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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3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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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32頁).doc

1、發電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障發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工程建設的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規范集團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分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第三條 分(子)公司、項目公司和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2、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不斷完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在確保參建人員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工程建設。第四條 分(子)公司、項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參建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范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認真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級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以下簡稱“五同時”)。第五條 分(子)公司、項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參建單位應依據國家、

3、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單位情況的規章制度。集團公司鼓勵企業采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GB/T28001-2001)和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體系化、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第六條 項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參建單位在現場的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圍內對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并接受安全和環境監督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集團公司系統工程建設的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第二章 安全管理

4、目標第八條 集團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爭創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杜絕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確保不發生以下五種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二)重大施工機械和設備損壞事故;(三)重大火災事故;(四)特大交通事故;(五)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項目公司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第三章 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十條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所管理(屬)的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所管理(屬)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領導責任。第十一條 項目公

5、司的主要負責人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確保監理工作以及被監理方的作業活動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第十三條 施工(調試)承包商在現場的項目經理是本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和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責任。第四章 安全管理職責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督促各分(子)公司、項目公司做好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正常的安全

6、文明施工秩序,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二)統一制定集團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制度;(三)統一制定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集團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四)監督集團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使用;(五)負責組織集團公司系統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大檢查;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考核,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檢查考評工作;(六)監督集團公司系統建設項目在申報、審查及工程驗收中,做到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或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驗收;(七)

7、參加集團公司系統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五條 分(子)公司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辦法和要求,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督促項目公司做好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二)制定本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制度;(三)制定本公司工程建設安全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本公司所管理(屬)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總結和評價;(四)監督本公司所管理(屬)電力工程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使用;(五)組織本公

8、司所管理(屬)的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大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考核工作;(六)負責組織所管理(屬)的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七)組織或參加本公司所管理(屬)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八)督促本公司所管理(屬)工程建設項目做到建設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時”。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的職責:(一)制定建設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規劃,明確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方針、目標、標準、組織機構和保證措施;(二)制定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四)在組織招標時,負責落實國家、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的規定,確保

9、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簽訂合同;(五)負責向承包商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礎條件;(六)負責按規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現場安全措施補助費并監督使用;(七)負責向設計、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力、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地質資料;(八)負責組建工程項目安全委員會,設置安監部門和專職的安全工程師;(九)參加工程建設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十)對承包商在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上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或安監機構負責人提出撤換要求;(十一)監督承包商認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十二)按照有關規定,

10、落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工作“三同時”。第十七條 項目安監部門的職責:(一)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二)對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三)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四)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機械安全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生活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五)建立現場各單位安監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組織安全網絡活動,保證工作協調與配合;(六)組織現場安全宣傳教育和競賽評比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承包商落實有關安全標志、設施及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購置工作;(七)提出對各承包商安全考核與獎懲意見

11、,交安全委員會決定;(八)負責建立工程建設事故報告制度和安全檔案,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九)完成安全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的職責:(一)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二)在“監理大綱”、“監理規劃”中,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工作程序,并在項目公司批準后編制“監理細則”;(三)審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四)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五)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

12、拆除、使用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六)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七)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八)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九)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十)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十一)協助項目公司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十二)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設備、火災

13、事故以及重大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九條 施工(調試)承包商的職責:(一)全面貫徹項目公司發布的工程建設安全方針、目標、標準和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現場的管理和施工;(二)制定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各項管理制度,并按項目公司規定的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工作程序目錄,編制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工作程序;(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四)成立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協調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整體工作;(五)向項目公司提供現場“總平面規劃圖”和總平面的管理措施,說明危險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六)按照項目公司

14、要求,對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時予以撤換;(七)對施工中連續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其予以辭退,并應在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八)承擔合同中確定的其他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責任。第五章 安全監督與考核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和考核制度。集團公司公司對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對所管理(屬)項目公司進行安全監督和考核。項目公司對承包商進行安全監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機構及其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第六章 項目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公司和

15、監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和相應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責任。第二十三條 在明確項目公司、監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關系以及認定事故責任時,應遵循以下指導原則:(一)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二)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范圍與工作要求;(三)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條款內容;(四)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項目公司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管理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總承包商行使項目公司委托的職權,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五)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實行監理制,工程現場發生安全事故

