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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方案(28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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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方案(28頁).pdf

1、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 制 人:審 核 人:審 批 人:編 制 單 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 第 一 章總 則一、為 加 強 項 目 部 的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工 作,保 證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急 救 援 工 作 的 可 靠、高 效、有 序 地 進 行,有 效 預 防、及 時 控 制 和 消除 各 類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的 發 生,最 大 限 度 地 減 輕 事 故 災 害 及 損 失,保障 員 工 生 命 和 財 產 的 安 全。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安 全 生 產 法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法 、建 設 工 程 安 全 生

2、產 管 理 條 例 及 建 設 部、省、市 的 相 關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法 規 和 規 章 的 規 定,結 合 項 目 部 安 全 生產 工 作 實 際 情 況,制 定 本 預 案。二、本 預 案 適 用 于工 程 項 目 部 屬 下 各 班組,適 用 于 項 目 部 屬 下 各 班 組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及 各 類 突 發 異 常 情 況。三、當 發 生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時,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預 案 啟 動。各 有 關 人 員 應 立 即 處 于 應 急 狀 態,在 項 目 部 的 統 一 指 揮 下,根 據 對危 險 目 標 潛 在 危 險 的

3、評 估,按 應 急 方 案 處 理 和 控 制 事 故。(1)、重 大 生 產 安 全 事 故;(2)、重 大 火 災 事 故;(3)、特 種 設 備 重 大 安 全 事 故;(4)、重 大 急 性 中 毒 事 故;(5)、其 他 重 大 突 發 事 故;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 第 二 章機 構 設 置一、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機 構(1)、項 目 部 成 立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小 組,指 揮、組 織、協 調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工 作。(2)、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小 組 實 行 替 補 原 則,組 長 因 故 不能

4、履 行 職 責 的,由 副 組 長 替 補,確 保 隨 時 到 位,實 施 指 揮。二、事 故 應 急 救 援 機 構 圖三、應 急 救 援 小 組 成 人 員組長:項 目 部 安 全 生 產 第 一 責 任 人副 組 長:項 目 部 安 全 生 產 直 接 責 任 人成員:項 目 經 理:項 目 副 經 理:電 工施 工 員質 安 員材 料 員資 料 員項 目 部 下 各 班 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 第 三 章職 責四、應 急 救 援 小 組 范 圍 及 分 工(1)、發 生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異 常 情 況 時,立 即 向 上 一 級 如實 報 告 并 及 時 組 織 救

5、援、搶 險 和 盡 快 控 制 險 情 蔓 延。積 極 協 助 有 關部 門 進 行 全 方 位 的 救 援、搶 險 及 處 理。(2)、嚴 格 保 護 事 故 現 場,對 現 場 有 關 物 件 做 好 標 記、拍 照,繪 制 現 場 平 面 圖,妥 善 保 存 現 場 重 要 痕 跡 及 物 證;(3)、在 做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的 情 況 下,負 責 陪 同 引 導 上 級 有 關部 門 事 故 處 理 人 員 查 看 現 場;(4)、應 按 要 求 積 極 妥 善 做 好 各 項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復 生 產 工 作。(5)、進 行 有 針 對 性 的 生 產 安 全

6、事 故 應 急 求 援 預 案 應 變 演 習,有 計 劃 區 分 任 務,明 確 分 工,明 確 責 任。(6)、應 按 要 求 積 極 妥 善 做 好 各 項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復 生 產 工 作。五、應 急 救 援 小 組 各 人 員 職 責(1)、組 長、副 組 長、成 員 隨 著 職 務 的 自 然 任 免 而 任 免,責 任、權 力、義 務 也 隨 之 履 行 或 失 效。(2)、組 長 負 責 對 自 然 災 害、安 全 生 產 事 故 的 應 急 搶 險、排 險、救 災 所 需 的 一 切 人 員、物 資、通 訊 工 具、交 通 工 具 等 的 全 面 組 織、協 調、指

7、 揮 工 作。負 責 處 理 善 后 工 作,安 撫 有 關 人 員 和 調 解 工 作,后 勤 配 合(3)、副 組 長 執 行 組 長 指 令,當 項 目 部 管 轄 范 圍 內 發 生 自 然 災害、安 全 生 產 事 故 后,應 迅 速 趕 赴 現 場,領 導 指 揮 相 關 人 員 和 物 資進 行 應 急 搶 險、排 險、救 援、救 災 等 工 作。(4)、成 員 是 自 然 災 害、安 全 生 產 事 故 應 急 搶 險、排 險、救 援、救 災 的 主 要 骨 干 人 員。當 項 目 部 管 轄 范 圍 內 發 生 自 然 災 害、安 全 生產 事 故,接 到 信 號 必 須 趕

8、 赴 現 場 參 加 應 急 搶 險、排 險、救 援、救 災等 工 作。安全事故應急預案4(5)、質 安 員:負 責 日 常 具 體 工 作,協 助 應 急 救 援 小 組 核 實 情況;負 責 審 核 并 組 織 上 報 事 故 快 報,檢 查 落 實 事 故 現 場 應 急 措 施 救援 情 況 落 實,草 擬 向 市 有 關 部 門 匯 報 情 況 文 件。(6)、施 工 員:負 責 防 火 日 常 具 體 工 作,協 助 應 急 救 援 小 組 核實 情 況 及 有 關 報 道 工 作。(7)、資 料 員:負 責 應 急 事 故 有 關 文 件 材 料 的 核 對、蓋 章、上報、信 息

9、 管 理 工 作。(8)、材 料 員 負 責 應 急 材 料、物 資、設 備 調 配 到 位。(9)、屬 下 各 班 組:根 據 應 急 小 組 指 令,負 責 提 供 調 配 應 急 所需 物 資、設 備、機 具 及 人 員。六、項 目 部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預 案 啟 動 后,項 目 部 屬 下 各班 組 及 個 人 有 義 務 參 與、協 助 事 故 應 急 搶 險 救 災 工 作。在 搶 險 救 災過 程 中 需 要 緊 急 調 用 物 資、設 備、人 員 和 占 用 場 地,屬 下 各 班 組 及個 人 均 要 給 予 支 持 和 協 助,不 得 以 任 何 理

10、 由 進 行 阻 攔 和 拒 絕。第 四 章搶 險 救 援 電 話七、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通 訊 電 話項 目 經 理 聯 系 電 話:項 目 部 安 全 主 管 電 話:急 救 中 心:120火 警 中 心:119報 警 中 心:110交 通 事 故 急 救:122 第 五 章應 急 救 援 工 作 程 序八、項 目 部 發 生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異 常 情 況 時,應 按 規 定 立即 如 實 報 告 工 程 部 和 質 安 部 及 公 司 應 急 辦 公 室,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進安全事故應急預案5 行 全 方 位 的 救 援、搶 險 和 處

11、 理,切 實 排 除 險 情 及 搶 救 人 員、財 產,防 止 事 故 的 蔓 延、擴 大。九、事 故 整 體 應 急 程 序第 六 章事 故 管 理十、施 工 現 場 設 置 醫 務 室,日 常 應 配 備 急 救 藥 箱 和 擔 架,藥 箱內 配 足 急 救 藥 品。按 消 防 規 定 配 備 足 夠 的 滅 火 器 材,定 期 更 換 滅 火藥 物。亦 要 根 據 有 關 要 求 配 備 應 急 搶 救 工 具。十 一、發 生 人 員 傷 亡 事 故 后,施 工 現 場 應 急 處 理 措 施 一 般 規 定。(1)、當 發 生 事 故 時,負 傷 人 員 或 者 最 先 發 現 事

12、故 的 人,應 立發 現 事 故 或 征 兆報 警發 出 救 援 命 令確 定 應 急 方 案評 估 危 險開 始 救 援 行 動現 場 處 置結 束 緊 急 狀 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6 即 報 告 項 目 經 理 或 安 全 主 任 及 公 司 應 急 辦 公 室,并 應 馬 上 組 織 人 力現 場 搶 救 受 傷 害 者。(2)、第 一 時 間 進 行“救 死 扶 傷”,采 取 措 施 救 護 受 傷(害)人 員,對 必 須 在 現 場 進 行 緊 急 搶 救 的,應 采 取 應 急 方 法 如 止 血、人工 呼 吸 等 進 行 施 救。否 則 必 須 立 即 用 工 地 的 交 通 工

