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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公司電力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細則(4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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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公司電力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細則(46頁).doc

1、XX甘肅發電有限公司電力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落實“目標管理,節點控制,閉環落實,勇爭第一”的管理思路,建立XX甘肅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甘肅公司)系統電力基建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規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工程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電監會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國XX集團公司電力工程安全檢查與評價管理規定、中國XX集團公司電力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電力基建工

2、程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電力基建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規定,或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環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和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管理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職責分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XX甘肅公司系統火電、水電、風電、熱網工程等基本建設工程(包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第五條 各項目公司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細則,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

3、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都要進行分類分級登記,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等手段,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檢索和臺帳,并按照職責實施監控督辦治理。第六條 隱患排查應全面客觀真實,整改治理工作務求實效。要與日常巡檢、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管理、防洪渡汛、技術監督、標準化達標、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創建等工作相結合,構建隱患識別、評估和防控、治理體系。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甘肅公司職責(一) 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工作部署,組織所屬工程項目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問題,制定并落實改進方案;(二) 建立隱患排查專家隊伍,組織開展隱患審查認定和治理效果評價;(三)

4、 對級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級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四) 按時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五) 監督、指導、考核所屬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八條 項目公司職責(一) 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甘肅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或細則,全面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二) 做好工程項目自查和外部評價的組織工作,分析存在問題,安排并落實好所需費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組織實施;(三) 建立獎懲機制,鼓勵、發動職工及現場參建單位和人員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四) 對各參建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五) 及時上

5、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重大隱患執行即時報告制度。第九條 監理單位職責(一) 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項目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或細則,全面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二) 組織安全機構及人員配置,落實安全監理文件,建立相關制度;(三) 對各參建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及改正,并向項目單位匯報相關情況。第十條 施工單位職責(一) 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項目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或細則,全面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二) 實施安全檢查及隱患

6、排查治理,并將相關情況匯報項目安委會;第三章 分級分類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人身安全隱患、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隱患、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等。第十二條 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級重大隱患和級重大隱患。第十三條 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機械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事故的隱患。(一) 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事故的隱患。2. 施工機械(包括運輸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

7、00萬元以上的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的隱患。3. 由于工程建設質量引起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質量方面的事故隱患。4. 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二) 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事故的隱患。2. 施工機械(包括運輸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的隱患。3. 由于工程建設質量引起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質量方

8、面的事故隱患。4. 安全管理隱患:未按照甘肅公司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并持證上崗。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監察人員數量不足并持證上崗。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中的附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交底、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專家意見組織實施。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中的附錄要求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未辦理施工作業票。施工單位資質、分包隊伍資質不符合規定標準。對評估為重大危險源的未建立臺帳,未建立動態管控機制。5. 其他事故隱患:可

9、能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和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一般和較大等級的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第十四條 一般隱患是指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工程建設質量事故,人身輕傷和其他對社會造成影響事故的隱患,發現后能夠在較短時間內整改排除的隱患。第四章 認定原則第十五條 事故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后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第十六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一) 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后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

10、的按死亡計算。(二) 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第十七條 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隱患的認定(一) 施工機械和工程設備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的機械和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機械和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二) 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三) 機械和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機械和設備設施正常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第十八條 由于工程建設質量引起的安全

11、隱患的認定(一) 由于工程建設質量引起的安全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的工程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建筑結構和設備部分損壞,但導致整體建筑結構無法使用或有關設備無法更換損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個建筑結構和整套設備的損失。(二) 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三) 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建筑結構拆除重建,設備設施正常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一)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

12、XX甘肅公司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二) 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在建設施工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三) 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電力建設項目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標準,“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36分以上的。(四) 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國家、行業和XX甘肅公司有關應急預案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五) 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按照演練計劃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六)

13、 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要求,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七) 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職業健康、消防、環境保護等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八) 特種設備未通過檢驗,是指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登記、通過檢驗合格或超期使用。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隱患的認定(一) 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滅火救援的;(二) 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三) 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四) 在人員密集場

14、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存儲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五)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六) 其他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查認定按照因危險源泄漏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程度認定。第五章 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公司要將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日常、定期、專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一) 日常隱患排查1.項目公司安監人員的日常檢查。2.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日常安全檢查和分析。3.施工承包單位安監人員和施工人員的日常檢查等。(二) 定期隱患排查1.技術監督

15、定期(預防性)檢查、試驗、化驗等。2.重大危險源評估、安全風險評估、安全標準化達標、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創建等。3.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檢、秋檢、防洪度汛等。(三) 專項隱患排查1.結合國家、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或事故等組織開展的專項或專業檢查。2.結合甘肅公司要求和工程項目自身需要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等。(四) 隱患排查治理要求1.隱患排查治理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項目公司要組織項目公司及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照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規程、標準有序進行。日常排查