16、,監理單位對安全事故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項目公司負次要連帶管理責任;(六)建設項目管理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現場發生事故應負連帶管理責任;(七)因設計單位違反國家、行業有關建筑安裝工程設計安全標準、規范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八)因項目公司、承包商未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項目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責任;(九)施工現場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擔直接責任。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實行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項目公司依據發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17、獎懲規定和發電公司火(水)電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考核辦法,制訂考核和獎懲具體規定,并嚴格執行。(一)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根據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確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二)預留比例亦適用于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構成承發包關系時應預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里程碑計劃要求,按年度預留、考核及獎懲兌現;(四)建設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應按照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或按項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事故罰款數額的規定,扣罰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第二十五

18、條 建設項目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公司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現場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項目公司有關負責人、承包商及其他相關方面的現場主要負責人參加。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工作:(一)貫徹上級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的指示,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二)通過并發布現場各承包商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工作規定;(三)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四)協調承包商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關系。第二十八條 項目安全委員會下設安監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19、,安監辦公室人員原則上由項目公司的專職安監人員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程師組成。第二十九條 對項目公司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要求:(一)應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規劃,明確安全(環境)方針、文明施工目標、施工生產、生活設施標準,以及安全設施標準,劃分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區域;(二)根據有關規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規劃,制定工程建設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三)根據工程項目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制定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并認真加以實施;(四)在設計、監理和施工招標過程中,落實國家、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五)監督

20、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項目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并認真貫徹執行;(六)對未能認真執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應按合同條款扣罰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情況嚴重的,應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執行;(七)項目公司至少應編制以下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3安全例會制度;4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5安全措施補助費審批制度;6施工供、用電管理制度;7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培訓制度;

21、9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11事故統計、報告制度;12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制度。第三十條 對承包商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要求:(一)成立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協調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整體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項目經理擔任委員會主任,其他成員應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職、總工程師、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承包商項目經理組成,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受項目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二)工程開工前必須向項目公司呈報承包商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監督、安全保證組織體系和人員配置,經批準后方可開工;(三)施工總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須具備承擔電力建設工程的相應施工

22、資質和安全資質;(四)施工總承包商應定期全面檢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五)施工承包商在與分承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時,必須按本章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預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第三十一條 對設計單位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要求:(一)設計單位應履行與技術設計有關的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責任,根據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術、設計服務和支持;(二)設計的文件應按工程安全標準設計,確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三)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條件和技術措施,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23、四)對水電施工中可能遇到與設計有關的險情,應做好檢測預報工作;(五)在現場總平面設計中,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與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場地與處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廢”(廢物、廢水、廢氣)、噪聲、粉塵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六)在工程防腐、保溫等材料的選型設計中,應以不損害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為前提,盡可能應用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與環境保護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第三十二條 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要求:(一)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按照 “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四控制的要求,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項目公

24、司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二)工程安全監理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監理工程師,從事專職安全監理工作。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三)監理單位在編制 “監理細則”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公司批準后實施;(四)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組織機構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準前,監理單位不得批準施工承包商承建項目的開工報告;(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

25、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檢查,對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及時向項目公司通報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議和措施。第三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的權力:(一)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二)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三)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四)有權建議撤換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員;(五)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處理;(六)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為。第三十四條 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還應在

26、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圍內使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滿足以下要求:(一)按發電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標準、發電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設施、標識、標志規范要求,在施工現場推廣應用;(二)項目公司應負責或委托一個承包商負責對現場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實行統一管制,制定安全保衛管理辦法和廠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使現場的人員、車輛按規則出入;(三)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應是砼路面或泥結石路面;路面應平坦、寬暢,彎道符合規定,形成網絡;交通安全標志和危險處所的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配備有灑水車壓塵,減少現場環境污染;(四)保持現場整潔,物料碼放整齊,安全標志按國家標準著色、設置;(五)施工承包商的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分開設置,區劃

27、明確。臨時搭建的工棚應美觀、規范;(六)現場醫療、急救,作業人員膳食、飲水供應,洗手、衛生間的設置必須符合衛生標準;(七)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項目公司、監理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覺接受整改要求,及時糾正違章,并全面遵守項目公司、承包商在承發包合同中及現場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八)施工承包商對項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及工程、機械、設備、人身保險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九)施工承包商對項目公司提出的撤換不合格人員的要求必須執行,并不得因此影響工作和合同的履行;(十)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序或項目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第三十五條 項目公司與監理單位、承包商,承包商與分承包