13、具 或 截 出 租 車 將傷 者 送 到 就 近 醫 院 進 行 搶 救。同 時 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及擴 大。(3)、事 故 發 生 后,各 級 人 員 應 保 持 鎮 靜 及 冷 靜,切 實 負 起 本身 責 任,主 動 控 制 局 面。要 有 組 織、有 指 揮 和 結 合 實 際 進 行 妥 善 處理。(4)、認 真 保 護 事 故 現 場 及 善 后 工 作。凡 與 事 故 有 關 的 物 體、痕 跡、狀 態 不 得 破 壞,并 劃 出 保 護 區 禁 止 無 關 人 員 進 入。(5)、因 搶 救 受 傷(害)人 員,以 及 疏 導 交 通 等 原

14、因,需 要 移動 事 故 現 場 某 些 物 體 時,必 須 做 好 現 場 標 記、拍 照、錄 像 或 繪 制 現場 簡 圖,并 寫 出 書 面 記 錄,妥 善 保 存 現 場 重 要 痕 跡、物 證 等。(6)、發 生 火 警、火 災 事 故 時,施 工 現 場 應 急 處 理 措 施 一 般 規定。1)、應 立 即 了 解 起 火 部 位 及 燃 燒 的 物 質,積 極 搶 救 燒 傷 者 及 使用 施 工 現 場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進 行 滅 火 自 救 工 作。2)、迅 速 準 確 地 撥 打 119 報 警。在 撥 打 119 時,做 到 鎮 靜 撥 號,說 清 火 災 單

15、位 的 名 稱、地 址、電 話 號 碼、燃 燒 部 位、燃 燒 物 質 的 性能 等。3)、報 警 后,派 專 人 到 約 定 的 路 口 作 引 導 人。4)、在 消 防 部 門 到 達 前,對 易 燃、易 爆 的 物 質 采 取 正 確 有 效 的隔 離。根 據 火 場 情 況,機 動 靈 活 地 選 擇 滅 火 用 具。5)、在 撲 救 現 場,應 行 動 統 一,如 火 勢 擴 大,一 般 撲 救 不 可 能時,應 及 時 組 織 撤 退 撲 救 人 員,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傷 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7 6)、利 用 一 切 可 行 的 通 訊 工 具 按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事

16、 故 情 況 進 行 上報。十 二、事 故 調 查 與 總 結(1)、建 立 健 全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制 度,嚴 格 遵 守 事 故 報 告 的 真 實性 和 時 效 性。按 事 故 級 別 成 立 調 查 小 組,并 按 規 定 的 事 故 級 別 填 寫事 故 快 報。(2)、當 安 全 生 產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工 作 結 束 后,各 級 應 及 時 進 行總 結、分 析,按“四 不 放 過”原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調 查 處 理,并 吸取 事 故 教 訓,落 實 整 改 措 施。(3)、經 常 性 組 織 員 工 進 行 有 關 安 全 法 律、法 規 和 規

17、 章 制 度 及安 全 生 產 專 業 技 能 知 識 學 習,吸 取 事 故 的 教 訓,進 行 有 針 對 性 的 學習,舉 一 反 三 開 展 廣 泛 的 自 查 自 糾 工 作,提 高 全 員 的 安 全 生 產 意 識。(4)、進 行 安 全 管 理 評 價,落 實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崗 位 責 任 制,嚴格 遵 守 和 貫 徹 各 項 安 全 管 理 規 章 制 度,實 現 安 全 績 效 管 理 與 安 全 科學 評 價 有 機 結 合。(5)、深 入 徹 底 分 析 事 故 原 因,結 合 工 作 實 際,檢 討 有 關 措 施及 方 案,對 相 關 預 控 措 施 及

18、方 案 不 斷 充 實、完 善,以 保 證 其 有 效 性,并 持 續 改 進。十 三、事 故 級 別 劃 分(1)特 別 重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或 者 100 人 以上 重 傷(包 括 急 性 工 業 中 毒,下 同),或 者 1 億 元 以 上 直 接 經 濟 損 失的 事 故;(2)重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重 傷,或 者 500 0 萬 元 以 上 1 億 元 以 下 直 接 經濟 損 失 的 事 故;(3)較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

19、0 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傷,或 者 1000 萬 元 以 上 5000 萬 元 以 下 直 接經 濟 損 失 的 事 故;(4)一 般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8 傷,或 者 100 0 萬 元 以 下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的 事 故。十 四、事 故 上 報 規 定事 故 發 生 后,事 故 現 場 有 關 人 員 應 當 立 即 向 本 單 位 負 責 人 報 告;單 位 負 責 人 接 到 報 告 后,應 當 于 1 小 時 內 向 事 故 發 生 地 縣 級 以 上 人民

20、 政 府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有 關部 門 報 告。情 況 緊 急 時,事 故 現 場 有 關 人 員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發 生 地 縣 級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的有 關 部 門 報 告。第 七 章各 類 多 發 建 筑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救 援根 據 公 司 對 重 大 危 險、危 害 因 素 的 辨 識 和 評 價,特 確 定 以 下 危險 部 位 及 場 所 為 重 大 危 險 源:高 處 墜 落、物 體

21、 打 擊、觸 電、機 械 傷 害、中 暑、中 毒、火 災、(8)坍 塌。通 過 合 理 有 效 的 預 防 措 施 和 應 急 救 援,對 重 大 危 險、危 害 因 素實 行 控 制,以 減 少 事 故 發 生,防 止 事 故 擴 大,將 人 員 傷 亡 和 財 產 損失 降 至 最 底。一、發 生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程 序1、事 故 發 生 后,由 項 目 經 理 向 上 一 級(質 安 部、工 程 部)報 告,并 按 先 內 后 外 程 序 逐 級 上 報,如 項 目 經 理 不 在,按 層 級 原 則,下 一級 立 即 補 位 上 報,并 即 報 告 項 目 經 理。2、

22、事 故 現 場 搶 險、急 救 由 項 目 經 理 負 責 組 織,施 工 員 負 責 具體 實 施。3、事 故 調 查 由 項 目 副 經 理 負 責 組 織,質 安 員 負 責 具 體 實 施,一 級 事 故 由 公 司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隊 負 責 組 織,項 目 經 理 為 主、質 安 員為 副 共 同 具 體 實 施。4、事 故 后 勤 保 障 由 項 目 副 經 理(項 目 總 工)負 責 組 織,綜 治員 負 責 實 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9 一、高 處 墜 落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凡 身 體 不 適 合 從 事 高 處 作 業

23、 的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高 處 作 業。從 事 高 處作 業 的 人 員 要 按 規 定 進 行 體 檢。2)嚴 禁 穿 硬 底 等 易 滑 鞋、高 跟 鞋。3)作 業 人 員 嚴 禁 互 相 打 鬧,以 免 失 足 發 生 墜 落 危 險.4)嚴 禁 攀 爬 腳 手 架。5)進 行 懸 空 作 業 時,應 有 牢 靠 的 立 足 點 并 正 確 系 掛 安 全 帶。6)高 處 作 業 工 作 面 周 邊、基 坑 周 邊 等,必 須 設 置 1.2 m高 且 能 承 受任 何 方 向 的 1000N 外 力 的 臨 時 護 欄,護 欄 圍 密 目 式(每 100 平 方 厘 米不 少 于

24、 200 0 目)安 全 網。7)邊 長 大 于 250 mm的 預 留 洞 口 采 用 貫 穿 于 混 凝 土 板 內 的 鋼 筋 構 成防 護 網,面 用 木 板 作 蓋 板 加 砂 漿 封 固;邊 長 大 于 1500mm 的 洞 口,周邊 設 置 防 護 欄 桿 并 圍 密 目 式(每 100 平 方 厘 米 不 少 于 200 0 目)安 全網,洞 口 下 張 掛 安 全 平 網。8)各 種 架 子 搭 好 后,項 目 經 理 必 須 組 織 架 子 工 和 使 用 的 班 組 共 同 檢查 驗 收,驗 收 合 格 后,方 準 上 架 操 作。使 用 時,特 別 是 臺 風 暴 雨

25、后,要 檢 查 架 子 是 否 穩 固,發 現 問 題 及 時 加 固,確 保 使 用 安 全 9)施 工 使 用 的 臨 時 梯 子 要 牢 固,踏 步 寬 300 40 0mm,與 地 面 角 度成 60 70 度,梯 腳 要 有 防 滑 措 施,頂 端 捆 扎 牢 固 或 專 人 扶 梯 2、救 援 措 施當 發 生 高 處 墜 落 事 故 后,搶 救 的 重 點 放 在 對 休 克、骨 折 和 出 血上 進 行 處 理。1)發 生 高 處 墜 落 事 故,應 馬 上 組 織 搶 救 傷 者,首 先 觀 察 傷 者 的 受 傷情 況、部 位,傷 害 性 質 如 傷 員 發 生 休 克,應

