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471號令)和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初步設計報告,結合庫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淹沒區、影響區、樞紐工程建設區、集鎮新址等征地需生產安置和搬遷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為生產安置人口和搬遷人口。 第三條堅持以人為本,保障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需求;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
2、、逐步能發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堅持移民安置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統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優化產業結構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實事求是地確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縣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工作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縣區實際,落實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二章實物指標認定第五條實物指標調查基準期為2006年11月8日。實物指標以聯合調查組調查并經參與各方簽字、公示認可的數量為準。 第六條實物指標調查后到移民
3、搬遷時,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水庫淹沒區及施工區停止基本建設控制人口增長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號)有關規定,產生的增長人口經有關各方按規定審核后可列入實物指標。 第七條搬遷安置前應按照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人口界定辦法進行人口核定,并簽訂安置協議。移民搬遷安置和生產安置銷號均以協議簽訂時間為準,簽訂協議后發生的人口增減變化均不調整。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川府函2006203號文,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淹沒區的戶籍管理,對違反規定遷入和擅自流入、違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對待。第三章移民補償補助 第九條 補償補助項目包括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臨時占地
4、土地補償費、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地面附著林木補償費、零星林木補償費、小型商業網點及農副業設施補償費、房屋裝修補助費、墳墓遷移補償費、搬遷補助費、建房調地費及基礎設施建設費、農村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農村移民能源設施補助費、農村移民建房補助費、建房困難戶補助費、學校醫療網點增容費等。 第十條 被征占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征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滿足安置規劃使用后,如有結余,其結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組討論決定,報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包括以貨幣形式兌付到戶)。 第十一條 實物補償補助費和農村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安置人口)、農村移
5、民能源設施補助費、農村移民建房補助費、建房困難戶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發放給移民;臨時占地土地補償費按規劃審定的相應地類年平均畝產值分年度發放給移民;學校和醫療網點增容費由縣區政府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集中居民點的建房調地費交村民小組,基礎設施建設費由實施主體責任單位統籌使用。分散安置的建房調地費交安置地村民小組,用于給移民劃分建房用地;基礎設施建設費交移民個人用于場地平整及擋護、給水、排水、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和道路工程等建設。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調地費交安置地村民小組,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調地費交移民個人;投親靠友無土安置、自謀出路安置、養老保障安置(不在本縣區內規劃安
6、置區內建房)的建房調地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交移民個人。 第十三條 有房無戶的搬遷費、建房調地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根據調查登記的房屋面積計算,并根據搬遷和建房方式確定發放方式。 第十四條 移民個人實物補償補助費和安置補償補助費要分戶建卡,并根據搬遷安置和建房進度分期發放。 第四章生產安置 第十五條 生產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設征收或影響主要生產資料(土地),需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條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堅持以農業安置為主、其他安置為輔;以調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體土地為主、土地開墾安置為輔的原則。 第十七條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有縣內從農安置、投親靠友從農安置、投親靠友無土安置、自謀出路安置、自謀
7、職業安置和養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戶為單位,根據自身條件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經移民自愿選擇,并按程序審批后,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縣內從農安置移民的安置標準,要根據國家審定規劃確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類搭配安排。 第十九條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移民的安置標準,要根據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積確定,并與原居民基本相當。 第二十條 投親靠友無土安置、自謀職業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移民的生產安置費為2.9萬元/人,直接支付給移民個人,自行安排解決生產資料、生產門路或生活來源。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產安置費為2.9萬元,由縣區移民部門按190元/人月標準支付給移民個人,用于解決移民
8、的生活。 第二十二條 生產安置人口參與原征地涉及組土地“兩費”結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搬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 搬遷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設征地范圍內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島、浸沒等建設征地影響區需要搬遷的人口;庫邊地段因建設征地影響失去生產生活條件需要搬遷的人口;征地范圍外因建設征收主要生產資料,而不能就近生產安置需要搬遷的人口。搬遷安置人口應在實物調查成果基礎上,結合移民生產安置方案等分析確定。 第二十四條 移民一戶只能劃分一處建房用地。 (一)移民戶搬遷前在建設征地范圍內有幾處房產的,按一戶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實物指標調查時,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分開登記的,按一戶分配建房用地