28、商簽訂承發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本章及第四、五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予以明確,并不得違反本辦法。第七章 環境保護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環境保護,是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作為一個污染源,針對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對環境(大氣、水體、土地、野生動植物、礦藏、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鄉村等自然因素的總體)造成的影響,應采取的組織和技術性環境保護措施,以滿足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參建單位各級領導必須從執法的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職工自覺執行環境保護措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防止和盡量減少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

29、影響。第三十八條 項目公司應執行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規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施工過程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氣體、污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等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單獨編制環境保護措施。第三十九條 參建單位應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計劃。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時,應針對工程的實際,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第四十條 工程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采取綠化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現場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廢料、垃圾筒和水沖式廁所,并有專人清掃,

30、保持現場施工環境的衛生。第四十一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第四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生活用水,應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組織排放。污水應經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并優先安排在施工現場的復用。工程施工期間挖、填、平整場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方案和施工時間段,嚴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棄渣、垃圾嚴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積妨礙行洪及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并盡可能采取綠化措施。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

31、、法規和措施,以致造成環境破壞或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參建單位現場技術或行政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追究事故責任。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章 教育培訓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所有參建人員受到應有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第四十六條 必須通過安全教育、培訓,使所有施工人員熟練掌握觸電、中毒、外傷等現場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和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計劃要突出重點,增強實用性、針對性和

32、可操作性。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負責督促和檢查執行情況。第九章 安全措施第四十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一)參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二)項目公司和參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報送審批和監督檢查的有關制度,并嚴格執行;(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四)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來源應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參

33、建單位應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由項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方案,經項目安委會審查同意后,由安監部門掌握使用;(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步實施,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第四十九條 安全施工措施:(一)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并簽字確認。無施工安全措施或進行未交底,嚴禁施工;(二)施工承包商應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作業指導書編制/審批項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審批項目表;(三)項目公司和參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

34、施工措施的編制、報送審批、交底和監督檢查的有關制度,并嚴格執行;(四)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5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五)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六)對無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

35、肅查處;(七)對于同類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如施工人員、方法、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化,應重新報批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八)監理單位應根據安全監理要求,提出需要監督、審查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項目的清單,并明確監督檢查方式,報項目公司批準。對監理單位要求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須取得監理單位的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章 檢查與評價第五十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

36、查:(一)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評價;(二)分(子)公司每年應至少組織兩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評價;(三)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四)工程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以及其他各種檢查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并進行,但必須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效果,防止走過場。第五十一條 集團公司、分(子)公司、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承包商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檢查,應分別使用“安全檢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檢查考核標準”,每次檢查對所檢查的單位和工程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定期安全檢查,負責組織的單位行政領導應親

37、自主持或參加。第五十二條 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應將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第五十三條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文明施工問題,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訂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驗證的程序。第十一章 例行會議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每年召開一次電力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分析集團公司系統基建施工情況,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分(子)公司每年召開

38、一次電力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分析本公司基建安全生產、文明史施工情況,布置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第五十五條 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研究并協調解決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檢查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落實情況;制定階段性安全工作計劃并檢查實施情況。各單位、各級在定期召開的生產調度會上,應按照“五同時”的要求,研究、協調解決與布置安全工作。第五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成員應參加安全工作例會,會議應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第五十七條 安全監督

39、網絡專業例會:項目公司單位安監部門和監理單位,應每月組織一次由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網絡專業例會,總結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專業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安監部門應每周召開一次由專業工地(隊)專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網絡例會,及時掌握和了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動態,解決存在的問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條 安全工作例會和安全監督網絡專業例會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第十二章 事故調查處理第五十九條 對人身、機械、設備、火災和交通事故的分類按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條 重大事故的即時報告(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按管理

40、關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報告;項目公司負責應立即用電話向分(子)公司、集團公司報告,并在24小時之內用書面向分(子)公司、集團公司報告。(二)工程建設項目發生重大特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按管理關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還應向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報告;項目公司應立即用電話向分(子)公司、集團公司報告,并在24小時內用書面向分(子)公司、集團公司報告。(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

