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目 錄1 總則.12 施工準備階段安全控制要求.53 施工用電安全控制要求.114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控制要求.145 腳手架安全控制要求.146 地下水控制.146.1 安全監理規定.146.2 排水井安全控制要求.156.3 管井安全控制要求.166.4 水平與傾斜井點安全控制要求.166.5 砂井安全控制要求.166.6 盲管排水安全控制要求.177 豎井(工作坑)施工與垂直運輸.177.1 安全監理規定.177.2 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求.187.3 鋼木支護安全控制要求.197.4 混凝土灌注樁支護安全控制要求.217.5 壓漿混凝土樁支護安全控制要求.237
2、.6 噴錨支護安全控制要求.247.7 豎井口平臺與提升架、井架安全控制要求.257.8 垂直運輸安全控制要求.268 頂管施工.318.1 安全監理規定.318.2 設備與輔助裝置安全控制要求.328.3 頂進安全控制要求.338.4 中繼頂壓站(中繼間) 安全控制要求.358.5 觸變泥漿安全控制要求.379 盾構掘進施工.379.1 安全監理規定.379.2 設備與輔助裝置安全控制要求.3910 隧道噴錨暗挖施工.3910.1 安全監理規定.3910.2 掘進施工安全控制要求.4011 隧(管)道內水平運輸.4111.1 安全監理規定.4111.2 有軌運輸安全控制要求.4211.3 無
3、軌運輸安全控制要求.4412 施工環境治理.4513 冬雨期施工.4614 施工機械.4615 竣工驗收前的維護管理.461 總則1.1 地下暗挖工程指采用暗挖方法施工的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地下鐵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和維修施工。1.2 在醫療、化工、放射性輻射等特定環境中施工時,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的特殊防護措施。1.3 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先進行試驗,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施工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1.4 施工企業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
4、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指導、檢查企業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并形成文件。1.5 工程項目經理部,必須確定安全管理部門,凡施工現場作業,必須設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對安全狀態和安全行為進行監控。1.6 施工技術、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相應暗挖方法施工的專業培訓,掌握其專業理論知識與施工技術,熟悉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經考核合格,取得任職資格,方可上崗。1.7 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開工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01-56-2001)中對相關工種的要求,經考核合
5、格,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有關規定的培訓、考試,取得資質證,方可參加作業。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1.8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規定總、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1.9 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改移或加固方案、監控量測方案和安全防范、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安全技術措施。1.10 施工中加固、改移或拆除各種管線、桿線、房屋等建(構)筑物時,應遵守有關管理單位的安全技術要求。1.11 施工中應建立完整的測量和監控測量系統,控制隧(管)道位置,并按監控量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和施工影響區內的地表、建(構)筑物、地下
6、管線等設施的沉降、變形、變位等進行監測,并及時反饋信息。當測量數據超過設計或方案規定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保持施工和建(構)筑物、地下設施的結構安全。1.12 暗挖施工,應有完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施工中遇地質情況變劣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設計、監理、建設單位的主管人員通報,待修改設計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恢復施工。1.13 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向工程項目經理部進行工程項目關鍵部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人應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項工序(分項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參加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
7、術交底,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發生事故(事件)的應急措施,并形成文件。1.14 暗挖施工用電宜由雙路獨立的電源供電。洞內和豎井內的配電變壓器不宜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施工現場應加強用電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經常檢查落實,確保施工用電安全。1.15 施工中每個作業點應設作業組長負責指揮。起重機械作業必須設信號工指揮,施工現場機械運行、移動和車輛裝卸作業必須設專人指揮。1.16 施工中必須配備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機具設備。嚴禁使用不合格和國家禁止使用的機具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具設備。1.17 施工中,必須對安全設備、設施和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或定期檢測,確認
8、合格,并形成文件。1.18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安全防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1.19 施工現場及其管理范圍的邊界必須設圍檔;在作業區域邊界和危險部位應設圍檔或護攔等設施和安全標志。在城區、居民區、鄉鎮、村莊、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和社會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員活動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時,其作業區域的邊界必須采取圍檔措施,并應根據社會需要和環境狀況修筑相應的出行通道,滿足交通需要。1.20 施工現場入口處、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模板支架、圍檔和護欄、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橋端部、在施隧道口、豎井邊緣、爆破現場、有毒有害危險物品存放處等重要部位
9、,應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現行安全標志(GB 2894)的規定。1.21 施工現場的各類檢查井(室)必須隨施工工序相應升高(降低),并用相應專業的檢查井井蓋蓋牢,嚴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須及時按技術規定回填至其頂部。需暫時保留的,必須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22 施工道路應平整、堅實、不積水,滿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環境保護等要求。1.23 施工中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程特點和現場環境狀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或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電弧光、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與污染。1.24 施工中需占用社會道路、公路
10、、臨時交通道路和施工現場道路時,應經其管理部門批準,并遵守其安全技術規定。1.25 施工中,需在橋梁、涵洞、擋土墻、管道和在建隧道等構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構件和放置施工機械設備等時,應對構筑物進行驗算,確認安全。1.26 在社會道路、公路上不斷絕交通施工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明顯的,且具有反光標志的安全背心,并設專人疏導交通和安設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必須加設警示燈;作業結束恢復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標志、警示燈。1.27 夜間和陰暗處施工,必須根據現場環境和施工要求在作業場地、施工道路設置充足的照明。1.28 工程施工對現況道路、公路有干擾時,應根據施工要求和環境狀況制定交通導行方案,經
11、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1.29 施工中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嚴禁在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條件下,于同一豎直方向上作業;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必須設置防護棚。1.30 臨邊作業必須設防護欄桿,懸空作業必須設作業平臺等防護設施,攀登高處和上下豎井、工作坑、基坑必須設安全梯等設施。1.31 在鐵路附近施工,應征詢鐵路管理單位的意見,遵守其安全技術規定。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定;嚴禁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臨時過道;嚴禁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在鐵路彎道內側作業,不得妨礙行車的瞭望視線。1.32 施工現場必須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設
