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 項目名稱:xx新城xx景區(二期)景觀工程 二零一五年 五月 日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第一部分 協議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 xx新城xx景區(二期)景觀工程 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項目概況工程名稱: xx新城xx景區(二期)景觀工程 工程地點: xx新城xx景區 占地面積: 總占地面積約10萬平方米;硬景面積約34850平方米;軟景面積約57950平方米 總投資(估算投資):約 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二、工程總建設期工
2、程總建設期: 以委托人確定的建設工期為準 三、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四、合同價款以主體工程建設、安裝及裝修、室外配套管網及道路建設、勘察費、考古費、規劃設計費、檢測費、監理費、審計費、材料設備采購費用等,以及其他與代建范圍內項目相關的費用為計取基數,根據審核后的項目建設費用,按照 5% 的費率據實結算合同價款。五、合同組成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委托代建合同書協議條款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
3、、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十、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訂立時間: 2015 年 5 月 日。十二、合同訂立地點: xx新城產業孵化中心 。委托人: 代建人: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一、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合
4、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業務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
5、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
6、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二、委托人權利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確認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五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進行招標的權利。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批準。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
7、理需經委托人同意。三、代建人權利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協助委托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合同。(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
8、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上報委托人。 (6)代建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經委托人
9、認可后的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10)協助委托人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及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四、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
10、主管部門和委托人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為代建人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系,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給承包方。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
11、手續,并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五、代建人義務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授權下對建設工程管理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
12、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項目管理。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三十一條 代建
13、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申請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
14、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負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六、委托人責任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九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更,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七、代建人責任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
15、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
16、采取相應的措施。代建人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應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四十六條 在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未
17、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第四十九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并由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
18、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九、代建人報酬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
19、同專用條款約定。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十、其 他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約定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工序施工。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
20、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經委托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資金中支出。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
21、予經濟獎勵。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十一、爭議的解決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22、。3、xx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見委托人委托書 。第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審批程序: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時間進度要求及項目建設計劃,組織編制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年度建設進度計劃,以及年、季、月度資金需求與使用計劃,并報委托人審批; 2、根據核批的資金計劃,委托人應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給項目承包方,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 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委托人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代建人提供
23、如下工程資料:1、項目可行性報告2、立項批文3、用地建設規劃報批情況4、項目建設總體方案5、規劃紅線圖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 第二十六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代建范圍:以具體工程的施工圖確認的內容為準。 代建工作內容: 1、依照委托人的要求,組織完成開工前的項目策劃、市場定位、可行性分析,以及項目立項工作。 2、負責協助委托人辦理土地征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并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等工作。 3、協助委托人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4、協助委托人與施工單位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24、。 5、編制適應于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托人批準。 6、嚴格按批準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托人審批執行。 7、負責協助委托人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后評估,向委托人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8、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八條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標準計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長期工程項目管理費: 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延長期管理費從合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并支付。 第四十二條 因代建人責任所造成的委托人損失的處理1、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質量標準,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實際
25、損失進行賠償。2、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代建人應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以下標準計算:違約金=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3、因代建人管理不當,未能科學安排施工造成投資增加,代建人應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違約金=工程費用超支額 第五十二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代建人的報酬:代建項目管理費用的結算與支付方式:1、計費基數及費率以主體工程建設、安裝及裝修、室外配套管網及道路建設、勘察費、考古費、規劃設計費、檢測費、監理費、審計費、材料設備采購費用等,以及其他與代建范圍內項目相關的費用為計取基數,按照 5% 的費率計算代建管理費。2、支付方式代建管理
26、費按季度支付,由代建人按約定向委托人申報工作量,經委托人審核確認后,按當季工程進度款乘以代建管理費費率的標準向代建人支付。支付日期為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前。待工程竣工驗收且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后,根據審核后的項目建設費用據實結算代建管理費。工程結算后剩余代建管理費一次付清。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所采用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匯率計算。第六十一條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規范操作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所節約的工程投資,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獎勵: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 0 %工程費用節省額=工程概算投資(不含征地拆遷投資)- 竣工審計決算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以下無正文) 19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