26、 先 處 理 休 克,遇 呼 吸、心 跳 停 止 者,應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胸 外 心 臟 擠 壓 處 于 休 克 傷 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0 要 讓 其 安 靜、保 暖、平 臥、少 動,并 將 下 肢 抬 高 約 20 度 左 右,盡 快速 醫 院 進 行 掄 救 治 療。2)出 現 顱 腦 損 傷,必 須 維 持 呼 吸 遭 通 暢。昏 迷 者 應 平 臥,面 部 轉 向一 側,以 防 舌 根 下 墜 或 分 泌 物、嘔 吐 物 吸 入,發 生 喉 阻 塞 有 骨 折者,應 初 步 團 定 后 再 搬 運 遇 有 凹 陷 骨 折、嚴 重 的 顱 底 骨 折 及 嚴 重的 腦

27、損 傷 癥 狀 出 現,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用 繃 帶或 布 條 包 扎 后,及 時 送 往 就 近 有 條 件 的 醫 院 治 療。3)發 現 脊 椎 受 傷 者,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 傷 口,用繃 帶 或 布 條 包 扎 后。搬 運 時,將 傷 者 平 臥 放 在 帆 布 擔 架 或 硬 板 上,以 免 受 傷 的 脊 椎 移 位、斷 裂 造 成 截 癱,招 致 死 亡 搶 救 脊 椎 受 傷 者,搬 運 過 程,嚴 禁 只 抬 傷 者 的 兩 肩 與 兩 腿 或 單 肩 背 運。4)發 現 傷 者 手

28、足 骨 折,不 要 盲 目 搬 運 傷 者。應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夾 板 把受 傷 位 置 臨 時 固 定,使 斷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刺 傷 肌 肉,神 經 或 血 管。固定 方 法:以 固 定 骨 折 處 上 下 關 節 為 原 則,可 就 地 取 材,用 木 板、竹頭 等,在 無 材 料 的 情 況 下,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側,下 肢 與 健 側 下 肢 縛在 一 起。5)遇 有 創 傷 性 出 血 的 傷 員 應 迅 速 包 扎 止 血 使 傷 員 保 持 在 頭 低 腳高 的 臥 位,并 注 意 保 暖。6)動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及 時 把 傷 者 送

29、 住 鄰 近 醫 院 搶 救,運 送 途 中應 盡 量 減 少 顛 簸 同 時,密 切 注 意 傷 者 的 呼 吸、脈 搏 血 壓 及 傷 口的 情 況。二、物 體 打 擊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人 員 進 入 施 工 現 場 必 須 按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應 在 規 定 的 安 全 通 道內 出 入 和 上 下,不 得 在 非 規 定 通 道 位 置 行 走。2)安 全 通 道 上 方 應 搭 設 雙 層 防 護 棚,防 護 棚 使 用 的 材 料 要 能 預 防 高空 墜 落 物 穿 透。3)臨 時 設 施 的 蓋 頂 不 得 使 用

30、 石 棉 瓦 作 蓋 頂。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1 4)邊 長 小 或 戊 等 于 250mm的 預 留 洞 口 必 須 用 堅 實 的 蓋 板 封 閉,用 砂漿 固 定。5)作 業 過 程 一 般 常 用 工 具 必 須 放 在 工 具 袋 內,物 料 傳 遞 不 準 往 下 或向 上 亂 拋 材 料 和 工 具 等 物 件 所 有 物 料 應 堆 放 平 穩,不 得 放 在 臨 邊及 洞 口 附 近,并 不 可 妨 礙 通 行。6)高 空 安 裝 起 重 設 備 或 垂 直 運 輸 機 具,要 注 意 防 止 部 件 落 下 傷 人。7)吊 動 一 切 物 料 都 必 須 由 持 有 司 索

31、工 上 崗 證 人 員 進 行 綁 扎,散 料 應用 吊 藍 裝 置 好 后 才 能 起 吊。8)拆 除 或 拆 卸 作 業 要 在 設 置 警 戒 區 域,有 人 監 護 的 條 件 下 進 行。9)高 處 拆 除 作 業 時,對 拆 卸 下 的 物 料、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時 清 理 和 運 用走,不 得 在 走 道 上 任 意 亂 放 或 向 下 丟 棄。2、應 急 救 援 措 施當 發 生 物 體 打 擊 事 故 后,搶 救 的 重 點 放 在 對 顱 腦 損 傷,胸 部 骨折 和 出 血 上 進 行 處 理。1)發 生 物 體 打 擊 事 故,應 馬 上 組 織 搶 救 傷 者,

32、首 先 觀 察 傷 者 的 受 傷情 況、部 位、傷 害 性 質,如 傷 員 發 生 休 克,應 先 處 理 休 克 遇 呼 吸、心 跳 停 止 者,應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胸 外 心 臟 擠 壓 處 于 休 克 狀 態的 傷 員 要 讓 其 安 靜、保 暖、平 臥、少 動,并 將 下 肢 抬 高 約 20 度 左 右,盡 快 送 醫 院 進 行 搶 救 治 療。2)出 現 顱 腦 損 傷,必 須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昏 迷 者 應 平 臥,面 部 轉 向一 側,以 防 舌 根 下 墜 或 分 泌 物、嘔 吐 物 吸 入,發 生 喉 阻 塞 有 骨 折者,應 初 步 固 定

33、 后 再 搬 運 遇 有 凹 陷 骨 折、嚴 重 的 顱 底 骨 折 及 嚴 重的 腦 損 傷 癥 狀 出 現,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用 繃 帶或 布 條 包 扎 后,及 時 送 往 就 近 有 條 件 的 醫 院 治 療。3)遇 有 創 傷 性 出 血 的 傷 員,應 迅 速 包 扎 止 血,使 傷 員 保 持 在 頭 低 腳高 的 臥 位,井 注 意 保 暖。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2 三、觸 電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根 據 安 全 用 電“裝 得 安 全,拆 得 徹 底,用 得 正 確,修 得 及 時”的 基

34、 本 要 求,為 預 防 發 生 觸 電 事 故,在 日 常 施 工(生 產)用 電 中 要 嚴格 執 行 有 關 用 電 的 安 全 要 求。1)施 工 用 電 應 編 制 獨 立 的 施 工 組 織 設 計,并 經 企 業 技 術 負 責 人 審批,蓋 有 企 業 的 技 術 部 門 公 章,必 須 按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進 行 敷 設,完工 后 辦 理 驗 收 手 續。2)一 切 線 路 敷 設 必 須 按 技 術 規 程 進 行,按 規 范 保 持 安 全 距 離,距 離不 足 時,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進 行 隔 離 防 護。3)非 電 工 嚴 禁 接 拆 電 氣 線 路

35、、插 頭、插 座、電 氣 設 備、電 燈 等。4)根 據 不 同 的 環 境,正 確 選 用 相 應 額 定 值 的 安 全 電 壓 作 為 供 電 電壓。安 全 電 壓 必 須 由 雙 繞 組 變 壓 器 降 壓 獲 得。5)帶 電 體 之 間、帶 電 體 與 地 面 之 間、帶 電 體 與 其 他 設 施 之 間、工 作人 員 與 帶 電 體 之 間 必 須 保 持 足 夠 的 安 全 距 離,距 離 不 足 時,應 采 取有 效 的 措 施 進 行 隔 離 防 護。6)在 有 觸 電 危 險 的 處 所 或 容 易 產 生 誤 判 斷、誤 操 作 的 地 方,以 及 存在 不 安 全 因

36、 素 的 現 場,設 置 醒 目 的 文 字 或 圖 形 標 志,提 醒 人 們 識 別、警 惕 危 險 因 素。7)采 取 適 當 的 絕 緣 防 護 措 施 將 帶 電 導 體 封 護 或 隔 離 起 來,使 電 氣 設備 及 線 路 能 正 常 工 作,預 防 人 身 觸 電。8)采 用 適 當 的 保 護 接 地 措 施,將 電 氣 裝 置 中 平 時 不 帶 電,但 可 能 因絕 緣 損 壞 而 帶 上 危 險 的 對 地 電 壓 的 外 露 導 電 部 分(設 備 的 金 屬 外 殼或 金 屬 結 構)與 大 地 作 電 氣 連 接,減 輕 觸 電 的 危 險。9)施 工 現 場

