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寧夏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全區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工程質量監督導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參建單位在開展建筑施工過程中,必須堅持“質量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工
2、程施工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行為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并將現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和文明施工環境的創建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第四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委托寧夏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具體實施。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委托各市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委托具體實施的機構以下統一簡稱監督機構。第五條 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有關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住建廳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定的宣貫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對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主體單位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督以及施工現場質量安全違章操作行為的糾
3、正,并對監督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資料的收集、各類備案手續的辦理以及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協調工作。第六條 各監督機構對全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注冊、安全報監、施工許可證申領、重大危險源監管(備案、驗收、專家論證等)、起重機械監管(備案、告知和使用登記)等事項的辦理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回復和投訴處理,均實行網上受理(網址:)。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和安全生產報監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工程開工前10個工作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監督機構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和施工安全報監手續。一、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建設單位在
4、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注冊時,應向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1、工程項目規劃許可證;2、建設項目法人及有關管理人員資格證明;3、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4、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地質勘察報告;5、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工程監理合同及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各專業監理人員明細表,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6、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項目施工負責人資格證、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保證工程質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文件;7、外埠施工或安裝企業進寧備案登記證書;8、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中標通知書;9、其它有關文件資料;二
5、、安全生產報監施工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1、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2、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3、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專項費用計劃。4、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安全方案、措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5、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6、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培訓證書)。7、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拆除工程安全
6、報監應提交下列資料1、拆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5、其他應提交的材料。第八條 監督機構在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齊全的文件資料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和安全報監手續。第九條 建設單位持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申請表和安全報監手續證明到工程所在地監督機構申領施工許可證。監督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及時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向相關單位告知原因。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方式第十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的監
7、督,以監督小組方式進行,實行項目監督組長負責制,具體承擔某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任務。每個監督小組應配備不少于2名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參與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小組成員針對監督結果應共同簽字確認(法定兩名,3名全區能否實現?)。第十一條 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小組在接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任務后,應立即召集監督小組成員熟悉本工程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依據工程的特點、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案。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在編制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方案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涉及結構安全的
8、重要部位和工序以及重大危險源、設施設備和重點安全防護作業點,在監督方案中明確監督的重點、抽檢的項目、測試的內容及監督的頻次,并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有關單位。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接到監督機構質量安全監督方案后,依據監督方案內容,結合本工程施工進度,及時通知監督小組接受質量安全監督。第十四條 監督小組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應以“監督工作方案”為指導,認真填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記錄,并對監督發現的問題督促責任單位整改落實,將責任單位提交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存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并對監督發現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四章 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9、監督機構應對工程項目參建各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督促各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認真落實本單位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以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一、建設單位(一)是否已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注冊;是否組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否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否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為;(三)是否對原設計有重大修改和變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審和執行情況;(四)是否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建設規模要求委托監理。對未委托監理自行管理的工程,其管理人員資格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五)是否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
