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目的:為了規范集團在銷售環節的退換房行為,維護買賣雙方的權益。 2 范圍: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屬房地產公司的自售產品,委托代售除外。 3 職責:職責:本辦法由集團財務部和企劃部解釋、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1 遵循的一般原則:遵循的一般原則: 4.1.1 主動規避原則:主動規避原則:在房地產項目經營的全過程,各公司及各部門應有意識減少和控制銷 售退換事件的發生。簽訂銷售合同之后,原則上不因客戶意愿辦理退房和換房。 4.1.2 合約明晰原則:合約明晰原則:在銷售認購書、銷售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必須明確界定銷售退房的情 形、責任、收費事項等,并增加有利于公司的保護性條款。 4.
2、1.3 分權審批原則:分權審批原則:銷售退換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經辦程序辦理。 4.2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4.2.1 各公司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銷售退換的管理制度或辦 法,明確審批權限、規范辦理程序并報集團備案。 4.2.2 對退換房必須分析是普遍問題還是個別現象。屬共性問題的由公司制定統一的退換原 則和政策;屬個別現象的視情況由設計、工程等專業部門確認后,銷售(或客戶事 務)部門可提出處理意見。 4.2.3 對退換房必須分清是公司責任還是客戶意愿。如屬公司責任且客戶的要求符合法律規 定及合同約定的,依據法律、合同以及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如屬公司責任但客戶的要 求
3、超出法律或合同范圍的,應在“主動規避原則”下斟酌處理。 4.2.4 屬客戶意愿的退換房原則上不予辦理。確實無法規避時,在不違背有關法律及合同規 定的條件下實行有償辦理,視情況收取違約金、手續費或沒收定金。 4.2.5 公司已接受的退房若已簽訂了銷售合同,買賣雙方須簽訂“客戶退房協議”,以明確 買賣關系的終止、款項清算及違約金比例等事項。 4.2.6 在公司資源許可并確保公司利益的條件下,可接受客戶退房的委托代售,但須簽訂 “委托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和手續費比例。 4.2.7 客戶退(換)房,必須由客戶本人填寫書面申請,由他人代理時須提供有效的授權委 托書、客戶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4.2.8 退房后的退款按原客戶交款方式退還,屬客戶委托代售的退房必須再次售出后方可退 款。 4.2.9 銷售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違背規定的程序辦理退換房,或協助客戶或個人謀取非 法利益。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