37、供 電 必 須 采 用 TN S 或 TT 的 三 相 五 線 的 保 護 系 統,把工 作 零 線 和 保 護 線 區 分 開,通 過 保 護 線 作 為 預 防 間 接 觸 電 的 安 全 技術 措 施,同 一 工 地 不 能 同 時 存 在 TN S 或 TT 兩 個 供 電 系 統。注 意 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3 項 有:(1)在 同 一 臺 變 壓 器 供 電 的 系 統 中,不 得 將 一 部 分 設 備 做 保 護接 零,而 將另 一 部 設 備 做 保 護 接 地。(2)采 用 保 護 接 零 的 系 統,總 電 房 配 電 柜 兩 側 做 重 復 接 地,配電 箱(二 級)及

38、 開 關 箱(三 級)均 應 做 重 復 接 地。其 工 作 接 地 裝 置 必 須可 靠,接 地 電 阻 值 4。(3)所 有 振 動 設 備 的 重 復 接 地 必 須 有 兩 個 接 地 點。(4)保 護 接 零 必 須 有 靈 敏 可 靠 的 短 路 保 護 裝 置 配 合。(5)電 動 設 備 和 機 具 實 行 一 機 一 閘 一 漏 電 一 箱 保 護,嚴 禁 一 閘多 機,閘 刀 開 關 選 用 合 格 的 熔 絲,嚴 禁 用 銅 絲 或 鐵 絲 代 替 保 險 熔 絲。按 規 定 選 用 合 格 的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并 定 期 進 行 檢 查。(6)電 源 線 必 須

39、 通 過 漏 電 保 護 開 關,開 關 箱 漏 電 保 護 開 關 控 制的 電 源 線 長 度 不 大 于 30 m。2、應 急 救 援 措 施1)觸 電 急 救 的 要 點 是 動 作 迅 速,救 護 得 法,切 不 可 驚 慌 失 措,束 手無 策。要 貫 徹“迅 速、就 地、正 確、堅 持”的 觸 電 急 救 八 字 方 針。發 現 有 人 觸 電,首 先 要 盡 快 使 觸 電 者 脫 離 電 源,然 后 根 據 觸 電 者 的具 體 癥 狀 進 行 對 癥 施 救。2)脫 離 電 源 的 基 本 方 法 有:(1)將 出 事 附 近 電 源 開 關 刀 拉 掉、或 將 電 源 插

40、 頭 拔 掉,以 切 斷電 源。(2)用 干 燥 的 絕 緣 木 棒、竹 竿、布 帶 等 物 件 將 電 源 線 從 觸 電 者身 上 撥 離 或 者 將 觸 電 者 撥 離 電 源。(3)必 要 時 可 用 絕 緣 工 具(如 帶 有 絕 緣 柄 的 電 工 鉗、干 燥 的 木 柄斧 頭 以 及(鋤 頭)切 斷 電 源 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4(4)救 護 人 戴 上 手 套 或 在 手 上 包 纏 干 燥 的 衣 服、圍 巾、帽 子 等絕 緣 物 品 拖 拽 觸 電 者,使 之 脫 離 電 源。(5)如 果 觸 電 者 由 于 痙 攣 手 指 緊 握 導 線 纏 繞 在 身 上,救 護 人

41、 可先 用 干 燥 的 木 板 塞 進 觸 電 者 身 下 使 其 與 地 絕 緣 來 隔 斷 入 地 電 流,然后 再 采 取 其 他 辦 法 把 電 源 切 斷。(6)如 果 觸 電 者 觸 及 斷 落 在 地 上 的 帶 電 高 壓 導 線,且 尚 未 確 證線 路 無 電 之 前,救 護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斷 線 落 地 點 8 10m 的 范 圍 內,以預 防 跨 步 電 壓 觸 電。進 入 該 范 圍 的 救 護 人 員 應 穿 上 絕 緣 靴 接 近 觸 電者,觸 電 者 脫 離 帶 電 導 線 后 應 迅 速 將 其 帶 至 8 10 m以 外 立 即 開 始 觸電 急

42、救。只 有 在 確 證 線 路 已 經 無 電,才 可 在 觸 電 者 離 開 觸 電 導 線 后就 地 急 救。3)在 使 觸 電 者 脫 離 電 源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1)未 采 取 絕 緣 措 施 前,救 護 人 不 得 直 接 觸 及 觸 電 者 的 皮 膚 和潮 濕 的 衣 服。(2)嚴 禁 救 護 人 直 接 用 手 推、拉 和 觸 摸 觸 電 者;救 護 人 不 得 采用 金 屬 或 其 他 絕 緣 性 能 差 的 物 體(如 潮 濕 木 棒、布 帶 等)作 為 救 護 工具。(3)在 拉 拽 觸 電 者 脫 離 電 源 的 過 程 中,救 護 人 宜 用 單 手 操

43、 作,這 樣 對 救 護 人 比 較 安 全。(4)當 觸 電 者 位 于 高 位 時,應 采 取 措 施 預 防 觸 電 者 在 脫 離 電 源后 墜 地 摔 傷 或 摔 死(電 擊 二 次 傷 害)。(5)夜 間 發 生 觸 電 事 故,應 考 慮 切 斷 電 源 后 的 臨 時 照 明 問 題,以 利 救 護。4)觸 電 者 未 失 去 知 覺 的 救 護 措 施:應 讓 觸 電 者 在 比 較 干 燥、通 風 暖和 的 地 方 靜 臥 休 息,并 派 人 嚴 密 觀 察,同 時 請 醫 生 前 來 或 送 往 醫 院診 治。5)觸 電 者 已 失 去 知 覺 但 尚 有 心 跳 和 呼

44、 吸 的 搶 救 措 施:應 使 其 舒 適 地平 臥 著,解 開 衣 服 以 利 呼 吸,四 周 不 要 圍 人,保 持 空 氣 流 通,冷 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5 應 注 意 保 暖,同 時 立 即 請 醫 生 前 來 或 送 住 醫 院 救 治。若 發 現 觸 電 者呼 吸 困 難 或 心 跳 失 常,應 立 即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及 胸 外 心 臟 擠 壓。6)對“假 死”者 的 急 救 措 施:當 判 定 觸 電 者 呼 吸 和 心 跳 停 止 時,應立 即 按 心 肺 復 蘇 法 就 地 搶 救。方 法 如 下:(1)消 除 口 中 異 物。使 觸 電 者 仰 面 躺 在 平

45、 硬 的 地 方,迅 速 解 開其 領 扣、圍 巾、緊 身 衣 和 褲 帶。如 發 現 觸 電 者 口 內 有 食 物、假 牙、血 塊 等 異 物,可 將 其 身 體 及 頭 部 同 時 側 轉,迅 速 用 一 只 手 指 或 兩 只手 指 交 叉 從 口 角 處 插 入,從 口 中 取 出 異 物,操 作 中 要 注 意 預 防 將 異物 推 到 咽 喉 深 處。(2)采 用 仰 頭 抬 頰 法 暢 通 氣 道。操 作 時,救 護 人 用 一 只 手 放 在觸 電 者 前 額,另 一 只 手 的 手 指 將 其 頦 頜 骨 向 上 抬 起,兩 手 協 同 將 頭部 推 向 后 仰,舌 根 自

46、 然 隨 之 抬 起、氣 道 即 可 暢 通。為 使 觸 電 者 頭 部后 仰,可 于 其 頸 部 下 方 墊 適 量 厚 度 的 物 品,但 嚴 禁 用 枕 頭 或 其 他 物品 墊 在 觸 電 者 頭 下。(3)口 對 口(鼻)人 工 呼 吸。(4)胸 外 心 臟 按 壓。四、機 械 傷 害 事 故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操 作 人 員 應 體 檢 合 格,無 妨 礙 作 業 的 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并 應 經 過專 業 培 訓、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頒 發 的 操 作 證 或 公 安 部門 頒 發 的 機 動 車

