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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工程施工補充說明和施工規范(3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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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工程施工補充說明和施工規范(37頁).doc

1、施工補充說明及施工規范壹、施工補充說明書本說明書與契約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規定一、工程位置: 縣 鄉鎮 市 市區二、本工程施工期限為日歷天(含依習俗不計工作日之假日計 天、預估降雨日數計天及通水日數 天等在內),為配合水利會(以下簡稱機關)斷水日程。其預定開工日期訂為年月日,承包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于訂約后 日開工,于訂約時之預定開工日起算第天為本工程竣工期限日數。三、自開工日起廠商應指派工地代理人常駐工地,上述人員之指派須事先經機關同意后始得派用,如中途發現所派人員不稱職時,由機關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異議。四、商購材料廠商應派專人看管,工地倉庫之墻壁應堅固防盜,屋頂應保持不漏,倉面應

2、鋪設離地面三公分予以防濕,如因不慎而發生損失時應在發現之日起十天以內補足同樣貨品。倉庫應覓適當地點其租地及建造費已列入承包費內,由廠商負責,完成后由廠商收回。五、本工程因受稻作等物灌溉影響,需配合機關斷水公告日期施工,惟可能發生之用水及斷水情形,廠商應于投標前前往工地之所屬工作站查詢。對于通水期中工人之工作分配,應事先妥善安排,不得于得標后再要求機關給予停工、待工之補貼。六、樹竹木砍伐及兩岸雜物清除均含補償費在內,廠商于得標前應往實地確實了解估價費用,不得于投標后再要求機關給予補償。七、本工程無預付款且于施工期間(含停工及展延)內均不考慮因物價上漲而調整工程計價。八、廠商技師需于契約書內除蓋與

3、承攬手冊相同之印鑒外,并應親自簽名留底(采用招標用半透明之印模單浮貼于契約書上)。九、廠商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定期召開施工說明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范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十、廠商于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并于工地現場制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等)。十一、工程開工后廠商應實時在工地范圍明顯處所及工程起終點豎立工地危險,閑人勿入標示牌,以防止閑人進入,并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志、標示或柵欄等,并拍照存證,必要時應派專人擔任交通指揮,所需費用已包括于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備及管理費單價內不另

4、給價,工程完工后應即予拆除。十三、本工程之工程用地由農田水利會提供,其用地之征收及地上物之補償費由農田水利會負責辦理。施工中,廠商如因工作需要自行開辟施工便道、設置混凝土拌合場、辦公房舍倉庫及堆置材料設備等所需土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行負責。其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已包含契約價金總價內,不另編列項目。十四、廠商所提報之開、竣工報告單需技師簽名蓋章,辦理各項驗收時(含隱蔽及無法查驗部分)技師及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并于相關文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者不予驗收,承包廠商應負無法驗收之責任。十五、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如下: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如發現廠

5、商使用之材枓、位置、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農田水利會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分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于完工驗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農田水利會指定期限,依逾期罰款辦理。如逾期部分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罰款。如為不妨礙結構安全、使用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并出具安全切結書,經農田水利會審核同意不必拆換時,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二)如單價全部不予計價時,應再處罰單價金額三倍之罰款。一般施工

6、規定一、本工程挖方土質和挖掘斷面及挖法如何,廠商應事先前往工地詳加研究供價之用,不得要求調整單價及斷面開挖坡度。二、施工臨時道路搬運材料或材料堆置場之樹木砍伐及地上物補償等費用均已計入承包工作費內由廠商負責。三、為維護道路及公共建物與排水系統之完整,廠商應切實防護,此項將列入驗收范圍,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否則將扣尾款作為修復費用。四、廠商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后應依監工人員指示,拍攝工程有關照片三份繳機關存查。五、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及施工常見缺失之廣告牌,以提供現場工程人員于施工時之參考依據。六、施工中或未驗收合格前發現偷工減料或與設計圖說不符,須自行打

7、掉重作,所需一切供給品由廠商負責外,并不得借口有派工程人員在場而推卸責任。七、本工程使用私有地其地上物補償費應包括使用后整地及復耕費在內;廠商應恢復原狀,以利耕種。八、本工程涉及專利權部份,應由廠商依專利法等有關規定洽得專利人同意后實施,其費用已包括于各項單價內。九、本工程編有委辦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費列項者應依下述規定辦理:(一)廠商因不予申請,致遭環保單位罰款或勒令停工等處分,廠商應自行負責并不得藉此展延。(二)因委辦專業申請未獲許可,致影響混凝土拌合設備及操作,而造成工期延誤,廠商不得藉此展延。(三)設置許可未獲準者,不得請領各項費用。(四)設置許可獲準,操作許可未獲準者,得檢具請領