12、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執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與器材。1.33 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和風力六級(含)以上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樁工、高處和支搭、拆除臨時設施等作業。1.34 施工中必須建立安全驗收確認制度。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支架與腳手架、支護與加固設施、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工程試驗設備與設施、自制的施工設施與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裝、樁工、進入封閉空間作業前,用火證發放前,必須進行相應的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1.35 冬雨期施工應根據工程特點、氣象預報資料和現場環境條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36 嚴禁起重機、挖掘機、
13、樁工機械(含吊物、載物)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作業,需在其一側作業時,機械(含吊物、載物)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電力架空線路電壓(KV)1115204060110220距離(m)垂直方向1.53.04.05.06.0水平方向1.01.52.04.06.01.37 暗挖施工中涉及裝飾工程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環境狀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38 施工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搶救遇險人員,保護事故現場,按規定程序立即向上級報告,并及時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糾正、預防措施。2 施工準備階段安全控制要求2.1 工程需穿越道(公)路、鐵路、軌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設
14、施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與相關設施管理單位,召開施工協調會議,研究施工配合事宜,確定設施加固和監控量側方案。設施加固和監控量測設計應由設計單位負責,并在施工中實施。2.2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行為、安全狀態進行分析,識別重要危險因素,評價其危險程度,并制定中、高度危險因素的安全技術措施(含控制措施和一旦發生事故、事件的應急預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編制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2)承載結構、構件必須對不同施工階段的最不利荷載組合條件下的強度、剛度、穩定性進行驗算,確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3)地下工程施
15、工必須制定防坍塌、防窒息、防有毒有害氣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監控量測方案。(4)頂管機和盾構機安裝調試、爆破施工等,應遵照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5)安全技術復雜的工程,其安全技術措施應經專家論證確定。(6)冬、雨期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冬、雨期施工方案。2.3 施工前應根據需要搭建臨時建筑,并遵守下列規定:(1)使用裝配式房屋應由有資質的企業生產,并持有合格證;搭設后應經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使用既有建筑應在使用前對其結構進行驗算或鑒定,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3)臨時建筑搭設必須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風、防雨(雪)防雷
16、、防寒、環保、衛生、文明施工的要求。(4)施工區、生活區、材料庫房等應分開設置,并保持消防部門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生活區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和管理標準(DBJ 01-72)的規定。(5)模板與鋼筋加工場、臨時攪拌站、廚房、鍋爐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倉庫等應分別獨立設置,且必須滿足防火安全距離等消防規定。(6)支搭和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納入現場施工管理范疇,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支、拆臨時建筑應編制方案;作業中必須設專人指揮,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由安全技術人員監控,保持安全作業。2.4 施工現場臨時供水設計應符合生產、生活、消防供水要求。采用自備井供水,打井前應向水資源主觀
17、部門申報,并經批準。水質應經衛生防疫部門化驗,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方可使用,且應設置符合生產、生活、消防要求的貯水設施,對水源井應采取保護措施。2.5 開工前,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施工特點、施工用電負荷和環境狀況進行施工用電設計或編制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并按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程序批準后實施。施工用電作業和用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必須由電工負責,嚴禁非電工操作。2.6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確定施工中社會臨時交通疏導與臨時道路方案,并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2.7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環境狀況鋪設施工現場運輸道路,并應遵守下列規定:(1)道路寬度應根據現場交
18、通量和運輸車輛或行駛機械的寬度確定:汽車運輸時,寬度不宜小于3.5m;機動翻斗車運輸時,寬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車運輸不宜小于1.5m。(2)道路縱坡應根據運輸車輛情況而定,手推車不宜陡于5%,機動車輛不宜陡于10%。(3)道路的圓曲線半徑:機動翻斗車運輸時不宜小于8m;汽車運輸時不宜小于15m;平板拖車運輸時不宜小于20m。(4)機動車道路的路面宜進行硬化處理。(5)現場應根據交通量、路況和環境狀況確定車輛行駛速度,并于道路明顯處設限速標志。(6)沿溝槽鋪設道路,路邊與槽邊的距離應依施工荷載、土質、槽深、槽壁支護情況經驗算確定,且不得小于1.5m,并沒防護欄桿和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尚須加
19、設警示燈。(7)道路臨近河岸、峭壁的一側必須設置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尚須加設警示燈。(8)運輸道路與社會道路、公路交叉時宜正交。在距社會道路、公路邊20m處應設交通標志,并滿足相應的視距要求。(9)穿越電力架空線路時,應符合有關規定。(10)穿越各種架空管線處,其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并在管線外設限高標志。(11)穿越建(構)筑物處,其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并在建(構)筑物外設限高、限寬標志。2.8 跨越河流、溝槽應架設臨時便橋,并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使用條件和現場情況,按照現行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 025)等有關規定,對便橋結構進行施
20、組設計,經計算確定。(2)施工機械、機動車與行人便橋寬度應根據現場交通量、機械和車輛的寬度,在施組設計中確定;人行便橋寬不得小于80cm;手推車便橋寬不得小于1.5m;機動翻斗車便橋寬不得小于2.5m;汽車便橋寬不得小于3.5m。(3)便橋兩側必須設不低于1.2m的防護欄桿,其底部設檔腳板。欄桿、檔腳板應安設牢固。(4)便橋橋面應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鋼質橋面應設防滑層。(5)便橋兩端必須設限載標志。(6)便橋搭設完成后應經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9 現場模板與鋼板加工場搭設完成,應經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10 現場混凝土攪拌站搭設完成,應經檢查、驗收
21、、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11 施工現場設置鍋爐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1)鍋爐安裝后應經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司爐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3)鍋爐在使用期間應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檢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繼續使用。鍋爐運行期間,主管安全技術人員應經常對其檢查,確認安全,并形成文件。2.12 施工現場冬期生活供暖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電熱供暖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嚴禁使用電熱爐供暖。(2)現場不宜采用鐵制火爐供暖,由于條件限制需采用時,火爐及其供暖系統安裝完成,必須經主管人員檢查、驗收,確
22、認合格并頒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供暖期間應定期疏通煙筒,保持暢通。嚴禁敞口燒煤、木料等可燃物取暖。2.13 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圍內拆除工作完成,經建設(監理)方驗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進行工程施工。2.14 工程拆遷應遵守下列規定:(1)房屋拆除,必須依據竣工圖紙與現況,分析結構受力狀態,確定拆除方法與程序,經建設(監理)、房屋產權管理單位簽認后,方可實施,嚴禁違規拆除。(2)現況各種架空線拆移,應結合工程需要,征得有關管理單位意見,確定拆移方案,經建設(監理)、管理單位簽認后,方可實施。(3)現況各種地下管線拆移,必須向規劃和管線管理單位咨詢,查閱相關專業技術檔案,掌握管線的施工年限、使用