16、應發動全員參與、認真細致,定期排查應全面系統、專業深入,專項排查應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2.對附表5中列出的施工現場常見事故隱患要經常對照檢查。項目公司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對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細化事故隱患要素和條目,使隱患排查更具操作性和全面性。3.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要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預案、整改時間限期完成整改,而且要保證整改期間的安全。對不能保證安全的,要堅決進行停工整頓,撤除施工人員。第二十三條 根據隱患分級標準,XX甘肅公司對電力工程事故隱患治理實行三級監督管理,其中:級重大隱患上報集團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級重大隱患由XX甘肅公

17、司監督管理;一般隱患由項目公司監督管理。三級責任主體要對隱患治理情況加強過程監控。第二十四條 各級單位要加強隱患的閉環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專題會議,分析安全隱患,制定并落實整改計劃。第二十五條 重大隱患執行審查與掛牌督辦制。(一) 項目公司自評為重大隱患的,應即時向甘肅公司報告。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要同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整改。(二) 甘肅公司對重大隱患應及時組織評審,構成重大隱患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并掛牌督辦,同時報告集團公司。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主要包括:督辦名稱、督辦事項、整改和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

18、、督辦解除程序和方式。第二十六條 甘肅公司將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項目公司,約談項目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根據情況派駐督導組。第二十七條 及時兌現獎懲。對排查評估、及時上報重大隱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應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如上級督查發現重大隱患而未上報的,要給予通報評批,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從嚴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隱患治理及驗收要求。(一) 存在的隱患應盡快組織整改和治理,對于重大隱患應組織專業評估,實行定方案、定時間、定責任人、定資金、定預案,保證資金投入,限期整改落實;(二)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

19、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質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三)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四)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XX甘肅公司;(五)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單位組織內部檢查和驗收,并留存驗收簽字記錄,但最終驗收必須經隱患“發現人”進行確認并簽字;重大隱患的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單位先組織進行內部檢查驗收,后書面通知項目安委會進行驗收,項目安委會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將驗收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第六章 信息報送第二十九條 項目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明確一名專責人員,負責事故隱

20、患的匯總、統計、數據錄入、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向甘肅公司上報信息;第三十條 各項目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每月底將當月新確定的事故隱患、當月完成治理銷號的事故隱患(按附表2、附表3)匯總,于每月2日前報送甘肅公司工程管理部;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日前報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元月2日前報送上年度總結。第三十一條 甘肅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匯總各項目公司信息,每月5日前由甘肅公司向當地電力安全監管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報送上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2、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元月5日前報送上年度總結。第三十二條 重大隱患實行即時報告制度。信息報告按附表1填報;經評估為級且整改

21、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隱患信息報送當地電力安全監管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第三十三條 各項目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在月度安全分析會上報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第七章 督辦機制第三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上級對下級監督,同級間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進行監督的督辦機制。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根據掌握的事故隱患信息情況,定期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通報。第三十六條 甘肅公司對各項目公司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第八章 考 核第三十七條 對發現、舉報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揚獎勵。第三十八條 在年

22、度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經核實后給予表彰獎勵。第三十九條 對瞞報事故隱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誤消除事故隱患并導致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XX甘肅公司將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一般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由各項目公司追究相關部門、人員責任。第十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XX甘肅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表1重大電力基建工程安全隱患信息報告單填報單位(簽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隱患名稱:評估等級:隱患所屬單位: 隱患評估時間: 年 月 日安全第一責任人:電話:整改負責人:電話:隱患現狀:隱患產生的原因:隱患危害程

23、度:防控措施:整改措施:隱患整改計劃:應急預案簡述:備注:信息報告單內容以簡要敘述為主,文字超過本表內容的,可單獨附頁說明。附表2201 年 月電力基建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月報表填報單位: 20 年 月 日類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項目公司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累計落實隱患治理資金應開展項目數實際開展項目數覆蓋率級級排查數量已整改數量整改率排查數量已整改數量整改率排查數量已整改數量整改率(項目)(項目)(%)(項)(項)(%)(項)(項)(%)(項)(項)(%)(萬元)(1)(2)(3)(4)(5)(6)(7)(8)(9)(10)(11)(12)(13)合計1.人身安全隱患2. 施工機械和工程

24、設備設施事故隱患3.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隱患4.安全管理隱患5.其他事故隱患6.上年度累計未整改隱患注:統計數據為每年1月份以來的累計數據。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按要求報送重大電力基建工程安全隱患信息報告單。此表由甘肅公司負責填報審核人:填報人:聯系電話:附表3201 年 月電力基建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明細表填報單位: 20 年 月 日序號隱患名稱類別級別治理措施所需資金計劃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完成情況責任人監督人附表4電力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201年 月)填報單位:序號隱患單位(企業)隱患名稱隱患部位發現時間評估等級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預案整改資金整改完成時限完成情況及時間驗收單位