10、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降低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行為。(七)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是否按照相關程序及時上報質量驗收申請,按法定時間辦理竣工備案;(八)是否及時足額支付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九)是否建立組織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行有效管理;(十)其他有關規定。二、施工單位(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
11、理制度和保證體系,并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可靠運轉;(二)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是否與工程項目實際管理相一致,配備及上崗情況是否滿足工程施工需求;(三)施工總承包對分包單位質量安全行為的管理情況;(四)是否建立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培訓和交底制度;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及時對相關人員組織培訓和交底;(五)施工現場施工質量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六)各類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的具體實施情況;(七)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和質量安全驗收資料的收集情況;(八)是否按照規定對組織對工
12、程開展階段性安全生產管理驗評工作;(九)是否按照制度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職責,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消除;是否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處理;(十)是否組織對現行質量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宣貫。三、監理單位(一)是否建立工程項目監理制度,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二)監理資質及人員是否與中標承諾一致;是否存在非法轉讓監理業務;(三)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四)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確定及監理措施)的編制,內容及執行情況;(五)是否按監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旁站、巡視、平行檢驗;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是否全過程旁站監理;監理
13、記錄、監理資料是否齊全、真實;(六)是否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有效監理,并對監理出的質量安全隱患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并監理復查整改情況;(七)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參與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評估報告情況;(八)有關質量安全過程管理的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四、勘察、設計單位(一)承攬的工程設計任務是否與資質相一致;(二)是否有轉包和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情況;(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需要;(四)是否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進行注明,并在施工作業前提供指導
14、意見和技術交底;(五)在勘察設計文件中,相關主要人員簽字蓋章是否齊全;(六)是否及時參加工程質量問題及勘察事故的處理。(七)是否及時參加工程地基驗槽、樁基、基礎、主體施工質量及竣工驗收,并及時出示勘察、設計檢查報告;(八)是否及時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 (九)其他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五、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一)是否超越核準的資質類別及業務范圍外承接任務;(二)檢測業務基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三)檢測內容和方法的規范性情況;(四)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情況; (五) 對不合格檢測報告及時向監督機構的上報情況。六、施工圖審查機構(一)是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在其資質
15、范圍開展施工圖審查活動;(二)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三)是否存在錯審、漏審現象;(四)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審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是否按規定出具施工圖審查報告。 第五章 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采取抽查施工作業面、關鍵部位、設施及工序的方式,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工程實體監督抽查的工作內容有:(以下建議依據住建部5號令來定)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二、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三、抽查結構混凝土
16、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重復,刪)四、依靠必要的檢測手段,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實際質量檢查情況制定抽測方案,進行隨機抽檢。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應根據不同施工部位、不同施工階段進行重點抽檢,各部位抽檢的內容有:一、房屋工程地基及基礎工程(一)質量保證資料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二)抽查基礎砌體、砼和防水等施工質量情況;(三)地基基礎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四)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二、房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一)質量保證資料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二)砼構件、鋼結構構件等制作和安裝質量情況;(三)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體、
17、砼、鋼筋等施工質量抽查檢測情況;(四)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三、裝飾裝修、安裝、環境檢測和使用功能:(一)幕墻工程、外墻粘(掛)飾面工程、大型燈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重點部位的施工質量;(二)安裝工程的檢測及試運行記錄; (三)環境檢測報告及使用功能檢測記錄報告;(四)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資料;(五)工程的觀感質量;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復檢報告;(二)地基、基礎、關鍵部位(工序)的隱蔽驗收記錄,質量評定資料;(三)施工現場試驗資料及抽查見證取樣試驗資料; (四)施工現場實體質量。五、監督抽測項目:(
18、一)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和施工試驗按不低于5%的數量進行抽樣檢測;(二)對砌體工程抽測的項目主要包括基礎和主體結構中的砌筑砂漿強度,砌塊(粘土磚)強度,砌體強度和標高尺寸外觀等;(三)對砼工程主要包括基礎和主體結構中的砼強度,進場商品砼坍落度,受力鋼筋規格、數量、位置及鋼筋砼保護層厚度、砼構件標高尺寸外觀等;(四)對鋼結構工程主要包括基礎和主體工程中的鋼結構焊工資格、焊縫檢驗、螺栓初擰和終擰及鋼結構構件的標高尺寸外觀等;(五)建筑工程室內環境和使用功能;(六)對市政橋梁及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混凝土強度、鋼筋數量、保護層厚度及道路工程的路面結構層的厚度、壓實度、強度按一定比例進行
19、抽樣檢測;(七)對道路工程的彎沉、污水工程的閉水試驗、壓力管道的強度和氣密性試驗;對電氣工程接地電阻、絕緣電阻的使用功能按不少于5%進行抽樣檢測;(八)對抽測結果不符合標準或設計要求的,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向監督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六、驗收監督項目:(一)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報告;(二)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三)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涉及工程重點部位的檢測報告,及監督抽查檢測資料;(四)給排水、燃氣管道、采暖、電氣電梯、通風空調工程重要部位及使用功能的測試檢驗記錄;(五)道路、橋梁、排水管渠工程的檢驗及外觀質量;(六)施工單位出具的
20、工程竣工報告,包括結構安全、室內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抽樣檢測資料等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施工過程中質量問題整改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等。第六章 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項目建造師是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施工過程中應對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生產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足額配備專
