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試行)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地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
2、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縣衛生局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
3、揮,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各有關醫療機構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
4、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對影響特別重大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衛生部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為特別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I級)。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級):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重大影響;或者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較大影響;或者因
5、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一定影響;或者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對除I級以外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分級標準,按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調整和補充執行。 2 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成立*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協
6、助上級部門做好發生在我縣的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我縣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應急辦,負責日常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預案;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向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組建與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
7、有關信息。 2.2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根據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其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3 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衛生監督所和有關醫療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監督、現場調查、監測檢驗、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等工作。 2.3.1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1)負責轄區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迅速確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
8、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醫療機構;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污染事件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3)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和公眾防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識; (4)按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案,開展對全縣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縣衛生監督所,開展水性疾病的監測,并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5) 負責本縣內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水質檢驗室建設指導,培訓供水單位水質檢驗人員。(6)負責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
9、、特效藥物、水處理劑、飲用水消毒劑、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2.3.2 縣衛生監督所職責 (1)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縣衛生局調查轄區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提出采取臨時衛生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縣衛生局的領導下,開展對全縣各類醫療機構、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相關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培
10、訓和演練,配備和完善現場應急處置儀器設備,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開展;(5)做好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6)定期進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匯總分析,分別報送縣衛生局和市衛生監督所。 2.3.3 醫療機構職責 縣醫院、縣中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及私營醫療機構等職責:1、發現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相關病人及時上報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所。2、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相關病人的醫療救治。3、配合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控制中心做好衛生監督取證、衛生行政控制措施、流行病學調查等相關工作。本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
11、起的中毒患者、介水傳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醫療救治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傳染病患者,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盡可能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包括:監測報告網絡和實驗室監測網絡。縣衛生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
12、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 3.2 預警 縣衛生監督所根據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各級各類供水單位提供的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有關單位,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單位、供水單位、與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等;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衛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單位的工作人員。 3.3.3 報告時限
13、和程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所報告。 縣衛生監督所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衛生局報告,縣衛生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縣衛生局可直接向省衛生廳或衛生部報告,并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或市衛生局。 3.3.4 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
14、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范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 接到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后,縣衛生局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確認,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縣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如屬于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
15、急處置。如屬于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邊搶救、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原則,具體負責實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醫療救治,事件的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中毒原因分析推斷等工作,并隨時向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所報告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4.1.1 現場調查和處置 4.1.1.1 接報和應急準備 (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及時向當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
16、所報告。 (2)接到報告的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所值班人員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用戶的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情況、飲用者的健康狀況);罹患者的主要癥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在家人數、住院人數);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系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后,立即向領導報告。 (3)接到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后,縣衛生局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立即安排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有關醫療機構派出相關專業人員,攜帶應急采樣檢測器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器材、醫療救治設備等趕赴事件現場。同時做好樣品檢測準備工作,如懷疑涉及食品或傳染病突發事件
17、的,應通知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4.1.1.2 現場調查 (1)相關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迅速調查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控制措施。 (2)現場調查內容: 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范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布。 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采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3)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
18、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1.1.3 控制與處置 (1)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建議縣政府并協助有關部門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2)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
19、藝的凈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凈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并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3)當生活飲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時,應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人群。對可疑供水污染區域內的高危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4)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采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5)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
20、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向縣衛生局、縣人民政府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6)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7)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
21、高自我保護意識。 4.2 應急響應的終止 4.2.1 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4.2.2 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特別重大和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國務院、省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
22、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申請市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及時組織專家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置 5.1 后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后,負責調查處置的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采取
23、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評估總結應報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報告縣政府、市衛生局。 5.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的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衛生監督所應分別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5.3 責任追究 5.3.1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縣衛生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3.2對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
24、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信息發布 縣衛生局應及時發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進展情況,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6 保障措施 縣衛生局應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在縣衛生局統一領導下,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醫療機構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條件;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
25、、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6.2 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6.3 經費保障 縣政府、縣衛生局要落實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醫療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6.4 宣傳教育 縣衛生局、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則 本預案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之前我局下發的相關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以本預案規定為準。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