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管理,防止發生環境事件,減少環境污染危害,避免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第三條 環境保護管理必須堅持公司“消除一切隱患風險,確保全員健康安全,建設綠色環保工程,營造和諧發展環境”的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xx公司孝感臨空經濟區項目部及所屬工區、作業隊(以下簡稱各單位)。第二章 環境保護管理第五條 各單位是施工過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環保責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監督管理。 第六
2、條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項目部與各工區簽訂環境保護責任書,明確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各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層層分解,逐級簽訂責任書,逐級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第七條 各單位應及時收集和發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施工項目及作業環境的變化,認真組織開展環境因素的動態識別、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防止因重要環境因素失控而導致環境事件的發生。第九條 項目部在策劃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應全面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制定環境保護措施,認真組織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第十條 應安排環境保護資金投入的年度和中長期計劃,保證環境保護設備、設施
3、的購置、建設和運行,防治各類環境污染源。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生產、經營、生活等場所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及時指出問題,督促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第十二條 加強與公司、業主、監理單位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溝通,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應認真組織開展合規性評價,檢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第三章 環境保護信息管理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的信息管理應堅持制度化、規范化、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全面性、嚴肅性的原則。(一)及時性。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環境保護信息,不準拖延或不報。 (二)準確性。環境保護信息必須要準確,不準模棱兩可,含
4、糊不清。 (三)真實性。環境保護信息必須要真實,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四)全面性。環境保護信息必須要全面,不準遺漏環境保護信息報告的內容。 (五)嚴肅性。單位主管領導要重視環境保護信息的報告,對本單位報告的信息要嚴格把關,并要簽字確認。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環境保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第十六條 項目部應在每月24日前向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報送環境保護月報、監測報告、環境污染投訴及處理情況等資料,保證公司能夠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月報的內容分為文字和表格兩部分,文字部分為環境保護工作小結,表格部分為環境保護月報表。1.環境保護工
5、作小結(1)開展的主要環境保護工作,包括開展宣傳教育、召開會議、制定規章制度、開展檢查、環境污染控制等。(2)主要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3)下月環境保護工作安排。2.環境保護月報表報表內容包括:污水排放、固體廢棄物處置、敏感區域場(廠)界噪聲排放、重要環境因素監控、環境污染投訴處理情況。第十七條 環境事故報告(一)環境事故報告的程序發生環境事故后,由事故單位向項目部安全質量環保部報告。(二)環境事故報告的類別 環境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三)環境事故報告的時限及內容 初報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受害情況、影響范圍、直接經濟損失的
6、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等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過程、進展情況以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故處理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第四章 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第十八條 項目部安全質量環保部是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部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各單位的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保證教育培訓所需的資源。第二十條 各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是本單位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部門,履行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的職責。第二十一條 各單
7、位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必須經過環境保護培訓,參加有關環境保護知識的學習。第二十二條 專(兼)職環境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一次由集團公司、公司或地方有關部門組織的環境管理知識培訓。第二十三條 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內審工作的人員,須參加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內審員資格證書。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新入場人員必須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對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環境保護知識培訓教育。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對從事司爐、焊接、爆破等特種作業人員,除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通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外,
8、還必須經過與其作業活動相關的環境保護知識的培訓學習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開展全員環境保護教育培訓,以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第二十八條 凡離崗一年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相應的環境保護教育。第二十九條 施工生產中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制造新產品或調換工種,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環境保護技術和操作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第三十條 有外協勞務組織的單位,應督促或組織外協勞務組織對其員工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并建檔。沒有經過環境保護教育培訓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第五章 重要環境因素管理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在施工建設和
9、管理活動中,具有或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環境事件)的環境因素。可能導致環境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的重要環境因素又稱環境事件危險源。第三十二條 重要環境因素實行分級管理、上級監管下級的管理原則。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各單位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要環境因素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環境隱患,確保重要環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十四條 重要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一) 各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施工、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過程,按照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控制程序,組織開展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工作,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本單位的重要環境因素。(二) 各單
10、位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本項目的重要環境因素。(三)當施工生產活動、設施、環境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并在此基礎上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四)凡評價、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都要填寫重要環境因素及其控制統計表(附件3),并逐級上報備案。第三十五條 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一)根據重要環境因素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將重要環境因素分為四個控制級別(詳見附件4),對重要環境因素實施分級監管。(二) 各單位對評價確定可能造成環境事件的所有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控制。(三)項目部在各單位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控制的基礎
