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鶴灘水電站工程籌建項目土建工程驗收管理辦法籌建項目土建工程驗收管理辦法批準:謝永英審核:劉化配編寫:陳翔目 錄1 總則.1 2 質量評定與工程驗收的項目劃分及組織.1 3 工程驗收的程序 .2 4 工序(非工序)和單元工程檢查驗收 .2 5 分部工程驗收.4 6 階段(中間)驗收.6 7 單位工程驗收.7 8 竣工(合同完工)驗收.81 總則1.1籌建項目土建工程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第 1 部分:土建工程(DL/T 5113.1-2005)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控制程序 TGDC/PR-05-200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有
2、關內容進行編制。1.2 工程驗收按階段和范圍不同劃分為:工序和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合同項目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1.3 工程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2)經監理核發的設計文件、施工圖和設計變更、修改通知等;(3)國家和部頒的現行法規、規程、規范、標準;(4)業主單位制定的有關工程建設和驗收的規定。1.4 工程驗收是合同項目工程建設中的重要程序,監理部應督促承建單位重視并做好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資料(包括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和檢測試驗資料、材料和設備等檢查試驗資料、工序和單元工程驗收簽證資料、質量等級評定資料等)的收集、整理和總結工作,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制
3、度,以確保工程驗收的順利進行。1.5 各類驗收工作均應及時進行,工程經驗合格后者能進行后續階段的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項目和進行工程結算。合同項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單位必須在合同或驗收規程限定的時間內,申請該合同項目竣工(合同完工)驗收。凡因承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申請工程驗收而造成工程驗收延誤,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2 質量評定與工程驗收的項目劃分及組織2.1 監理部負責監理的各合同項目的質量評定與工程驗收,工程項目劃分見相關文件。2.2 各工序的檢查驗收和一般單元工程的驗收和簽證,由監理工程師負責合同承建單位的質檢人員共同進行。2.3 重
4、要單元工程(涉及隱蔽工程、關鍵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檢查驗收簽證,應由監理部項目部項目監理工程師牽頭,需組織有設計、施工和業主參加的驗收小組進行;而分部工程的驗收,則由監理部主持,組織參建各方參加的聯合驗收小組進行驗收。2.4 階段(中間)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項目工程的竣工(合同完工)驗收,由業主主持并組織驗收委員會(或驗收領導小組)進行。驗收委員會(小組)由業主、監理、設計、承建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部門的代表組成。監理部協助業主進行工程驗收的組織工作。3 工程驗收的程序3.1 工序驗收和單元驗收,是所有后續各項驗收的基礎,監理工程師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督促和承建單位認真做好工序和單元驗收簽
5、證工作。3.2 各類驗收的一般程序為:承建單位經過自檢,認為已達到相應的驗收條件要求,并已做好了各項驗收準備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各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向監理部提出驗收申請。監理部在接到驗收申請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種的完成情況、驗收所需資料和其他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組織初驗。經審查認為具備驗收條件后,除工序驗收和一般單元工程由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外,其余均應組織相應的驗收委員會(小組)進行驗收。3.3 承建單位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交的工程驗收資料,包括施工報告及質量記錄、原材料試驗資料、質量等級評定資料、檢查驗收簽證資料等。階段(中間)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合同項目竣工(合同完工)驗收前,監理部
6、提交相應的監理報告。3.4 各種驗收均以前一階段驗收簽證為基礎,相互銜接,依次進行。對前階段驗收已簽證部分,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復驗。3.5 工程驗收中所發現的問題,由驗收委員會(小組)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驗收主持單位對有爭議的問題有最終裁決權,同時應對裁決意見負有相應的責任。驗收中遺留的問題,各有關單位應按驗收委員會(小組)的意見按期處理完成。3.6 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過竣工(合同完工)驗收正式移交業主單位以前,應由承建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和保養,直至竣工(合同完工)驗收和合同規定的所有責任期滿。4 工序(非工序)和單元工程檢查驗收4.1 工序(非工序)驗收是指按規定的施工程序、在
7、下道工序開工前,對所有上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結果進行的驗收。其目的,是確保各工種每道工序都能按規定工藝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判定下一道工序能否進行施工,并對工序質量等級進行評定。工序驗收主要成果是簽發施工質量合格證(開倉證、準灌證等)。有關工序驗收的內容、質量標準及驗收表格等等,已由監理部制訂,并發給承建單位執行。對于施工過程相對簡單的項目,工序驗收也可和單元驗收合并進行。4.2 工序(非工序)驗收均在施工現場進行,首先必須經承建單位“三級質檢”合格后,填寫好三級質檢表,交監理工程師申請工序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后的 24h 以內赴現場對工序進行檢查驗收,特殊情況則在現場立即進行檢查驗收。
