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項目名稱:xx綜合管線110KVxx雙回線遷改工程 二零一四年八月第一部分 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xx的原則,雙方就xx綜合管線110KVxx雙回線遷改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xx綜合管線110KVxx雙回線遷改工程2. 工程地點:xx3. 工程規模:線路全線位于xx內,海拔高度在380m430m之間,遷改線路總長度為3.4km。二、詞語限定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協議書;2. 委托書;3. 監理與相
2、關服務建議書; 4. 專用條件;5. 通用條件;6. 雙方已簽訂的補充協議;7. 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理規范。四、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號:。五、簽約酬金簽約酬金:本工程包干含稅監理服務費為。六、期限1、監理期限:本合同自委托人通知的開工日期起,至所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工程保修期滿止。2、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七、雙方承諾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訂立1. 訂立時間:2014年08月29日。2
3、.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肆份。委托人: 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1 定義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
4、、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
5、機構。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
6、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釋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
7、)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3)專用條件;(4)通用條件;(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2. 監理人的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
8、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9、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20)參加工程
10、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 監理依據包括:(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
11、有相應的資格條件。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1)嚴重過失行為的;(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
12、監理機構人員。2.4 履行職責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
13、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2.6 文件資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
14、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義務3.1 告知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資料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3.3 提供工作條件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
15、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3.6 答復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3.7 支付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
16、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責任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
17、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5. 支付5.1 支付貨幣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5.2 支付申請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
18、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變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
19、,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3 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
20、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
21、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
22、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
23、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6.4 終止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爭議解決7.1協商雙方應本著xx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7.2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7.3仲裁或訴訟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1 外出考察費用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
24、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8.2 檢測費用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3 咨詢費用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4 獎勵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xx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8.6 保密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
25、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8.8 著作權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2 解釋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不使用其它語言文字。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2)專用合同條件;3)通用合同條件;4)監理大綱;5)雙方確認需進入
26、合同的其他文件。2. 監理人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2.1.1 監理范圍包括:本項目施工及保修階段的監理服務。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 監理依據包括:本合同協議書、合同補充協議書(如果有)、專用條件、通用條件、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理規范、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圖紙、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等。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本合同協議書、合同補充協議書(如果有)、專用條件、本合同通用條件、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理規范、設計文件及圖紙、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等。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第2.3.2、2.3.3項的內容重新約定為:監理單位應使駐地監理人
27、員保持穩定,除健康、失職、瀆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換。當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確需更換監理人員時,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更換監理人員應辦理審批手續,且委托人有權按照合同專用條件4.1.1款收取違約金,更換人員的違約金在監理單位的任何應得款項中扣除。盡管如此,施工期監理人員的調換不得超過以下比例(指進場后在施工階段更換的監理人員之和):主要監理人員(不含總監)不得超過20%,監理員不得超過30%,但監理人擬投入本項目的總監不得更換,若監理人違反上述約定,按監理人違約處理。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員且應得到委托人
