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增強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確保油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根據國家及行業質量法規、規范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油田公司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油田公司及所屬單位兩級管理。第三條 油田公司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所有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石油天然氣大慶油田工程質量監督站履行報監手續,未報監的工程不準開工,未經質量核查或經核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
2、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油田公司基本建設活動的主責單位及業務部門。油田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參照執行。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是油田基本建設工程質量歸口管理部門,所屬單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門應設立質量管理崗位,配備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已取得工程管理方面執業資格的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所屬施工企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建立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相應專業和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第七條 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管理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方針、
3、政策、法律、法規及質量標準、規范; (二)負責油田公司所轄范圍內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所屬各單位基建工程管理部門及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及考核;(三)負責編制油田公司建設工程創優計劃,并組織實施;(四)負責組織迎接上級質量管理部門的檢查活動,組織開展公司內部質量檢查及優質工程的檢查、評選工作;(五)負責受理工程質量投拆,組織協調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取證工作;(七)組織召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掌握工程質量動態,收集處理質量信息,總結質量管理經驗,提出改進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見。第八條 建設單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門管理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
4、國家和上級有關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質量標準、規范;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建設工程質量目標和質量規劃,編制工程創優計劃,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及工程質量負責制,明確質量責任;(三)負責本單位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優質工程的申報和創優計劃的實施,組織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注冊,定期開展質量檢查和評比,組織對本單位申報優質工程的初驗等質量管理工作;(四)負責對承擔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及監理單位的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考核;(五)審核承擔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預制產品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六)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工程材料
5、、設備、構配件進場驗收管理制度,確保材料設備質量;(七)負責組織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工作,并按照相關規定上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八)負責對工程項目管理人員進行質量意識教育,并負責對其質量行為進行監督考核;(九)負責建立、落實質量回訪制度。第九條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職責: (一) 執行國家和行業質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二)實行質量目標管理,并將其分解落實到下屬相關部門和單位,并負責確定本單位年度質量工作重點;(三)結合本單位的專業特點,負責組織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管理;(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計劃,確定質量管理要點,提出各項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針對施工中存在
6、的質量難點、質量通病及薄弱環節,組織研究攻關并強化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工作;(五)有計劃地組織本單位質檢員、質控人員開展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保證施工質量的技術能力;(六)負責本單位承擔工程(產品)的過程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顧客投訴和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七)負責組織本單位優質工程的創建、申報工作。第三章 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十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門質量負責人應組織項目管理人員開展下列工作:(一)及時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二)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項目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計劃;(三)檢查施工單位派駐現場質檢員的資質、專業、數量是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四)
7、檢查施工單位配備的檢測工具、設備以及規范標準是否滿足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五)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項目劃分表(監理項目由監理單位上報);(六)審查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質、數量以及配備的檢測儀器、設備、標準規范是否滿足質量管理的需要;(七)審查工程項目監理規劃、監理細則中關于質量管理方面的保證措施。第十一條 建設(監理)單位建立并執行工程材料、設備進場檢驗制度,對原材料試化驗實行見證取樣,嚴格審查生產廠家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材料設備的檢驗應當委托油田公司準入的專業檢測單位,并且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條 按照合同約定,
8、由建設單位采購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報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根據工程施工需要配備足夠數量和專業的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予以明確。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報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項目負責人(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后應及時予以簽認;質量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
9、后及時予以簽認。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質量控制實行前期策劃制,應針對承擔的項目制定項目質量計劃,確定項目質量目標、資源配置,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質量要求,制定各階段檢驗計劃安排和質量控制措施。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報告。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工序質量管理,落實“質量三檢制”,并且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對 “質量三檢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預制產品施工、生產現場實行各工序質量控制和出廠檢驗制度,檢驗合格后按規定發放產品
10、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應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參加,未經檢查、驗收合格,不允許隱蔽施工。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項目監理部應及時向建設單位上報監理月報。第二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或操作工藝對分項工程、工序等進行驗收簽認,發現現場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發生的質量事故,及時督促責任單位調查處理。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
11、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均有權檢舉、控告、投訴。第二十五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第四章 優質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條 工程參建各方應積極開展優質工程創建活動,成立創優管理機構,制定優質工程創優計劃,并制定詳細的創優工程施工方案和質量保證措施。第二十七條 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負責優質工程的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油田公司優質工程創優計劃并監督實施。優質工程由油田公司優質工程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審,申報省部級以上的優質工程需經優質工程評定委員會審查、備案。第二十八條
12、 建設單位應制定年度工程創優目標,并將創優目標列入年度質量工作重點,優質工程評定委員會依據各單位申報的創優目標,確定油田公司基本建設工程年度創優目標,并將其列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年度質量工作重點。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要結合本年度創優目標及施工、生產、設計等情況,制定工程創優計劃,并于油田公司計劃下達后15日內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基建管理中心審查匯總后分批下達油田公司創優計劃。第三十條 創優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應符合質量標準、規范要求,各單位應針對工程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優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對創優工程不定期進行監督抽查。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一條 基本建設工程實
13、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造成質量問題的,由責任方分別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工程的保修責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負責追究,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組織保修。第三十三條 因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由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不進行檢驗使用的,仍由施工單位負責;由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 工業與民用建筑、市政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的保修內容和時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
14、手續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五條 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以及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第六章 監督及考核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罰款1000-10000元,不得進入工程結算程序。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收取5000-20000元違約金;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攬工程施工的資格。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對建設工
15、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有關材料見證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收取1000-10000元違約金;未到油田公司準入的檢測單位檢測的應組織復檢,收取1000-10000萬元違約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攬工程施工的資格。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扣留保修抵押金,收取1000-20000元的違約金,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拒不執行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攬工程施工的資格。第四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收取500-10000元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16、的資格。(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四十一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無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收取責任主體1000-10000元的違約金,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第四十三條 由于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者建議其所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第四十四條 凡是被評為油田公司年度優質工程或評為省、部級以上優質工程的項目,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適當獎勵。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慶油發200121號)同時廢止。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