25、/監督單位銷號情況備注1234567891011單位負責人(簽字): 審核人(簽字): 填表人 :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注:此表使用于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各單位應采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是XX甘肅公司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附表5施工現場常見事故隱患認定標準一、土石方工程(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未編制施工方案或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交底。是3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

26、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等,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按專家意見實施或未交底。是4在靠近道路或人行穿行區域未設明顯警示標志、標識的。5未按照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或未按規定放坡。6基坑周邊未設置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規定標準。7基坑周邊堆土、堆物載荷超過規定。8基坑周邊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水、排水滲透措施。9基坑周邊發現裂縫或變形未采取措施。10基坑邊緣距道路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又未采取安全支護措施的。11超過

27、5米的深基坑未委托第三方進行安全檢測的。12降水井上口或周邊未采取保護措施。13施工人員安全作業面寬度不符合標準要求。14基坑上下未設施工人員專用通道。15上下作業未進行有效隔離;夜間施工照明不足。16基坑開挖前未對地下障礙物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17爆破作業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是18爆破作業未設置安全警戒區域或警戒區域不符合規定標準,警戒區不設警戒人員。是二、地下洞室開挖(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開工前,項目公司、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未向施工單位移交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是2開工前,監理單位未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28、3施工單位未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報監理單位批準便開工。4開工前,未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5施工中,未認真執行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6地下工程勘探時,未調查測定有害氣體、瓦斯和高地溫等情況。7隧洞洞挖開始前,洞口邊坡明挖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完畢并做好邊坡支護。8高大洞室的擴大開挖每層開挖高度超過8m9開挖過程中,對出現的異常地質情況未記錄、未報告、未及時采取措施。10地下工程施工照明不足。11未按要求及時做好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是12施工單位未及時對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進行預測、預報工作。是13洞內地面積水,兩側未設排水溝或排水溝堵塞不暢,排水設施不能滿足現場

29、要求。14施工用風、水、電管線未按要求沿洞壁固定牢固。15大型地下洞室或者特殊地質洞段,未進行施工期安全監測或監測措施不到位。是三、高邊坡施工(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施工前,監理單位未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2施工前,施工單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報監理單位批準。3施工前,未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4施工中,未認真執行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5開工前,未按要求處理邊坡危石和不穩定體,并在作業面上方設置防護設施。是6設計開口線外未按要求設置截水溝(排水溝),或截水溝(排水溝)堵塞不通。7未按設計要求和規定

30、放坡。是8坡面未按要求布置邊坡排水孔,或排水孔堵塞。9陡坡邊沿高處作業時,未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未設置夜間示警紅燈。10高邊坡下部的作業面上側未按要求設置防止滾動物的擋墻或積石槽。11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時進行多層交叉作業時,未按要求設置隔離防護棚。是12每梯段開挖完成后,未按要求進行安全處理,便開挖下一梯段邊坡。是13未按要求定期進行邊坡穩定監測14夜間施工未按要求設置高效能的照明設備15開挖過程中,對出現的異常地質情況未記錄、未報告、未及時采取措施。是四、水電防汛防災(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未按要求建立本企業防汛組織機構(包括防汛領導小組、

31、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是2未按要求制定防汛規章制度是3工程相關區域(包括樞紐建筑、營地、加工廠、倉庫、渣場等)未開展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安全風險預評估。4設計單位未按要求提出年度防洪度汛技術要求(包括度汛標準和形象面貌要求)。是5項目公司未編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和應急預案是6施工單位未編制度度防洪度汛措施和應急預案是7防汛和搶險的物資準備不足是8未能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9未開展防洪度汛應急預案專項培訓和演練,未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是10各度汛項目(如大壩、廠房、圍堰、隧洞進出口、擋水泄洪設施等)在規定時間點未達

32、到防汛形象進度要求是11存(棄)渣場、料場和高邊坡、路邊坡防護和排水未符合相關要求。12汛期各單位未認真執行值班和巡視制度13設計院未提交初期蓄水及水庫運行調度方案(僅限水庫下閘蓄水年度)五、高空作業及交叉作業(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未編制高空作業安全技術措施。2煙囪、冷卻塔、鍋爐鋼架、風電主機安裝等特殊高空作業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或未進行專家論證。是3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確。4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未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就投入使用。5參加高空作業人員未進行身體體檢;或有

33、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職業禁忌癥人員;飲酒后參加高空作業。6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未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就上崗。7參加高空作業人員不佩戴安全帶,或安全帶低掛,或懸掛位置強度不符合要求。8樓面、屋面、陽臺、挑臺、電梯口、樓梯口、樓梯段、門口、窗口等臨邊部位,以及平面大型孔洞、墻面孔洞未設置安全防護欄桿。是9高空走道、上人馬道、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周邊未設安全防護欄桿是10混凝土大壩、土石壩等壩邊沿未設置安全防護欄桿。是11安全防護欄桿的材料強度、高度不符合標準,防護欄桿未用防護網全封閉或未設置18cm高踢腳板。12短邊小于25cm的平面孔洞、樁孔口、井口

