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橋及引線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第一部分 協議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xx大橋全長847m,橋面寬度28m;引線工程紅線寬度40m,機動車雙向6車道,路線全長1717.85m。本項目主體工程為道路,排水,照明,景觀綠化等,附屬工程為安全設施等。二、 工程內容: 本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包括路線、路基、路面、橋梁、交叉、安全設施、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綠化與環境保護等其他工程的勘察、設計,包括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文件編制、征地拆
2、遷資料和設計的后續服務工作等。三、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本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設計人提交的經發包人審核通過的勘察設計詳細工作大綱及進度計劃、專題研究詳細工作大綱等);(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勘察設計技術要求;(7)報價清單(如有);(8)投標文件中承諾投入的項目主要人員;(9)聯合體協議(如有);(10)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應認為是互為補充和解釋的,但如有含義不清或互相矛盾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四、 合同金額:本合同采用全費用包干費率計價,費率為 2
3、.996%,包括完成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文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基本設計收費、勘察收費所包括的服務內容及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服務,綜合考慮各種系數和浮動,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費用、稅金、利潤、進出場費、中標交易服務費、后續服務費用等。本合同的勘察設計工作計價模式:結算金額=計費基數*固定費率(即2.996%)。其中:1、計費基數最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標價扣除預留金等相關費用為準;2、固定費率(在合同實施期間費率不受國家政策、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市場因素變化)。五、設計負責人:xx。六、勘察設計周期:1初勘初測:簽訂合同后15日內完成初勘初測,并提交勘察報告; 2. 初步設計:簽定合
4、同后30天內應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送審稿文件; 3. 詳勘定測:提交初步勘查報告后15日內完成詳勘定測并提交勘察報告; 4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后30天完成,并提交最終施工圖設計文件; 5根據發包人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對勘察報告、各設計文件及專題研究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專題研究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最終稿各12份(含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電子文檔光盤3份); 6施工現場配合服務:從項目開工至項目竣工驗收,施工期暫定2年;缺陷責任期2年。 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成果的書面計算書一份,各階段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及專題研究報告的電子版一份,及光盤2份。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
5、違約條款遵照勘察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八、本協議書在設計人提供履約擔保后,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章后生效。設計人完成全部勘察設計工作且勘察設計費用結清后失效。九、本協議書正本兩份、副本陸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叁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十、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訂立時間:2014 年11月17日合同訂立地點:xx土地儲備中心發包人: 設計人: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人:24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1定義和解釋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1.1 工
6、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1.2 發包人:即合同協議書中的“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執行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單位,或其指定的負責管理建設項目的代表機構,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3 設計人:即合同協議書中的“設計人”,指其投標文件己為發包人所接受,并與發包人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承擔本合同工程勘察設計的咨詢機構,以及取得該當事機構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包括該當事機構的任何受讓人(除非發包人同意)。若設計人為聯合體,則設計人包括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1.4 分包人:指從設計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咨詢機構。1.5 咨詢單位:指受發包
7、人委托對本工程勘察報告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或提供咨詢意見的咨詢機構。1.6 項目負責人:指由設計人書面委任的負責本工程勘察設計的組織管理者。1.7 分項負責人:指由設計人批準的、并經過發包人認可的各專業設計負責人。1.8 勘察設計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勘察設計技術要求、勘察設計工作量及報價清單,以及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9 勘察設計技術要求: 是勘察設計工作的依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和交通運輸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頒布的關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方面的現行標準、規范、規程、定額和辦法等,以及發包人有關勘察設計的其他書面要求。1.10 勘察
8、設計: 指設計人按合同的規定而進行的有關工程測量、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察、專項勘察、材料試驗、科學研究試驗、路線、路基、路面設計、橋涵設計、隧道設計、交叉設計、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環保及綠化設計、水土保持設計和景觀設計以及經濟調查,概、預算編制等全部或單項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體勘察設計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11 勘察報告:指設計人按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相關標準、規范、規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報告、詳勘報告。本合同包括的具體勘察報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12 設計文件:指設計人按現行國家標準道路工程制圖標準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