9、;未婚子女和父母分開登記的,按一戶分配建房用地。 (三)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房屋出賣、轉讓、贈予他人的,按原實物調查時人數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無戶的建房用地根據調查登記的房屋面積和相對應類別有房有戶的人均面積,通過計算確定。 (五)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根據集鎮遷建規劃和縣區政府審定的用地面積供地。 (六)經批準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須按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房。 第二十五條 搬遷安置人口在本縣區規劃安置區建房分集中居民點建房、分散建房、集鎮建房。 (一)集中居民點建房 1、實行統一規劃設計,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實施,房屋采取單戶自建或聯戶自建,各縣區政府提供農村民居
10、通用圖供移民戶選擇或移民戶自行設計。 2、宅基地標準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戶為單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組,由安置地村組和移民根據地質地形、水、電、路等各項條件選擇建房地點,縣區政府安排國土和建設部門進行指導。 2、基礎設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戶自行進行建設,各縣區政府提供農村民居通用圖供移民戶選擇或移民戶自行設計。 3、宅基地標準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三)集鎮建房 1、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集鎮的遷建工作,實行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基礎設施建設,房屋采取
11、單戶自建或聯戶自建,各縣區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圖供移民戶選擇。 2、宅基地標準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戶按2人計算,3人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3、原集鎮建成區移民戶在新集鎮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據其房屋在原集鎮所處地段按基本對等的原則確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集鎮建房戶代表討論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縣區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間,要嚴格管理當地建筑、建材市場,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建房質量管理辦法,加強移民建房的質量管理和協調服務。 第六章土地調整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整應堅持依法、有償的原則,調整的土地應相對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八條 縣內從農安
12、置移民的土地調整要根據規劃安置標準和規劃中以組生產安置平衡方案進行。縣區政府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制定移民生產用地調整辦法。 (一)土地調整費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組為單位,按規劃生產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費用實行總額控制。 (二)耕地調整根據規劃標準、結合安置地環境容量調整;林地調整根據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組林地資源情況進行調整。 (三)土地調整費用根據調整的地類和面積計算,水田為26672元/畝、旱地為21104元/畝、林地為10552元/畝。 (四)根據安置地村民小組調整土地的實際數量,將土地調整費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組,土地調整費的80%應交被調出土地農戶,20%留村民小組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第
13、二十九條 調整的生產用地須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須辦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林地需辦理林權證。 第三十條 縣內從農安置移民的生產用地調整,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建設征地范圍內征占少量耕地,達不到生產安置條件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經村民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貨幣形式計發到戶。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但不得突破政策標準,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元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負責解釋。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農村移民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14、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拓寬農村移民的安置渠道,妥善安置農村移民,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471號令)和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庫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需生產安置的農村移民。 第三條 農村移民安置方式分縣內從農安置、投親靠友從農安置、投親靠友無土安置、自謀出路安置、自謀職業安置、養老保障安置。 第二章 縣內從農安置 第四條 農村移民縣內從農安置是指移民戶在縣內規劃的移民安置點(村民小組)解決生產資料,以戶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安置的一種方式。農村移民戶中在實物指標調查時登記的非
15、農業人口隨戶整體搬遷,只劃給建房用地,不作生產安置。 第五條 縣內從農安置原則:在土地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允許的前提下,按本組、本村、本鄉鎮、本縣區內先近后遠的順序進行安置。 第六條 農村移民縣內從農生產安置措施: (一)以調整現有耕地(原居民承包地和集體土地)為主,結合土地開墾安置移民。 (二)配套完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三)合理調整種植業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條 農村移民縣內從農安置的調地,根據規劃確定,一般可采用水、旱搭配的方式,有林地資源的應調給林地。縣區政府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第八條 農村移民縣內從農安置工作程序: (一)根據移民安置
16、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移民戶與安置地村組對接,并簽署確認意見。跨鄉鎮安置的,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與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批準的對接安置方案組織移民對接,簽訂對接協議。 (二)在遷出地和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對接協議后,移民戶主與遷出地、安置地鄉鎮(出鄉鎮安置的)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一式四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交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三)移民按規定辦完上述有關手續,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移民戶的搬遷安置進度,將搬遷費和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等安置補助費,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將生產安置費兌
17、現給安置地村民小組用于調整生產用地(含林地);分散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交移民個人,建房調地費交安置地村民小組。 (四)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為移民戶調整建房用地、承包耕地,根據平衡方案和林地資源情況調整林地,并為移民建房作好服務工作。 (五)縣區相關部門、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為移民辦理相關手續,發放相關證件。 第三章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 第九條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是指移民戶利用親友關系,自行聯系,并征得遷出地和安置地同意,自愿在規劃的移民安置點(村民小組)外,在親友所在地解決生產生活資料,以戶為單位進行從農安置的一種方式。 第十條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地的選擇可以是本縣區,也可以出縣區,但安置地必須具備可安