8、在確認施工質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設計要求后,簽發開倉(開鉆、開灌)證,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4.3 單元工程驗收以工序檢查驗收為依據。只有在組成該單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工序驗收資料、原材料材質證明和抽檢試驗成果、測量資料等所有驗收資料都齊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單元工程驗收。各種單元工程驗收所需的“三檢”表,質量檢查和評定表、施工質量合格證(開倉證、準灌證等)的式樣,可參看有關文件。4.4 一般單元工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會同承建單位“三檢”質檢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和質量評定。通常單元工程驗收和質量評定,可配合月進度款結算每月進行一次。未經驗收或質量評為不合格的單元工程,不給予進度款結算。對于
9、當月評為不合格的單元工程,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必要時還應征求設計的意見)進行處理。處理完畢,經監理工程師認可,方可填寫缺陷處理驗收簽證,則該單元工程可入下個月驗收的范圍內。4.5 隱蔽工程、關鍵部位或重要單元工程的檢查驗收,須特別給予重視。例如主體工程建筑物基礎覆蓋前驗收,分初驗和終驗二次進行,其驗收程序如下:(1)當承建單位認為:基礎開挖斷面已符合設計要求,建基面經初步清理并通過自檢認為合格,即可在基礎面上放出建筑物尺寸、高程等標志,并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初驗申請。經地質和測量監理工程師的檢查,若不具備驗收條件,承建單位則根據監理工程師意見進行處理;若已具備初驗條件,則由地質監理工
10、程師通知業主和設計(含地質)單位組織聯合驗收小組,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基礎初驗。(2)基礎初驗的主要任務是:檢查開挖輪廓尺寸和高程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對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基礎面提出處理意見,承建單位按初驗意見對缺陷部位進行處理,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通過后再進行基礎整修。(3)上述測繪獲得成果之后,再經承建單位質量自檢合格,即可將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并申請基礎終驗。經地質監理工程師對驗收資料和施工現場進行復查,認為具備終驗條件,即在 48h 內組織聯合驗收小組進行現場認證(終驗),驗收合格,會簽基礎驗收合格證。(4)在基礎終驗合格的前提下,承建單位不能在基礎上進行下道工序(例如立模、綁扎鋼筋等)備倉施工。備倉
11、結束,經開倉前工序驗收合格,由負責砼工程的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倉證,基礎才允許覆蓋。4.6 對于有質量缺陷、或發生施工事故的單元工程,應制訂專項驗收要求和表格,記錄出現缺陷和事故的情況、原因、處理意見、處理情況和對處理結果的鑒定意見,作為單元工程驗收資料的一部分。出現質量缺陷,或發生施工事故的單元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4.7 對于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單元工程,則應按照事故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4.8 單元工程驗收資料的原件、復印件份數及其移交時間等,按業主資料室歸檔要求執行。5 分部工程驗收5.1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是工程階段驗收、單位工程有合同項目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的基礎。當單位工程的某
12、一分部工程施工完畢、合同項目施工達到某一關鍵階段,需進行樞紐工程階段(中間)驗收時,監理部應及時組織聯合驗收組,主持分部工程驗收簽證。5.2 分部工程檢查驗收的主要任務,是檢查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在單元工程驗收基礎上,按有關規程和標準評定工程質量等級。5.3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前,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建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匯集、整理驗收所需的全部資料。承建單位應提交的主要資料有:(1)分部工程的竣工圖紙、設計要求和變更說明;(2)施工原始記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鑒定資料和出廠合格證;(3)工程質量檢查、試驗、測量、觀測等記錄;(4)單元工程驗收簽證及質量評定資料;(5)承建單位對分部
13、工程自檢合格的資料;(6)特殊問題處理說明書和有關技術會議紀要;(7)其他與驗收鑒定有關的文件和資料。5.4 上述驗收資料需經監理工程師仔細核對審查,并提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承建單位應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完成資料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在此基礎上編寫施工報告(必要時)。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概況,其中包括施工條件等;(2)施工依據,包括來自設計、監理和業主方面要求;(3)施工概況,包括施工總布置、施工方法、施工進度等;(4)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包括測量放樣、砼澆筑等質量保證措施;(5)施工質量評價,包括對幾種主要單元工程的檢測試驗成果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以及整體質量等級的評定等
14、;(6)完工工程量清單;(7)尾工項目清單。5.5 承建單位在完成驗收資料整理和施工報告編寫之后,即向監理部提出分部工程驗收申請,并提交施工報告和全部驗收資料。5.6 監理部在接到承建單位的驗收申請之后,應及時做好對資料的再審查,組織聯合驗收組進行現場檢查,并主持進行分部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分部工程開工完工日期;(2)工程建設內容;(3)施工過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4)質量事故及質量缺陷處理情況;(5)擬驗工程質量評定;(6)驗收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7)結論;(8)保留意見(保留意見人簽字);(9)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簽字表;(10)附件:驗收遺留問題
15、處理記錄。5.7 聯合驗收組進行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有:(1)建筑物部位、高程、輪廓尺寸、外觀是否與設計相符;(2)建筑物運行環境是否與設計情況相符;(3)各項施工記錄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4)建筑物是否還有什么不足之處或缺陷需要處理,施工中出現過的質量缺陷或事故進行的處理是否滿足設計要求;(5)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是否還有其他什么要求。5.8 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等級評定,其優良率可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分部工程的單元工程優良率(單元工程優良品個數單元工程總個數)100凡分部工程中有70及其以上的單元工程質量優良,且主要單元工程優良率 90%以上,且未發生過質量事故,中間產品質量全部合格、砼(砂漿)試件