23、狀況、位置、埋深等,并請相關管理單位到現場交底,必要時應在管理單位現場監護下作坑探。在明了情況基礎上,與管理單位確定拆移方案,經規劃、建設(監理)、管理單位簽認后,方可實施。實施中應請管理單位派人作現場指導。(4)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樹木(含綠地)等及其相關設施的拆移,應根據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門(單位)對拆遷措施的意見,商定拆移方案,經建設(監理)、管理部門(單位)批準或簽認后,方可實施。(5)切割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的管道或容器時,必須首先切斷介質供給源,管道或容器內殘留的介質應根據其性質采取相應的方法清除,并確認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帶壓管道或容器時,必須先泄除壓力,確認安全后
24、,方可切割。(6)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時,必須明確對爆破效果的要求,選擇具有相應爆破設計資質的企業,依據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等有關規定,進行爆破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并制定爆破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主管和有關管理單位審批,并按批準要求由具有相應爆破施工資質的企業進行爆破。(7)各項施工作業范圍,均應設圍檔或護攔和安全標志。2.15 施工區域內的房屋、地下管線、地上桿線、隧(通)道、鐵路、軌道交通等建(構)筑物的安全受施工影響,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時,均應進行臨時加固,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2.16 各類管線、桿線、隧(通)道、地下
25、鐵道等建(構)筑物的加固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前應依據被加固對象的特征,結合現場的地質水文條件、施工環境與有關管理單位協商確定方案,進行加固設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隧(通)道、地下鐵道等跨度較大的設施應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加固設計。(2)加固施工完成后應經驗收,確認符合加固設計的要求并形成文件。(3)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維護加固設施,保持完好。必要時,應進行沉降和變形觀測并記錄,確認安全;遇異常,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技術措施。2.17 在夜間和陰暗時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地方必須設警示燈。2.18 臨邊作業必須設防護攔桿,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欄桿和欄桿
26、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應為1.2m,下桿離地高度應為5060cm。欄桿柱間距應經計算確定,且不得大于2m。(2)欄桿的整體構造和欄桿柱的固定,應使防護欄桿在任何處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2.19 懸空作業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和相應的防護設施。2.20上下高處和溝槽(基坑)必須設攀登設施。2.21 上下交叉作業時,下作業層頂部必須設置防護棚。2.22 由于施工需臨時拆(改)防護設施,必須經主管施工技術人員批準,并辦理批準手續和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措施。作業后,必須及時恢復被拆(改)部位的防護設施。2.23 采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其配件,必須由具有資質的企業生產,具有合格證,并在進場前進
27、行驗收,確認合格,形成文件。2.24 租賃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必須明確租賃雙方安全責任,簽訂安全協議。進場前,應經專業檢驗,確認其安全技術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2.25 其他要求參閱人工、機械、爆破拆除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3 施工用電安全控制要求(參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3.1 施工用電系統按設計規定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請送電。3.2 施工用電設施的安裝、拆卸和維護運行必須由電工負責,嚴禁非電工進行任何電氣作業。3.3 現場電工應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嚴禁約時送電。3.4 頂管施工用電安全控制要求(1)現場安裝
28、變壓器時,變壓器宜安裝在施工用電區間的中部。(2)頂管坑外應裝設電源總開關箱。總開關必須具有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功能。總開關箱應位于頂管坑及其附近的施工機械作業范圍以外,且與頂管坑邊緣的距離不宜大于10m。(3)電纜敷設應遵守下列規定:頂管坑、管內應采用橡膠護套軟電纜。 引入頂管坑的電源電纜應敷設在人員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的部位。 盤放在頂管坑內的電纜,應放置在人員不易踩踏的部位,并采取防護措施。盤放應有序,便于放纜。 進入管道內的電纜應懸掛在管側壁上,每節管接口處均應設懸掛固定點。電纜懸掛應牢固,嚴禁用裸金屬絲捆綁、懸掛電纜。管內電纜與其他管線應分側敷設。管內電纜接頭,宜采用專用
29、插頭、座連接。插頭、座必須設鎖定機構。當采用人工接頭時,接頭處包扎的絕緣強度應不低于原電纜的絕緣強度。(4)保護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每個頂管坑附近應做重復接地極,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接地極引出線應與保護系統PE線連接。 頂管坑上、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可靠接地。頂管坑上、下的棚架、電葫蘆支架、護欄、爬梯、導軌、支撐等金屬設施均應做等電位連接。(5)配電箱與控制箱應符合下列規定:頂管施工應配置專用配電箱。配電箱內各分路開關應標明回路名稱。 采用頂管機施工應配置專用控制箱,其防護等級應滿足頂管施工的環境要求。配電箱和控制箱的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和檢修。(6)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葫蘆提
30、升限位,應采用直接切斷提升電機主回路的限位開關。水平行走電機應采用接觸器控制。水平行走機構兩端均應設限位開關。 電葫蘆操作按鈕盒上應標明設備動作方向,且標定方向與設備實際運動方向必須一致。 電葫蘆操作地點至配電箱之間不得有障礙物。 刀盤、螺旋輸送機和皮帶運輸機應設置急停按鈕,其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 頂管機的機頭部分與地面控制室之間應安設聯絡信號或通訊工具。機頭部分和中繼間的電氣設備控制回路電壓不宜超過36V。(7)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管內照明設施應采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燈具應采取防護措施。 照明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照明電纜應懸掛在管道側壁,每節管接口處均應設懸掛固定點。 照明用變壓器必須采用
31、雙卷變壓器。變壓器外殼和二次回路應接地。變壓器不得安放在管道內。頂管坑上和坑內安裝固定的照明時,其燈具電壓可采用220V。照明燈具必須設防護外殼。燈具高度應距地面(坑底)2.4m(含)以上。3.5錨噴暗挖與蓋挖逆筑施工用電安全控制要求(1)變壓器的位置應遵守本細則2.1(1)款的有關規定。(2)豎井或隧道外應裝設總開關箱,并遵守本細則2.1(2)款的有關規定。(3)隧道內電纜敷設應遵守有關規定。(4)隧道內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線)時,應切斷電源,并懸掛警示牌。(5)設置隧道內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照明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固定安裝照明電壓可采用220V,燈具高度宜距人行2.4m(含)以上
32、,由于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采用行燈照明時,應采用36V(含)以下的安全電壓。(6)隧道漏水地段應采用防水照明燈具。3.6 盾構施工用電安全控制要求(參考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規程(DBJ01-87-2005)第4章4.2盾構施工)4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控制要求(參考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實施細則)4.1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現場必須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請用火證;消防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消防措施已落實,并形成文件,方可發放用火證;作業人員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作業。4.2 施工現場嚴禁人員在禁止煙火區域吸煙。5 腳手架
33、安全控制要求(參考腳手架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5.1 電力架空線路下方不得搭設腳手架,在其一側搭設時腳手架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電力線路電壓(KV)1以下11035110154220330500最小距離(m)46810155.2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經驗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6 地下水控制6.1 安全監理規定(1)暗挖施工需排、降、堵、隔水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工程、水文地質和現場環境情況進行施工設計,編制施工方案,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對臨近建(構)筑物的排降水施工設計應進行安全論證,確認能保證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穩定。(2)由工程結構及其止