18、置移民的環境容量和一定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一條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的安置標準與安置地居民應基本相當。 第十二條 選擇投親靠友從農安置方式的,必須有被投靠親友的書面申請和所在組、村、鄉鎮和縣級(出縣安置時)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入戶和解決生產生活資料的書面材料(同意入戶、同意劃給承包地、同意劃給建房用地或解決住房)。 第十三條 凡屬符合投親靠友從農安置條件的,以戶為單位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的辦理程序: (一)移民以戶為單位填寫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申請,并附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由所在組、村、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進行逐級審核,縣區移民部門對申請進行審定。
19、 (三)出縣區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的移民戶,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應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一式四份);縣區內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的移民戶,移民區鄉鎮人民政府應與接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一式四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報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準同意投親靠友從農安置的移民戶,在履行相關程序和辦理有關手續之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簽訂的協議,將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搬遷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憑安置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入戶證明將生產安置費、建房調地費
20、(需建設房屋的)交給安置地村民小組,用于調整生產用地和建房用地,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十六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移民戶的安置工作監督落實。 第四章 投親靠友無土安置 第十七條 投親靠友無土安置是指老、殘、孤兒等喪失或無勞動能力的移民,依靠親屬供養解決永久性生活居住條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一種安置方式。投親靠友無土安置可以在本縣,也可以出縣。 第十八條 選擇投親靠友無土安置的移民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需具備條件 老年人年齡限制為簽訂搬遷安置協議時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 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指中度以上殘疾人,由縣級殘聯根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出具相關證明。 無勞動能力的
21、孤兒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二)所投靠的親屬有供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及能力,并作出供養書面承諾。 (三)投靠的親屬所在單位或村組、鄉鎮、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和確認意見。 第十九條 投親靠友無土安置辦理程序: (一)投靠人員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無法申請的人員由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并附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材料。 (二)由所在組、村、鄉鎮對申請進行逐級審核,縣區移民部門對申請進行審定。 (三)符合條件的移民與移民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一式三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報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批準同意投親靠友無土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關程序和辦理有關手
22、續之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簽訂的協議,將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搬遷費、生產安置費、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建房調地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等費用,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 第五章 自謀出路安置 第二十一條 自謀出路是指移民以戶為單位,自愿放棄建房用地和生產用地,自行解決生產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自謀出路移民可以在本縣區安置,也可以出縣區安置。 第二十二條 自謀出路的移民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家庭主要成員應正在經營商業、服務業、運輸業、建筑業、養殖業等行業,或者有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在軍隊、機關、事業和國有大中型
23、企業等單位有固定工作(不含臨時工,軍隊要符合隨軍條件),其穩定收入必須能滿足將來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單位出具相應收入證明材料)。 從事經營活動應有各類行業從業資質證書、經營許可證、崗位證書等證明材料,并在搬遷安置時已連續經營3年以上。經營商業、服務業、建筑業、養殖業的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經營運輸業的固定資產達到20萬元。 (二)在今后生活地有60平方米以上,可供正常使用的自有住房,并持有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十三條 符合自謀出路安置條件的移民戶,以戶為單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自謀出路安置辦理程序: (一)移民以戶為單位填寫自謀出路安置申請,并附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24、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由所在組、村、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進行逐級審核,縣區移民部門對申請進行審定。 (三)符合條件的移民戶與移民區鄉鎮人民政府安置協議(一式三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報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同意自謀出路的移民戶,在履行相關程序和辦理有關手續之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簽訂的協議,將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搬遷費、生產安置費、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建房調地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等費用,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 第六章 自謀職業安置 第二十六條 自謀職業是指移民以戶為單位在規劃的安置點內取得建房用