34、、溝道等未按規定設置蓋版,或蓋板材料不符合要求、強度不夠、固定不牢固是13鋼筋綁扎、模板支設、混凝土澆筑、墻體砌筑,管道安裝、設備安裝、保溫,建筑裝飾、裝修等懸空作業不設操作平臺,站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鋼筋骨架、模板、管道、設備、墻體等設施上作業。是14高空作業下方凈空超過3米不設置水平安全網或安全網張掛不符合標準。15安全網為“三無產品”,或未進行進場監測檢驗。是16在沒設置安全防護欄干或未設置安全水平附繩的梁面行走。是17鋼架安裝、預制件安裝節點處作業平臺或吊蘭不符合標準要求18高空作業上下未設步道或爬梯,不走人行馬道或沿爬梯上下,而是攀附鋼筋骨架、模板支撐、腳手架上下。19高空作業著裝或

35、佩戴防護用品不符合規定要求,穿拖鞋、涼鞋等非防滑鞋參加作業。20上下交叉作業未編制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隔離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標準。是21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作業時,沒有設置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在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站人和行走。22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沒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采用上下投擲;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23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沒執行工作票制度、沒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進行交底,運行單位沒有派人監護或設其他監護人。是24在未征得原搭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任意拆除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

36、措施,作業完畢后也沒能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是25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使用金屬線,而未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26高處作業地點、各層操作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未隨用隨吊。27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28進入電梯口、貨梯口、上人斜道口的地面未設置安全防護通道。29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危及人身安全時,沒有及時采取解決措施的情況下繼續作業。是3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沒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沒有及時清除作業面上的水、冰、霜、雪等;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未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

37、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未立即修理完善;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仍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31煙囪、冷卻塔、鍋爐鋼架吊裝、風機吊裝、塔筒吊裝等特殊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未按規定標準設圍欄及“嚴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險區內有人員逗留或通行。32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未能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33獨立的操作平臺面積超過10m2或高度超過5m。六、水上作業(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施工前,監理單位未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2施工前,施工單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報監理單位批準。是3施工前,水上作業人員未經過專

38、業技術培訓、安全教訓、安全技術交底。是4施工中,施工單位未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5未按要求組建水上救護組織是6未能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7各施工作業點未按要求配備相應的救生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繩等救生設備。8水上施工作業人員未按要求穿救生衣。9水上工作平臺四周未按要求設攔桿或安全網。10夜間施工燈光照明不滿足要求。11水上作業時未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現場監護。12未按要求設置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13雨雪天氣水上平臺作業,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14水上作業開工前,未

39、按規定設置交通信號燈。15水上部分圍堰拆除時,未按要求設置交通和警告標志。16參與施工的各種船舶未符合安全要求,未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未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17違章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維修保養設備。七、腳手架及模板工程(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等,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結構設計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是2搭設高度超過50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

40、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未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按專家論證意見組織實施。是3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結構設計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是4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

41、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工程,未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按專家論證意見組織實施。是5各類腳手架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就搭設,搭設完成未進行監測、檢查驗收就投入使用。是6各類模板支撐系統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就搭設,搭設完成未進行檢查、監測、驗收就投入使用。是7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扣件、腳手板、安全網等材料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腳手架(外電防護除外)、鋼管懸挑式腳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設模板支撐系統。是9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

42、剪刀撐、安全網等缺失嚴重,連墻件構造和數量嚴重違規,立桿基礎下沉,直接影響腳手架整體穩定。是10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嚴重影響模板整體安全穩定性。11立桿基礎未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實,并設排水設施,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基礎墊板及立桿底座的。是12搭設高度超過24m 的雙排腳手架未采用剛性連墻件或與建筑物進行可靠連接的是13作業層臨邊處未在1.2m 和0.6m 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桿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擋腳板14架體作業層腳手板未滿鋪,或在下方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和在以下每隔10m 采用安全平網封閉的。15采用綱木腳手桿件混搭腳手架16腳

43、手架外側未用密目防護網封閉或封閉不嚴、固定不嚴、出現破損未及時更歡或修補的17上人斜體、爬梯固定不牢固,或用小型塊體墊高。18將腳手架搭在不穩定的管道或設備上19上人馬道或斜道兩側未用密布防護網封閉或封閉不嚴、固定不嚴、出現破損未及時更歡或修補的20未對腳手架基礎進行經常檢查、或雨雪過后進行檢查,腳手家立桿根部懸空的。21砌筑、裝修采用單排腳手家的22任意拆除腳手架纜風繩或拋撐的是23一般腳手架立桿、水平桿、橫桿、剪刀撐、斜撐、拋撐的最大間距超過規范標準的24一般腳手架的使用荷載超過270kg/m2的25承重式鋼管腳手架立桿接頭采用旋轉扣件進行搭接聯結的26腳手板下支撐橫管間距出超過規定標準的