9、預算編制辦法等標準、規范、規定提交的設計產品,包括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招標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等。本合同包括的具體設計文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13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的合同總金額。1.14 合同價格:指設計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設計工作,發包人應付給設計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1.15 暫列金額:指暫時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報價清單中以此名稱標明的金額,用于進行本工程可能發生的額外勘察設計工作或作為不可預見費用。按照合同條款第 7.5 款的規定使用1.16 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設
10、計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本質缺陷,而需要對工程或設施、設備進行更新、補強、返工修復的事故。一般質量事故:由于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系統運行不良,導致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至300萬元之間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由于勘察設計責任過失造成工程系統癱瘓、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上述質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1.17 不可抗力:指發包人與設計人不能預見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社會政治因素等。1.18 發包人風險:因不可抗力或應由發包人單方承擔責任而產生的風險。1.19 天:除特
11、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2發包人的責任與義務2.1 發包人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和技術要求,確定合理的設計工作量及合理的設計周期,并按本合同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勘察設計費。2.2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要的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前一階段(工可報告或初步設計)的全部勘察設計文件、資料及附件、有關的協議、文件等,并對提供的原始資料的可靠性負責。2.3 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進行勘察作業時,發包人應對設計人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但并不免除設計人根據本合
12、同規定應負的責任。2.4 發包人應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單位對勘察成果、設計文件和為了滿足勘察設計需要而進行的各種研究試驗成果進行審查,并負責設計文件的報審工作,向設計人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的批復意見。對設計人在貫徹落實審查意見時提出的有關問題應及時予以認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設計人根據本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2.5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文件、勘察方案、設計方案、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2.6 發包人不應對設計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
13、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發包人不應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勘察設計周期。2.7 由于執行發包人的書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但不免除設計人根據本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2.8 發包人應履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3設計人的責任與義務3.1 設計人的一般責任與義務3.1.1設計人應根據本合同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勘察設計技術要求的規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3.1.2設計人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勘察設計工序管理試行辦法做好勘察設計的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并對
14、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負責。3.1.3 在勘察設計過程中,設計人應與本項目相干擾的鐵路、航道、水利、管線、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筑設施或特殊保護區域的主管部門進行協商,獲得項目相干擾部門對推薦路線的認同意見、協議、批準文件或紀要等,以確保本項目順利實施。3.1.4 設計人在進行勘察設計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措施,如設計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發生的與勘察設計活動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設計人負責。對于設計人在勘察設計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損害和損失,發包人均不承擔責任。3.1.5
15、設計人為實施本項工程,應參加發包人風險以外的其它有關的雇主責任保險,以使本項工程順利進行。設計人應將全部保險費(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險和設備險等)計入合同報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3.1.6 設計人在勘察設計過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術方案等方面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而引起索賠或訴訟,則設計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害和損失。設計人采用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該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用。3.1.7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保密資料,設計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義務時可向受雇于設計人的相關研究人員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
16、內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8 發包人及咨詢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對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試驗成果)、設計文件的審查并不免除設計人的責任。3.1.9 設計人必須接受發包人的指示,積級配合咨詢單位工作。3.2 勘察的一般規定3.2.1 設計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滿足本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設計人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設計人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3.2.2 工程勘察布點應參考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勘探點的數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據地質情況和現場條件依據規范進行調整,但應經發包人同意和批
17、準。3.2.3 勘探過程中應認真記錄每日工作內容,保存原始記錄資料與數據,以供發包人檢查和分析。3.2.4 在鉆探進行中,如發包人根據規范需要更改取樣間距與現場試驗的要求,或更改鉆孔深度,設計人應積極配合并安排實施。3.2.5 設計人在鉆探過程中應對地下管線和構筑物進行相應保護,遇到地下文物時應及時向發包人和文物保護部門匯報并妥善保護。3.2.6 設計人在進行外業勘察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原有道路、橋梁、構造物及其它公共設施或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或損傷。如造成損壞或損傷而引起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設計人自行承擔。3.3 設計的一般規定3.3.1 設計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