25、地,整戶或部分成員自愿不要生產用地,自行解決就業途徑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條 自謀職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整戶進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移民戶,其家庭主要成員應正在經營商業、服務業、運輸業、建筑業、養殖業等行業,或者有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在軍隊、機關、事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等單位有固定工作(不含臨時工;軍隊要符合隨軍條件),其穩定收入必須能滿足將來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單位出具相應收入證明材料)。 從事經營活動應有各類行業從業資質證書、經營許可證、崗位證書等證明材料,并在安置時已連續經營3年以上。經營商業、服務業、建筑業、養殖業的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經營運輸業的固定資產達到2
26、0萬元。 (二)部分家庭成員進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移民,其穩定收入能滿足本人的生活需求,并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其家庭具備整戶自謀職業安置所規定的條件。 2、本人有一技之長,有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證書,并且正在從業。 3、本人正在從事二、三產業工作且連續3年以上。 對于滿足本款2、3條件的,若本戶生產安置人口4人或4人以下的自謀職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人;5人或5人以上的自謀職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人。 第二十八條 符合自謀職業安置條件的移民戶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自謀職業辦理程序: (一)移民填寫自謀職業安置申請,并附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由所在組、村
27、、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進行逐級審核,縣區移民部門對申請進行審定。 (三)符合條件的移民與移民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一式四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報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經批準同意自謀職業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關程序和辦理有關手續之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簽訂的協議,將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搬遷費、生產安置費、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分散安置)等費用,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分散安置的建房調地費交安置地村民小組。 第七章 養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條 養老保障安置是指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移民納入養老
28、保障范圍的一種生產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條 養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具備的條件:亭子口工程農村生產安置移民到規劃水平年(庫區2013年,壩區2009年)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自愿選擇養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條 養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調配土地,生產安置費用于養老金統籌。 第三十四條 養老保障安置辦理程序: (一)移民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附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證明材料。 (二)由所在組、村、鄉鎮對申請進行逐級審核,縣區移民部門對申請進行審定。 (三)符合條件的移民與移民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一式四份),協議簽訂方各執一份,并報縣區移民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障安置養老金發放:
29、(一)養老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90元。 (二)發放期限從移民搬遷安置協議簽訂的次月起至死亡之日止。移民在土地“兩費”發放完畢之前死亡的,將生產安置費余額一次性發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三十六條 選擇養老保障安置的移民,若家庭其他成員在本縣規劃安置區內建房的,應按規定標準與家庭其他成員一起在安置地劃建房用地。 若選擇不在本縣規劃安置區內建房,不劃給建房用地。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同意養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關程序和辦理有關手續之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根據簽訂的協議,將房屋和附屬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以及搬遷費、建房補助費、能源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建房調地費和基礎設
30、施建設費(不在本縣區規劃安置區內建房)等費用,按國家批準的標準直接兌付給移民個人。 第八章 戶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鄉鎮內安置的由當地戶籍管理部門負責戶籍變更登記;跨鄉鎮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負責為移民辦理戶籍遷移入戶;跨縣區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縣區戶籍管理部門負責為移民辦理戶籍遷移入戶。 第三十九條 無土安置移民農轉非的,戶籍上在居住所在地。無土安置移民未農轉非的,如原所在村民小組未撤銷的,可保留在原村民小組;如原所在村民小組撤銷的,可保留在原所在村其他村民小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參加農村醫療保險和享受農村低保的移民,由縣區相關部門辦理轉移手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移民
31、,如出縣安置的由遷出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國家現行轉移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從農安置的移民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無土安置移民未農轉非的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條 移民和有關單位在辦理無土安置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擔,同時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移民按規定辦理完手續,領取相關費用后,不得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已經搬遷安置的,不得返遷或要求再次安置。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元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負責解釋。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人口界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移民
32、群眾的合法權益,規范移民搬遷安置及補償補助行為,依照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人口是指水庫淹沒區、水庫影響區、樞紐工程建設區、集鎮新址等征地需生產安置和搬遷安置的人口。 第三條 移民人口包括生產安置人口和搬遷安置人口。 生產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設征收或影響主要生產資料(土地),需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 搬遷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設征地范圍內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島、浸沒等建設征地影響區需要搬遷的人口;庫邊地段因建設征地影響失去生產生活條件需要搬遷的人口;征地范圍外因建設征收主要生產資料,而不能就近生產安置需要搬遷的人口。搬遷安置人口應在實物調查成果基礎上,結合移
