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 工 品 管 理 辦 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工程建設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生,杜絕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規定,結合中鐵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合同段所有涉及到火工品使用的工程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火工品,系指在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機關認為需要
2、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四條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了加強火工品安全管理,五工區項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朝陽副組長:張亮 組 員:張興淵、姜瑞成、王玉虎、孔凡鵬、車大鵬 使用火工品的本工區項目部經理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領導負責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儲存過程安全,爆破作業領導負責火工品使用過程安全。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項目部,必須依照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本辦法規定,詳細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規程,并設立專門
3、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使用火工品本合同段項目部,必須接受所在地公安機關對標段內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火工品器材管理第七條 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項目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火工品在管理過程中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錯發等問題。第八條 儲存火工品的倉庫,應相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第九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選派火工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時,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倉庫保管員,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關于爆炸物
4、品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2.負責按照程序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6.接受上級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倉庫看守員,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安全的問題發生。具體任務是: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
5、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第十條 每個火工品倉庫,施工單位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并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和巡守。第十一條 火工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并與110連警,采取給倉庫保管員、看守員、安全員配備必要的警戒設備,庫區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備固定電話等必要的通訊聯絡工具并確保其狀態良好。第十
6、二條 每天作業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現場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火工品,本合同段項目部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在認真清點登記后,由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等資料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向所在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時,應在批準地點進行,并有項目部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作好現場銷毀記錄。第十四條 積壓的火工品,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1.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2.按規定進行銷毀;第十五條 嚴禁擅自向項目部外單位提供或代為
7、保管火工品;嚴禁將火工品承包給本合同段項目部使用的架子隊保管、使用。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本合同段項目部應及時做好清庫和撤庫工作。撤庫后,保管員須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機關存檔。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儲存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火工品必須儲存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第十九條 嚴禁隨意存放火工品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火工品器材臨時存放點。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本合同段項目部應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并報公安機關備案后實施。臨時存放時,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
8、。嚴禁項目部將火工品器材分發給協作隊伍或個人進行保存。第二十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必須建立嚴格的火工品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發放,應嚴格按照制度登記、簽字,由本合同段項目部經理委托負責人簽發爆破器材審批使用簽認單。庫房管理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第二十二條 火工品在庫房內堆放時,應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邊緣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置放雷管
9、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第二十三條 儲存火工品的庫房,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確保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范圍內,庫房內應懸掛濕度計和溫度計。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倉庫第二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無專門儲存火工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第二十五條 火工品倉庫建立前,應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送所在公安機關備案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實施。倉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和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10、。第二十六條 進行火工品倉庫建庫選址時,應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勘察實地,本著既便于施工生產,又能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遠離城鎮人口稠密區、風景名勝區、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域、設施的地方,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建庫時,還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自然災害的破壞。第二十七條 儲存火工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
11、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護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為外開門,門鎖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和防護網。 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低于2米。墻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設置排水溝。 庫區內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絡設備,同時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 庫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嚴禁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庫區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
12、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第二十八條 設置臨時存放點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派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超過當日的使用量。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購買第二十九條 火工品器材購買工作,本工區項目部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物資部門應按計劃簽訂火工品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并購買后向所在公安機關備案。第三十條 采購爆炸物品時,本工區項目部應委派經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
13、買。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運輸第三十一條 火工品器材運輸由本合同段項目部負責。運輸火工品器材時,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并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第三十二條 運輸火工品器材時,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駕駛,并選派熟悉所運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員押運。第三十三條 運輸火工品器材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規定。裝運火工品器材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并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裝運時,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第三十四條 火工品運輸應按指定路線,在白天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需要停歇時,須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派專人看管,防止無關