18、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人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人及設計人員對其設計負責。3.3.2 設計人必須貫徹“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適用耐久、經濟合理”的基本原則,加強總體設計,重視與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開發利用規劃、農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特殊設施保護區、其他運輸方式和其他建設工程的總體協調和配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選用技術指標,樹立全壽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發揮工程建設項目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合效益。3.3.3 設計
19、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設計文件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規程、定額和合同的要求;(2)設計文件的編制須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貫徹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和促進技術進步的方針,實行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能源,符合國家自然風景區、城市、集鎮、村莊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抗震、人防規定;(3)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可靠,并符合系統運行安全的要求;(4)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并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5)設計文件必須保證
20、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并應特別注意沿線景觀及沿線設施的協調性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要求;(6)設計文件中關于工程建設材料、配件和設備的選用,應當注明其性能及技術標準,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和產品品牌。3.3.4 設計人必須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的設計深度完成初步設計工作。初步設計文件經審查批復后,則作為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設計人的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接受發包人、咨詢單位及發包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凡審查意見中提出的問題,設計人應逐條給予認真
21、貫徹落實,提交書面的反饋意見并免費修改初步設計文件。3.3.5 若發包人或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技術設計,設計人應根據發包人要求,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有關規定編制技術設計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過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如果發包人在招標階段已明確本項目包括技術設計并且在報價清單中已列有相應報價子目,則按設計人在報價清單中所報的相應費用支付;否則,對于發包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的技術設計,發包人應另行支付費用。3.3.6 設計人應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工作,并接受發包人、咨詢單位及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然后按審查意見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
22、。設計人應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圖預算應按各施工標段進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后,則作為編制施工招標文件的依據。3.3.7 當發包人或咨詢單位認為需調用設計人的設計計算書時,設計人必須及時提供。3.3.8 設計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數量(符合規范要求)提供所有為完成勘察設計所必需的研究試驗階段性或成果性報告,接受發包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并對相關問題作出澄清和解答。3.3.9 設計人應根據設計需要開展專題研究工作,提交相應專題研究報告,并通過發包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3.4 后續服務3.4.1 設計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進行各項招標工作,按發包人規定的時間
23、提供各標段施工招標資審所需的工程數量和工程說明;按發包人規定的時間提供各標段的施工招標圖紙、工程量清單和參考資料;按發包人要求安排相關人員參加標前會,就有關設計問題進行答疑;3.4.2 設計人應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派駐經驗豐富的設計代表常駐施工現場,做好施工現場服務,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1)開工前在發包人指定的時間內,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和現場控制點的交接工作(交樁);(2)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有能力及時處理與解決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問題;(3)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積極配合發包人對施工及設計方案進行優化設計;(4)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
24、技術處理方案;(5)參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驗收,提交設計工作報告,并配合質量監督部門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圖設計施工。發包人對設計代表的數量和資歷條件有特定要求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設計人應按發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駐設計代表,否則按違約處理。若發包人在工作中發現設計代表不稱職或有違法行為時,有權提出更換,設計人應在發包人提出更換通知的 7 天內完成更換工作并使發包人滿意。3.4.3 本項目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由設計人承擔,設計人應及時完成勘察設計,提交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由于不可預見因素或發包人增加的設計項目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另行協商支付費用;除此之
25、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就視為已含入合同報價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設計變更必須提供預算金額并由設計代表簽字確認。3.5 履約擔保3.5.1 在簽訂合同前,設計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和形式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如履約擔保采用履約保函,則應符合招標文件第四章規定的格式并由滿足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級別的銀行開具。執行本條規定所需的費用由設計人承擔。在發包人簽收最后一批勘察設計成果文件之前,設計人應保證履約保函一直有效。3.5.2 聯合體的履約擔保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交或出具。3.5.3 發包人對履約擔保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均應在履約擔保有效期內提出。3.6 轉包和分包3.6.1 設計人不得將本合同規