44、,或腳手板與橫桿綁扎不牢固或有探頭板的。27腳手架上有飛板未及時清走的。28腳手架上長時間存放未綁扎牢固的物料的29腳手架發生變形,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加固處理。是30未經計算、未經審批將腳手架作為拖拉的錨固點。31拆除腳手架時,不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或先拆除與墻體的連接件及支撐,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32拆除腳手架時,未設置警戒區域或設專人看護警戒。33煙囪、冷卻塔等大型工具式模板系統最終拆除、大型高聳腳手架拆除安全管理人員未進行旁站監督、監理。是八、吊裝機械及其他機械作業(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

45、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未編制專向安全施工方案或未交底就施工。是2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審查意見事實。是3委托沒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和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是4未按要求對塔式起重機、門架式、橋式起重機、龍門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電動葫蘆等起重機械以及整體提升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等設施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是5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作業人

46、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是6使用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未經專業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未按規定做好復檢檢測。是7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出現非正常結構變形及裂縫,嚴重影響設備安全使用。是8汽車式起重機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程限位器、回轉制動等安全裝置失效或被拆除。是9塔式起重機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轉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失效或被拆除。是10塔式起重機超過獨立安裝高度或頂部高度超規范是11塔式起重機吊臂在旋轉范圍內與周圍建(構)筑物、其

47、它機械設備、設施發生碰撞。12塔式起重機垂直度偏差超過規定標準。13施工升降機上下限位、極限限位等各類安全限位裝置缺失或失效。是14施工升降機防墜器未按規定委托年檢,或年檢不合格。15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導軌架、附墻架等重要部位使用的連接螺栓強度低于8.8級規定要求。是16施工升降機頂部高度超過9M未及時安裝附墻架。是17起重機械位在明顯位置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18塔式起重機、門座式、門架式、龍門吊等高架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設有可靠的避雷裝置,軌道未按照規定要求接地。19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20井架式、門架式式、扒桿式起吊

48、設備纜風繩、地錨設置不符合規定,或距汽車通道太近、或跨越通道高度不足,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是2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時,未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技術負責人未在場指導,或未設專職監護人員。是22起重機操作人員違反“十不吊”規定。23輪胎式汽車吊負載行走。24軌道式吊裝機械未按照規定設置車擋。25起重機軌道基礎不均勻沉降,發生扭曲變形,未及時處理。是26起重機軌道坡度太大,超過規范規定標準。27未按照規程規定,定期對吊裝機

49、械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監測,帶病工作。28卷揚機剎車失靈、變速箱齒輪損壞,重量限制器失效等。是29井架、門式、橋式起重設備未按照規定的順序,拆除纜風繩。30吊物下站人或有人施工、穿行。31吊裝散物捆綁不牢靠或未用專用箱籠吊裝。32鋼絲繩破損,未及時更換。33吊裝索具、模具未經驗算,強度不滿足。34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位于起重機的側面、吊物離地面高度超過50cm、吊物重量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三分之二。35吊車運行作業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吊物長時間停留在空中,或貨物未固定仍處在吊物狀態就下班離開。36在帶有壓力的容器和管道、運行中的轉動機械及帶電設備上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

50、37對懸掛在起重機吊鉤上的工件和設備等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38汽車駕駛員無駕駛證。39車輛破損,各種機構、電路、油路不能正常工作;方向操作、剎車制動系統失靈、帶病作業。是40車輛超載或超速運行;自動翻斗車斗起升后未放下,長距離行走。41人與散裝貨物混載。42運送土方、沙石的車輛裝載高度超規定標準。43轉動機械轉動和傳動外露部位未裝設防護網罩,或缺失破損未及時修復。44翻斗車斗內站人。45車輛上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設置在明顯、方便的位置。九、受限空間及封閉空間作業(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下坑井、隧道、深溝、閥門井、檢查井、窨井、封閉容器等工作前

51、,未先檢查其內是否積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氣體,未采取排風、通風等措施,在確認可靠后,就進入作業或未設專人監護,下班時或作業結束后不及時清點人數。是2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作業,未設除塵、通風或凈化裝置、并配備足夠的勞動保護用品。3未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無人監護,在靠近有轉動設施的狹小空間進行作業。4在金屬容器及坑井內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時,金屬容器沒有采取可靠接地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井內;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不符合規程規定。5在金屬容器內作業時,未設通風裝置或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內部溫度超過40;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作業。是6在

52、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入口處未設專人監護、并在監護人伸手可及處設二次回路的切斷開關;作業人員未系安全繩、并將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監護人勾掛住。是7作業人員將漏氣的焊炬、割炬和橡膠軟管帶入容器內;焊炬、割炬在容器內點火;在作業間歇或作業完畢后,未及時將氣焊、氣割工具拉出容器。是十、防火防爆(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未設置獨立電源的消防網;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不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室外消防栓、滅火器材密集程度和數量不滿足規程要求。2消防設施未按規定設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消防水不暢通、滅火器

