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技術交底書 工程名稱曲江觀邸6#、7#、11#、12#樓交底日期2011年7月5日分部分項工程名稱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生產班組名稱架子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整體提升架或爬架) 一、整體提升架應按建設部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搭設,且必須通過當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首次安裝完畢及使用前、提升、下降作業前和拆除時,必須經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租賃單位、安拆單位的檢查人檢查合格并簽字,由總監理工程師驗收,簽署同意使用后,方可升降使用。 二、整體提升腳手架架體結構構造如下:架體高度不應大于5倍樓層高;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2m;直線布
2、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7m;折線 或曲線布置的架體,相鄰兩主框架支撐點處架體外側距離不得大于5.4m,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m2.三、整體式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在附著支承結構部位設置與架體高度相等的與墻面垂直的定型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采是桁架或剛架結構,其桿件連接的節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并應與水平支承桁架和架體結構構成有足夠強度和支撐剛度的空間幾何不變體系的穩定結構。豎向主框架結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主框架可采用整體結構或分段對接式結構。結構型式應為豎向桁架或門型剛架式等。各桿件的軸線應匯交
3、于節點處,并應采用螺栓或焊接連接,如不交匯于一點,必須進行附加彎矩驗算。2、當架體升降采用中心吊時,在懸臂梁行程范圍內豎向主框架內側水平桿去掉部分的斷面,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主框架內側應設有導軌;4、豎向主框架宜采用單片式主框架;或可采用空間桁架式主框架。五、在豎向主框架的底部應設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寬度與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墻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結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桁架各桿件的軸線應相交于節點上,并宜用節點板構造連接,節點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2、桁架上下弦應采用整根通長桿件或設置剛性接頭。腹桿上下弦連接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3、桁架與主框架連接處的斜腹桿宜
4、設計成拉桿;4、架體構架的立桿底端應放置在上弦節點各軸線的交匯處。5、內外兩片水平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間應設置水平支撐桿件,各節點必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6、水平支撐桁架的兩端與主框架的連接,可采用桿件軸線交匯于一點,且為能活動的鉸接點;或可將水平支撐桁架放在豎向主框架的底端的桁架底框中。 六、附著支承結構應包括附墻支座、懸臂梁及斜拉桿,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主框架所復蓋的每一樓層處應設置一道附墻支座;2、在使用工況時,應將豎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墻支座上;3、在升降工況時,附墻支座上應設有防傾、導向的結構裝置;4、附墻支座應采用錨固螺栓與建筑物連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個或應采用彈簧墊片
5、加單螺母,螺桿露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墊板尺寸應由設計確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5、附墻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于C10。七、架體構架宜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其結構構造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規定。架體構架應設置在兩豎向主框架之間,并應以縱向水平桿與之相連,其立桿應設置在水平支撐桁架的節點上。八、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層應設置腳手板,并應鋪滿鋪牢,與建筑物墻面之間也應設置腳手板全封閉,宜設置翻轉的密封翻板。在腳手板的下面應用安全網兜底。九、架體懸臂高度不得大于架體高度的2
6、/5,且不得大于6m。十、當水平支承桁架不能連續設置時,局部可采用腳手架桿件進行連接,但其長度不得大于2.0m。并且必須采取加強措施,確保其強度和剛度不得低于原有的桁架。十一、 物料平臺不得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各部位和各結構構件相連,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建筑工程結構。十二、當架體遇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需斷開或開洞時,斷開處應加設欄桿和封閉,開口處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十三、 架體外立面應沿全高連續設置剪刀撐,并應將豎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體連成一體,剪刀撐的水平夾角應為4560;應與所覆蓋架體構架上每個主節點的立桿或或橫向水平桿伸出端扣緊;懸挑端應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設置
7、對稱斜拉桿,其水平夾角應不應小于45。十四、架體結構應在以下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施:1、與附墻支座的連接處;2、架體上提升機構的設置處;3、架體上防墜、防傾裝置的設置處; 4、架體吊拉點設置處; 5、架體平面的轉角處;6、架體因碰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設施而需要斷開或開洞處;7、其它有加強要求的部位。十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密目式安全立網的網目不應低于2000目/100 cm2,且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2、作業層外側應設置1.2m高的防護欄桿和180mm高的擋腳板;3、作業層應設置固定牢靠的腳手板,其與結構之間的間距應滿足現
8、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相關規定。十六、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十七、 防傾覆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傾覆裝置中必須包括導軌和兩個以上與導軌連接的可滑動的導向件;2、在防傾覆導向件的范圍內應設置防傾覆導軌,且應與豎向主框架可靠連接;3、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最上和最下兩個導向件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8 m或架體高度的1/4;4、應具有防止豎向主框架傾斜的功能;5、應用螺栓與附墻支座連接,其裝置與導向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大于5mm。十八、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附著在建筑結構