26、定的勘察設計任務轉包。3.6.2 設計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可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分包。3.6.3 分包人的資質和能力均應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和標準相適應,分包人不得再將該分包項目再次分包或轉包。3.6.4 即使發包人同意分包,也不應解除設計人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設計人應對其分包人的工作負全部責任。3.6.5 任何分包合同須在簽訂之日 7 天內報發包人備案。3.6.6 發包人對設計人與各分包人之間的法律和經濟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3.7 人員保證與變更3.7.1 設計人應安排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投入工作,
27、并在設計過程中和施工服務期內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項目勘察設計期間,未經發包人批準,項目負責人、分項負責人及設計代表不得更換。3.7.2 如果設計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瀆職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更換要求,設計人應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設計人員相應資歷的人員替換;若非因上述原因,設計人有權拒絕。設計人在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換其所派駐現場的人員,但應符合合同規定的資歷要求。3.7.3 設計人的工作進度沒有達到設計人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提出要求增加設計人員,設計人應立即安排,其費用被認為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之中。3.7.4 由于發包人提出加快設計進度,提前完成設計工
28、作而增加人員時,其費用應另外計列。3.8 聯合體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發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聯合體牽頭人發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對聯合體其他成員具有同等效力。3.8.4 聯合體牽頭人應按本合同規定代表聯合體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3.8.5 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聯合體的組成、結構與業務分工均不得變動。3.9 其他義務設計
29、人應履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4勘察設計周期及提交成果4.1 勘察設計周期及提交成果 設計人應根據發包人要求分批、分階段提供所需勘察設計成果資料。本工程勘察設計周期安排及設計人需提交的勘察設計成果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4.2 勘察設計詳細工作大綱及進度計劃的提交設計人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4天內,針對勘察設計各個階段工作內容向發包人提交具有可實施性、分項目的勘察設計詳細工作大綱及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本計劃而建議采用的措施和說明(含電子文件一份),經批準后作為勘察設計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發包人對勘察設計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之一。4.3 專題研究詳細工作大綱 設計人在開展專題研究之前,應針對
30、專題研究的具體內容提交詳細的工作大綱(含電子文件一份),報發包人審核后實施,并作為勘察設計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對設計人勘察設計詳細工作大綱及進度計劃、專題研究詳細工作大綱的審查,并不免除設計人對本項目勘察設計(含專題研究)應承擔的責任。4.4 設計進度報告 設計人應在每月月底向發包人提供進度報告,說明該月工作進展情況及下月計劃安排,并根據發包人要求,參加發包人組織的月度工作例會。5違約與賠償5.1 發包人的違約5.1.1 由于發包人變更勘察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由于
31、發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設計工作而導致增加的人員和費用,應另行計列。5.1.2 發包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支付費用的,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償付辦法與金額按本合同條款第 7.2 款的規定辦理。5.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除應按設計人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費用外,還應按剩余合同價的 5%-10%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5.2 設計人的違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屬設計人違約:(1)設計人將勘察設計任務轉包,或者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分包;(2)設計人未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勘察設計,或未根據勘察成果資料進行工程設計
32、,或設計人在設計文件中指定或變相指定材料或設備生產廠、供應商;(3)設計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設計文件、專題研究報告(發包人同意延長期限的除外);(4)在收到發包人或咨詢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后,設計人未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勘察成果、設計文件、專題研究報告的修改;(5)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資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設計質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從而造成質量問題;(6)設計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3.4項規定提供配合招標的后續服務;(7)設計人若未及時選派合格的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或未能在發包人和設計人約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完成變更設計;(8)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一般質量事故;(9
33、)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10)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資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質量低劣并且未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11)由于設計人的過失或責任引起本項目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重大設計變更及較大設計變更的劃分標準參照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12)設計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投入本項目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發生變化(包括項目負責人、分項負責人、和其它主要設計人員的變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員變動除外);(13)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設計人其他違約情況。設計人發生本款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無論發包人是否解除合同,發包人均有權向設計人課以專用