47、 駕 駛 執 照 后,方 可 持 證 上 崗。學 員 應 在 專 人 指 導 下進 行 工 作。2)在 工 作 中 操 作 人 員 和 配 合 作 業 人 員 必 須 按 規 定 穿 戴 勞 動 保 護 用品,長 發 應 束 緊 不 得 外 露,高 處 作 業 時 必 須 系 安 全 帶。3)機 械 必 須 按 照 出 廠 使 用 說 明 書 規 定 的 技 術 性 能、承 載 能 力 和 使 用條 件,正 確 操 作,合 理 使 用,嚴 禁 超 載 作 業 或 任 意 擴 大 使 用 范 圍。4)機 械 上 的 各 種 安 全 防 護 裝 置 及 監 測、指 示、儀 表、報 警 等 自 動

48、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6 警、信 號 裝 置 應 完 好 齊 全,有 缺 損 時 應 及 時 修 復。安 全 防 護 裝 置 不完 整 或 已 失 效 的 機 械 不 得 使 用。5)變 配 電 所、乙 炔 站、氧 氣 站、空 氣 壓 縮 機 房、發 電 機 房、鍋 爐 房等 易 于 發 生 危 險 的 場 所,應 在 危 險 區 域 界 限 處,設 置 圍 柵 和 警 告 標志,非 工 作 人 員 未 經 批 準 不 得 入 內。挖 掘 機、起 重 機、打 樁 機 等 重要 作 業 區 域,應 設 立 警 告 標 志 及 采 取 措 施,使 有 害 物 體 限 制 在 規 定的 限 度 內。6

49、)在 機 械 產 生 對 人 體 有 害 的 氣 體、液 體、塵 埃、渣 滓、放 射 射 線、振 動、噪 聲 等。場 所,必 須 配 置 相 應 的 安 全 保 護 設 備 和 三 廢 處 理 裝置;在 隧 道、沉 井、孔 樁 井 基 礎 施 工 中,應 采 取 措 施,使 有 害 物 限制 在 規 定 的 限 度 內。2、應 急 救 援 措 施當 發 生 機 械 傷 害 事 故 后,搶 救 重 點 是 集 現 場 的 人 力、物 力、設 備盡 快 把 壓 在 人 上 面 的 設 備 構 件 搬 離 和 割 開,將 受 傷 者 抬 出 來 并 立 即搶 救。1)發 生 機 械 傷 害 事 故,

50、搶 救 的 重 點 放 在 對 休 克、骨 折 和 出 血 上 進 行處 理。應 馬 上 組 織 搶 救 傷 者,首 先 觀 察 傷 者 的 受 傷 情 況、部 位、傷害 性 質,如 傷 員 發 生 休 克,應 先 處 理 休 克。遇 呼 吸、心 跳 停 止 者,應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胸 外 心 臟 擠 壓。處 于 休 克 傷 員 要 讓 其 安 靜、保 暖、平 臥、少 動,并 將 下 肢 抬 高 約 20 度 左 右,盡 快 送 醫 院 進 行 搶救 治 療。2)出 現 顱 腦 損 傷,必 須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昏 迷 者 應 平 臥,面 部 轉 向一 側,以 防 舌

51、 根 下 墜 或 分 泌 物、嘔 吐 物 吸 入,發 生 喉 阻 塞。有 骨折 者,應 初 步 固 定 后 再 搬 運。遇 有 凹 陷 骨 折、嚴 重 的 顱 底 骨 折 及 嚴重 的 腦 損 傷 癥 狀 出 現,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 傷 口,用 繃 帶 或 布 條 包 扎 后,及 時 送 往 就 近 有 條 件 的 醫 院 治 療。3)發 現 脊 椎 受 傷 者,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 傷 口,用繃 帶 或 布 條 包 扎 后。搬 運 時,將 傷 者 平 臥 放 在 帆 布 擔 架 或 硬 板 上,以 免 受

52、傷 的 脊 椎 移 位、斷 裂 造 成 截 癱,招 致 死 亡。搶 救 脊 椎 受 傷 者,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7 搬 運 過 程,嚴 禁 只 抬 傷 者 的 兩 肩 與 兩 腿 或 單 肩 背 運。4)發 現 傷 者 手 足 骨 折,不 要 盲 目 搬 運 傷 者。應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夾 板 把受 傷 位 置 臨 時 固 定,使 斷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剌 傷 肌 肉,神 經 或 血 管。固定 方 法:以 固 定 骨 折 處 上 下 關 節 為 原 則,可 就 地 取 材,用 木 板、竹頭 等,在 無 材 料 的 情 況 下,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側,下 肢 與 健 側 下

53、肢 縛在 一 起。5)遇 有 創 傷 性 出 血 的 傷 員,應 迅 速 包 扎 止 血,使 傷 員 保 持 在 頭 低 腳高 的 臥 位,并 注 意 保 暖。6)動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及 時 把 傷 者 送 住 鄰 近 醫 院 搶 救,運 送 途 中應 盡 量 減 少 顛 簸。同 時,密 切 注 意 傷 者 的 呼 吸、脈 搏、血 壓 及 傷 口的 情 況。五、中 暑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采 取 綜 合 的 措 施,切 實 預 防 中 暑 事 故 的 發 生,從 組 織、技 術,保 健 等 多 方 面 去 做 好 防 暑 降 溫 工

54、作。1)組 織 措 施加 強 防 暑 降 溫 工 作 的 領 導,在 入 暑 以 前,制 訂 防 暑 降 溫 計 劃 和落 實 具 體 措 施。(1)要 加 強 對 全 體 職 工 防 暑 降 溫 知 識 教 育,增 強 自 防 中 暑 的 能力。注 意 保 持 充 足 的 睡 眠 時 間。(2)應 根 據 本 地 氣 溫 情 況,適 當 調 整 作 息 時 間,利 用 早 晨、傍晚 氣 溫 較 低 時 工 作,延 長 休 息 時 間 等 辦 法,減 少 陽 光 輻 射 熱,以 防中 暑。還 可 根 據 施 工 工 藝 合 理 調 整 勞 動 組 織,縮 短 一 次 性 作 業 時 間,增 加

55、 施 工 過 程 中 的 輪 換 休 息。(3)貫 徹 勞 動 法 ,控 制 加 班 加 點;加 強 工 人 集 體 宿 舍 管 理;切 實 做 到 勞 逸 結 合,保 證 工 人 吃 好、睡 好、休 息 好。2)技 術 措 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8(1)進 行 技 術 革 新,改 革 工 藝 和 設 備,盡 量 采 用 機 械 化、自 動化,減 輕 建 筑 業 勞 動 強 度。(2)在 工 人 較 集 中 的 露 天 作 業 施 工 現 場 中 設 置 休 息 室,室 內 通風 良 好,室 溫 不 宜 超 過 30 ;工 地 露 天 作 業 較 為 固 定 時,也 可 采 用活 動 布 幕 或

56、 涼 棚,減 少 陽 光 輻 射。(3)在 車 間 內 操 作 時,應 盡 量 利 用 自 然 通 風 天 窗 排 氣,側 窗 進氣,也 可 采 用 機 械 通 風 措 施,向 高 溫 作 業 點 輸 送 涼 風,或 抽 走 熱 風,降 低 車 間 氣 溫。3)衛 生 保 健 措 施(1)入 暑 前 組 織 醫 務 人 員 對 從 事 高 溫 和 高 處 作 業 的 人 員 進 行 一次 健 康 檢 查。凡 患 持 久 性 高 血 壓、貧 血、肺 氣 腫、腎 臟 病、心 血 管系 統 和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者,一 般 不 宜 從 事 高 溫 和 高 處 作 業 工 作。(2)對

57、露 天 和 高 溫 作 業 者,應 供 給 足 夠 的 的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的 飲料。供 給 含 鹽 濃 度 0.1 0.3 的 清 涼 飲 料。暑 期 還 可 供 給 工 人 綠 豆湯、茶 水,但 切 忌 暴 飲,每 次 最 好 不 超 過 300 毫 升。(3)加 強 個 人 防 護。一 般 宜 選 用 淺 蘭 色 或 灰 色 的 工 作 服,顏 色越 淺 阻 率 越 大。對 輻 射 強 度,大 的 工 種 應 供 給 白 色 工 作 服,并 根 據作 業 需 要 配 戴 好 各 種 防 護 用 具。露 天 作 業 應 戴 白 色 安 全 帽,預 防 陽光 曝 曬。2、應 急 救