53、失效;任意移動或遮蓋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挪作他用。3易燃、易爆物品未設專用庫房保管,庫房建筑材料防火等級不達標;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4爆炸品庫房搭建在電力線路通過的下方。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使用的照明、閘箱、線路等非防暴型,不符合規程規定;爆炸品庫房裝有電器照明燈具;金屬設備未接地。是6電焊、氣割作業開始前,未對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并設專人監護。7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結束后,不及時清理場地、消除焊件余熱、切斷電源,不仔細檢查工作場所周圍及防護設施、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才離

54、開。8站在油桶、油漆桶、裝有氧氣、乙炔瓶的籠箱等易燃的物品上進行作業。是9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未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在此區域吸煙。10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未辦理動火工作票、并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相應措施,作業無專人監護。是11存放炸藥、雷管未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并指派專人負責保管,領、退料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格。是12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未按照規定設置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向外開啟。13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不滿足防火規范的規

55、定。14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沒有相應的防火措施。15揮發性的易燃材料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16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17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在容器的封頭部位站人。是18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在炎熱季未采取降溫措施的情況下露天存放。19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未設有防止觸電、爆炸和防止金屬飛濺引起火災的措施。20在焊接、切割地點周圍5m的范圍內,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可靠的隔離或防護措施。是21在規定的禁火區內或在已貯油的油區

56、內、在充氫設備運行區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未辦理工作票,無專人監護,不執行該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是22從事焊縫、切割與熱處理的人員未經專業安全技術教育、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上崗作業。23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專用護目鏡、工作服、絕緣鞋、皮手套等符合專用防護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24焊接、切割與熱處理的作業場,未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氣體、粉塵和煙霧等。25氣瓶存放在通風不好的場所,夏季沒有防日光曝曬措施;氧氣、液化石油氣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境溫度高于60;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境溫度高于40;瓶閥凍結時用火烤;將氣瓶靠近熱源放置;將氣瓶與帶電物體接

57、觸;乙炔氣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是26氧氣瓶、乙炔瓶堆放在一起或混放在一起進行吊裝、或兩者安放距離不足10米;氣瓶(特別是乙炔氣瓶)使用時不直立、臥放放置或未設防止傾倒的措施;氣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27隨身攜帶電焊導線、氣焊軟管登高或從高處跨越。28氣焊、氣割作業完畢后,供氣閥門未關閉嚴密,只卸下焊(割)炬,將輸氣膠管彎折便離開作業場所,或將未從供氣閥上卸下的輸氣膠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內。29輸氣膠管漏氣或老化未及時更換。30冬季施工的保溫材料采用塑料棉毯、未經防火處理的草簾等非易燃材料。是31設備、管道保溫、墻體保溫材料等達不到防火標

58、準要求。32現場消防通道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被挖斷,或被其他原因阻斷,或被設備、材料、車輛占用。33樓梯、臨時上人斜道、高空走道未經批準被割斷或被阻斷。34水電工程用乙二胺制冷設備系統未建獨立防護設施;未建立安全管理使用制度。是35制冷設備系統未經檢查、檢測、驗收就投入使用。是36制冷系統管道及閥門材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有泄漏未及時更換、處理。是37設備系統、管道、閥門系統未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38油區、氫站、氨區、輸煤系統、燃氣站等重點防火、防爆區域,在消防設施不完善或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投入使用。是39生產、生活、辦公區域消防設施不完善或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十一、施工用電(可直接認定為重大

59、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低壓架空線路采用絕緣線時,架設高度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架設高度低于5m;其他情況下的架設高度不滿足工作規程的要求;低壓架空線路絕緣面破損或老化嚴重,未及時處理;采用鋁或銅絞線時,導線截面積小于16mm2。2開關柜或配電箱采用一般的木板拼接,或直接定在木板上,不堅固,不具備防火、防雨的功能;連接導線剝頭過長、壓接不牢固,盤面操作部位有帶電體明露。3現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低洼,被水淹或土埋,開關柜或配電箱附近堆放雜物。4現場直埋電纜埋深小于0.7m或直接鋪設在地面上;電纜沿構筑物架空敷設時,其高度低于2m;電

60、纜接頭處未采取防水和防止觸電的措施。5幾種線路同桿架設時,違反規定,低壓線位于高壓線上方,弱電線位于電力線上方,線間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通信、廣播等弱電線路與電力線路同桿架設時,弱電線路未按規定懸掛在鋼線上,懸掛點的間距大于1m,鋼線應接地未接地。6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大于5m時,未采用便攜式電源箱或卷線軸,導線未用橡膠軟電纜。7非電工拆、裝施工用電設施。8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未設防護措施。9配電箱內未裝設漏電保護器,未做到一機一閘一保,一個開關上掛接多臺用電設備。是10房間內私拉、亂接線路和設施,未經批準使用電爐子或冬天采用碘鎢燈取暖。11用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單相插座未標明電壓等級。