8、設置許可相關費用。(五)操作許可獲準者,得檢具請領各項費用。十、承包商于工程開工后承包商應提出工程環境保護承諾施工計劃書,列出污染防制措施,并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表及工程契約書影本等文件,向工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環保局申繳,且將繳費收據于工程估驗請款時送交本會俾憑給付。十一、本工程所列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均由廠商依照本會監工人員指示施工。十二、本工程圖樣如有不明晰之處,應以監工人員解釋為準,圖上的尺寸除特別注明者外,均為公制并以注明數字為準。十三、工程開工后,廠商應辦理全工區內之地形測量,如地貌現況與原設計圖說不符時,應立即以書面報農田水利會辦理會測;經會測確定之地形測量資料由農田

9、水利會以書面通知廠商,作為將來有關土方之開挖、回填數量計量之依據。十四、工程開挖后倘發現現況與原設計不符或工法無法執行或設計圖說錯誤時,應報農田水利會處理,不得擅自施工。圖說上所注明之高程,由水平基點引測,廠商如有疑問,應以書面報請農田水利會辦理校測。如圖樣不明或尺寸注明不詳時,廠商應請農田水利會解釋,不得擅自施工。廠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致工程施工發生錯誤時,其拆除或辦理改善之一切費用及工期由廠商負責。十五、工程開工后,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所列工程項目、數量等詳細核算,如核算資料與契約不符時,廠商應于竣工前二周提報機關處理。十六、工程進度落后原因可歸責于廠商因素且落后之進度有持續擴大時,廠商應擬

10、定因應措施修訂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并提出趕工計劃書報農田水利會核備,廠商不得以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或要求趕工費用。十七、廠商對于農田水利會所要求之工作或所給予之指示有異議時,應立即提出書面要求解釋,經解釋后,如廠商仍認有疑義時,應于文到七日內再提出書面意見,否則即應依原指示辦理。十八、工地凡為本工程所設之標志、構造物及其他設施,非經農田水利會之許可,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工地測量控制點,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其重測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因此造成施工位置或高程錯誤時,其一切責任及損失概由廠商負責。十九、農田水利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施工網狀圖之施工程

11、序,廠商應配合辦理,如因此致影響施工要徑作業,得按實際給予工期。二十、廠商于開工后,應依農田水利會指示填寫各式相關報表,備供查核。二一、廠商于施工其間(含工期展延期間)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程安全措施。如因廠商安全設置欠缺或施工損及人民生命財產,致使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廠商有求償權。二二、工程應于開工后一星期內豎立工程告示牌,工程告示牌之設置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辦理,并該標示牌另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征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其工程標示牌詳如附圖。二三、工程如設計有砂石、塊石、

12、土方料等之取料區時,廠商應依指定位置及規定采取,并不得外運供其他用途使用,如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二四、本工程若有編列雜物清理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范圍包括:農田水利會提供用地部分施工范圍內地上及地下之雜物、垃圾、草木、建筑物及其他構造物等之清除及搬運等。二五、本工程若有編列臨時道路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范圍包括:道路辟筑、租地及維護等費在內。廠商應于竣工時負責修復完整或復原等。二六、本工程若有編列之施工道路維護費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范圍包括:施工道路之維護及損壞之整修等。二七、本工程使用于混凝土異形塊所采用鍍

13、鋅處理之鋼索及鋼索夾應為新品,鋼索及鋼索夾運入工地時應檢附出廠證明及合格拉力試驗報告,并經農田水利會抽樣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始可使用。二八、本工程所采混凝土異型塊之型式若屬專利鐵模,廠商應自行逕洽該專利所有權人或公司辦理專利權使用,其相關費用已包含于單價內,農田水利會不另編列項目給價。二九、本工程混凝土塊或下層坡面工澆置完成后須覆土部分,應拍照存證并函請農田水利會派員查驗合格后,始可進行回填工作。三十、本工程基礎隱蔽部分施工時,由廠商會同農田水利會丈量尺寸填寫檢驗卡并拍照存證,始可進行掩埋或后續工作。三一、混凝土護坡拍實施工,其施工程序應采隔塊方式施工,其伸縮縫原則以每一公尺設置一處。模板系以