41、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在報送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應報送隸屬的上級單位。其他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及事故處理報告和死亡事故處理報告應報送隸屬的上級單位批復,項目公司負責將有關報告和批復意見報集團公司備案,并同時報送重、特大事故(重傷事故除外)影像圖片資料。第六十一條 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機械設備事故、火災事故、道路(廠內)交通事故,就近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第六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或項目公司對發生的事故,應在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有關獎懲的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對事

42、故責任者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有關事故的調查程序,應按國家有關事故調查的規定和發電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第六十三條 人身事故統計范圍(一)工程建設項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二)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三)“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總人數應包括現場所有單位人員的總和。第六十四條 事故月報、年報的報送(一)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集團公司直管單位(項目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附表A”。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

43、月10日前報出。(二)分(子)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附表B”。月報表應在次月1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三)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集團公司直管單位(項目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火災事故報表”,使用“附表C”,在發生火災的次月10日前報出。(四)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集團公司直管單位(項目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機械、設備事故報表”,使用“附表D”,在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次月10日前報出。(五)分(子)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火災事故報表、機械、設備事故報表”分別使用“附表C、附表D”

44、,在發生火災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的次月15日前報出。在施工現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按機械事故上報,在施工現場外發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第六十五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工程建設項目連續無死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從工程正式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移交生產運行止,以一個工程為一個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全口徑統計范圍內的死亡事故,均中斷工程的安全記錄。第十三章 獎 懲第六十六條 項目公司和項目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安全獎罰辦法,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績的要給予獎勵,發生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處罰。第六十七條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精神獎

45、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安全事故的處罰在事故調查完成,事故責任劃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質,按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項目公司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第六十九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一經查證落實,將按國家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以及隱瞞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安監部門負責人給予嚴肅處理,并加倍給予經濟處罰。第七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故的單位

46、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現場項目公司、分(子)公司單位領導,應在一個月內到集團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第七十一條 對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規定處罰外,二年之內禁止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參加招投標活動并承擔工程施工;對監理單位二年內不得在集團公司系統參加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對在工程項目發生死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及重大火災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在參加集團公司系統招投標時應對其投標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第七十二條 對項目公司的安全獎懲按發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發電公司火(水)電工程項目管理目標考核辦法執行。第十四章 附 則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

47、事責任的依據。項目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及安全獎懲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表A: 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填報單位(章): 工程名稱及規模 累計工程死亡 人,重傷 人 工程施工平均總人數 工程死亡率 累計工程死亡率 每件傷亡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嚴重級別(重大傷亡、死亡、重傷)傷亡人數事故類別主要原因分析直接經濟 損失(元)總計死亡重傷施工單位名稱123456789總合計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A4)為項目公司使

48、用。 2.無事故時不上報。 附表B: 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填報單位(章): 制表:發電公司 傷 亡 事 故 情 況工 程 名 稱及 其 規 模傷亡事故件數(件)傷亡人數(人)直接經濟損失(元)工程死亡率()累計工程死亡率()總計重大傷亡事故死亡事故重傷事故總計死亡重傷其中:電力施工企業人員其中:電力施工企業分包單位其中:非電力施工企業死亡重傷死亡重傷死亡重傷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A4)為分(子)公司匯總上報各工程事故情況使用。 2.無事故時不上報。附表C:電力建

49、設工程項目重大火災事故報表填報單位(蓋章): 制表:發電公司起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起火地點: 責任單位名稱: 責任人姓名、職務: 起火原因分析: 是否投保 是 否 承保公司: 總計損失: 萬元 人員傷亡:死亡 重傷 輕傷 公安消防機構核定損失小計劃 萬元單位負責人: 處(科)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適用于項目公司、分(子)公司。本表為發生火災事故時上報,無火災事故不報。2.本表請參照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填報。3.文字表述另加附頁。附表D : 電力建設項目重大機械、設備事故月(年)報表填報單位:(蓋章) 制表:發電公司 序號機械名稱型號最大起重量(t)事故中機械所處狀態事故等級分類傷亡人數事故現場名稱空駛運行安裝拆卸轉運修理一般重大特大輕傷重傷死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3事故簡況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注:1.此表(A4)為項目公司、分(子)公司上報時使用。2.無事故不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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