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乾縣糧食安全應急預案一、總則第一條 為了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嚴重自然災害引起糧食供求的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全縣糧食市場穩定和市場供應,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第二條 按照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的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糧食工作實際,建立相應的糧食應急機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以保證轄區內的糧食供應和市場穩定。縣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預案明確的各自承擔的職責,制定相應措施。第三條 糧食應急預案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
2、斷、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第四條 本預案適應于以下三種情況:(一)緊張狀態。主要指縣城區域內糧食市場一周內銷量持續增長,市場供應出現緊張狀況或糧食價格出現波動,主要糧食品種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30%以上,群眾購買情緒出現不理智,當地商品糧食庫存不足,正常的糧食加工生產已不能保證市場供應。(二)緊急狀態。主要指縣城區域內的糧食市場供應緊張狀況持續10日以上或主要糧食品種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50%以上,群眾出現恐慌心理并開始搶購;當地商品糧食庫存短缺,地方糧食儲備物資投入使用,滿負荷糧食加工生產已不能保證市場供應。(三)特急狀態。主要指縣城區域的糧食市場供應緊張狀況持續15日
3、以上或糧食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100%以上,群從極度恐慌,并開始大量搶購;市場糧食品種出現斷檔脫銷,地方糧食儲備物資出現不足,需要全縣組織糧源保證市場供應。二、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 成立乾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在縣糧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縣糧食應急工作,縣糧食應急指揮部下設乾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糧食局。第六條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計劃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糧食局、物價局、工商局、農業發展銀行乾縣支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縣糧食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第七條 縣
4、糧食應急指揮部職責:(一)根據全縣經濟運行狀況和糧食市場形勢變化,判斷糧食緊急狀態,提請縣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糧食應急行動。(二)指揮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應急預案。(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糧食市場變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應急政策及相關信息。(四)報請縣政府按照規定程序采取相關干預措施和本預案以外的其他緊急措施。經縣政府授權,緊急動用縣級糧食儲備物資。(五)完成縣政府決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條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一)負責日常應急工作,監控糧食市場,收集和傳遞相關信息。根據糧食市場動態,向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意見。(二)按照縣政府或指揮部的指示,召集聯絡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
5、落實具體應急措施,開展應急工作。(三)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鄉鎮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提出本預案修正意見。(四)綜合有關情況,草擬有關文件,向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工作建議并貫徹落實。 (五)向應急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六)協同有關單位核定實施預案各項費用開支。(七)完成縣政府和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成員單位職責:(一)糧食和計劃、物價部門負責對糧食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情況進行監測,收集掌握縣內外有關信息,分析預測市場形勢,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綜合各方面情況提出決策及預警意見。(二)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
6、打擊違法犯罪分子。(三)民政部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款和救濟物資的發放工作。(四)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實施糧食應急所需有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五)交通部門負責做好運力調度,保證優先糧食加工和調運的需要。(六)糧食部門負責糧食質量的檢驗檢測,組織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根據糧食市場變化情況,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調控意見;經縣政府批準后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下達動用計劃。(七)物價部門負責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牽頭制定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糧食市場的
7、監管,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九)縣糧食局根據縣級儲備糧動用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所需資金貸款。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和指揮轄區內的糧食應急工作,制訂和實施應急措施。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三、應急資源第十一條 糧食準備。包括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企業的糧食經營庫存、縣級原糧和成品糧儲備以及后續組織加工生產及緊急調運的糧食物資。(一)糧食經營庫存。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在本預案所指特殊時期,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
8、糧食收購、加工、銷售企業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監管,穩定社會糧食資源,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二)縣級原糧儲備。建立縣級原糧儲備,主要品種為小麥,按全縣人口的應急所需,擬建5000萬斤儲備規模,儲備貸款申請由農發行解決,費用利息由縣財政支付。(三)縣級成品糧儲備。建立縣級成品糧食儲備,并根據調控需要合理布局在糧食加工和經營企業,納入縣級儲備糧管理范疇。縣級成品糧食儲備暫定品種為面粉、大米、食油。規模為面粉200萬斤、大米100萬斤、食油50萬斤。貸款渠道及利息費用標準比照縣級儲備原糧折算成品糧后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后續組織加工生產和緊急調運的糧食物資。建立定點加工生產和運輸保障體系。確定規模大、質量