11、上,對評價確定可能造成III級及以上級別環境事件的重要環境因素實施重點監控。(四)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重要環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對每一個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都要責任到人,做到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五)對評價確定可能造成I級環境事件的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建立完善重要環境因素登記臺帳,確保重要環境因素信息檔案及時更新。2.建立健全重要環境因素管理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制定重要環境因素管理方案,落實控制措施。3.建立作業人員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制度,使其了解本崗位的環境保護知識和環境危害,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4.設立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
12、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5.制定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所在的場所、設備、設施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6.制定重要環境因素場所、設備、設施的環境保護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監測),整改存在的隱患或問題,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保證其狀態完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監測)、整改等應做好記錄。7.制定并適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培訓、演練。(六)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要環境因素控制及安全運行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所必需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13、七)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熟練掌握重要環境因素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嚴禁違章作業。(八)對已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按照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合規性評價。第三十六條 重要環境因素的監督檢查(一) 各單位要對評價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監控方案,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督促、檢查和指導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實。(二)對重要環境因素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1.重要環境因素管理制度、管理方案的制定和落實。2.檢測(監測)、檢驗和驗收記錄。3.現場實物與登記建檔等資料的相符性。4.現場檢查、隱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14、三)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要環境因素存在環境隱患或問題,應當責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四) 各單位要把重要環境因素的監管、監控、治理工作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并納入日常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第三十七條 重要環境因素的組織管理(一)為落實環境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危及環境安全的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項目部成立環境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項目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由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成員組成。領導
15、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環保部。(二)項目環境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1.組織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促進企業環境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要求。2.加強對重要環境因素管理、監控、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組織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落實控制措施。3.綜合協調和指導重要環境因素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實現重要環境因素的可控、在控。第三十八條 處罰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由此造成嚴重后果或導致發生環境事件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加重處罰,并在各類評先中
16、實行一票否決。1.對重要環境因素識別不全、未登記建檔和上報的。2.未制定和落實重要環境因素監控措施和實施有效監控的。3.對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未制定應急預案的。4.未在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未對重要環境因素(環境事件危險源)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監測)的。6.未對作業人員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7.對存在的環境隱患未立即整改的。8.未保證重要環境因素管理、監控所需資金投入的。第六章 水土保持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工程項目施工前,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應按照業主和地
17、方政府的要求,組織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和水土保持措施的策劃,報業主審批,并組織進行逐級交底。第四十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業主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水土保持措施組織施工,禁止破壞施工用地范圍以外的地表植被。第四十一條 土石方開挖要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自上而下分層開挖,禁止超范圍開挖,嚴格控制邊坡的坡度、梯段高度、確保邊坡穩定。第四十二條 對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永久性邊坡,必要時應及時進行支護,防止邊坡坍塌,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淤積。第四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料,其存放和處置應當符合業主的要求。當料場、渣場靠近河流時,其鄰河部分,要采取擋護措施,并制定防泥石流的預案,防止渣料越過擋護設施流出,
18、造成水土流失。第四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要通過對土石方調配方案、施工措施的不斷優化,減少棄渣、少占耕地,減少水土流失。第四十五條 開挖輪廓線外,料場和渣場要修建排水設施,坡頂設截(排)洪溝,坡腳設排水溝及集水井或臨時排水溝渠,與永久性截(排)水設施相連接,保持良好的排水狀態,確保開挖面、料場和渣場不受雨(洪)水、地下滲水的沖刷和侵蝕。第四十六條 工程完工后,根據合同要求,對開挖面、料場和渣場的裸露土地進行恢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七章 污水排放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水污染防治工作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四十八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各單位應按照業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廢水
19、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并組織進行逐級交底,全面實施。第四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合理設置施工廢水處理設施,嚴禁施工廢水直接排放。施工污水排放標準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規定。砂石骨料系統,混凝土拌和系統和大型砼構件養護用水應經沉淀后重復使用,以減少施工廢水的排放。第五十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含油廢水或廢油,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自建的油庫,選址要遠離河道、水庫,防止因泄漏而引起水體污染。油庫應設置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輸油管線和儲油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滲漏、防腐蝕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排放的施工污水必須符合環保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