21、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開展建筑生產活動過程中,必須保證使用的各類安全防護用品、設備及搭設的安全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規范及安全使用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所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前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尚應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施工前7個工作日內上報監督機構,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專家論證后的意見實施。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防火和危險品保
22、管使用制度,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并保持其良好的備用狀態。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存在危險的區域應當懸掛警戒標志,警戒標志應與存在的危險類別相對應。夜間施工作業時,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照明,必要時設置紅燈示警。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必須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從事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及時足額支付保險費用。第二十六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部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監督機構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書,并按程序組織事故內部調查、分析、處理,并追究其有關人員責任。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應
23、急救援措施,并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工程開工時及時上報監督機構備案,并在施工過程中定期組織演練。第二十八條 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小組,按照“監督工作方案”中規定的監督內容和監督頻次,做好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工作,并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組織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開展階段驗評工作。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驗評階段劃分:第一階段:開工前準階段第二階段:工程主體施工階段第三階段:主體封頂二次結構階段(市政工程按施工工期均分三個階段進行)二、安全管理階段驗評活動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作出安全生產評估合格后,報監督機構進行核查。三個階段的檢查平均分為該工程的實際安全
24、管理評價得分,分為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85分)、優良(85分以上)三個評定結果,并對企業誠信計分。三、對未組織安全驗評或驗評不合格的項目,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并責令建設單位暫停安措費的支付,直至合格為止。四、安全管理階段驗評分值為不合格工程,該工程不得評選本年度區、市級優質工程。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根據不同季節、不同施工階段不斷對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并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設施設備符合下列要求:(以下部分是否有必要?建議刪除)一、嚴禁使用單排腳手架,落地式外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50米或采用懸挑結構搭設腳手架時
25、,專項施工方案需經專家論證。二、基坑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土質情況和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對于較深的坑溝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和支護。三、模板施工前,要進行模板支撐設計,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要有節點構造的大樣圖,對材料規格尺寸、接頭方法、間距及剪刀撐設置均應詳細說明。模板支撐拆除前,工程項目部應上報本單位質安部門批準,并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混凝土試塊強度達標檢驗報告,方可進行拆模作業。四、在建工程臨邊和洞口要按照定型化、工具化的標準進行防護,建筑物的外側應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作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網須經寧夏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協會認定。五、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采用TN-S系統
26、,設置專用的保護零線,按照“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配電原則,確保工程項目上使用的設備實現“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六、各種施工機具安裝、使用和拆除,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并在設備操作人員明顯處設置安全操作規程牌,認真履行企業內部設備安裝試運轉、日常檢查等管理職責。七、施工電梯、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等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產權單位應對其進行產權備案登記。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履行告知程序。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應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驗收和檢驗,在投入使用30日內到監督機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安排專人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管理,確保建筑起重機械
27、各項安全裝置符合國家安全使用要求,及時發現隱患并組織消除。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積極創建“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爭創區、市級示范工地。“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由施工企業申報,各地監督機構組織復查合格后,報市、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不具備“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不得參加本年度“3A”工程評優和“建安杯”評選活動。不具備“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的項目不得申報區、市兩級優質工程。 (該條是否有必要?建議刪除)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現場應安全、清潔、美觀。現場周邊設立連續不斷的磚墻或定型工具化圍檔,臨街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
28、它不得低于1.8米。采用磚墻圍檔,磚墻壓頂應安裝仿琉璃瓦,圍檔臨街面必須刷白,并書寫規范的文明施工標語口號。施工圍檔不準占用人行道,內外側1米內不得堆放土方;二、施工現場道路應平整、暢通、不積水。現場大門口處懸掛“八牌一圖”。場內材料分類堆放整齊、有序,并有標示。嚴禁在圍檔外作業和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及工程渣土。地面排水應采用先入池過濾后再集中排入下水道。三、施工現場道路和進出口地面要硬化。施工現場出口應加裝洗車設備,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必須采用遮蓋等措施,嚴禁帶泥砂、揚塵運輸。四、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集中倒置在施工現場內規定的地方,并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五、嚴禁在夜間擾民施
29、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夜間施工的,必須經監督機構批準報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減少噪聲的措施。六、職工生活設施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食堂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工作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七、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佩戴證明其身份和安全教育的胸卡。八、工程項目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與建筑施工活動無關人員嚴禁進入施工現場。九、施工作業人員不得在在建工程內住宿。職工宿舍應選用非燃材料制作,室內保持整潔、通風,不得存在私拉亂接用電設備的現象。冬季取暖設施應符合防火,使用煤爐取暖應安裝二氧化碳報警器。十、工程項目部應配備足夠的急救器材,配備經過培訓的急救人員,制定急救措施。十一、施工現場不得溶融瀝青或者焚燒油
30、氈、油漆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十二、施工作業人員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十三、臨時用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應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暫住手續,服從轄區治安管理,遵守社會治安秩序,不得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第七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須到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將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行竣工驗收: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施工單位首先對工程質量進行