16、質量優良,則該分部工程質量可評為優良,否則評為合格;不足70時,即評為合格。5.9 分部工程驗收的有關資料和鑒定書,監理部應按業主要求進行歸檔。6 階段(中間)驗收6.1 當合同項目工程施工達到某一關鍵階段,或發生施工承建單位更換和工程項目停建、緩建等重大情況時,均應進行階段(中間)驗收。6.2 階段驗收是建立分部工程驗收鑒定基礎上的后續驗收階段。因此監理部必須按照監理單位的職責權限,有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安排和督促做好階段驗收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在原分部驗收簽證之后,繼續施工完成的單元(工序)工程的驗收簽證及其施工資料的整理、匯編;根據后續完成的單元工程驗收情況,必要時監理應按上述程序和規定,
17、再組織分部工程驗收鑒定。在此基礎上,編寫階段驗收的施工報告、監理報告。6.3 進行階段(中間)驗收前,承建單位應向監理部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下述資料:(1)階段驗收申請報告;(2)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3)待驗收工程的施工報告(包括工程量);(4)已完、未完的工程項目清單(包括工程量);(5)質量事故或重大缺陷處理后的檢查記錄;(6)建筑物運用及渡汛方案;(7)業主單位和監理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6.4 監理部在收到上述資料后,應及時完成對資料的審核,當判定資料的數量和質量已滿足驗收的要求時,即簽署意見后轉送業主單位,作為他們組織階段驗收之用。6.5 監理部及有關承建單位,應參加由業主單位組織并
18、主持的階段(中間)驗收。7 單位工程驗收7.1 當某單位工程在合同項目工程竣工前已按設計完建,經試運行合格,并能獨立發揮效益時,應及時進行單位工程驗收。7.2 申請單位工程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該單項工程的土建施工已按設計要求施工完畢,并已全面完成了分部分項工程竣(交)工驗收、階段(中間)驗收,質量符合要求,施工現場已作好清理;(2)設備的制作與安裝經調試和試運行,安全可靠,均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3)觀測儀器、設備均已按設計要求埋設,并能正常觀測;(4)工程質量缺陷已經妥善處理,能保證工程安全運行;(5)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6)單位工程提前運行所需的各項規程已經制訂,并已配齊合格的管
19、理、運行人員。7.3 承建單位應在業主規定的驗收日期之前,向監理部提交單位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同時提交列驗收文件資料:(1)施工報告;(2)竣工圖紙和設計修改通知;(3)主要原材料、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技術說明和質量檢測資料;(4)陷蔽工程、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和質量等級評定資料;(5)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及檢驗資料;(6)施工大事記和主要會議紀錄;(7)業主或監理部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7.4 監理部收到承建單位報送的單位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后,應認真組織審核、檢查。經全面審查后認為所報送的資料能滿足本階段驗收要求時,則應及時簽署意見后報送業主單位。7.5 監理部對單位工程作質量預評定時,其優良品率可按以下
20、方法計算: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優良品率(分部工程優良品個數分部工程總個數)100。凡單位工程中有70及其以上的分部工程質量優良,且主要分部工程質量優良,該單位工程即評為優良;不足70或主要分部工程質量只達合格標準,則評為合格。單位工程最終質量評定,還要綜合考慮試驗檢測成果(如砼強度保證率、離差系數、抗滲、抗凍等)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等因素。7.6 監理部在驗收前,應及時向業主單位提交監理報告,并做好參加單位工程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7.7 監理部及有關參建單位,應參加由業主單位組織并主持的單位工程驗收工作。8 竣工(合同完工)驗收8.1 當某合同項目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驗收合格,
21、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符合合同文件和設計的規定。8.2 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1)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完建;(2)工程經分部分項驗收、階段(中間)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合格,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符合合同文件和設計的規定;(3)各項獨立運用的工程已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4)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要求的各種報告、資料已整理就緒,并經監理部預檢通過;(5)整個合同項目的竣工決算已經完成;(6)現場清理已符合合同規定。8.3 承建單位在驗收的資料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并經監理單位審核認定后,應及時向監理部提交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工程施工報告;(2)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清單(包括工程項目和工程量);(3)竣工圖紙;(4)驗收備查資料、文件;(5)業主單位或監理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8.4 監理部在收到承建單位報送的驗收申請報告后,應進一步組織審核、檢查。經全面審查后認為所報送資料能滿足本階段驗收要求時,簽署意見后報送業主單位。8.5 監理部在合同項目竣工決算的基礎上,最終完成監理報告。然后簽署驗收申請報告,向業主單位申請合同項目工程竣工(合同完工)驗收。并作好參加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8.6 監理部及有關承建單位,應參加由業主單位組織召開的竣工(合同完工)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