20、標準,對產生污染水環境的施工廢水,要認真制定和落實施工污水污染防治技術措施,防止因施工造成水污染和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污染。第五十三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 各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廢水污染防治的日常檢查工作,確保施工廢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自建生活營地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生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條 自建生活營地宜設置封閉、水沖式廁所和澡堂或洗澡間。所產生的生活污水要按規定排入符合當地環保要求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沉淀物要及時清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保證排水暢通。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的食堂、餐廳的污水排放系統應設置隔油池,生活污水經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網。隔油池應及
21、時清理,清理出的廢棄物按規定進行處理。第八章 噪聲控制規定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噪聲,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五十八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要針對工程特點和環境保護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案,并組織進行逐級交底。第五十九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案組織施工,積極采用先進的低噪聲機械設備和先進的防治噪聲技術和施工工藝,減少施工噪聲排放,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六十條 應合理安排強噪聲設備的作業時間,并盡量錯開時間使用,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對
22、產生較大噪聲的設備維護應在封閉的場所內進行。第六十一條 對產生噪聲污染的作業過程,應予以優化,減少噪聲的產生,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六十二條 噪聲敏感區內施工應優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無條件,拌和系統應采取消聲防護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第六十三條 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報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四條 在敏感區域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第六十五條 在城
23、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時,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第九章 固體廢物處理規定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第六十七條 固體廢物處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指導思想,全面實行“過程管理和危險廢物優先管理”、“誰
24、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固體廢物處理包括:貯存、處置和利用。第六十八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六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第七十條 項目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固體廢物處理的監督管理。第七十一條 施工固體廢物的處理(一)本規定所稱施工固體廢物,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
25、棄土、棄渣、棄料及其它廢棄物。(二)工程項目施工前,各單位應按照業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對施工固體廢物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作出界定,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制定施工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并組織進行逐級交底。(三)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業主、監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措施組織施工。(四)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可利用的固體廢物,應合理利用,提高利用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五)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利用或暫時不利用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清運,按業主、監理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開挖出的渣料,除直接運往指定地點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棄渣料),均應按合同要求分類
26、堆放在指定的存、棄渣場,不得將可利用渣料與棄渣料混裝和堆存。棄渣要做到分層堆放,周轉堆存料和永久棄渣要分區堆放,并設置標志和隔離措施,防止周轉存料受到污染。(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日常檢查工作,確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七)工程完工后,根據合同要求,對施工固體廢物進行清理,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第七十二條 生活垃圾的處理(一)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二)生活垃圾必須按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27、,不得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應當按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廢舊辦公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三)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不得揚、撒、遺漏。(四)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整潔。第七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處理(一)本規定
28、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二)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措施,污染防治技術措施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四)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五)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六)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
29、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七)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移。(八)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十)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一)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
30、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報告。第十章 附 則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由項目部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解釋。附件:1.環境保護工作月報表 2.環境事故情況報表3.重要環境因素及其控制統計表4.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1: 年 月環境保護報表填報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一、污水排放情況序號內容排放總量立方米/月污水處理設施名稱排污口總數量達標排污口數量1施工廢水2工業廢水3生活污水4醫療機構污水二、固體廢棄物處置情況序號內容主要污染物名稱產生量處理量處理方式處理設施名稱1施工棄渣2工業
31、固體廢物3危險廢物4醫療廢物5生活垃圾6其 它三、敏感區域場(廠)界噪聲排放情況敏感區域場(廠)界總數量達標場(廠)界數量四、重要環境因素監控情況序號重要環境因素控制方法發現問題的數量問題處理的數量備 注1炸藥庫2燃氣儲存庫3油 庫4液 氨5液 氯8危化品倉庫9放射源10其 它五、環境污染投訴處理情況受理件數處理件數備注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填表人:附件2:環境事故情況報表填報單位: 時 間:事故單位時 間地 點人員受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環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情況:附件3:重要環境因素及其控制統計表填報單位(章): 填報事件: 聯系人及電話:序號工程項目或
32、單位名稱重要環境因素名稱具體部位或位置重要環境因素概況及狀態可能導致的環境事件現有控制措施項目或單位負責人監控責任部門備注:重要環境因素概況及狀態主要描述危險作業活動和不安全的環境條件、能量載體、主要技術參數、儲存量等。附件4: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摘自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3、;(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2、重大環境事件(II級):(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III級):(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IV級):(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