58、援 措 施1)中 暑 癥 狀 的 表 現(1)先 兆 中 暑。其 癥 狀 為:在 高 溫 環 境 中 勞 動 一 段 時 間 后,出現 大 量 流 汗、口 渴、周 身 感 到 無 力、注 意 力 不 能 集 中,動 作 不 協 調等 癥 狀,一 般 情 況 下 此 時 體 溫 正 常 或 略 有 升 高,但 不 會 超 過 37.5 。(2)輕 癥 中 暑。其 癥 狀 為:除 有 先 兆 中 暑 癥 狀 外,還 可 能 出 現頭 暈 乏 力、面 色 潮 紅、胸 悶 氣 短、皮 膚 灼 熱 而 干 燥,還 有 可 能 出 現呼 吸 循 環 系 統 衰 竭 的 早 期 癥 狀,如 面 色 蒼 白、

59、惡 心、嘔 吐、血 壓 下降、脈 搏 細 弱 而 快、體 溫 上 升 38.5 以 上。此 時 如 不 及 時 救 護,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9 會 發 生 熱 暈 厥 或 熱 虛 脫。(3)重 癥 中 暑。一 般 是 因 未 及 時 和 未 適 當 處 理 出 現 的 輕 癥 中 暑(病 人),導 致 病 情 繼 續 嚴 重 惡 化,隨 著 出 現 昏 迷、痙 攣 或 手 腳 抽 搐。稍 作 觀 察 會 發 現,此 時 中 暑 病 人 皮 膚 往 往 干 燥 無 汗,體 溫 升 至 40以 上,若 不 趕 緊 急 救,很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安 全。2)具 備 醫 務 條 件 的 工 地,

60、由 工 地 醫 務 人 員 根 據 發 病 環 境 及 上 述 臨 床表 現 作 出 診 斷,立 即 處 理。3)先 兆 中 暑 及 輕 癥 中 暑:及 時 離 開 高 溫 環 境,移 患 者 至 陰 涼 通 風 處休 息,給 予 清 涼 飲 料 或 淡 鹽 水、人 丹 服 用。有 血 壓 下 降 趨 勢 者 需 給靜 脈 滴 注 葡 萄 糖 鹽 水。4)重 癥 中 暑:必 須 緊 急 搶 救(如 工 地 現 場 不 具 備 醫 療 條 件 的 需 報 120急 救 處 理)。治 療 原 則 為 迅 速 降 溫、糾 正 水、電 解 質 與 酸 堿 平 衡 紊 亂,積 極 防 止 休 克 及 腦

61、 水 腫 等。(1)中 暑 衰 竭:置 患 者 于 陰 涼 通 風 處 平 臥 休 息,輸 液,糾 正 循環 衰 竭。(2)中 暑 痙 攣:給 予 含 鹽 飲 料 或 靜 脈 滴 注 生 理 鹽 水 1000 500毫 升,即 可 糾 正 中 暑 痙 攣。(3)中 暑 高 熱:降 溫 措 施:主 要 采 取 物 理 降 溫 環 境 溫 度 控 制 在 22 25;頭 部 戴 冰 帽 及 大 血 管 區 放 置 冰 袋;靜 脈 滴 注 的 液 體 需 降 溫 至 4左 右 后 再 輸 入。其 他 必 要 藥 物 降 溫 措 施 由 醫 生 決 定 處 理。(4)糾 正 水、電 解 質 與 酸 堿

62、 平 衡 紊 亂 及 對 癥 處 理:由 醫 生 決 定 處理。六、中 毒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根 除 毒 物。從 生 產 工 藝 流 程 中 消 除 有 毒 物 質,用 無 毒 或 低 毒 物 質代 替 有 毒 物 質 是 最 理 想 的 防 毒 措 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 2)降 低 毒 物 濃 度。(1)革 新 技 術,改 造 工 藝。盡 量 采 用 先 進 技 術 和 工 藝 過 程,避免 開 放 式 生 產,消 除 毒 物 逸 散 的 條 件。在 可 能 時 采 用 遙 控 乃 至 程 序控 制,最 大 限 度 地 減 少 工 人 接

63、 觸 毒 物 的 機 會。采 用 新 技 術、新 方 法,也 可 從 根 本 上 控 制 毒 物 的 逸 散。(2)通 風 排 毒。安 裝 通 風 裝 置 時,首 先 要 考 慮 在 毒 物 逸 出 的 局部 就 地 排 出,盡 量 縮 小 其 擴 散 范 圍。最 常 用 的 是 局 部 抽 出 式 通 風。在 地 下 室 和 密 閉 房 間 內 作 業 以 及 儲 存 油 漆 等 有 毒 化 學 物 品 的 倉 庫,都 必 須 安 裝 通 風 設 備,保 持 新 鮮 空 氣 流 通。局 部 排 毒 裝 置 的 結 構 和樣 式,以 盡 量 接 近 毒 物 逸 出 處,最 大 限 度 地 阻

64、止 毒 物 擴 散,而 又 不妨 礙 生 產 操 作,便 于 檢 修 為 原 則。經 通 風 排 出 的 廢 氣,要:加 以 凈化 回 收,綜 合 利 用。當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外 側 回 填 土 方 僅 剩 下 后 澆 帶 部分 而 且 正 要 進 行 該 部 分 的 防 水 施 工 時,必 須 定 時 監 測 防 水 材 料 可 能產 生 的 有 毒 氣 體 的 濃 度,并 采 取 適 當 的 通 風 措 施。(3)布 局 衛 生。不 同 生 產 工 序 的 布 局,不 僅 要 滿 足 生 產 上 的 需要,而 且 要 考 慮 衛 生 上 的 要 求,有 毒 物 逸 散 的 作 業,

65、應 設 在 單 獨 的房 間 內;可 能 發 生 劇 毒 物 質 泄 漏 的 生 產 設 備 應 隔 離。使 用 容 易 積 存或 被 吸 附 的 毒 物(如 汞),或 能 發 生 有 毒 粉 塵 飛 揚 的 工 房,其 內 部 裝飾 應 符 合 衛 生 要 求。3)搞 好 個 體 防 護 和 個 人 衛 生。除 普 通 工 作 服 外,對 某 些 作 業 工 人 還需 供 應 特 殊 質 地 或 式 樣 的 防 護 服 裝、防 毒 口 罩 和 防 毒 面 具。應 設 盥洗 設 備、淋 浴 室 及 存 衣 室,配 備 個 人 專 用 更 衣 箱。接 觸 經 皮 膚 吸 收及 局 部 作 用 危

66、 險 性 大 的 毒 物,要 有 皮 膚 沖 洗 消 毒 和 沖 洗 眼 的 設 施。4)增 強 體 質。合 理 實 施 有 毒 作 業 保 健 待 遇 制 度,因 地 制 宜 地 開 展 體育 活 動,注 意 安 排 夜 班 工 人 的 休 息、睡 眠,做 好 季 節 性 多 發 病 的 預防。5)安 全 衛 生 管 理。對 于 特 殊 有 毒 作 業,應 制 定 有 針 對 性 的 規 章 制 度,及 時 調 整 勞 動 制 度 與 勞 動 組 織。6)健 康 監 護 與 環 境 監 測。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1(1)實 施 就 業 前 健 康 檢 查,排 除 有 職 業 禁 忌 癥 者(心

67、臟 病、高 血壓、過 敏 性 皮 炎 及 有 外 傷 者)參 加 接 觸 毒 物 的 作 業。堅 持 定 期 健 康 檢查,盡 早 發 現 工 人 健 康 受 損 情 況 并 及 時 處 理。(2)要 定 期 監 測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毒 物 的 濃 度。(3)在 人 工 挖 孔 樁 施 工 中,當 樁 井 深 度 超 過 5 米,每 天 下 井 作業 前 必 須 進 行 有 毒 氣 體 檢 測,檢 測 合 格 后 才 能 下 井;否 則,應 先 采取 井 下 換 氣 措 施,符 合 要 求 后 才 能 下 井。(4)人 工 挖 孔 樁 井 下 及 地 下 室 防 水 作 業 施 工

68、,操 作 人 員 與 監 護人 員 定 好 聯 絡 信 號,此 外 應 采 取 輪 換 作 業 方 式。7)應 當 有 與 食 物 品 種、數 量 相 適 應 的 食 品 原 料 處 理、加 工、儲 存 等場 所。門、窗 上 鎖 要 牢 固,鑰 匙 要 專 人 保 管。8)保 持 食 品 加 工 場 所 內 外 環 境 整 潔,采 取 消 除 蒼 蠅、老 鼠、蟑 螂 和其 他 有 害 昆 蟲 及 其 孳 生 條 件 的 措 施,與 有 毒、害 場 所 保 持 規 定 的 距離。9)應 當 有 相 應 的 消 毒、更 衣、盥 洗、采 光、照 明、通 風、防 腐、防塵、防 蠅、防 鼠、洗 滌、污

