1.3 響應措施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開會商會 ,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省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市、縣(區)負責人參加 ,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害應急

18、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應急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省應急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3)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指派省減災委主任率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抗災救災工作。省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省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

19、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5)根據需求,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

20、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7)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8)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施工進行技術指導;指導災區工程修復工作,做好應急供水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時向國家衛健委請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做好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及時監測因災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9)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

21、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10)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應急部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11)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4 響應終止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級響應。 5.2 級響應5.2.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22、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3)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

23、形。5.2.2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級響應,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5.2.3 響應措施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 ,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省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市、縣(區)負責人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應急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

24、送災情。省應急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3)省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省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5)組織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

25、等社會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災害救助工作。(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根據需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8)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

26、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9)災情穩定后,受災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報送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 響應終止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級響應。 5.3 級響應5.3.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

27、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3)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5.3.2

28、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級響應,并向省委、省政府報告。5.3.3 響應措施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省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省減災委有關部門及有關受災市、縣(區)召開會商會 ,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應急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省應急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3)派出省減災

29、辦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4)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6)指導受災市、縣(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并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8)災情穩定后,指導受災市、縣(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

30、失情況。(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4 響應終止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級響應。 5.4 級響應5.4.1 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3)在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

31、00間或1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5.4.2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省減災辦、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省減災委秘書長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級響應,并視情報省人民政府。5.4

32、.3 響應措施根據省減災委的安排部署,省減災辦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設區市、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 ,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2)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應急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應急廳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3)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4)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

33、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生活救助組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6)根據受災市、縣(區)申請,給予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4 響應終止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報省減災委同意后終止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蘇區、羅霄山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災情達到預案啟動標準的

34、80%,可酌情啟動相應等級的省級救災應急響應。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應急廳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廳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

35、.1 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及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于10月15日前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20日前報省應急廳??h級應急管理部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6.2.2 省應急廳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報送安排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6.2.3 省應急廳會同省

36、財政廳根據各市、縣(區)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向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6.2.4 省應急廳指導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通過政府采購、對口支援等方式,解決好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6.2.5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

37、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6.3.1 災情穩定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需重建臺賬,逐級上報省應急廳備案。省應急廳根據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小組,采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6.3.2 省應急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專

38、項用于各地倒損民房恢復重建。6.3.3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3.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級財政局會同應急局應采取全面普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設區市財政、應急局。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適時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對重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5 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民房進行查勘、定損,并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

39、賠。6.3.6 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實施辦法及我省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等規定,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市、縣(市、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7.1.1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設區市、縣(市、區)應分別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

40、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災民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7.1.2 省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省救災工作需要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7.1.3 各市、縣(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7.1.4 省、設區市、縣(市、區)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2 物資保障7.2.1 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

41、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42、電信監管機構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7.3.2 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采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7.3.3 加強省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設區市、縣(市、區)加強應急信息網絡建設,形成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救災通信網絡,確保省和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7.3.4 各級應急部門應按照應急部自然災害

43、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采集、報告、統計工作。7.3.5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健全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7.4.1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7.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配備救災應急專用車輛、海事衛星電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7.4.3 救災應急期間,省減災委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7.4.4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

44、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7.5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應急部門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7.5.2 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7.5.3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

45、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7.5.4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設區市、縣、鄉(鎮)、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7.6 社會動員保障7.6.1 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

46、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探索巨災保險機制,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7.7 救災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互聯網、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應用。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7.7

47、.3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救災政策理論研究。7.8 宣傳和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及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省每年有計劃地組織1-2次市縣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各設區市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鄉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8 附則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8.2 預案管理與更新省減災辦負責預案管理工作,會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預案演練和評估制定,根據演練和評估結果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各市、縣

48、(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設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省減災辦備案。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8.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8.5 預案解釋本預案由省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8.6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6年5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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