31、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編制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三、對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了質量評定,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五、具備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六、具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七、建設單位已按合
32、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八、具備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環保、電梯或鍋爐安全監察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十一、監督機構等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質量整改報告。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和安全生產等級驗評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
33、驗收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檔案資料。(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其他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統一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直至合格為止。第三十五條
34、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第三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二、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和安全生產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三、工程實體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檢測)情況。四、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
35、故處理情況。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有資格的人員的不良記錄內容。七、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等級驗評監督記錄。八、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安全生產驗評的建議。九、單位工程的安全生產階段驗評意見。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報告必須經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組長簽認,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加蓋公章后向工程備案機關報送。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監督機構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書。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三、消防驗收合格證、環保驗收合格證。四、施工、監
36、理單位資質證書;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五、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意見。勘察單位提供地基驗槽報告。六、工程結算報告或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竣工支付工程尾款付款協議書。七、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八、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九、設計單位提供基礎、主體、竣工驗收質量檢查報告。十、施工單位提供基礎、主體、使用功能質量驗收報告。十一、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合同)。十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十三、其他需要的文件。第三十九條 監督機構收到工程竣工備案文件,驗證資料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六份,一份由建
37、設單位保存,一份為備案機構存檔,一份交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二份由監理、施工單位自存。第四十條 監督機構依據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或以其它方式發現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時,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責令建設單位禁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第四十一條 被責令禁止使用并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停止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方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法律及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 監督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竣工驗收工程準予備案,頒發“竣工工程備案書”,加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專用章”。第八章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 工程施工
38、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歸口辦理、及時、依法就地解決以及“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第四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的或上級交辦的工程質量投訴案件,應及時交由相應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回復處置結果。監督機構自行受理的施工質量投訴,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指派專人做好投訴受理工作。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按照以下三個調解途徑進行:一、自行協商:投訴人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現工程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時,應先行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協商。若協商未果,可向監督機構投訴。二、機構調解:對于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存在分歧時,投訴人可向監督機構投訴。三、法律
39、途徑:當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投訴人對監督機構調解意見不滿,可按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四十六條 不予受理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范圍:一、超過保修期規定期限;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實名投訴的;三、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四、因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以及裝飾裝修不當等行為引起的;五、因施工質量問題引起的經濟賠償、糾紛或提出退房、換房要求等;六、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復投訴;七、其他不屬于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投訴監督范疇以及依法不屬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范圍的。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程序:一、投訴人應向監督機構如實告知相
40、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并按要求填寫寧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投訴登記表。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向監督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材料。二、反映同一內容的群體投訴應推選投訴代表人,依據我國信訪條例規定,代表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三、監督機構受理人員須根據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明確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對不屬于投訴處理范疇的問題應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四、對于已受理的施工質量投訴問題,受理人員應按照以下程序處理:1、確定投訴承辦人(監督機構責任監督員2名);2、受理后35個工作日內由投訴承辦人會同相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征求意見;3、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是否