9、好、信譽高的糧食加工企業,下達指令性糧食定向加工生產、作為穩定市場、組織糧食生產、運輸和供應的后續保障。第十二條 加工運輸能力準備。加工運輸能力包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所有制糧食加工企業的生產能力、運輸能力。承擔縣級成品糧食儲備的企業,必須保證其所承擔糧食的生產和運輸。當運輸能力不足時,承擔任務的加工企業要與社會運輸機構簽訂合同,保證運輸的需要。第十三條 為保證加工和運輸能力在緊急狀態下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事態發展和形勢需要,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可報請縣政府下達指令,強制保障執行。第十四條 預警監測機制。建立糧食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進行收集、整理、分析、預
10、測市場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四、應急響應與措施第十五條 當出現緊張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一)縣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后,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自動轉入應急狀態,各成員單位立即抽調人員集中辦公,組織開展應急工作。(二)啟動24小時應急工作制度,安排專人值班,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分析市場形勢,準確判斷決策。(三)迅速指導各部門及事態發生地的糧食應急機構開展應急工作,根據需要決定派出指導小組深入現場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應急事件。(四)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雙日報。各鄉鎮糧食應急機構在規定上報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當地政府及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如遇
11、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五)及時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第十六條 當出現緊急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一)迅速采取第十五條(一)、(二)、(三)項措施。(二)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日報。各鄉鎮糧食應急機構在每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三)迅速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啟動緊急狀態地區的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報請縣政府批準動用縣級成品糧食儲備或縣級儲備糧。(四)依據價格法和有關規定,報請縣政府對事態發生地或主要糧食品種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
12、制度等措施;對事態發生地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商品糧食庫存實行指令性計劃調銷等臨時性干預措施。(五)迅速派出檢查組,對糧食市場秩序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整頓檢查。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和哄抬物價等非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向社會進行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引導群眾理性消費。(六)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第十七條 當出現特急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一)迅速采取第十六條各項措施。(二)指導調動一切資源和措施,應對糧食市場發生的異常波動。(三)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半日報告。各鄉鎮糧食應急機構,每日11時、17時前,將糧食市場波動等情況向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四)研究決定啟動全
13、縣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報請縣政府批準動用全縣的成品糧食儲備和縣級糧食儲備,必要時建議縣政府向市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五)迅速召開新聞發布會、告誡會、提醒會,發布有關糧食市場供應公告,重申糧食市場法律法規政策,告戒經營者遵紀守法,糾正糧食市場違法行為,告知廣大消費者不要盲目跟風,并舉報違法經營者。(六)全縣迅速開展糧食市場大檢查,對適合行政執法一般程序的案件,從重從快做出行政處罰。(七)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計劃局、公安、民政、財政、糧食、工商、物價、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協同作戰。(八)報請縣政府在全縣范圍內對主要品種糧食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限定差價率
14、或利潤率,實行提價申請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凍結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糧食庫存,對糧食出庫實行指令性計劃調撥等臨時性干預措施;報請縣政府頒發指令,將全縣社會資源強行征購或征用,統一納入分配供應和調控。在資源嚴重不足的狀態下,重點優先保證軍隊、學校、大型商業超市、商場、連鎖店的糧食供應。(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報請縣政府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或請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五、事后處理第十八條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要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縣政府審議,對組織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完善糧食應急機制。第十九條 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實施后的糧食等資源使用情況及各項財務支出進行審核、
15、審計,對審核認定的項目進行及時結算。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上報縣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一)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二)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三)有其他突出貢獻的。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法規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違背縣糧食應急指揮部部令,拒不執行應急任務的。(二)在應急期間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玩忽職守的。(三)貪污、挪用、盜竊國家應急物資或資金的。(四)拒不執行最低或最高庫存標準,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短斤少兩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的。(五)其他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六、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