34、水裝置實施堵水時,工程結構必須符合相應的抗滲要求,止水裝置安裝必須經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并形成文件。(3)影響排降水施工的架空線、各種地下管線、建(構)筑物,應按有關安全規定改移或加固。(4)施工過程中,應設專人對降水影響區域內的交通設施、管線、建(構)筑物等的沉降、位移、傾斜等進行觀測,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5)水泵的電力纜線引接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并遵守本細則第3章的有關規定。(6)使用水泵應遵守施工機械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排水機械的有關規定。(7)吊裝水泵等宜采用起重機進行,作業時應遵守本細則第7.1(7)款的有關規定。(8)遇無法排、降水的地層和難于加固的含水軟弱地層時,可用凍結等方
35、法固結土壤進行施工。施工前必須對方案進行安全論證,確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并選擇有施工經驗的專業企業施工。施工時應先試驗,確認有效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須嚴格按工藝要求操作,履行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必須立即處理。6.2 排水井安全控制要求(1)排水井作業應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排水井排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關規定。(2)利用排水的間歇時間掏挖排水井時,井下掏挖作業人員應與水泵操作工密切配合,并穿絕緣膠靴。6.3 管井安全控制要求(1)管井作業應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管井井點降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關規定。(2)機械鉆孔作業應遵守本細則第7.4
36、(2)款的有關規定。(3)施工中,應在施工區域內設置降水觀測井,觀測水位變化情況,確定土方開挖時間。(4)在大范圍內采用管井降水,且降水時間較長時,對抽升的地下水應采取回灌措施。6.4 水平與傾斜井點安全控制要求(1)井點成孔作業前,必須檢查圍巖和支護結構,確認穩定、無危裂土(石)塊方可作業。作業時,應設專人隨時監護圍巖穩定狀況,確認安全。(2)成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鉆孔時,嚴禁人員觸摸鉆桿,人員應避離鉆機后方和下方。鉆孔應連續作業,直至達到施工設計的深度要求。鉆機采用軌道移位時,兩軌高差、軌距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鉆機定位后應鎖緊止輪器。采用高壓射水輔助鉆孔時,排出的泥水、殘渣應及時清理,妥
37、善處置。(3)鉆機需在作業平臺上作業時,作業平臺結構應經計算確定。平臺臨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并遵守臨邊作業必須設防護攔的有關規定。上下平臺,應設安全梯等攀登設施。(4)采用套管成孔,用頂推方法拔套管時,必須有牢固的后背;用倒鏈牽引方法拔套管時,必須有牢固的錨固點。后背和錨固結構應經受力驗算,確認安全。6.5 砂井安全控制要求(1)機械鉆孔作業,應遵守本細則第7.4(2)款的有關規定。(2)道路范圍內的砂井頂部應恢復原道路結構。道路以外的砂井頂部應夯填厚度不小于50cm的非滲透性材料至原地面標高。6.6 盲管排水安全控制要求(1)在隧道內采用盲管排水應進行施工設計,合理布置檢查井的位置。(2)盲管
38、應緊跟開挖面、逐節快速埋設,保持土體穩定和掘進面無水作業。(3)檢查井應用井蓋蓋牢。作業中檢查井需敞口時,井口必須設護欄和警示燈。(4)檢查井需設泵抽水時,電纜線和出水管應加保護,不得被車輛、機械碾壓。7 豎井(工作坑)施工與垂直運輸7.1 安全監理規定(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設計文件、環境條件選擇豎井位置。設計無規定時,應對豎井結構及其底部平面布置進行施工設計,滿足施工安全的要求。(2)特殊情況下,豎井需在電力架空線路附近設置時,豎井施工使用的施工機械與電力架空線路的距離應遵守本細則第1.36款的規定。(3)豎井井壁結構與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外緣的距離不宜小于2m,與運輸道路邊緣的距
39、離不宜小于3m。(4)施工機械、運輸車輛距豎井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井深、支護情況和地面荷載經驗算確定,且其最外著力點與井邊距離不得小于1.5m。(5)豎井口作業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井口作業區必須設圍擋,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并建立人員出入豎井的管理制度。 施工豎井不得設在低洼處,且井口應比周圍地面高30cm以上,地面排水系統應完好、暢通。 不設作業平臺的豎井口周圍(除梯道出人口外),必須設防護欄桿。除水平運輸通道處防護欄桿的高度不得小于1.0m外,防護欄桿的構造應符合安全防護設施的有關規定。欄桿底部50cm應采取封閉措施。井口周圍2m范圍不得堆放材料。 作業區內應有保持環境衛生和防止污染環境的
40、措施和設施。(6)豎井內必須設安全梯或梯道,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嚴禁攀登支撐等上下。(7)使用起重機吊裝,應遵守下列規定: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地面承載力不能滿足起重機作業要求時,必須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并經驗收確認合格,形成文件。作業現場及其附近有電力架空線路時,應設專人監護,確認起重機的作業符合本細則第1.36款的規定。起重機與豎井邊緣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土質、井深、支護、起重機及其吊裝物件的質量確定,且不得小于1.5m。 起重機吊裝作業必須設信號工指揮。 作業中尚應符合起重機械施工的有關安全規定。(8)豎井施工和使用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土壁、支護結構的穩定狀況,確認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
41、時處理;遇裂縫、傾斜、變形等危及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井內人員,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7.2 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求(1)土方開挖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應包括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2)豎井鄰近有各類管線、建(構)筑物時,土方開挖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對管線、建(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并經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形成文件,方可開挖。(3)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應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4)在距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并宜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5)豎井采用先開挖后支護時,應隨開挖隨支護。(6)挖土過程
42、中,遇有工程地質與設計文件不符時,應按規定辦理設計變更,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修改施工設計。(7)豎井內人工開挖土方吊裝出土時,必須統一指揮。(8)豎井開挖過程中,施工人員應隨時觀察井壁和支護結構的穩定狀況。發現井壁土體出現裂縫、位移或支護結構出現變形等坍塌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經處理確認安全,方可繼續作業。(9)需挖除舊道路結構時應遵守下列規定: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使用液壓振動錘作業時應避離人、設備和設施。(10)堆、運和回填土應遵守下列規定:堆土應距豎井邊2m以外,其高度不得超過1.5m,并采取防揚塵措施;堆土不得占壓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并應
43、保持其維修道路暢通。 向豎井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7.3 鋼木支護安全控制要求(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豎井平面形狀、深度、土質、鄰近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筑物狀況,對支護結構進行施工設計,其強度、剛度、穩定性應滿足各個施工階段荷載的要求。(2)支護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嚴禁使用劈裂、腐朽和變形的木料。 嚴禁使用腐蝕、斷裂和變形的鋼材。(3)使用起重機向井下運送支護材料,豎井上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吊運時,井下人員應撤至安全處;吊物距現況井底50cm時,作業人員方可靠近;吊物落地,確認穩固后方可摘鉤。(4)人工方法向豎井內運送支護材料,應用溜槽溜放或繩索系放,下方嚴禁有人。嚴禁拋擲
44、和傾卸。(5)預鉆孔埋置樁支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鉆孔施工應符合本細則7.4(2)款的有關規定。 鉆孔應連續完成,成孔后應及時埋樁至施工設計規定的高度。 起重機吊樁時,吊點應符合施工設計的規定,并應用控制繩保持樁的平穩。 相鄰兩樁的間隙,應在土方開挖過程中按技術規定及時安設擋土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 安設擋土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a)擋土板應隨土方開挖分層設置,與支護樁貼靠密實,拼接應嚴密;b)擋土板兩端支承長度不得小于施工設計的規定值。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本細則7.6款的有關規定。 支護樁設錨桿時,錨桿施工應符合本細則第7.6(8)款的有關規定。(6)機械錘擊沉樁支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在城區
45、、居民區、鄉鎮、村莊、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區不得采用機械錘擊方式沉樁。在沉樁振動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應采取保護措施。 沉樁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承載不足時,應進行加固,并經檢查,確認合格。 現場及其附近有電力架空線路時,作業中必須設專人監護,確認作業現場符合本細則第1.36款的規定。 施工現場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作業中尚應符合樁工機械施工的有關安全規定。(7)拆除支護結構應遵守下列規定:拆除支護前,應對井壁土體和支護結構的穩定性與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狀態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拆除方案。 現場應設作業區,非作業人員嚴禁人內。 現場必須由作業組長統一指