61、12將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13不帶戴絕緣手套或使用絕緣工具,手動操作開啟式空氣開關、閘刀開關及管形熔斷器。14將電源線路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或架設在腳手架上。15工棚內的照明線未固定在絕緣子上,直接綁扎在鋼屋架上,距建筑物的墻面或頂棚距離小于2.5cm;穿墻時未套絕緣套管;管、槽內的電線有接頭。16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倉庫內未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開關裝在室內;在散發大量蒸汽、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未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17違反行燈使用規定,用220 V的照明燈作為行燈;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及管道內的行燈電壓超過12V。18接引至電氣設備的工作

62、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嚴禁接任何開關或熔斷器。19接引至移動式和手提式電動機具的保護零線必須用軟銅絞線,其截面積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20地線及零線的連接不緊密、不牢靠,采用簡單纏繞。同一系統中的電氣設備,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護。21采用接零保護的單相220V電氣設備,利用設備自身的工作零線兼作保護零線,未設單獨的保護零線。22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而未設;軌道較長時,沒按規定每隔20m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大于4。23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屬井字架、鋼腳手架、機具、煙囪及水塔等未設置防雷設施;避雷針的接地電阻大

63、于10。24露天裝設的電焊機設置在潮濕的場所未設防護棚遮蔽,裝設地點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便準。25電焊機裸露的導電部位和轉動部分缺失防護罩。26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大于3m未架高布設,放在地面上。27電焊機的外殼未進行可靠接地,多臺電焊機串聯接地。28在狹小或潮濕地點施焊時,未采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29焊鉗及二次線的絕緣被破壞、導體裸露,或將電纜外皮、軌道、管道、鋼筋骨架、鋼結構、腳手架或其他金屬物品等作為電焊的二次線。30將電焊導線靠近熱源、接觸鋼絲繩、轉動機械或將其搭設在氧氣瓶、乙炔瓶上;電焊機二次線直接通過道路路面。31倒換電焊機接頭、轉移作業地點、發生故障或電焊工

64、離開作業場所時,未切斷電源。32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利用金屬管道、構筑物的金屬構架及電氣線路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線或接零線用。是33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未加鎖、未設警告標志,未設置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34外電線路架設未遵守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當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時,必須采取絕緣隔離防護措施,并應懸掛明顯警示標志的要求。35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進行施工、建造臨時設施或堆放材料物品。是36臨時炸藥庫、油庫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區域的電線未能滿足:應采用沒有接頭的電線,嚴禁把架空明線直接引進庫房,庫內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絲等易發生火花的電氣元件,庫內照

65、明應用防爆燈等的規范要求。是37電氣試驗時,未遵守不應將易燃物和其他物品堆放在干燥室內的要求。38采取的防護設施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不堅固、穩定。39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 接零保護系統。是40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未遵守不得同時采用兩種保護系統的要求。41保護零線接線方式未遵守應由工作接地線、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零線處引出,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的要求。42保護零線未遵守應單獨敷設,線路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的要求。43TN系統的保護零線接線未遵守應在總配電箱處、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

66、的要求。44工作接地電阻未能滿足電阻不得大于4,重復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的要求。45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電動工具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安裝在線路桿、塔上的電容器、開關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與支架,未按規范要求保護接零。46配電屏、控制屏、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靠近帶電體的金屬圍攔和門,以及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未按規范要求保護接零。47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鋼索、起重機的軌道、滑模的操作平臺等未按規范要求保護接零。48利用大地做相線或零線。49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電阻不符合規程規范要求。50施工現場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腳手架未按規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

67、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未能滿足不得大于30的要求。51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保護零線接線未遵守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的要求。52配電線路未滿足應設短路、過載保護,導線截面應滿足線路負荷電流的要求。53配電線路的設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檔距、與鄰近線路或固定物的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54電纜接頭未滿足牢固可靠,必須絕緣包扎,保證絕緣強度,不應承受拉力,嚴禁采用塑料薄膜、紙張、布料等可燃物包裹的要求。55配電線路電纜敷設未遵守應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設并應符合規范要求,嚴禁沿地面明設或沿腳手架、樹木等敷設的要求。56配電線路室內非埋地明敷主干線距地面高度小于2.5m。57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未遵守應采用三級配

68、電、二級漏電保護系統,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的要求。是58配電箱與開關箱體結構、箱內電器設置及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59配電箱接線未遵守必須分設工作零線端子板和保護零線端子板,保護零線、工作零線必須通過各自的端子板連接的要求。是60總配電箱與開關箱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不夠靈敏可靠。61配電箱與開關箱體安裝位置、高度及周邊通道不符合規范要求。62配電室備用發電機組未與外電線路進行聯鎖。63配電室未設置警示標志、工地供電平面圖和系統圖。64配電室、配電裝置的布設不符合規范要求。65配電裝置中的儀表、電器元件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66配電室未采取防止風雨和小動物侵入的措施。6