69、水 排 放、存 放 垃 圾 和 廢 棄 物 的 設 施。10)設 備 布 局 和 工 藝 流 程 應 當 合 理,預 防 生 食 品 與 熟 食 品、原 料 與成 品 交 叉 污 染,食 品 不 得 接 觸 有 毒 物、不 潔 物,儀 器 過 夜 要 上 鎖 封存。茶 缸、飲 用 水 熱 水 器 必 須 上 鎖,鑰 匙 由 專 人 保 管。11)設 置 衛 生 消 毒 柜。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使 用 前 必 須 洗 凈,消 毒,其 他 用 具 用 后 必 須 洗 凈,保 持 清 潔。12)用 水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規 定 生 活 飲 用 水 衛 生 標 準。13)

70、衛 生 許 可 證 要 掛 在 醒 目 處,從 業 人 員 每 年 進 行 健 康 檢 查,持 有效 合 格 的 健 康 證 上 崗。食 品 生 產 人 員 應 當 經 常 保 持 個 人 衛 生,穿 戴清 潔 工 作 衣 帽。非 廚 房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擅 自 進 入 廚 房。14)生、熟 食 物 要 定 點 采 購。15)從 市 場 上 購 回 蔬 菜 要 先 用 清 水 洗 凈,浸 泡 約 半 小 時 后,用 開 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2 灼 過 才 煮 炒。16)切 菜 的 砧 板、盛 食 物 的 容 器 要 生 熟 分 開,碗 筷 和 洗 碗 布 要 經 常消 毒。17)所 有

71、 食 品 均 應 實 行 24 小 時 留 樣。18)不 進 食 含 有 毒 的 食 物,如 河 豚 魚、發 芽 的 土 豆 和 發 霉 的 米、面、花 生,甘 蔗、瓜 菜 等 食 物。19)不 自 行 亂 采 摘 進 食 山 上 及 野 生 蘑 菇。20)不 售 賣、食 用 腐 爛 變 質 或 過 期 的 食 品。隔 餐 的 飯 菜 要 加 熱 煮 透才 能 食 用。21)不 食 用 因 病 因 毒 死 亡 的 禽、畜 和 已 死 亡 的 黃 鱔、甲 魚、蝦、蟹、貝 類 等 水 產 品。2、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食 物 中 毒 的 癥 狀:表 現 為 起 病 急 驟,輕 者 有 惡 心、

72、嘔 吐、腹 痛、腹 瀉、發 熱 等 現 象;重 者 出 現 呼 吸 困 難,抽 搐、昏 迷 等 癥 狀,如 不及 時 搶 救,極 易 死 亡。2)食 物 中 毒 的 特 點:(1)突 然 暴 發。在 短 期 內(一 般 2 24 小 時)有 多 人 發 病,所 有發 病 者 與 進 食 某 種 食 品 有 明 顯 的 關 系。如 果 停 止 食 用 引 起 食 物 中 毒的 食 品,則 發 病 迅 速。停 止。(2)發 病 者 多 是 在 同 一 伙 食 單 位 進 食 同 一 種 食 品。進 食 量 多 的人,病 情 較 重。(3)細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多 發 在 夏、秋 季 節。誤

73、食 毒 蘑 菇 中 毒 多 發在 春、夏 多 雨 及 暖 濕 的 季 節。3)一 旦 發 生 食 物 中 毒,要 立 即 報 告 當 地 衛 生 局 和 防 疫 站。中 毒 者 應及 時 送 往 醫 院 治 療。在 送 醫 院 前,如 果 發 現 中 毒 者 口 服 的 毒 物 并 非強 酸、強 堿 或 其 他 腐 蝕 物,又 清 醒 合 作,可 即 讓 其 飲 水 2 3 碗,至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3 感 飽 滿 為 度。隨 即 用 手 刺 激 其 咽 部 與 舌 根,引 起 迷 走 神 經 興 奮 而 發生 嘔 吐,將 毒 物 吐 出。4)當 發 生 職 業 中 毒 事 故 時,首 先 必

74、須 切 斷 毒 物 來 源,立 即 使 患 者 停止 接 觸 毒 物,對 中 毒 地 點 進 行 送 風 輸 氧 處 理,然 后 派 有 經 驗 的 救 護人 員 佩 帶 防 毒 器 具 進 入 事 故 地 點 將 患 者 移 至 空 氣 流 通 處,使 其 呼 吸新 鮮 空 氣 和 氧 氣,并 對 患 者 進 行 緊 急 搶 救。5)在 切 斷 毒 物 來 源 之 前,嚴 禁 任 何 人 未 佩 戴 防 毒 器 具 進 入 現 場 搶救。6)人 工 挖 孔 樁 井 下 及 地 下 室 外 壁 下 的 中 毒、窒 息 者 時 應 用 安 全 帶 系好 其 兩 腿 根 部 及 上 體,避 免 影

75、 響 其 呼 吸 或 觸 及 受 傷 部 位。七、火 災 和 爆 炸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組 織 措 施(1)要 建 立、健 全 消 防 機 構。公 司、項 目 經 理 部 要 成 立 義 務 消防 隊,并 明 確 公 司、項 目 經 理 部 的 消 防 安 全 責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人 員,負 責 管 理 本 單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2)公 司、項 目 經 理 部 要 加 強 對 員 工、外 來 工 進 行 消 防 知 識 的教 育,對 義 務 消 防 人 員 進 行 滅 火 技 能 的 培 訓,提 高 自 防 自

76、 救 的 能 力,每 年 要 進 行 不 少 于 一 次 的 消 防 演 練。(3)辦 公 場 所、集 體 宿 舍、設 備、材 料 堆 放 所 在 配 備 充 足 有 效的 滅 火 器 材。(4)制 訂 事 故 發 生 時 的 撲 救 方 案 和 人 員 疏 散 步 驟、方 法 和 路 線,使 事 故 的 損 失 降 到 最 低。2)管 理 措 施(1)各 單 位 要 按 規 定 設 置 乙 炔 和 氧 氣 瓶 的 庫 房,氣 瓶 儲 室 通 風要 良 好,在 庫 房 門 口 張 掛 醒 目 的 防 火 警 示 標 志,配 備 充 足 有 效 的 滅火 器 材。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4(2)乙 炔

77、 和 氧 氣 的 使 用 和 存 放 要 符 合 有 關 規 定。(3)在 易 燃 易 爆 場 所 動 火 作 業,必 須 先 辦 理“三 級”動 火 審 批手 續,領 取 動 火 作 業 許 可 證,并 做 足 防 火 安 全 措 施,方 可 動 火 作 業,動 火 時 要 設 專 人 值 班,隨 時 觀 察 動 火 情 況。(4)嚴 禁 對 裝 過 可 燃 氣 體 的 容 器 進 行 焊 割。(5)焊 割(動 火)作 業 操 作 人 員 必 須 參 加 勞 動、消 防 部 門 的 培訓,考 試 合 格 取 得 焊 工 證 后,方 可 上 崗,在 作 業 時 應 做 到“八 不”、“四 要”

78、、“一 清”。(6)集 體 宿 舍 的 用 電 要 由 持 證 電 工 安 裝,:下 準 亂 拉 亂 接 電 線,不 準 在 電 線 上 晾 掛 衣 物,不 準 在 宿 舍 內 使 用 明 火、電 爐、氣 化 爐 具,不 準 使 用 電 熱 器 具 和 燒 香 拜 神,嚴 禁 吸 煙。(7)倉 庫 存 放 物 品 應 分 類、分 堆 儲 存,甲、乙 類 物 品 和 一 般 物品 以 及 容 易 相 互 發 生 化 學 反 應 或 者 滅 方 法 不 同 的 物 品,必 須 分 間、分 庫 儲 存。(8)儲 存 丙 類 固 體 物 品 的 庫 房,不 準 使 用 碘 鎢 燈 和 超 過 60 瓦

79、 以上 的 白 熾 燈 高 溫 照 明 燈 具。(9)庫 房 內 設 置 的 配 電 線 路,需 穿 金 屬 管 或 用 非 燃 硬 塑 管 保 護,每 個 庫 房 應 當 在 庫 外 單 獨 安 裝 開 關 箱,做 到 人 離 斷 電,禁 止 使 用 不合 格 的 保 險 裝 置。(10)廚 房 不 準 同 時 使 用 煤 氣 爐、柴 爐 和 油 爐。2、應 急 救 援 措 施發 生 火 災 和 爆 炸,首 先 是 迅 速 撲 滅 火 源 和 報 警,及 時 疏 散 有 關人 員,對 傷 者 進 行 救 治。(1)火 災 發 生 初 期,是 撲 救 的 最 佳 時 機,發 生 火 災 部 位