46、揮。拆除底層環撐后應及時回填土至其上層環撐下30cm或施工設計規定的位置,方可拆除上一層環撐。 拆除支護過程中,應設專人檢查,發現井壁出現裂縫、位移或支護結構出現劈裂、變形等情況,必須及時加固處理。7.4 混凝土灌注樁支護安全控制要求(1)設計無規定時,應在施工前根據豎井深度、土質、地面荷載和現場環境,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支護樁進行施工設計,并遵守現行北京地區大直徑灌注樁技術規程(DBJ 01502)的有關規定。(2)機械鉆孔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施工現場應劃定作業區,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現場及其附近有電力架空線路時,作業中必須設專人監護,確認作業現場符合本細則第1.36款的有關規定。 泥漿護
47、壁成孔時,孔口應設護筒。護筒應符合下列要求: a)護筒內徑應較孔徑大20cm;b)護筒頂應高于周圍地面30cm以上;c)護筒埋深,粘性土不宜小于地面下1.5m;砂性土應將護筒周圍不小于50cm和筒底以下50cm范圍換填粘性土并夯實。護壁泥漿應符合下列要求:a)泥漿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城市橋梁工程施工技術規程(DBJ 0146)的有關規定;b)現場應設泥漿沉淀池,廢泥漿渣應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等。鉆孔應連續作業,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形成文件。 鉆孔作業中,發生塌孔和護筒周圍冒漿等故障時必須立即停鉆;鉆機有倒塌危險時,必須立即將人員和鉆機撤至安全位置,經技術處理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作業。嚴禁人
48、員進入孔內作業。孔口應采取防護措施。同時鉆孔的兩孔間距和鉆孔與未達到設計或施工設計規定強度的灌注樁的間距,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孔深、地面荷載、現場環境等狀況而定,且不宜小于5m。(3)當樁長小于25m,樁徑8002000mm,且施工現場不具備機械鉆孔條件時,可以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施工。人工挖孔應遵守北京市橋梁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DBJ 018521304)第14.3節的有關規定。(4)成孔后未澆注混凝土前,孔口應設圍擋或護欄和安全標志,孔口附近不得堆放重物。(5)鋼筋骨架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在鋼筋骨架縱筋之外應設不小于16的鋼筋箍加固,其間距不宜大于2.5m。鋼筋骨架分節長度超過10m時
49、,吊裝時應采取豎向臨時加固措施。鋼筋骨架入孔后進行豎向焊接時,起重機不得松繩、摘鉤,且操作人員不得離開駕駛室。骨架焊接完成,經驗收合格方可松繩、摘鉤。焊接作業應符合現澆混凝土二次襯砌的有關安全規定。(6)澆注水下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導管應采用機械吊裝。吊裝導管時必須由信號工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吊裝區。導管在護筒中就位后,必須臨時固定牢固方可摘鉤。澆注混凝土必須支搭作業平臺,其結構應依施工荷載,經計算確定。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現場后,必須設專人指揮。水下混凝土必須連續澆注,不得中斷。 使用混凝土泵車時,遇電力架空線路,應符合本細則第1.36款的規定。 采用起重機吊混凝土,現場自制混凝土容器應
50、符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 0l562001)第14章的有關規定。 發現導管進水或阻塞、埋管、坍孔等情況應及時處理。坍孔嚴重應回填重鉆。 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和六級(含)風以上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水下混凝土施工。(7)豎井口應設鋼筋混凝土圈梁,當支護樁和圈梁混凝土達到施工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豎井土方。(8)樁與樁之間采用噴射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本細則7.6款的有關規定。7.5 壓漿混凝土樁支護安全控制要求(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豎井深度、土質、地面荷載,對支護樁進行施工設計,確定樁徑、樁長和配筋。(2)鉆孔作業應遵守本細則7.4(2)款的有關規定。(3)壓漿作業應遵守
51、下列規定:壓漿應分兩次進行。兩次壓漿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5min。 水泥漿應攪拌均勻,并經過濾網后方可注入壓漿管。 壓漿作業應逐級升壓至控制壓力值,不得超壓。 拆除壓漿管前必須卸壓、斷電。(4)豎井口應設鋼筋混凝土圈梁,當支護樁和圈梁混凝土達到施工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豎井土方。(5)樁與樁之間采用噴射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本細則第7.6款的有關規定。(6)鋼筋焊接作業應遵守現澆混凝土二次襯砌的有關安全規定。7.6 噴錨支護安全控制要求(1)噴錨支護結構的施工設計,應根據地質勘察資料、豎井深度和斷面尺寸、地面荷載等,遵守現行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DB 50086)的有關規定。(2)在、V級
52、圍巖中進行噴錨支護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應先噴后錨,噴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5。 噴射作業中應設專人隨時觀察圍巖變化情況,確認安全。 錨桿施工應在噴射混凝土終凝3h后進行。(3)豎井口宜設鋼筋混凝土圈梁,當其達到施工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豎井土方。(4)噴射混凝土支護后,必須待混凝土強度達到施工設計規定,方可開挖豎井下層土方。有爆破作業時,噴射混凝土終凝距下次爆破間隔時間不得小于3h。(5)噴射混凝土作業,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各種管道通過道路應加以保護,嚴禁機械、車輛碾壓。噴嘴前方嚴禁有人。(6)噴射混凝土作業中,圍巖出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噴射作業,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確認安全后
53、,方可繼續噴射作業。(7)安設鋼筋(或型鋼)骨架和掛網應確認土壁穩定。(8)錨桿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錨桿施工應在本層噴射混凝土支護完成,且達到規定強度后,方可進行。 鉆機應在土臺或作業平臺上支設穩固。平臺臨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并符合臨邊作業必須設防護攔桿的有關規定。 鉆孔和注漿作業中應設專人監護支護結構的穩定狀況,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確認支護穩定后,方可繼續作業。 水平鉆孔作業應符合本細則6.4款的有關規定。 錨桿進行拉拔試驗時,張拉前方嚴禁有人。預應力錨桿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a)錨桿張拉前應對張拉設備進行標定。 b)現場應劃定作業區,并設專人值守
54、。錨桿張拉時前方嚴禁有人。 c)錨桿鎖定48h內,發現有明顯的應力松弛時,應補張拉。 d)封孔漿體達到設計強度方可放張,未放張前不得在錨桿端部掛重物或碰撞錨具。(9)噴錨支護施工中應采取防塵、降塵措施。7.7 豎井口平臺與提升架、井架安全控制要求(1)平臺和提升架、井架應按施工中最大荷載進行施工設計,平臺主梁兩端宜支承在方木上;主梁與井口地面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2m;平臺必須滿鋪板,并覆蓋至井壁外50以上。提升架、井架上應支搭防護棚。(2)平臺和提升架、井架鋼結構施工應遵守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5)的有關規定。焊接作業應遵守現澆混凝土次襯砌的有關安全規定。加工制作完成后應
55、經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3)平臺上的提升孔周圍和梯道孔周圍(除出入口外)必須設防護欄桿,除提升孔進出料端防護欄桿的高度不得小于1.0m外,防護欄桿的構造應符合安全防護設施的有關安全規定。(4)平臺上提升設備不具備水平運輸功能時,提升孔處必須設活動蓋板,活動蓋板必須設限位和鎖定裝置。(5)平臺和提升架、井架支搭完成,必須經檢查、負荷能力檢驗,確認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6)支搭和拆除平臺、提升架、井架宜使用起重機進行。施工前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禁止人內。(7)豎井(工作坑)附近有電力架空線路時,提升架、井架與電力架空線的距離應符合施工用電的有關規定。7.8 垂直運
56、輸安全控制要求(1)提升設備必須由具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具有合格證。(2)提升設備操作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3)電動提升設備的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操作,并遵守施工用電的有關安全規定。作業中提升設備操作工應保護纜線等電氣設施,遇電纜破損、漏電征兆,必須停止作業,由電工處理。(4)提升設備及其吊索具、吊運物料的容器、軌道、地錨等和各種保險裝置,使用前必須按設備管理的規定進行檢查和空載、滿載或超載試運行,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過程中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確認安全,且記錄;并應定期檢測和保養。檢查、檢測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機處理,處理后經試運行合格方可恢復使用。(5)提升
57、設備使用前,應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在作業中認真執行。(6)豎井運輸應設專人指揮,并應建立井上井下專用聯絡信號或通訊設備。作業前指揮人員必須檢查井內、井上各環節的狀況,確認安全。(7)主要提升裝置應具備下列資料:提升設備使用說明書; 提升設備總裝圖; 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電氣系統圖;絞車、鋼絲繩、吊運物料的容器等提升裝置的檢驗記錄; 鋼絲繩檢驗和更換記錄; 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事故記錄; 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操作規程。(8)使用電葫蘆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軌道梁材質、型號和安裝與電葫蘆安裝應符合設備管理的要求。 電葫蘆應設緩沖器,軌道兩端應設擋板。露天