69、7施工現場照明用電與動力用電混設。68特殊場所和手持照明燈未采用安全電壓供電。69施工現場照明變壓器未采用雙繞組安全隔離變壓器。70施工現場燈具金屬外殼未接保護零線。71施工現場燈具與地面、易燃物間的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72照明線路和安全電壓線路的架設不符合規范要求。73施工現場未按規范要求配備應急照明。7440kW以上電動機,進行試運轉時,未遵守應配有測量儀表和保護裝置,一個電源開關不得同時試驗兩臺以上的電氣設備的要求。75電氣設備試驗時未遵守應采取接地保護措施,電氣耐壓作業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設專人監護的要求。76電氣設備或器具試驗時,未遵守周邊應設置圍欄,并掛上“高壓危險!止步!”等

70、警示標志的要求。77耐壓結束,未遵守斷開試驗電源后,必須先對地放電,然后方能拆除接線的要求。78準備試驗的電氣設備,未遵守應先用搖表測量絕緣電阻,絕緣電阻不合格的嚴禁試驗的要求。79作業人員未遵守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嚴禁非電工及無證人員從事電氣作業的要求。80電氣作業人員未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81進行電氣維護作業時,未遵守應首先拉開上一級刀閘開關,取走熔斷器,掛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的警示標志,并留人監護的要求。是82維修作業時,未遵守應有兩人一起參加,其中一人操作,另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的要求。是83電氣維修作業時不能正確使用工具十二、職業

71、健康與環境保護(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鉆孔未采取濕式作業或采取干式捕塵措施,打干鉆。2地下洞室施工未按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施,確保洞內粉塵、煙塵、廢氣及時排出。3在產生粉塵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應佩戴未佩帶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4生產作業場所有毒物質在空氣中的允許濃度及限值超過允許值規定。5生活、生產廢水超標排放。6鍋爐酸洗、堿洗廢水未經處理排放。7有毒化學藥品運輸、保管、使用不符合規范規定,保管、使用場地未懸掛警告、警示標志、標識。8放射源管理、使用不符合規范規定。十三、質量安全(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

72、或標準認定1煙囪、筒倉、汽輪基座等厚大基礎地板上層鋼筋支撐強度不足或支撐不牢固;高大柱子鋼筋、墻板鋼筋臨時支撐不牢固。2現澆混凝土梁板在未達到強度要求時,拆除支撐系統。3在梁板結構面上堆放貨物的重量超過設計或規范允許值。4煙囪、冷卻塔筒壁翻模施工、大模板施工以及其他混凝土模板自承重系統中,在下層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要求時,支設上層模板支撐系統或澆筑混凝土。是5混凝土雨篷、挑臺等旋臂板結構,上層主筋被踩塌、下移或綁扎錯誤。是6屋架、網架、鋼梁等鋼結構焊縫高度、長度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或錯使焊條、或焊縫內部存在較大的氣孔、夾渣、裂縫等缺陷。是7采用螺栓連接的鋼結構接頭,螺栓未穿滿、未擰緊。8高壓管道

73、、閥門材質不符合設計標準,采用假冒偽劣產品。是9脫銷乙二胺系統采用的管道、閥門、接頭等材料,不符合設計或安全規范標準,或采用假冒偽劣產品。是10試運中的高溫管道、閥門、設備未進行保溫、未掛警示牌、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11管道、壓力容器、鋼結構等結構件焊縫未按照規范規定方法進行檢驗檢測,或經檢驗發現缺陷未及時處理。12回填土工藝、質量不符合設計合規范要求,基礎下沉。13水壩、灰壩填筑材料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未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變形超過允許值。是14墻體一次性連續砌筑高度超過規范最大允許值。十四、安全管理隱患(可直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認定”列注明“是”)序號認定依據或標準認定1項目公司未按

74、照集團公司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并持證上崗。是2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監察人員數量不足并持證上崗。是3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監理工程師。4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5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要求,“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 36 分以上的。6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中的附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交底。是7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

75、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中的附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專家意見組織實施。是8按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中的附錄: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未辦理施工作業票。是9未能按照XX甘肅公司基建危急事件管理規定,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10未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或應急演練未開展,或應急演練雖已開展,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11未按照規定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12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或未按照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未遵循先培訓后上崗制度。13未按照XX甘肅公司規定,對分包隊伍資質進行嚴格審查。14施工單位資質、分包隊伍資質不符合規定標準。是15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16安全技術交底未能履行全員簽字手續。17煙囪、冷卻塔、多層混凝土框架、鍋爐吊裝、大洞室開挖、隧道開挖、高邊坡開挖支護等長時間的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未能按照規定進行重復安全技術交底。18班前會的三交,流于形式,缺乏針對性,會議記錄胡編亂造。19對評估為重大危險源的未建立臺帳,未建立動態管控機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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