14、人員接近。第三十五條 火工品器材裝卸、倒運時,應在白天進行。執行裝卸任務的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并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第三十六條 火工品器材應按照車輛核定荷載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顯示紅燈與鳴笛。裝運時,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且高度不得超出車幫。炸藥和雷管應分別裝在兩輛車內專車運送,兩車之間距離大于50m。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木板車廂內,車內應襯墊膠皮或麻片,并只準平放一層。第三十七條 火工品器材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負責運輸的人員須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
15、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第七章 火工品器材使用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應根據工程情況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備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的爆破工,嚴禁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第四十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應定期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考核,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收回“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第四十一條 使用火工品時,施工作業班組應根據施工進度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在物資部
16、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第四十二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時,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火工品,不得同時領取。第四十三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第四十四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應將爆
17、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四十五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應認真清點后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火工品的領取和退庫應按照公安機關和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使用手持機登記,并登記造冊,備查。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第四十六條 加工火工品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實施。進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第四十七條 加工火工品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進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
18、破器材混放。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檢查監督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段項目部相關部門應會同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依法對火工品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在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中,本合同段項目部、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做好火工品器材倉庫的選址建庫及辦理證件、購買、運輸、加工、銷毀、審查考核看管人員等工作; 負責本項目部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對本項目部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對火工品倉庫、加工房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項目部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上級通報; 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
19、、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對發生的涉爆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會同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十章 考核辦法第四十九條 為強化火工品管理,本合同段項目部將本合同段項目部所屬架子隊的火工品管理工作列入中鐵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爆炸實施細則考核范圍。第五十條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本合同段項目部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根據情況嚴重程度簽發整改通知書,納入半年和年度綜合考核,每一張“紅色整改通知書”扣5分;“黃色整改通知書”扣2分;每一張”白色整改通知書”扣1分。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簽發“
20、黃色整改通知書”: 未經批準,私設火工品倉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違反存貨規定超量超高儲存等,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在倉庫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拒絕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器材的; 管理臺帳收存、發放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帳目不清楚,手續不齊備,帳物
21、不相符的;(十一)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簽發“紅色整改通知書”: 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發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 發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第五十三條 因主管領導或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火工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項目部安全質量部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2、第五十五條 本工區項目部所屬的架子隊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附件:1、火工品管理制度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附件1、火工品管理制度一、日常管理的內容1、 爆破物品庫(油庫、現場臨時爆破器材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并頒發許可證不準啟用。2、 采購、搬運、領用危險品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規定。3、 炸藥庫設置要離人群和交通要道1500m 以外,不能設置在高壓電線下。4、 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5、 看守人員住房必須離庫房30m 以外6、 庫區禁止煙火。7、 庫區要設置避雷裝置。8、 庫房內不準安裝普通照明燈,所有照明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9、 照明線,報警裝置插頭不能安裝在
23、庫房內、電線要有硬管防護。10、 庫房門一律朝外,不能朝內。11、 雷管不能存放在鐵質容器內,應存放在木質裝置內。12、 庫區消防器材齊全有效,標識清晰。13、 進入炸藥庫任何人不準使用手機。14、 炸藥庫要由專人看管,出入倉庫要嚴格手續倉庫門窗要牢固,窗有鋼筋,門要上鎖,庫區用鋼絲圍欄。15、 安全檢查由本工區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組織進行,檢查時間為每星期定期一次和不定期的抽查。二、領用、儲存、運輸、使用的制度1、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1)爆破材料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其溫度應保持在1030之間。庫房距村莊或其他建筑物應在800 米以上;不足800 米的
24、,倉庫四周應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 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庫、山洞庫,但其距離不得小于400 米。(2)炸藥和雷管應分庫存放,兩庫間的殉爆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炸藥和雷管分存放殉爆安全距離表最多雷管存放數(萬個) 3、10、30、50,對應的安全距離分別為(米) 10、19、33、43。(3)現場臨時儲藥小倉庫,必須設在隱蔽、安全的地方,有專人看管,存藥量不準超過一天用量。(4)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庫管人員以及領藥人員,不得穿釘鞋入庫。(5)庫內爆炸材料不準超過規定儲存量,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8 米,箱與箱間距3 厘米,箱子堆放每邊長不得超過5 米,堆與堆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 米,
25、箱與倉庫壁至少相距0.2 米,箱子離地面至少有20厘米空隙;性質不同的炸藥,應分庫存放,兩者的殉爆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同性質的炸藥分庫存放兩者的殉爆安全距離表最大儲藥量(公斤) 500 1000 5000 10000安全距離(米) 硝銨炸藥(梯恩梯)與銨油、膠質炸藥同存時 20 38 85 120銨油炸藥與膠質炸藥同存時 316 22 50 70附注:傳爆線儲存的殉爆安全距離比硝銨炸藥增加一倍。(6)炸藥拆箱應在庫外安全距離內進行,嚴禁用力敲打。(7)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在白天,并由炮工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入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簽字,領用人員必須親送現場,不得轉手