33、民生產安置方案等分析確定。 第四條 生產安置人口的界定 生產安置人口應以其主要收入來源受淹沒影響的程度為基礎計算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設計規范(SL2902003)規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園)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人占有耕(園)地的數量計算。 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搬遷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水庫淹沒區及施工區停止基本建設控制人口增長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號文)中“人口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規定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勞改勞教期滿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戶和戶籍遷入的農業
34、人口計入生產安置人口。 第五條 搬遷安置人口的界定 建設征地范圍內,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在冊的人口計入搬遷安置人口。 建設征地范圍外,按規劃確定需要搬遷的人口。 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搬遷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水庫淹沒區及施工區停止基本建設控制人口增長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號文)中“人口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規定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正常調動、婚嫁、復轉軍人、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勞改勞教期滿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戶和戶籍遷入的人口計入搬遷安置人口。 第六條 移民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人口以搬遷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為準。 (二)
35、農村移民戶中,沒有承包地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戶籍遷入的人口,按規定屬生產安置人口。 (三)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因婚嫁帶入到庫區移民戶的人口,不屬移民人口。 (四)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前,將全家戶口遷往建設征地范圍外,實物指標登記后又要求將全家戶口遷回的,不能遷回。 (五)已農轉非在農村有住房的人口,實物指標調查登記為非農業人口的,屬搬遷人口,不作生產安置。 (六)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前,將子女戶口遷出建設征地區,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又要求將子女戶口遷回的,不能遷回。 (七)2006年11月8日(省政府“封庫令”發布日)后違法生育人口,不計入移民人口。 (八)實物指標調查時已登記的在校大
36、中專學生,在搬遷安置時未畢業的,按移民人口對待;在搬遷安置前畢業未就業的,若本人戶口仍在征地范圍內,按移民人口對待;若戶口已遷出征地范圍,入學前系農村戶口,本人自愿遷回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一年以上的,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按移民人口對待;將戶口上為非農業戶口的,按搬遷人口對待。 (九)實物指標調查后,搬遷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計入移民人口。 (十)農村移民戶中的非農業人口,只劃給建房用地,不作生產安置。 (十一)有房無戶是指在建設征地范圍內有房屋,而無該房屋所在地戶籍,不屬移民人口。 (十二)搬遷時移民戶中的退役回
37、戶義務兵和現役義務兵,按移民人口對待,隨戶搬遷。 (十三)搬遷時移民戶中的服刑人員,按移民人口對待,隨戶搬遷。 (十四)實物指標調查時,已婚嫁出建設征地區,但戶籍還在建設征地區,經核實:如在婚嫁居住地已取得生產用地,不作為移民人口;如未取得生產用地,屬生產安置人口,不屬搬遷安置人口。 (十五)以下情況可以分戶: 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搬遷前已結婚的移民子女,如經濟獨立、生活分開并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分戶;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后,夫妻離婚要求分戶的,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和鄉(鎮)審核意見,可以分戶(因分戶人為造成老人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口無人照管的,或人為將老年夫妻分開入戶到兩個家庭的除外)
38、。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其余的在移民搬遷前,一律不予辦理分戶。 (十六)在實物指標調查登記時,夫妻雙方分開登記的,搬遷安置時按一戶對待。 (十七)在實物指標調查登記時,夫妻和未婚子女分開登記的,如搬遷時還生活在一起且未結婚的,搬遷安置時按一戶對待。 第七條 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條件的,由移民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確認、報縣區移民部門審查和交村組公示無疑后,計入移民人口。 第八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元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負責解釋。 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集鎮遷建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集鎮遷建和
39、集鎮移民安置工作,保障遷建單位和移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庫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按規劃需要遷建的集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遷建單位和移民個人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服從大局,服從規劃和遷建管理,按期完成搬遷任務。 第四條 遷建實行移民任務和資金包干使用原則,充分合理使用補償資金,積極爭取有關扶持政策,整合有關資金,搞好集鎮遷建工作。 第五條 遷建必須重視集鎮環境保
40、護設施的建設,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現集鎮遷建與生態環境建設相協調。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集鎮的遷建工作。 縣區移民部門負責集鎮遷建的實施規劃和移民搬遷安置工作。負責遷建的移民項目規劃、計劃編制、資金撥付與結算、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區國土資源局參與集鎮搬遷安置前期規劃工作,負責征地手續的上報審批工作,負責集鎮遷建安置中的用地管理工作。 縣區規劃和建設局負責集鎮遷建的規劃,負責集鎮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集鎮遷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縣區發改、交通、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供電、電信、廣播電視、文化等專業設施,由資產所有者