9、上,每一升降點不得少于一個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都必須起作用; 2、防墜落裝置必須是機械式的全自動裝置,嚴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組的手動裝置; 3、防墜落裝置技術性能除應滿足承載能力要求外,還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防墜落裝置技術性能腳手架類別制動距離(mm)整體式升降腳手架80單片式升降腳手架1504、防墜落裝置應具有防塵、防污染的措施,并應靈敏可靠和運轉自如;5、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必須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6、鋼吊桿式防墜落裝置,鋼吊桿規格應由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25mm。十九、同步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升降時,必須配備有限制荷載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
10、系統。連續式水平支承桁架,應采用限制荷載自控系統;簡支靜定水平桁架,應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統;若設備受限時,可選擇限制荷載自控系統。2、限制荷載自控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1)當某一機位的荷載超過設計值的15%時,應采用聲光形式自動報警和顯示報警機位;當超過30%時,應能使該升降設備自動停機;2)應具有超載、失載、報警和停機的功能;宜增設顯示記憶和儲存功能;3)應具有本身故障報警功能,并應能適應施工現場環境;4)性能應可靠、穩定,控制精度應在5%以內。3、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1)當水平支承桁架兩端高差達到30mm時,應能自動停機;2)應具有顯示各提升點的實際升高和超高的數據,并應
11、有記憶和儲存的功能;3)不得采用附加重量的措施控制同步。二十、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裝。 二十一、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首層安裝前應設置安裝平臺,安裝平臺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臺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二十二、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相鄰豎向主框架的高差應不大于20 mm;2、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于5,且不得大于60mm;3、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建筑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于15 mm。4、連接處所需要的建筑結構混凝土強度應由計算確定,且不得小于C10;5、升降機構連接應正確且牢固可靠;6、安全控制系統的設置和試
12、運行效果符合設計要求;7、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二十三、附著支承結構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少裝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連接件。二十四、安全保險裝置應全部合格,安全防護設施應齊備,且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二十五、電源、電纜及控制柜等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有關規定。二十六、采用扣件式腳手架搭設的架體構架,其構造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BJ130的要求。二十七、升降設備、同步控制系統及防墜落裝置等專項設備,均應采用同一廠家產品。二十八、升降設備、控制系統、防墜落裝置等應采取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二十九、附著式
13、升降腳手架可有手動、電動和液壓三種升降形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片架體升降時,可采用手動、電動和液壓三種升降形式;2、當兩跨以上的架體同時整體升降時,應采用電動或液壓設備。三十、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升降前,應按規范表8.1.4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三十一、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升降作業程序和操作規程規進行作業;2、操作人員不得停留在架體上;3、升降過程中不得有施工荷載;4、所有妨礙升降的障礙物應已拆除;5、所有影響升降作業的約束已經拆開;6、各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于30 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 mm。三十二、升降過程中應實行
14、統一指揮、規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三十三、 當采用環鏈葫蘆作升降動力時,應嚴密監視其運行情況,及時排除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三十四、當采用液壓升降設備作升降動力時,應排除液壓系統的泄漏、失壓、顫動、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問題和故障,確保正常工作;三十五、架體升降到位后,應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三十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升降到位固定后,應按本規范表8.1.3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遇五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三
15、十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按照設計性能指標進行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不得超載,不得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三十八、架體內的建筑垃圾和雜物應及時清理干凈。三十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作業:1、利用架體吊運物料;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或纜索);3、在架體上推車;4、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5、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6、利用架體支撐模板或卸料平臺;7、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四十、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三個月時,應提前采取加固措施。四十一、 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及以上大風后復工時,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十二、螺栓連接件、升降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電控設備同步控制裝置等應每月進行維護保養。四十三、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拆除工作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四十四、必須對拆除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四十五、拆除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及設備不得拋扔。四十六、 拆除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遇五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拆卸作業。 福建XX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曲江觀邸第三項目部交底人簽名安全員簽名接受交底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