28、的認可,更換監理人員應辦理審批手續,且委托人有權按照合同專用條件4.1.1款處以違約金,更換人員的違約金在監理人的任何應得款項中扣除。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無。第 2.3.5項后增加以下內容:由此而導致的費用增加,由監理人自負;且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專用條件 4.1.3 款處以人員更換違約金。 增加第2.3.6第2.3.8項2.3.6 監理人派駐到工程所在地進行監理服務的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每月不得少于22天,所有人員一律不得在同一時間內承擔其他項目的監理任務。若出于某種原因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必須提請發包人批準后方可離開,如離開現場的時間超過48小時,須
29、取得發包人的書面批準。如果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需離開現場的時間超過14天,則監理人必須按第2.3.2、2.3.3款規定派同樣資質的人員來替換,且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專用條件 4.1.3 款處以人員更換違約金。監理人應如實記錄各監理人員及行政事務人員的出勤情況及工作內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發包人簽字確認。2.3.7發包人認為現場監理人員不足以滿足施工監理服務的需要,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及進度的監控時,發包人有權要求監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監理人員。監理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執行發包人的指示,不得拖延。監理人因此增加的費用支出應由監理人承擔,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如果監理人需要對其人員進場計劃進行調整,必
30、須事先經過發包人的書面批準。監理人員的撤換或其他崗位變動的行為,不得影響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和監理資料的完善工作。 2.3.8 監理人員進場后,發包人將組織對監理人員進行上崗前考核,同時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發包人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監理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監理人員將不準上崗,全部監理人員均須持證上崗。2.4 履行職責2.4.3本工程監理范圍為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監理,包含該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內容;2.4.3.1本監理工程所有批準項目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有關設計單位、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的協調工作;2.4.3.2 審查承包人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在征得
31、委托人同意后下達開工指令;2.4.3.3審查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并督促其實施;2.4.3.4審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清單及所列的規格與數量;2.4.3.5督促、檢查承包人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設計圖紙、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活動,督促其完善各階段工程技術資料;2.4.3.6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設計部門提出;2.4.3.7督促執行施工合同、調解合同糾紛,調解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爭議;2.4.3.8檢查施工過程的主要部位、環節,進行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組織驗收全部工程;2.4.3.9審核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構件
32、、成品的出廠合格證和實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在工程上使用;2.4.3.10審查承包人編制的工程進度計劃,檢查、簽收承包人填報的旬、月、季報,隨時提出監理意見,控制工程進度的實施;2.4.3.11對于重大的設計修改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設計變更,監理人提出意見,由委托人簽訂;2.4.3.12審核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協助委托人搞好工程計量及變更工程量的核增核減,監理人應根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付款規定,簽發進度款付款憑證,報委托人核定支付,嚴格進行投資控制;2.4.3.13凡涉及增加和減少工程投資的設計變更、經濟
33、簽證,監理人提出具體意見報委托人簽認后生效;2.4.3.14監督檢查承包人的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文明工地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2.4.3.15協助委托人召集設計部門、承包人分析及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處理方案的實施,并進行質量驗收;2.4.3.16根據需要定期組織現場協調會,協調有關工程問題,并出具會議紀要;2.4.3.17根據承包人提出的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負責組織竣工初驗,簽署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驗收報告,協助委托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提供工程項目施工階段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完成后,監理人應提交一份監理工作總結供委托人存檔;2.4.3.18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預結算審計工作,根據工程施工
34、承包合同的具體約定,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與簽認,并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2.4.3.19配合委托人完成專業承包及設備采購等項目的招標工作。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無。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等:監理規劃: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7個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經監理人審核的監理規劃; 監理月報:監理人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監理月報; 如果雙方約定需監理人提交專項報告,在雙方約定時間內提供經監理人審核的專項報告。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由
35、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30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一次性移交。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為:另行通知。3.6 答復委托人同意在 14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裝工程費,累計賠償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時,還應承擔實際損失。增加第4.1.3-4.1.7 項:4.1.3 監理人的人員必須全部按時到位,不得擅自更換,進場時如因特殊原因確需對監理人員進行調整,所代替的
36、人選在資格、資歷、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來的人選,監理人須將更換人員的相關資料如任職證明、畢業證書、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等復印件(原件備查)報發包人備案,調整人員超出2.3.2、2.3.3 款比例的或更換總監的,不管發包人是否同意更換,發包人均有權按以下標準向監理人收取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 3 萬元/人次、專業監理工程師1萬元/人次,監理員0.5萬元/人次。4.1.4 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發生越權審批行為,或肢解變更項目、變相越權審批的行為,每次處以1萬元的違約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萬元的違約金,造成發包人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以實際損失賠償給發包人(在賠償限額內),同時該人員應被撤換。4.1.