41、或行業主管部門按批準的實施規劃、概算,自行組織實施,并與集鎮相關建(構)筑物施工程序、進度相協調。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遷建到新集鎮的黨政機關,采取相對集中、組合修建的形式規劃。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按照遷建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進行合理布局。 遷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遷建詳規,定區、定位、定界、定建筑風格、定建筑技術指標進行遷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占、濫建。 第八條 遷建項目的規模和標準要根據集鎮規劃確定。 第九條 嚴格規劃管理,對確需調整集鎮遷建詳規的,必須按程序上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 第四章
42、用地管理 第十條 集鎮遷建用地要符合集鎮建設總體規劃、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災后重建土地利用實施規劃、遷建詳規和年度用地計劃,實行統一征收。 遷建單位的用地面積應按批準的集鎮遷建詳規和縣區政府審定的面積用地,由縣區移民部門出具遷建通知書,縣區規劃和建設局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區國土資源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移民遷建規劃區內的土地應專地專用,確保遷建單位和移民建房用地,非移民項目不得占用移民遷建用地。 第十二條 集鎮遷建規劃區內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補助標準按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初步設計報告執行。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遷建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43、 集鎮基礎設施項目由縣區政府組織招投標,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法人,負責具體實施。 機關、企事業單位房屋遷建的項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產權單位。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業項目的項目法人是資產所有者或行業主管部門。 集鎮居民、建成區農戶、進集鎮安置移民戶、新址占地征房戶的房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遷建,房屋由移民戶自建或聯建。 第十四條 項目遷建應嚴格實行“定任務、定投資、定時間、定質量”的責任制,項目法人為責任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十五條 遷建應當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對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道路、供排水、供電、電信、廣播電視、園林綠化、環衛設施等,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項目
44、法人及時移交主管職能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在集鎮遷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目法人應接受縣區移民部門的業務管理,定期向縣區移民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 縣區移民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直接向遷建項目法人撥付補償資金。縣區移民部門應根據集鎮搬遷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規劃投資流程,制定遷建工程項目實施計劃,負責將計劃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項目法人,并對遷建工程進行跟蹤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遷建詳規和遷建工程項目實施計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應按期搬遷,不得拒遷或拖延搬遷。 第十八條 縣區移民部門、縣區規劃和建設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加強對遷建項目
45、的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預算和決算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程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遷建工程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遷建項目的勘察、設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集鎮遷建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由項目法人向縣區移民部門申請列入移民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列入經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縣區規劃和建設局按規定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縣區移民部門應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遷建協議。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移民投資計劃,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個別項
46、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遷建單位的施工和工程監理,必須按規定組織招投標。 第二十三條 遷建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嚴禁超范圍承攬業務。在工程項目建設施工中,禁止掛靠、違法分包和層層轉包。 第二十四條 集鎮遷建項目應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法人應與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范標準、投資預算和工程項目設計要求,進行全程監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并嚴格控制造價,定期向移民綜合監理單位和縣移民部門報送詳細的工程監理報告。 縣規劃和建設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項目的
47、質量安全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區移民部門應對遷建項目進行檢查監督。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檢查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集鎮遷建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按項目管理規定提供全部竣工資料,項目法人向縣區移民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縣區移民部門必須參與使用移民資金的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鑒定結果和資料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準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工程移交和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 縣區移民部門對集鎮遷建工程項目,必須建立完整的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移交。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列入年度移民投資計劃,經批準的遷建項目,由項目法人向縣區移民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區移民部門按工程建設進度撥付項目資金。 移民戶按照集鎮遷建詳細規劃和劃定的建房用地自主遷建。由戶主提出申請,經縣區移民部門審查批準,按建房進度撥付有關補償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移民部門、遷建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四川省移民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切實加強遷建項目的移民補償資金管理,確保移民資金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侵吞移民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元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