58、作業,應搭設防護棚。作業前應檢查設備及其電氣、防護裝置等,確認完好、無漏電,并經試運行,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 嚴禁電葫蘆超載起吊。 電葫蘆水平運輸時,嚴禁吊物從人和設備上方通過,行走應平穩,重物離地不宜超過1.5m,空載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作業后,必須將吊鉤升至安全位置并切斷電源。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吊運作業區,配合吊運作業的人員應站在安全處,不得在吊物下穿行。(9)使用卷揚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卷揚機安裝地點應平整、堅實、不積水,地錨應埋設牢固。卷揚機與基礎或底架的連接應牢固,并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保證運轉時機身無位移和明顯振動。卷揚機提升必須設信號工指揮,并明確聯系信號。作業前應檢查制
59、動器、鋼絲繩接頭、各緊固件和機體安裝情況,確認合格。嚴禁卷揚機超載運行。嚴禁用人力打開電制動器放繩。操作工應按指揮信號操作,但作業中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執行。 卷揚機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少于3圈,鋼絲繩末端固定應牢固可靠。 作業中遇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采取措施將重物降下。作業后,鋼絲繩應處于放松狀態,切斷電源,固鎖電閘箱。(10)使用門式起重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應符合生產企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軌道必須接保護零線,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 使用電纜的門式起重機,應設有電纜卷筒,配電箱應靠近軌道中部設置。 用滑線供電的門式起重機,
60、應在各滑線的兩端標有鮮明的顏色,滑線應設防護欄桿。 操作室內應墊木板或絕緣板;接通電源后經測試,確認無漏電方可上機;上、下操作室應使用專用梯。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吊運作業區,配合吊運作業的人員應站在安全處,不得在吊物下穿行。 嚴禁吊物從人和設備上方通過。空載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 操作人員由操作室進人橋架或進行保養檢修時,應有自動斷電聯鎖裝置或事先切斷電源。 露天作業,遇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及風力六級(含)以上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并鎖定夾軌器。 作業后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將吊鉤升到上部,將控制開關置于零位、切斷電源、固鎖操作室門窗、鎖緊夾軌器。露天作業的電葫蘆應置于防護棚下。(
61、11)使用吊桶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吊桶的允許荷載應明示,嚴禁超載。不設罐道的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吊桶與鋼絲繩應采用鉤頭連接,并設防脫鉤裝置。 無穩繩的吊桶速度不得超過2m/s,接近井口和井底時應減速。 提升鋼絲繩偏角不得超過1.5。 使用自動翻轉式吊桶時,必須設鎖定裝置。 嚴禁人員乘坐吊桶。(12)使用簡易罐籠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罐籠的允許荷載和限乘人數應明示,嚴禁超載。 罐頂應設鋼制頂蓋,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升降車輛的罐籠內必須設阻車器,車輛進入后必須鎖定阻車器。降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 提升鋼絲繩偏角不得超過1.5。 罐籠安全門開關控制系
62、統必須與提升控制系統連鎖。 人與物料必須分運。(13)鋼絲繩應加強檢查、檢驗,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提升鋼絲繩必須有生產企業的產品合格證,新繩在懸掛前必須對每根繩的鋼絲進行試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庫存超過一年的鋼絲繩,使用前應進行檢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6個月應檢驗一次,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應檢驗一次,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 提升和罐道鋼絲繩,應每日檢查一次,確認合格并記錄;平衡、防墜、懸吊鋼絲繩應每周檢查一次,確認合格并記錄。發現易損、斷絲或銹蝕較多的部位,必須停車詳細檢查,確認安全,斷絲突出部分必須在檢查時
63、剪下,檢查結果應記錄備案。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和檢驗要求可按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規程附錄F的規定執行。(14)提升設備的連接裝置和吊具應符合下列規定:連接器、鉤環、吊耳、插銷等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升降物料的不得小于10,升降人員的不得小于13。 吊具應由具有資質的企業生產,具有合格證。 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嚴禁在吊鉤上焊補、打孔。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時封閉鎖必須擰緊。嚴禁用補焊方法修復卡環。(15)提升設備應根據井深、設備性能設以下相應的保護裝置:防止過卷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停止位置50cm時,能自動斷電,并制動; 防止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
64、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能自動斷電,并制動; 限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3m/s時,必須裝限速器,確保提升容器在達到井口時速度不超過2m/s; 超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短路和斷電保護裝置; 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松繩報警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 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時,其井口渣倉滿倉時能自動報警或斷電;事故停車保護裝置; 提升絞車應裝設深度指示器和開始減速時自動示警的警鈴。(16)自制吊運物料的容器時,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并應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01562001)第14章的有關規定。8 頂管施工8.1 安全監理規定(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
65、管徑、土壤類別、地下水位、地上與地下建(構)筑物和各種設施等因素,選擇管道頂進方法,并應遵守下列規定:人工挖土,土質為砂、砂礫石時,應采用工具管或注漿加固土層的措施。 管徑小于、等于800mm時,不得采用人工方法掘進。采用敞開式掘進頂管,土層中有水時,必須采取降水等控制措施。采用密閉式掘進頂管,管口與掘進機、中繼間的連接和管道間的接口必須嚴密,不得漏水。(2)施工前,應根據頂進方法、管徑、最大頂力等對后背結構、頂進設備、中繼間等進行施工設計,確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制定監控量測方案。(3頂管施工中,滲漏、遺灑的液壓油和清洗廢液等應及時清理,保持環境清潔。(4)施工過程中應按監控量測方案的要求布設監
66、測點,設專人對施工影響區內的地面、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裂縫等進行觀察量測并記錄,確認正常,發現異常應及時分析,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8.2 設備與輔助裝置安全控制要求(1)頂進設備和輔助裝置應完好;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后背結構及其安裝應符合施工設計的要求;油泵壓力表使用前應經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標定,并形成文件。(2)安裝后背應遵守下列規定:后背墻體應平整,并與管道頂進軸線垂直。后背墻體埋入工作坑底板以下的深度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且不得小于50。現澆混凝土后背的結構尺寸和強度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3)安裝(或拆除)洞口密封裝置需高處作業時,應支設作業平臺,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不
67、得垂直交叉作業。(4)安裝導軌應遵守下列規定:導軌應安裝在穩固的基礎上。設在混凝土底板上的導軌,應在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50,且不得低于5MPa時,方可安裝。(5)安裝頂進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安裝工具管和頂管機應符合下列要求:a)頂進設備應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安裝。 b)安裝管徑2000mm(含)以上的工具管、頂管機時,應支搭作業平臺,并符合高處作業必須設置工作平臺的有關規定。c)工具管、頂管機安裝完成后,應檢查其主要尺寸、緊固或焊接質量,確認合格;油、氣、水等管路應經檢查,確認暢通、嚴密;機械設備經調試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安裝液壓千斤頂時,千斤頂液壓系統應采取并聯方
68、式,且每臺千斤頂都應有獨立的控制裝置。安裝頂鐵時,頂鐵順向使用長度,應根據頂鐵的截面尺寸確定。當采用2030頂鐵時,單行順向使用的長度不得大于1.5m;雙行使用時應在順向1.2m處設橫向頂鐵,順向總長度不得大于2.5m。(6)使用液壓千斤頂應遵守下列規定:千斤頂必須按規定的頂力使用,不得超載。其使用頂力應按額定頂力的70%計算;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過活塞總長度的75%。頂管同時使用的各臺千斤頂的規格型號應一致。(7)拆除頂進設備必須在停機、斷電、卸壓后進行;拆除的設備和材料,應隨時運走或按指定地點碼放整齊。(8)使用起重機吊裝設備應遵守本細則7.1(7)款的有關規定。8.3 頂進安全控制要求(1
69、)頂進前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工作坑起重系統、工作坑口平臺、頂管機械和配套設備、管路與配電線路應完好;機械設備安裝應穩固,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使用前應經檢查、試運行,確認合格。已經對作業人員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穿越鐵路、軌道交通、道路、公路、房屋等建(構)筑物時,加固、防護措施已完成,頂進作業已得到管理單位的同意。 監測點已按監控量測方案的要求布設完成,并明確了專人負責。(2)拆除封門應編制方案,規定拆除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封門宜采用靜力法拆除。(3)封門拆除后,洞口與管道之間的空隙應采取密封措施。(4)掘進過程中,必須由作業組長統一指揮。(5)每班作業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和試運行,確認合