34、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并由發包人將其違約行為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5.3 責任的期限 設計人與發包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期限為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時間范圍。但設計人對本合同工程設計質量的責任則是設計使用年限內的終身責任。6合同的生效、推遲與終止6.1 合同的生效合同文件自雙方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蓋單位章后生效。設計人工作的開始和完成時間按照合同文件的規定執行。6.2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被認為是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含義不清或互相矛盾處,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1)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
35、清文件和補充資料;設計人提交的經發包人審核通過的勘察設計詳細工作大綱及進度計劃、專題研究詳細工作大綱等);(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勘察設計技術要求;(7)報價清單(如有);(8)投標文件中承諾投入的項目主要人員;(9)聯合體協議(如有);(10)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3 延誤6.3.1 由于發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服務增加和時間延續則:(1)設計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2)設計人應保持詳細原始記錄。6.3.2 由于發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設計人無法履行合同的,設
36、計人可以提出終止合同,并于 28 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發包人根據合同單價和設計人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賠償。6.4 推遲與終止6.4.1 發包人可以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書面通知設計人暫停全部或部分設計工作或終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類通知,設計人應立即安排停止計劃并將費用減到最小。6.4.2 發包人認為設計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時,應以書面通知設計人,并說明理由。若發包人在 21 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發包人可以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合同,但此進一步的通知必須在第一個通知發出 28 天后發出。6.5 合同終止不影響權利和責任不論何種原因,本合同的終止
37、,不應損害和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索賠要求和應負的責任。7.費用與支付7.1 勘察設計費用7.1.1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用,以及設計人額外服務的費用。若設計人為聯合體,則發包人應根據勘察設計工作進展分批向聯合體牽頭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由聯合體牽頭人根據聯合體各成員及分包人(如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質量,向聯合體各成員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發生的稅費等費用統一包含在合同總價內,發包人不另行支付。聯合體牽頭人提出書面申請時,發包人也可直接向聯合體各成員支付合同款。7.1.2 本合同的勘察設計工作計價模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7.1.3 發包人向設計人實際支付的勘察設計
38、費,將不高于初步設計審批概算中相應勘察設計費的審批額,勘察設計費超出審批額部分發包人將予以扣除,合同總價則相應變更,不足部分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7.2 支付時間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間支付勘察設計費用。設計人應在每一階段工作完成后的 15 日內提出付款申請函,發包人審查沒有異議后,應在收到申請后 30 日內支付。如在規定的時間內設計人沒有收到付款時,則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7.3 有異議的支付如果發包人對設計人提交的付款申請有異議時,發包人應在 10 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設計人澄清,設計人應在 15 日內作出回復。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書面澄清(以發包人簽收的日
39、期為準)之日起 30 天內支付。如果設計人在收到發包人要求書面澄清的通知后15 天內(以設計人確認收到通知的日期為準)未做任何書面答復,則發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設計人作出書面澄清為止。7.4 審查設計人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勘察設計工作時間和支付費用的記錄,并在發包人有要求時允許發包人指派的人員進行審查。7.5 暫列金額 本合同的暫列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暫列金額應按發包人的書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如果使用暫列金額進行某項額外勘察設計工作、專題研究、審查和會務工作,其費用應按設計人投標報價中相應項目的基本單價和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經發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實際發生的工作費用經發包
40、人核實后支付。7.6 勘察設計費用的調整 在合同實施期間,若由于國家政策調整或新頒法律、法規、標準的發布或市場因素變化導致本項目勘察設計費用的變化,則應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7.7 質量保證金為保證設計人的設計質量和設計服務,在勘察設計費中扣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作為本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待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28天內返還給設計人。7.8 稅費 設計人應自行承擔完成本項目勘察設計工作需繳納的一切稅費,并包括在報價清單各項目報價之內,發包人不另行支付。8其它8.1 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必須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法規,對合同的解釋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和法規為準。8.2 版權
41、 發包人就本項目勘察設計及專題研究工作而向設計人提供的成果為發包人所擁有。設計人因受發包人委托進行的本項目勘察設計及專題研究而產生的成果均為雙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時須經另一方同意,但若發包人因推行本項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則無須經過設計人的同意。8.3 利益的沖突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設計人及其雇員不應接受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利益和報酬;設計人不得參與與發包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8.4 爭議的解決8.4.1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或因違反、終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損害的任何賠償,應事先協商或由本項目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在設計人和發