37、5監理工程師如在計量和變更設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給發包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則處以2萬元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該人員應被替換。如對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以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在賠償限額內)。4.1.6 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員不堅守崗位,無請假手續2天以上(含 2天 )不在施工現場的,每天每人處以500元的違約金,監理工程師以上人員連續14天以上不在現場的,每天處以1000元的違約金,同時該監理人員應被替換。 4.1.7 監理人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監理人員 (包括總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必須為本項目專職人員,不得兼任本項目以外的其他職務;必須保證每月22天以上留現場;離開現場超
38、過2天時須經發包人批準,履行請假手續。如違反上述規定按以下處罰:出現兼任其他項目監理職務的,處以0.5萬元/人的違約金,同時處以500元/天/人次的違約金直至監理人糾正為止;不足22天留在現場的,處以500元/天的不足天數違約金;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現場超過2天時間的,按超過天數處以500元/天的違約金。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5. 支付5.1 支付貨幣幣種為:人民幣 。5.2預付款本合同無預付款。5.3進度款監理人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依照委托人的相關規定報送上季度監理付款申請表,季度進
39、度付款金額為:每季度經委托人審核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進度產值監理服務費費率70。委托人在收到該申請后14天內核對完畢,并在批準進度款申請的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進度款。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進度款時,截止至合同價款的70%,即(人民幣大寫:),即停止支付進度款,監理人按照合同內容繼續履行義務,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符合支付工程結算款時為止。5.4結算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竣工資料審查及備案完畢并已移交委托人、工程結算審計完成后,監理人依據監理費率,以委托人審定的工程竣工結算為基數,報送監理報酬結算書,經委托人審核確認后,支付至結算監理報酬的95%,留監理結算額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5.5質保金支付
40、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監理人應將工程質保金支付申請上報至委托人,委托人應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28日內對該支付申請予以審批并向監理人無息支付費用。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條件: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 。6.2 變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不計取附加工作酬金7. 爭議解決7.2 調解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雙方協商進行調解。7.3 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2 檢測費用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1
41、4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8.3 咨詢費用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14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8.4 獎勵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0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合同約定義務履行期限。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合同約定義務履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合同約定義務履行期限。8.8著作權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委托人同意 。9. 補充條款 無。附件一:項目總監委托書附件二:建設工程廉政合同附件三:安全監理責任合同附件一:項 目 總 監
42、委 托 書致:xx土地儲備中心我單位現委托xx同志為我公司負責xx綜合管線110KVxx雙回線遷改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并負責處理該工程總監辦一切監理。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法人代表: (簽字)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二:建設工程廉政合同根據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業主xx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稱委托人)與監理單位xxxx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監理人)特訂立如下合同。第一條 委托人、監理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廉政規定。(二)嚴格執行xx綜合管線110KVxx雙回線
43、遷改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xx、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之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五)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第二條 委托人的義務(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監理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監理人報銷任何應由委托人或個
44、人支付的費用。(二)委托人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監理人安排的高消費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監理人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監理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委托人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親屬不得從事與委托人工程有關的監理分包項目。第三條 監理人義務(一)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二)監理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委托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三)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員參加高消費宴請及娛樂活動。(四)監理人不得為委
45、托人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五)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監理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六)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單位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七)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施工單位安排的高消費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施工單位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第四條 違約責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監理人單位造成經濟
46、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二)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委托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委托人建議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監理人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第五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請監理人或監理人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為委托人、監理人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肆份。(簽字頁,無正
47、文)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日期:附件三:安 全 監 理 責 任 合 同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在本項目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切實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業主xx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委托人”)與監理單位xxxx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人”)簽訂如下安全監理責任合同:一、委托人職責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支持監理人按條例要求對規定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理。2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
48、結和評比。3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5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及時處理發現的各項安全隱患。二、監理人職責1督促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3. 建立健全安全監理
49、制度,加強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明確各崗位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增強安全意識。4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要同步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5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6監理人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7監理人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本工程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三、違約責任如因委托人或監理人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四、其他1、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終止。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地址:電話: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地址:電話:日期: 26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