80、 的 人 員要 及 時 把 握 好 這 一 時 機,盡 快 把 火 撲 滅。(2)撲 救 火 災 的 同 時 撥 打“119”電 話 報 警 和 及 時 向 上 級 有 關 部門 及 領 導 報 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5(3)現 場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員,應 立 即 指 揮 員 工 撤 離 火 場 附 近的 可 燃 物,避 免 火 災 區 域 擴 大。并 組 織 有 關 人 員 對 事 故 區 域 進 行 保護。(4)及 時 指 揮、引 導 員 工 按 預 定 的 線 路、方 法 疏 散,撤 離 事 故區 域。(5)發 生 員 工 受 傷,要 馬 上 進 行 施 救,將 傷 員

81、撤 離 危 險 區 域,同 時 打“120”電 話 求 救。八、坍 塌 事 故 的 預 防 及 應 急 救 援 措 施1、預 防 措 施1)深 基 坑 施 工 應 有 邊 坡 支 護 設 計 施 工 圖,經 過 審 查 才 能 施 工。2)大 型 土 方 和 開 挖 較 深 的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前 要 認 真 研 究 整 個 施 工 區域 和 施 工 場 地 內 的 工 程 地 質 和 水 文 資 料、鄰 近 建 筑 物 或 構 筑 物 的 質量 和 分 布 情 況、挖 土 和 棄 土 要 求、施 工 環 境 及 氣 候 條 件 等,編 制 專項 施 工 組 織 設 計(施 工 方 案

82、),制 定 有 針 對 性 的 安 全 技 術 措 施,并 報公 司 有 關 部 門 審 核、審 批,嚴 禁 盲 目 施 工。3)自 然 放 坡 或 不 放 坡 的 基 坑 開 挖 工 程,應 驗 算 邊 坡 或 基 坑 的 穩 定性,并 注 意 由 于 土 體 內 應 力 變 化 和 淤 泥 土 的 塑 性 流 動 而 導 致 周 圍 土體 向 基 坑 開 挖 方 向 位 移,使 鄰 居 建 筑 物 產 生 相 應 的 位 移 和 下 沉。驗算 時 應 考 慮 地 面 堆 載、地 表 積 水 和 鄰 近 建 筑 物 的 影 響 等 不 利 因 素,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支 護,選 擇 合

83、理 的 支 護 形 式。在 基 坑 開 挖 期 間 應 加 強監 測。4)基 坑 開 挖 后 應 及 時 修 筑 基 礎,不 得 長 期 暴 露。基 礎 施 工 完 畢 后,應 抓 緊 基 坑 的 回 填 工 作。回 填 基 坑 時,必 須 事 先 清 除 基 坑 中 不 符 合回 填 要 求 的 雜 物。在 相 對 的 兩 側 或 四 周 同 時 均 勻 進 行。5)挖 土 方 前 對 周 圍 環 境 要 認 真 檢 查,不 能 在 危 險 巖 石 或 建 筑 物 下 面進 行 作 業。6)人 工 開 挖 時 兩 人 操 作 間 距 應 保 持 2 3m,并 應 從 上 而 下 挖 掘,嚴禁

84、 偷 巖 取 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6 7)大 型 頂 架 的 搭 設,必 須 根 據 工 程 的 特 點 按 照 規 范、規 定,制 定 施工 方 案 并 驗 算 其 整 體 穩 定 性 及 地 基 承 載 力,同 時 制 定 搭 設 的 安 全 技術 措 施。8)施 工 用 的 其 他 類 型 腳 手 架、臨 時 設 施,必 須 嚴 格 按 有 關 規 范、規程 進 行 搭 設。9)腳 手 架 搭 設 作 業 時,應 按 形 成 基 本 構 架 單 元 的 要 求 逐 排、逐 跨 和逐 步 地 進 行 搭 設,矩 形 結 構 周 邊 腳 手 架 宜 從 其 中 的 一 個 角 部 開 始

85、向兩 個 方 向 延 伸 搭 設,確 保 已 搭 部 分 穩 定。10)架 上 作 業 應 按 規 范 或 設 計 規 定 的 荷 載 使 用,嚴 禁 超 載,架 面 荷載 應 力 求 均 勻 分 布,避 免 荷 載 集 中 于 一 側。11)架 上 作 業 時,不 得 隨 意 拆 除 基 本 結 構 桿 件,因 作 業 需 要 必 須 拆除 某 些 桿 件 時,必 須 取 得 項 目 技 術 負 責 人 的 同 意,并 采 取 可 靠 的 加固 措 施 后 方 可 拆 除。12)支 頂 架、腳 手 架、臨 時 設 施 使 用 前,必 須 按 要 求 進 行 驗 收,驗收 合 作 后 方 可

86、交 付 使 用,進 入 下 一 工 序 施 工。13)綁 扎 基 礎 鋼 筋 時,應 按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規 定 擺 放 鋼 筋 支 架 或 馬 凳架 起 上 部 鋼 筋,不 得 任 意 減 少 支 架 或 馬 凳。操 作 前 應 檢 查 基 坑 土 和支 撐 是 否 牢 固。2、應 急 救 援 措 施當 發 生 坍 塌 事 故 后,搶 救 重 點 是 集 現 場 的 人 力、物 力、設 備 盡快 把 壓 在 人 上 面 的 土 方、構 件 搬 離,受 傷 者 抬 出 來 并 立 即 搶 救。1)如 傷 員 發 生 休 克,應 先 處 理 休 克。處 于 休 克 狀 態 的 傷 員 要

87、 讓 其 安靜、保 暖、平 臥,少 動,并 將 下 肢 抬 高 約 20 度 左 右,盡 快 送 醫 院進 行 搶 救 治 療。遇 呼 吸、心 跳 停 止 者,應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胸 外心 臟 擠 壓。出 現 顱 腦 損 傷,必 須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昏 迷 者 應 平 臥,面 部 轉 向 一 側,以 防 舌 根 下 墜 或 分 泌 物、嘔 吐 物 吸 入,發 生 喉 阻 塞。有 骨 折 者,應 初 步 固 定 后 再 搬 運。遇 有 凹 陷 骨 折,嚴 重 的 顱 骶 骨 及嚴 重 的 腦 損 傷 癥 狀 出 現,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88、等 覆 蓋 傷 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7 用 繃 帶 或 布 條 包 扎 后,及 時 送 往 就 近 有 條 件 的 醫 院 治 療。2)發 現 脊 椎 受 傷 者,創 傷 處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或 清 潔 布 等 覆 蓋 傷 口,用繃 帶 或 布 條 包 扎 后,搬 運 時,將 傷 者 平 臥 放 在 帆 布 擔 架 或 硬 板 上,以 免 受 傷 的 脊 椎 移 位、斷 裂 造 成 截 癱 或 致 死 亡。搶 救 脊 椎 受 傷 者,搬 運 過 程,嚴 禁 只 抬 傷 者 的 兩 肩 與 兩 腿 或 單 肩 脊 運。3)發 現 傷 者 手 足 骨 折,不 要 盲 目 搬 運 傷 者。

89、應 在 骨 折 部 位 用 夾 板 把受 傷 位 置 臨 時 固 定,使 斷 端 不 再 移 位 或 刺 傷 肌 肉、神 經 或 血 管。固定 方 法:以 固 定 骨 折 處 上、下 關 節 為 原 則,可 就 地 取 材,用 木 板、竹 頭 等。無 材 料 的 情 況 下,上 肢 可 固 定 在 身 側,下 肢 與 健 側 下 肢 縛在 一 起。4)遇 有 創 傷 性 出 血 的 傷 員,應 迅 速 包 扎 止 血,使 傷 員 保 持 在 頭 低 腳高 的 臥 位,并 注 意 保 暖。5)動 用 最 快 的 交 通 工 具,及 時 把 傷 者 送 往 鄰 近 醫 院 搶 救,運 送 途 中應 盡 量 減 少 顛 簸。同 時 密 切 注 意 傷 者 的 呼 吸、脈 搏、血 壓 及 傷 口 的情 況。*有 限 公 司*項 目 部年月日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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