70、格并記錄后,方可作業。(6)頂進過程中,嚴禁工作坑內進行豎向運輸作業。(7)頂進過程中,應對監控量測情況隨時分析,確認正常,當發現異常時,應及時調整施工方法或采取安全技術措施。(8)頂進開始后,應連續作業,實行交接班制度,并形成文件。(9)穿越鐵路、軌道交通頂管,列車通行時,軌道范圍內嚴禁挖掘、頂進作業。(10)一個頂進段結束后,管道與周邊土壤間的縫隙,應及時填充注漿。填充注漿應遵守圍巖加固注漿與填充注漿的有關安全規定。(11)采用敞開式掘進頂管應遵守下列規定:敞開式掘進頂管,嚴禁帶水作業。管端前挖土長度,土質良好時,不得大于50cm,不良土質地段不得大于30cm;鐵路下頂進,軌道下不得大于1
71、0,道軌外不得大于30cm,且必須遵守鐵路管理部門的規定。掘進時,管頂部位超挖量不得大于15mm;管底部135范圍內不得超挖。在不允許土層沉降的地段,管子周圍均不得超挖。使用設有格孔和正面支撐裝置的工具管時,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挖掘程序。(12)采用密閉式機械掘進頂管應遵守下列規定:頂管設備和掘進機械操作工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嚴禁未經培訓人員上崗操作。頂進時,應設專人觀察管道狀況,確認管口無錯位、損傷等情況。掘進時,應隨時觀測掘進機械切削功率變化情況,并進行控制,保持切削功率穩定,且不得大于額定功率。 掘進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密封艙壓力,并保持壓力穩定,且不得大于控制壓力。
72、使用泥水平衡掘進機械時,應設泥水分離裝置和排水設施,不得泥水漫流。 掘進機械運行中,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研究處理。處理故障前必須編制方案,針對處理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狀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定的程序審批后,方可實施。(13 )頂進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停止頂進,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頂進:開挖面發生嚴重塌方;遇到障礙物無法掘進; 后背變形、位移超過規定; 頂鐵出現彎曲、錯位現象; 頂力驟然增大或超過控制頂力;管道接口出現錯位、劈裂或管道出現裂縫;影響區內地面、地下管線、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度、結構裂縫和變形等量測數
73、據有突變或超過限值;密閉式掘進機械的切削功率(或切削扭矩)和密封艙的壓力大于額定值。(14)掘進中,拆接各種管路應遵守下列規定:拆接電路、油管和泥、漿、水管時,必須在卸壓、斷電后進行。 拆接泥、漿、水管時,應在作業點采取控制和收集遺灑物的措施。 管路拆接后,應檢查接口密封狀況,確認無滲漏方可使用。 接長的管路不得進入運輸限界,并及時固定在規定位置。8.4 中繼頂壓站(中繼間) 安全控制要求(1)拼裝中繼頂壓站的殼體應遵守下列規定:拼裝管徑大于1600mm的殼體時應支搭作業平臺,并符合高處作業支設作業平臺的有關安全規定。 殼體各組成部件和配件應拼裝牢固,經驗收確認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并形成文件。使
74、用三角架吊裝作業和移動三角架必須設專人指揮。使用倒鏈應符合下列規定:a)鏈葫蘆外殼應有額定噸位標識,嚴禁超載。當氣溫在10以下時,不得超過額定重量的一半。b)嚴禁人員站在倒鏈正下方操作。c)需將鏈葫蘆拴掛在建(構)筑物上起重時,必須對承力結構進行受力驗算,確認結構安全。(2)使用起重機吊裝中繼頂壓站的殼體,應遵守本細則7.1(7)款的有關規定。(3)中繼頂壓站的千斤頂必須安裝牢固。油泵壓力表安裝前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標定,并形成文件。(4)中繼頂壓站宜設獨立的液壓系統和電氣系統,當與工作坑頂進設備的液壓系統和電氣系統并用,并集中控制時,中繼頂壓站應設手動控制裝置。(5)在工作坑內頂進和中繼
75、頂壓站的頂進作業,應由作業組長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進行。(6)中繼頂壓站頂進設備出現故障或檢修時,必須在斷電、卸壓后進行,嚴禁帶電、帶壓作業。(7)拆除中繼頂壓站應遵守下列規定:拆除設備前,必須斷電、卸壓。 當管徑大于1600時,應支搭作業平臺,并符合高處作業必須支設作業平臺的有關安全規定。 拆除千斤頂和導向殼體的配件,應自上而下進行。 拆除中繼頂壓站殼體應符合下列要求:a)拆除殼體必須按施工設計規定的程序進行。b)拆除前,必須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c)拆除殼體和空檔推攏,宜控制在3h以內完成。d)當土壤松軟或拆除殼體和空檔推攏不能在3h內完成時,必須采取臨時支護空檔的措
76、施。e)采用千斤頂推頂方法拆除殼體時,必須設牢固的后背;采用倒鏈牽引方法拆除時,必須設牢固的錨固點。 f)使用氣焊切割殼體時,必須強制通風,進行動態監測,保持空氣質量符合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規程中附錄R、附錄S的有關規定,防止缺氧和有毒有害氣體中毒。8.5 觸變泥漿安全控制要求(1)注漿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封門洞口與管道之間的縫隙已密封; 控制壓力值已確定; 經檢查,確認機械設備完好,輸漿管接口嚴密,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壓力表已經檢測單位檢測、標定。(2)頂進過程中,應設專人觀察注漿壓力表,當表值低于規定壓力時,應進行補漿。(3)注漿過程中出現故障,必須在停機、斷電、卸壓后處
77、理。(4)泥漿池周圍應設護欄和安全標志。(5)注漿作業中應及時清理遺灑漿液,作業后的余漿應妥善處置。9 盾構掘進施工9.1 安全監理規定(1)盾構掘進施工宜使用盾構機。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與水文地質情況、設備供應情況,選擇適宜的盾構機械類型。(2)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設計文件、地上與地下建(構)筑物、各種設施和環境狀況與盾構設備性能等,選擇始發豎井和接收豎井的位置,合理布置構件、盾構配套設備、材料等堆放場地和運輸通道,規定施工程序、制定監控量測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3)穿越鐵路、軌道交通、房屋等建(構)筑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經管理單位同意方可施工。(4)盾構進出豎井前應對隧道洞口的土體進行
78、加固,并完成封門施工。土體加固范圍應根據地質條件和隧道埋深確定,且長度不得小于盾構長度,寬度不得小于盾構兩側外各2m。(5)采用敞開式盾構掘進,土層中有水時,必須采取降水等控制措施。(6)設備在現場總裝調試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應試掘進50100m,待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盾構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7)盾構在保養和維修中嚴禁自行更換、改裝原有配件。配件有損壞時應采用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備用件或經設計、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加工件。盾構的保養和維修必須在完全停機,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情況下進行。(8)設備的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操作,并應遵守施工用電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前應由電工檢查
79、,確認合格。(9)盾構施工中,滲漏、遺灑的液壓油和各種漿液等應及時處理,保持作業環境清潔,且不得堵塞排污管道和污染地下水。(10)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監控量測方案的規定,布設監測點,設專人對下列情況進行觀察量測并記錄,隨時分析,確認正常:成洞管片隆陷、裂縫和變形; 影響區內地面和地下管線等構筑物隆陷; 影響區內地上建筑物的隆陷、位移、裂縫、傾斜等。當發生不安全狀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對相應部位采取安全技術措施。9.2 設備與輔助裝置安全控制要求(1)基座和導軌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基座應根據盾構的質量、尺寸、導軌和施工荷載進行設計,強度、剛度應滿足盾構安裝、施工、拆除和檢修的要求。 基座混凝土應
80、達到設計強度的50%,且不得低于5MPa,方可安裝導軌。 導軌端頭與封門間應留有安裝、調整密封裝置的操作間隙,其間隙不宜小于50cm。(2)安裝盾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安裝前豎井支護結構和基座混凝土應達到設計強度;導軌安裝應經驗收,確認合格。安裝盾構設備,應采用起重機進行,并符合本細則7.1(7)款的有關規定。 高處作業應支搭作業平臺,并符合高處作業必須支設作業平臺的有關安全規定。10 隧道噴錨暗挖施工10.1 安全監理規定(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工程地質、覆蓋層厚度、結構斷面、地面環境等確定開挖方法與程序、支護方法與程序、監控量測方案、局部不良地質情況的處理預案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81、。(2)有地下水時必須采取降排水等控制措施。降水應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0.5m,且開挖面水疏干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嚴禁中斷降水。(3)隧道穿越或靠近房屋、鐵路、軌道交通、道路、公路、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經有關管理單位同意方可施工。(4)噴錨暗挖施工,開挖后應及時施工初期支護結構,并盡快閉合。當圍巖自穩時間不能滿足初期支護結構施工要求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注漿加固圍巖的措施。(5)在自穩能力較差的圍巖中施工時,應遵循防坍、防位移超限的“十八字方針”“管超前、嚴注漿 、長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的原則。(6)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搶險預案備齊應急物資,并建立
