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終身制及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進一步規范項目部的管理行為,不斷增強工程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和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南水北調中*工程項目部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南水北調中*工程項目部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凡參與本項目的項目部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無論何時出現工程質量事故,都要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責任追究,是指對參與本項目建設的人員在建設過程中違規責任和發生事故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
2、第四條 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設期間各自管理職責。發生事故、出現違規并經核實確認后,按本辦法對違規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對相關負責人及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追究責任。第五條 項目部要按照“誰施工、誰審核、誰采購、誰試驗檢測、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本單位的質量登記及責任追溯制度,制定責任追究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工程質量責任,建立管理檔案,鎖定施工者責任,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第二章 管理責任第六條 項目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1、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項目部對南水北調中*工程
3、的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安全負第一管理責任。2、項目部是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的主體,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責任制,對南水北調中*工程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七條 項目部要加強工作人員的質量安全意識與專業技術教育,明確界定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質量責任。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認真落實質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工作,建立起每個施工工序與環節的質量責任界定、追溯體系,不斷完善自控機制。1、以單項工程為單元,全面落實質量安全終身負責制。施工中,按照各種施工作
4、業的特征,明確工序質量控制關鍵,規范填寫內業表格,由相應管理及作業人員對各工序作業質量控制情況予以簽字認可,工序完成后請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現場檢查確認。2、以施工班組為單位,全面推行工程質量終身記名制,把每一個工程、每一道工序都責任到崗、分解到人,嚴格執行工序簽認制度,建立責任人檔案,讓工程質量責任檔案與責任人相伴終生。無論何時出現工程質量事故,不管當時項目負責人調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應的責任。3、以主要工點為窗口,實行質量安全責任公示制。施工現場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公示牌進行公示,接收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并報監理和業主備案。4、以交驗資料為依
5、據,推行主要工序的交接驗收確認、簽認留名制。分別建立責任人檔案,如施工過程中發生責任人變動,及時進行工序簽證,辦理責任人變更手續,讓工程質量責任檔案與責任人相伴終生。5、工程竣工驗收后,各單項工程的技術檔案和竣工圖要全部歸檔,檔案資料項目內容填寫要齊全。第三章 個人責任第八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質量安全責任按以下原則劃分:參與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對質量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現場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項目部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項目部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管理方面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第四章 究責內容第九
6、條 項目部建設管理責任追究內容包括: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其他違規違紀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為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職責不落實。2、對班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有關安全規定及標準的施工要求。3、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排查治理的。4、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5、其他違規行為。(二)違反質量管理規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職責不落實
7、。2、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組降低工程質量或弄虛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的。3、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4、不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5、組織進場的施工人員及機械設備達不到投標和合同承諾的。6、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要求及合同規定進行施工的,已驗工程發現不合格的。7、施工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偽造記錄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不執行工藝要求的。8、不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位按規定對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取樣送檢的。9、不按合同規定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
8、延履行保修義務的。10、未按施工安全規定落實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引發質量安全事故的。11、其他違規行為。(三)重大不良行為1、發生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2、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第五章 責任等級第十條 安全質量責任(一)一般責任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安全質量制度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管理職責不落實。2、存在安全質量違規行為或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或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排查治理的。3、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或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二)較大責任1、已驗工程發現不合格的。2、對施工班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組降低工程質量或弄虛作假的。3、發生較大安全生
9、產事故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三)重大責任1、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特別重大工程質量事故。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十二條 項目部管理出現違規現象和發生事故后,按照問題和事故性質、情節、后果、整改情況,分別追究項目部違規部門及部門富有直接責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監管人員的責任。1、發生違規責任的,對違規部門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在追究違規部門責任的同時,報公司追究部門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監管人員的責任,給予包括批評、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行政處分等處罰和考核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方式的,
10、執行其規定。以上處罰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據違規責任等級和性質、影響、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可加重或減輕處罰。2、對負有一般責任的部門,責令檢查。對負有直接責任人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警告處分,對負領導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責令檢查,對負監管責任的人員給予批評。3、對負有較大責任的部門,責令檢查、考核時扣分。報公司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監管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4、負有重大責任的部門,報公司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
11、、記大過、降級處分。對負監管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5、發生人員死亡質量安全事故,依據上級單位作出的結論和處理建議進行處罰,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加重處罰。第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部及施工班組違反本制度規定,如有第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給予以下的處理:(一)對未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1、對主任部門和施工班組的處理:由公司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定在考核中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司對責任部門和施工班組進行調整或重組。2、對責任人的處理:由公司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公司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等行政紀律處分。(二)對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1、對責任部門或施工班組的處
12、理: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視事故的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工整頓。2、對責任人的處理:按有關規定由公司分別對直接責任人、現場責任人、單位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理。(三)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視事故的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建議其公司對責任人停止技術職稱的評定、降低技術職稱等級、降職、撤職等處分,并將其違規行為記錄在公司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13、(一)屬于項目施工中由于管理、施工、試驗檢測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運營期間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由項目建設期間的項目部和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按事故調查主管部門認定的責任進行處理。(二)涉及人員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處罰。第十五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故意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提供偽證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質量安全事故調查配合人員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公
14、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責任認定和處理程序第十七條 認定方式1、日常檢查。上級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2、專項檢測。上級相關部門按照分工,進行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提出的問題進行剖析、確定的責任。3、舉報核實。公司相關部門有通暢的舉報渠道,對電話、信件舉報以及媒體曝光等問題進行核實、確定責任。4、事故調查。按照相關規定及管理權限,由公司事故調查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定事故性質和等級,確定責任。涉及人員死亡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安全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認定責任。第十八條 分級認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責任認定,一般責任和較大責任由公
15、司組織認定;重大責任由公司根據職責組織認定。2、個人責任認定,項目經理及以下人員由公司根據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其中涉及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依據公司獎懲辦法認定并實施。3、其他個人責任認定,按公司和上級質量安全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認定。涉及人員死亡的,按國家規定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第十九條 處理意見1、公司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部、施工班組提出處理意見;造成事故的由質量安全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2、對責任人按照公司管理辦法提出處理意見,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3、對其他參建責任人由公司提出處理建議意見,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質量安全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二十條 處理決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責任處理,由公司提出意見并處理。2、項目部個人責任出出力,項目經理以下人員由公司處理。3、項目經理個人責任處理,由公司處理,并報集團公司備案。設計人員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