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定編輯: 審核: 批準: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的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局頒布的水上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法令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認真落實交通部、海事局、船檢局和本規定的關于工程船舶安全調遣拖航的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必須認真落實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三條 集團各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號文頒布的中國船
2、舶報告系統管理規定的要求,參加船舶報告系統并接受指導,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甚高頻VHF及其有關水上航務和公眾通信渠道的開通,確保水上通訊及水上搜救通訊的暢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海域的拖帶航行,其航區劃分見附件。 第五條 集團所屬企業應依據國家法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詳細周密的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備案。第二章 水上安全調遣拖航一般規定 第六條 根據生產調度安排,由企業負責人簽發工程船舶調遣令,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工程、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和船長及項目部等有關人員,依照本規定和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制定調
3、遣計劃與實施方案。 第七條 調遣拖航任務確定后,依照調遣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單船或兩艘拖輪及其兩艘以上執行同一拖航任務,均應指定主拖輪船長擔任總船長,負責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揮。 第八條 由總船長負責主持制定拖航計劃,制定安全拖航實施方案。調遣拖航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后須經企業負責人簽認,報請有關海事主管部門檢驗審核批準,并辦理拖航許可證書。 第九條 調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術性均應符合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同時應符合國家船檢局頒布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的規定,不具備拖航安全技術規定的船舶不得調遣拖航。 第十條 承攬本企業以外的拖航任務或租用外單位拖輪執行拖航任務,均應簽訂拖航合同
4、,明確拖航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承擔拖航任務的總船長應對全程拖航安全負責,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總船長對整個船隊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 第十二條 拖航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國家海事主管部門頒布的水上運輸安全航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拖航計劃和實施方案應包括任務、區域、日期、氣象、方法、通訊聯絡方式、應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條 拖航仔務完成后,總船長應及時組織工作總結,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有關資料歸檔保管。 第十五條 執行拖航任務時,任何船只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隨航。第三章 安全備航 第十六條 拖航任務實施前,企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總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動員,組織安全拖航技
5、術交底,明確安全拖行實施方案的任務細節,并認真組織討論,做好記錄;被拖船長、船員也應參加航次會。 第十七條 按照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由總船長負責組織對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態進行全面檢查,并嚴格按照國家海事和船舶檢驗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封艙加固安全技術要求,對拖航船舶進行封艙加固,并嚴格細致檢查落實后,報經企業安全、船機主管部門審核檢查驗收簽認,對不符合封艙加固標準的必須予以整改復查重新驗收,直至達到封艙加固的標準。 第十八條 集團所屬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拖航備航封艙加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檢驗驗收標準,隨同調遣拖航實施細則一并報集團備案。 第十九條 租用企業外單位拖輪
6、執行拖航任務前,被拖船主管部門和調度部門應及時聯系承擔拖航任務的主管部門,獲取其批準的拖航計劃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動態。 第二十條 執行拖航任務前,所有船舶均應按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救生、消防、通訊、信號、錨系、防滲、堵漏等設施設備以及各種應急救護器材。 第二十一條 根據拖航周期和船員人數,應配有足夠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藥品等有關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關規定配足儲量。 第二十二條 拖航前必須對船舶的穩性進行核驗,符合國家海事和船檢主管部門頒布的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規范、技術規定的要求,對老舊船舶應進行必要的穩性復查和船體鋼板測厚檢驗。 第二十三條 在北方冰凍期間拖航前,須經海事主管
7、部門檢驗批準,不適合冰凍區航行的船舶嚴禁在冰凍期間拖航。 第二十四條 拖航啟航前,應進行一次消防、救生演習,明確每個船員在應變部署中的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要領。 第二十五條 拖航啟航前,應按照企業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備齊所需的全部文件、證書,包括調遣令、封艙加固檢查核驗記錄、經審批的拖航計劃、船員適任證書、出港簽證、船檢簽證,以及航線海圖、潮汐等有關資料。第四章 啟航與拖航 第二十六條 啟航前,調度部門和總船長均應及時掌握拖航航區的氣象情況,如遇有超過船隊抗風等級的大風或大霧以及能見度不良的天氣時,當氣象預報有熱帶氣旋在預定航區經過時,均不得強行啟航。 第二十七條 船隊啟航后兩小時內應向出發港和目的
8、港的主管單位調度中心等有關方面報告啟航情況、啟航時間、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并認真執行常規的航行報告制度,按要求定時向出發港和目的港主管單位調度中心等有關方面報告航行情況,包括船位、航速、風力、風向、海面等情況。 1拖航期間,拖輪作業人員必須隨時守望被拖船及拖纜情況。當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員時,雙方值班船員應隨時守望,隨時注意相互間發出的信號。 2拖帶無人留守船舶時應根據氣象水文情況,選擇安排安全適航航段,并隨時注意察看檢查拖纜摩擦情況及時調整摩擦受力點。當發現被拖船有異常情況時,應選派船員和被拖船在拖輪上的留值船員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確保續航安全。 3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員
9、,在拖航途中應對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閉設備,拖曳設備和活動部件的固定情況及船舶周圍海況必須定時檢查,并按時報告拖輪及被拖船的值班駕駛員,同時填寫記錄在拖輪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員,必須每日定時對船上所有的液體艙、空艙測量兩次,并做好記錄。 5拖帶打樁船等結構物較高或船體較寬的船舶時,對通過水域上空的障礙物或限制船體寬度的水域時,應事先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正式資料或實測,準確掌握船舶的高度、寬度,根據潮汐情況,確認不超限時方可通過。在通過上述水域時必須由船長親自操作,并派專人了望。 6拖航期間,應按時收聽天氣氣象預報,及時做好防風與避風的準備。避風期間必須隨時注
10、意觀察天氣變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布設足夠重量和長度的錨系和防風纜,確保避風期的安全,嚴防避風期間發生人員和船舶損傷事故。第五章 遇險遇難安全救助 第二十八條 拖航期間,出發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門、調度部門等有關方面均應安排業務人員晝夜值班,保持與拖航船隊的聯系,當接到拖航船隊遇有遇險遇難等特殊情況的報告,值班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并盡快布置和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當拖航途中發生意外情況時,總船長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揮布置采取心急措施,如情況嚴重或無力解決時,應立即將失常情況報告主管部門、海事部門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條 當拖航中途中發生遇險遇難緊急情況時斗讓及時向海上搜救
11、中心發出求救救助信號。準確報告船位、險情,并同時向主管部門、調度部門、海事部門報告,積極組織自救。在排除拖輪自身危險后,拖輪應盡切努力救助被拖船廠的留值船員和被拖船,不得擅自離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有與交通部、海事局、船檢局頒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規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國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頒布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附件:航區劃分海船的航區劃分為以下四類:1無限航區2近海航區,系指中國渤海、黃海及東海距岸不超過20海甲的海域;臺灣海峽、南海距海岸不超過120海甲(臺灣島東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50海甲)的海域。3沿海航區。系指臺灣島東海岸、臺灣海峽東西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10海水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過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風條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島嶼海岸不超過20海里的海域,但對距海岸超過20海甲的上述島嶼,船檢局將按實際情況適當縮小該島嶼周圍海域的距岸范圍。4遮蔽航區,系指在沿海航區內,由海岸與島嶼、島嶼與島嶼之間,島嶼與海岸之間的橫跨距離不應超過10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