41、對施工質量問題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4、針對調查情況責成相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5、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完成。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方式:一、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施工質量問題(適用于質量問題事實清楚易于判斷原因且不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非結構性安全的質量問題,包括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由監督機構承辦人員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向投訴當事人提出寧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并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單位限期整改。二、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施工質量問題(適用于多次協調未果,有較大爭議或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質量問題事實不清楚,需要進行質量
42、檢測的質量問題),應由工程原設計單位復核后提出相應處理方案,監督機構承辦人員向投訴當事人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并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單位限期整改。三、難以界定的質量問題,由投訴人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程原設計單位組織會同建設、設計、施工相關責任單位及投訴人,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共同確定檢測內容,設計單位根據檢測結果提出處理方案。第四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或鑒定應經投訴雙方協商確認后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投訴人明確表示需要對被投訴工程結構進行質量鑒定并確認質量問題責任人的,鑒定費用由投訴人支付;經鑒定后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檢測費用由相關責任單
43、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 工程質量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執行監督機構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經建設、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后并按時反饋至監督機構。若投訴人對監督機構首次調解不滿意且仍存在異議的,監督機構將安排再次調解,調解未果,監督機構向投訴人出具寧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明確終止調解理由,并告知其他解決途徑。第五十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后6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項。情況復雜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44、投訴處理視為辦結:一、投訴人撤訴;二、投訴在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投訴人在責任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落實整改期間虛構事實,人為設置障礙導致處理無法進行的;四、投訴人確認質量問題已處理完畢的;五、投訴人不配合或不愿在寧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簽字的;六、已由理監督機構出具寧夏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的。第五十二條 在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投訴處理過程中,監督機構對工程責任主體單位(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整改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存在下列行為的,監督機構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批評、曝光、記錄不良行為或提請建設行政主
45、管部門處罰。一、對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協調工作不予配合的;二、不履行房屋保修義務的;三、在工程質量問題整改中態度消極、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整改不到位、出現重復質量問題的;四、監督機構發現現場整改情況與經建設責任主體簽字、蓋章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五、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的;六、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各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監督制度以及投訴檔案管理制度,秉承公平、公正的態度認真受理和處理每件質量投訴案件,及時辦結有關部門交辦任務,并分析投訴質量問題總體趨勢與動態,提出處置建議和預防措施。各地建設行政主
46、管部門應將監督機構的投訴處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管理。第九章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檔案的管理第五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逐項建立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檔案,檔案資料應及時、真實、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監督檔案內容主要包括: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封頁;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開竣工日期及檔案編號等。二、檔案目錄。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注冊、安全生產備案資料及監督工作方案。四、參建各方單位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審查記錄。五、質量監督記錄包括:地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工程抽查(包括監督檢測)記錄、監督執法整改通知書和監督執法整改回復及復查報告、竣工
47、驗收監督記錄。六、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資料。七、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八、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報告。九、不良行為記錄。十、工程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資料。十一、其它有關資料。第五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裝訂成卷應遵守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檔案保管期限分為長期和短期兩種、長期為15年、短期為5年。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案卷的裝訂應做到統一、整齊、牢固、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便于保管與查閱。第十章 監督機構第五十六條 各地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建設
48、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二 、糾正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必要時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監督落實;三、對監督發現存在問題拒不整改或監督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第五十七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監督機構應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據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參與對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第五十八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自由裁
49、量權依法進行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六號主席令)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七十號主席令)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號主席令)四、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五、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八、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當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案,未認真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進行監督,導致事故發生的;(此兩條將帶來對全區更大范圍監督人員的責任追究,建議仍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質量管理條例5號令)二、發現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的;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放任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第十一章 附 則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后,下列文件相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款自動廢止。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