26、。(8)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藥,應分別入臨時儲藥小倉庫,嚴禁私自收藏。(9)長途提運爆破材料,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不準使用自行車或兩輪摩托車;運輸應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易引起爆炸的危險物。(10)裝運爆破材料的車船應在明顯的地方插上“危險”的醒目標志,途中臨時遇到火源應在上風200 米以外繞過,下風則應在300 米以外繞過;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應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 米以外停放;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11)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同船裝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綁牢。雷管箱內應用柔性材料填實。2、爆破(1)聯結導火索和火雷
27、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2)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 米,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3)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4)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5)峒室法爆破藥室內的照明未安起爆體前,其電壓應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燈照明。3、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1)電源
28、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2)同一路電炮應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 歐姆以內。(3)先將電雷管的腳線聯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4)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和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成短路。(5)聯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工作面3 米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線地點1.5 米以外。(6)在電爆網路敷設后,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然
29、后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4、水下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藥包法和炮眼法。炸藥應選用沒有變質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選用其他炸藥,必須采取嚴密的防水措施。(2)水下爆破應采取電力起爆。除遵守上述電力爆破有關規定外,其電雷管腳線和電力主線都要做到防水、絕緣。(3)水下鉆眼時,應使用帶有套管的鉆眼機。裝藥及爆破時,要規定危險區域,并設立警戒標志和值勤人員,必要時應封航。(4)裝藥時,要按順序進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對號入孔,以免潛水員掛斷起爆電線。(5)裝藥及爆破時,潛水員及炮工不得攜帶對講電話機和手電筒上船,施工現場亦應切
30、斷一切電源。(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將藥包固定在爆破點上,嚴防潛水員返回時把藥包掛起來。爆破時,裝藥的船應移向上游。(7)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8)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 個點。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 分鐘前進入工作面。5、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1)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場,如系用即發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 分鐘;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 分鐘。(2)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
31、爆。(3)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 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三、 警戒的范圍、方式、人員、信號等1、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2、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 米。3、坑道內兩個鄰近工作面之間的厚度小于20 米時,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員應全部撤離
32、工作面。4、條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附件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安全管理1、爆破器材庫管理,是安全保管爆破器材的關鍵,為落實管理制度,把好入庫、儲存、出庫三關,嚴防短少、丟失、被盜及發生爆炸事故,保證安全儲存。嚴格儲存手續,對所需儲存的爆破器材必須持當地縣級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破器材儲存許可證方可入庫。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量、不超高、不混存、不使用明火,不存放其它物品,做到防火、防電、防潮、防盜,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嚴格辦理出入庫手續,按規定領退爆破器材,做到“五不發放”(沒有發料單不發、手續不全不發、不是爆破工
33、不發、質量有問題不發、違反規定的不發)。堅持隨用隨發,不預付、不轉借。庫內儲放的爆破器材,要建立明細臺帳,做到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不得有絲毫差錯,若帳物不符或其它問題,要立即向物資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2、庫區應達到國家一類防雷標準,一年最少做兩次防雷設施測試,發現不合格項目及時整改;防盜措施做到三防(人防、技防、犬防)并舉。3、爆破器材屬于危險、易爆物品,為了加強爆破器材的管理,特制定爆破器材領退料制度。領用爆破器材時,由現場負責人簽發爆破器材審批使用簽認單,爆破員必須按照現場負責人簽發爆破器材審批使用簽認單上的數量進行領取。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退庫,爆破員與爆破器材管庫員
34、辦理退庫手續(雙方都必須簽認),并詳細注明退庫時間,退回的爆破器材清點入帳后,及時分類各歸其庫,不推后入庫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對未能及時將所剩余爆破器材退回庫房的爆破員,項目部將給予嚴肅處理,違反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4、倉庫管庫員在上班期間不會客、不飲酒,庫區內24小時有人值班巡守。(二)入 庫 須 知1、凡進入庫區人員必須關閉移動電話和其它無線電設備,打火機(火柴)上交值班員統一保管。2、凡進入庫區檢查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3、機動車輛進入庫區前必須加戴防火罩,進入庫區后必須熄火。4、爆破員進入庫區領取爆破器材時必須出示現場負責人簽發的審批手續。(三)爆破器材保管員職
35、責1、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爆炸物品。2、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3、負責按照程序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4、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5、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6、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7、接受上級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四)爆破器材爆破員職責 1、必須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負責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遺失,不轉交他人,不擅自銷毀和挪做它用。3、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審批單上審批的地點使用并按爆破
36、規定進行爆破作業。4、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細則。5、爆破后檢查作業面,發現盲炮、啞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6、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應匯同安全員如數退回庫房保管,嚴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五)爆破器材安全員職責 1、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運輸、領取 、使用和退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2、監督爆破員和其他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3、經常檢查爆破作業面,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和處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時應制止爆破作業。4、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5、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
37、匯同爆破員一起將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退回庫房保管。(六)爆破器材看守員職責1、按照國家和上級頒布的各項條例、規定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及危及倉庫安全的事件發生,確保倉庫萬無一失。 2、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庫區。3、及時對庫區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大門、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4、接受上級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值班工作。(七)押運員職責1、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做到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對社會、對企業高度負責。2、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使用和安全要求以及不同環境情況下安全距離的確定。3、在押運爆破器材過程中,確保做到:人工運輸時,前后進行,性能相同的兩人之間的距離保持5m,性能相抵觸的,兩人之間的距離保持20m;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炸藥和雷管不得同車運輸,必須由爆破員和押運員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4、在爆破員協助下保管好所押運的爆破器材,不得丟失或轉交他人。監督爆破員只能將領取的爆破器材用于工地負責人批準使用的地方。5、爆破結束后,將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及時辦理退庫保管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