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龍湖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質量體系文件 文件編號:CW-02版本號:A 修改狀態: 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服務收費管理規定1.0 目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確保各項服務收費的正常進行2.0 適用范圍物業公司所屬各管理處的所有業主的物業管理費收取、代收代繳水、電、氣費,特約服務收費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收費管理。3.0 管理內容3.1 收費標準各項費用除由專業職能部門自行收取的費用外,其余收費標準按照政府相關部門(如物價局)審批的標準范圍內執行。特約服務收費:堅持自愿原則,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按各部門執有并經公司審批的標準執行。3.2 物業管理費、水電氣費、特約服務費的計算參見編制費
2、用通知單流程。3.3 車位租賃費及車位物管費按月、按季或年繳納,每月或季計算出每個車位應交的費用,若與物管費一起繳納車位租賃費的,在每月5日前填發龍湖物業管理繳費通知單,業主在每月(或每季首月)15日前到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將費用結清。不與物管費起繳納的車位租賃費,在租賃到期日前,到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繳清相關費用。3.4 臨時停車費的收取見車庫管理作業指導書,收費標準為:南苑管理處為臨時停車2小時內不收費,超過2小時,超過部分每小時收費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西苑管理處臨時停車半小時內不收費,超過半小時,超過部分每小時收費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車位租賃參見車位租賃流程。3.5 洗車票的
3、收取參見洗車場工作作業指導書。3.6 龍湖物業管理繳費通知單每月5日前隨同龍湖大家庭采用掛號信的形式寄發(特殊情況除外),行政部負責。客戶服務中心收費員對業主(或住戶)繳納的每一項費用,都必須按財務制度規定開出收據或發票,一份交繳款人,一份財務部留存,或將龍湖物業管理繳費通知單第一聯交繳款人,第二聯財務部留存,待集存一定數量后,一并出具正式發票以便查核。3.7 財務部出納負責監督各項費用的收取,包括收費標準、數量、金額等。3.8 在規定期限內業主或使用人拖欠費用,每天按應繳費金額的3加收滯納金,特殊情況除外,但必須通過管理處主任、財務部主管、經理批準。3.9 對未按時繳費的業主(住戶),按物管費催繳流程執行。4.0 相關文件4.1 編制費用通知單流程4.2 車庫管理作業指導書4.3 車位租賃流程4.4 洗車場工作作業指導書4.5 物管費催繳流程5.0 相關記錄5.1 龍湖物業管理繳費通知單編寫:劉瑛 審批:郝紅兵全文共2頁 第-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