42、包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可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按下列一種方式解決:(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約定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終解決爭議的項目,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發包人和設計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全部仲裁費用應由敗拆方承擔,或按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比例分擔。附件1:廉政合同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1. 定義和解釋1.1 本次招標的項目為xxxx大橋及引線工程勘察設計1.2 發包人:xx省xx土地儲備中心1.10 本合同包括具體內容: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報告:通過主管部門審查合格。1.12 本合同包括的設計文件:通過主管部門審查合格。2. 發
43、包人的責任與義務2.8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3. 設計人的責任與義務3.4 后續服務3.4.2 本項目對設計代表的數量和資質條件要求:常駐施工現場的設計代表應不少于1名,設計代表應由負責本勘察設計項目的橋梁分項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擔任。3.5 履約擔保3.5.1 項目約定為:設計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應向發包人提供金額為10% 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形式:銀行保函。3.9 設計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 4. 勘察設計周期及提交成果4.1 勘察設計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約定為: (1).初勘初測:簽訂合同后15日內完成初勘初測,并提交勘察報告;(2).初步設計:簽定合同后30天內應向發
44、包人提交初步設計送審稿文件;(3).詳勘定測:提交初步勘查報告后15日內完成詳勘定測;(4)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后30天完成,并提交最終施工圖設計文件;(5).根據發包人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對勘察報告、各設計文件及專題研究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專題研究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最終稿各12份(含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電子文檔光盤3份);(6).施工現場配合服務:從項目開工至項目竣工驗收,施工期暫定2年;缺陷責任期2年。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成果的書面計算書一份,各階段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及專題研究報告的電子版一份,及光盤2份。5. 違約與賠償5.2 設計人的違約(13)勘
45、察設計單位未能按投標承諾的人員投入本工程勘察設計,未經過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總負責人處予罰款10萬元,擅自更換分項工程專業負責人每人處予罰款5萬元,直接從設計費中扣除。(14)設計人其他違約情況:設計人必須按要求的時限內提交各階段設計成果,延遲提交者支付給發包人2000元/日的違約金,直接從設計費中扣除。7. 費用與支付7.1 勘察設計費用7.1.2項約定為:本合同的勘察設計工作計價模式為:固定費率(在合同實施期間費率不受國家政策、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市場因素變化。7.1.3計費基數最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標價扣除預留金為基數,綜合費率:2.996% 。7.2 支付時間本項目勘察設計費用支付階
46、段如下:(1)合同簽訂后3日內,待設計人向發包人出具履約保函后,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20%;(2)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發包人處,經審圖單位審查合格并經發包人確認后,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30%;(3)施工招標完成后15日內,以中標價扣除相關費用乘以取費費率,計算出勘察設計費總額,委托人支付設計人至勘察設計費總額的80%;(4)后續服務費用為勘察設計費總額的20%,竣工證書簽發后28天內,付清后續服務費用。8. 其它8.1發包人支付設計人本項目合同價款之前,設計人應提供等額有效的稅票。8.2本合同價包含勘察設計文件各環節評審會務費、專家評審費。8.4 爭議的解決8.4.1項
47、約定為: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訴訟。訴訟機構名稱: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附件一廉 政 合 同根據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xx大橋及引線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的項目法人xx省xx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人”)與該項目的設計人xx交通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設計人”),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二)嚴格執行xx大橋及引線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8、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五)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第二條 發包人的義務(一)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設計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設計人報銷任何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工作人員個人支
49、付的費用等。(二)發包人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設計人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設計人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三)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設計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及其親屬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親屬不得從事與本勘察設計合同有關的勘察設計業務等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和相關單位在設計中使用某種產品、材料和設備。第三條 設計人的義務(一)設計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二)設計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發包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
50、費用。(三)設計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發包人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四)設計人不得為發包人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第四條 違約責任(一)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設計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二)設計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發包人建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設計人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設市場的處罰。第五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約請設計人或設計人上級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第七條 本合同作為xx大橋及引線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附件,與勘察設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 (簽字頁無正文)發包人: 設計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