82、搶險專業隊伍。(7)施工前應對各崗位作業人員、機具、物資和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施工中應按工序,結合環境狀況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確認安全。作業班組應進行交接班檢查,確認安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糾正,并確認安全,形成文件。(8)施工中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規定的斷面尺寸和結構要求進行作業。遇水文、地質、環境等情況變化,需修改設計時,應對開挖面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并按程序變更設計。(9)施工中必須按監控量測方案要求布設監測點,設專人進行觀察量測,確認正常;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10.2 掘進施工安全控制要求(1)隧道掘進前應具備下列條件:需要加固的圍巖已完成加固,其強度已達到設計要求;對作
83、業人員已完成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影響區內地面、管線、建(構)筑物的監測點布設完畢,并明確了專人負責。(2)隧道支護結構應根據圍巖的性能、施工方法和機械確定。隧道開挖循環進尺應滿足支護設計要求,在穩定圍巖中宜為35m;中等穩定圍巖中宜為1.23m;不穩定圍巖中宜為0.51.2m。(3)中、小型機具作業的中等穩定圍巖中施工時,宜采取臺階法開挖,并應遵守下列規定:長臺階法開挖適用于較好的圍巖,上臺階長度宜大于5倍洞跨以上。短臺階法開挖適用于較差的圍巖,上臺階長度宜為11.5倍洞跨。超短臺階法開挖適用于機械化作業程度不高的較差圍巖,上臺階長度宜小于1倍洞跨,特殊情況可為35m。上臺階開挖應符合本
84、細則10.2(2)款的規定。下部斷面開挖應在上部初期支護基本穩定,且噴射混凝土。(4)同一隧道內相對開挖(非爆破方法)的兩開挖面距離為2倍洞跨且不小于10m時,一端應停止掘進,并保持開挖面穩定。(5)兩條平行隧道(含導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時,其開挖面前后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6)兩開挖面接近貫通時,應加強聯系,統一指揮。兩開挖面距離為8倍循環進尺,且不小于15m時,應停止一端工作,人員和機械均應撤至安全地區,并在安全距離處設安全標志。11 隧(管)道內水平運輸11.1 安全監理規定(1)隧(管)道內宜選用電力驅動的施工機械和車輛。使用內燃機械和車輛時,應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嚴禁使用汽油
85、機械和車輛。(2)隧(管)道內懸掛的電力纜線和水、風管等設施應按施工設計布設。嚴禁占用運輸和行走限界。(3)運輸車輛裝載,嚴禁超高、超寬和超載。(4)裝運超長大物料時,應設專人指揮,捆綁、打摽牢固,并設邊界警示燈。(5)各種摘掛作業,應專人操作。(6)斗車運輸,應待斗車停穩并制動后,人員方可裝卸;嚴禁站在斗車內裝卸;解除制動應使用工具;啟動前應鳴笛示警。(7)漏斗裝渣應設防止超量裝渣的裝置,滿倉時能自動斷電。漏斗下方嚴禁有人。(8)機械裝渣應遵守下列規定:機械回轉和移動范圍內嚴禁有人。運輸車輛裝車時,嚴禁鏟斗從駕駛室上方越過,鏟斗不得碰撞車輛。小型裝渣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設專人收放。(9)
86、隧(管)道內宜設人行道。混行時行人應避讓車輛,嚴禁行人走道心、與車輛搶道、扒車、追車和強行搭車。11.2 有軌運輸安全控制要求(1)軌道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鋼軌應根據車輛最大軸重和牽引方式選擇。 軌枕間距不得大于70cm,枕長為軌距加60cm,道岔處軌枕應相應加長。 隧道內平面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車輛最大軸距的7倍,洞外應為10倍。軌距允許誤差為+5、2mm,直線段兩軌水平誤差不得大于4mm;曲線段應按規定設加寬和超高。 鋼軌接頭高差不得大于2mm,間隙不得大于5mm,扣件應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 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cm。 隧道內設雙線運輸時,兩線上列車凈距應大于40cm;單線運輸時,宜
87、設會車道。卸渣場線路,應設大于1%的上坡道,車輪應設牢固的擋掩。(2)行車速度與車輛間距,應遵守下表的規定:序號牽 引方 式最大時速(km/h)車輛間距 離(m)備 注隧道外和建成隧道施工中的隧道1人 力6520行人速度為5km/h2機 動15560(3)人力推單斗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斗車應完好,剎車應處于良好狀態,翻轉式斗車應有卡鎖,裝車和運行時必須鎖定卡鎖。運行前應檢查,確認安全。 在視線不良和有障礙物的施工地段推車,應及時鳴笛并減速。在坡道上停車,應用止輪器將車剎緊。(4)機動車牽引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非值班駕駛員不得駕駛機動車。 除機動車駕
88、駛員、調車員、信號員、聯絡員外,其他人嚴禁搭乘機動車。 駕駛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應聽從調車員的指揮。啟動車輛前必須發出信號,運行中嚴禁將頭、手伸出車外。駕駛員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驅動系統的電源,取下控制手柄,扳緊車閘,不得關閉車燈或警示燈。 正常運行時,機動車應在前端牽引。 隧(管)道內列車和單獨行駛的機動車,運行或中途停車時均必須打開前后照明燈。 機動車行駛路段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 接近風門、道岔、洞口、橫向通道口、較大坡度地段、施工作業地段和前面有障礙時,必須減速、鳴笛。 機車制動性能必須良好。制動距離,運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11.3 無軌運輸安全控制要求(1
89、)運輸道路應堅實、平整、暢通。機動車卸渣路段應設4%的上坡,并在卸渣場邊緣內80處設置擋車木。(2)手推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手推車行駛速度,不得大于5km/h。 在坡度較大的隧(管)道中,手推車應有剎車裝置,嚴禁下坡溜放。(3)機動車輛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輸車輛在隧道內的運輸速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序號項 目作業地段非作業地段建成隧道l正常行車1020202有牽引車520153會 車51010 隧道口、平交道口和施工狹窄地段,宜設專人指揮,并應設緩行標志。 凡靠近運行限界的施工機械設備,均應在其外緣設置邊界警示燈。車輛行駛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隧道內,嚴禁超車。b) 會車時,車輛應減速
90、行駛,空車應讓重車,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兩車廂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c) 同向行駛的車輛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0m;能見度較差時,應亮霧燈,減速行駛。 d) 隧道內車輛相遇和發現有行人時,應關閉大光燈,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 e)車輛啟動前,應觀察環境,確認安全,并鳴笛示警。進出隧道口應鳴笛示警,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f)在隧道內倒車,轉向,必須亮燈,鳴笛示警,或設專人指揮。12 施工環境治理12.1 隧(管)道內作業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1)氧氣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2)粉塵允許濃度為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3)有害氣體濃度: 一氧化碳濃度不得大于30
91、mg/m3;在特殊情況下人員必須進入超過規定濃度的作業面時,濃度不得大于100mg/m3,其作業時間不得大于30min;二氧化碳不得大于0.5%(按體積計);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不得大于5mg/m3; 二氧化硫濃度不得大于15mg/m3; 硫化氫濃度不得大于10mg/m3; 氨的濃度不得大于30mg/m3。(4)氣溫不得高于28。(5)噪音不得大于90dB。(6)當發現瓦斯時,必須按瓦斯治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2.2 隧道中有噴射混凝土、鑿巖、爆破等施工時,應定期檢測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發現超過本細則12.1款的有關規定時,應加強施工通風。12.3 隧(管)道從
92、燃氣、污水等地下管道和設施下穿過,或與其平行距離小于5m時,應加強隧(管)道內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發現其超過本細則12.1款的有關規定或發現甲烷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12.4 施工通風時,進出風口危及人員安全時,必須設護攔和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尚需設警示燈,嚴禁人員進入護攔內。12.5 瓦斯隧道施工應建立專門機構進行通風和防瓦斯突出、防爆與瓦斯檢測工作,并設消防設施和救護隊。12.6 開工前必須對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爆破、電工、瓦斯檢測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12.7 施工前,必須編制瓦斯隧道施工通風設計,并考慮貫通后的風流調整和防爆要求。12
93、.8 隧道內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地段必須采用安全防爆型機電設備。非防爆型行走機械嚴禁駛入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地段。12.9 嚴禁火源進入瓦斯隧道。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前必須在洞口進行登記并接受值守人員的檢查,進入瓦斯突出地段的作業人員必須攜帶個人自救器。13 冬雨期施工(參考橋梁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4 施工機械(參考機械施工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5 竣工驗收前的維護管理15.1 維護管理期間必須派人巡視,發現設施損壞、丟失的部位應設圍檔或護攔和安全標志,并應及時維修。凡設計社會交通和行人的地方,應設專人監護或疏導,夜間和陰暗時必須設警示燈。15.2 需進入隧(通)道、管道(溝)及其檢查井(室)等內作
94、業,必須確認其內空氣質量合格后方可入內作業,并應遵守下列規定:1. 進入前,必須先打開擬進入及其相鄰的檢查井(室)的井蓋進行通風。2. 進入前,必須先檢測其空氣中氧氣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確認空氣質量符合現行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有關規定,并記錄后方可進入作業。3. 經檢測確認其內空氣質量合格后,應立即進入作業;如未立即進入,當再進入時,應重新檢測,確認合格并記錄。4. 作業中,必須對作業環境的空氣質量進行動態監測,確認符合要求并記錄。5. 作業中,檢查井(室)口外必須設人監護,且嚴禁離開崗位。6. 作業時間較長時,應輪換作業。15.3 需進入已運行的隧(管)道內維修施工時,必須按管理單位的規定辦理進入手續。維修作業中應遵守管理單位的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