14、厚2mm之鐵板焊制而成背后以斜撐及加勁板補強。鐵模安裝之位置及高程經驗查合格后,于鐵模基座打入止滑釘固定,使鐵模能牢固定在坡面上,以澆置及拍實混凝土時不移動為原則。混凝土護坡拍實施工時,應以挖土機挖斗換裝為拍實鋼板,其拍實鋼板之尺寸原則以長二公尺、寬一五公尺、厚二公分為標準(自行研發者不在此限),其挖土機之臂長應足以一次完成坡面工自上至下之拍實。運入工地之拍實鋼板及機具設備應經農田水利會檢查合格后始可進行混凝土坡面拍實施工。三二、使用自走式混凝土拌合車規定:原設計使用半自動及簡易拌合設備之工程,若廠商提出申請使用自走式混凝土拌合車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農田水利會審核后若符合規定則同意使用,惟不

15、得要求加價。(一)使用自走式混凝土拌合車,不論任何機型均需檢附該廠牌機型合乎CNS規定拌合效率之證明文件。(二)使用自走式混凝土拌合車,開工前所有機械均需進駐工地,由農田水利會檢查合格同意后使用。(三)自走式混凝土拌合設備,應包括進料設施、計算機計量器、混凝土拌合車、散裝水泥儲料備等完成混凝土拌合所需之一切設備在內。(四)其他型式混凝土拌合設備,具有前述三項之功能、項目者,由廠商提出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農田水利會審核后若符合規定則同意使用。三三、工程試驗與檢驗:(一)凡在工程契約文件上載明施工質量之試驗及檢驗,均由農田水利會及廠商會同辦理,廠商質量管制自主檢查之檢驗部分由廠商自行辦理。(

16、二)工程進行期中,農田水利會或農委會得對工程作各種必要之抽驗,廠商應配合辦理。(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契約規定由廠商自備之材料,應符合CNS之規定。運入工地之材料由農田水利會合同廠商抽樣送檢驗機構或學術單位試驗。(四)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試驗與檢驗之試驗費已包含于相關項目內,不另編列項目。(五)經檢(試)驗及抽驗結果與規定不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三四、本工程施工中廠商未遵守相關規定發生盜采砂石事件或違反相關法規,其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含工期)由廠商負責。工程發生勞安事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時,如經主管機關勒令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廠商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增加工期。三五、本工程應

17、采樣混凝土鉆心試體如有因施工流程上需要,而導致除了部分組數(其他各項工程項目皆以施作完成)因澆置之混凝土無法于廠商完工日期前屆滿二十八天養護期,而完成鉆心采樣者亦視為完工,并可依規定先行辦理初驗派員惟該采樣鉆心試體完成試壓手續后,始可繼續進行實體初驗之程序。工程材枓及機具一、為確保公共工程之質量及安全,本工程嚴禁使用海砂,如經發現或檢驗出使用海砂,廠商除應負民事、刑事責任外,已施工部分之構造物應全部拆除重建,其拆除及重建費用全部由廠商負擔。二、為落實砂石車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廠商應禁止僱用交通部公布之臺灣地區砂石車肇事、違規合計二十件以上之貨運公司名單內所屬之車輛托運工程材料或廢土。三

18、、廠商禁止使用并裝無牌照之機動車輛。四、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所需之廠商自備材料,應符合施工規范及設計圖說之規格,選購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農田水利會核準;該材料運入工地時應檢出廠證明、檢驗報告等送農田水利會查驗核可后始可缷料,如需由農田水利會抽樣檢驗者,該批材料需俟檢驗合格后始可使用。運入工地之材料如經查驗或檢驗不符契約規范時,廠商應立即運離工地,其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五、本工程所采用水泥制品,其質量應符合CNS相關規定。工程保險一、農田水利會辦理營造工程保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促使工程順利進行。二、營造工程保險包括下列各款:(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二)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三)施工機

19、具設備險。(四)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五)僱主意外責任險。(六)附加條款之加保。三、機關所有工程,除下列工程得按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外,均應依工程特性辦理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一)四月底能完工之農田水利工程。(二)在查核金額(5,000萬元)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前項工程如屬較具受災性之工程,機關得自行斟酌決定辦理保險。所有工程均應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四、機關得視工程特性及需要加保下列附加條款。本工程一律加保030、034、035 附加條款。o001 加保罷工、暴動、民眾搔擾附加條款。o002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o004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

20、條款。o0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n030 受益人附加條款。n034 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n035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o115 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安裝工程則使用: 200 加保制造者危險附加條款)。o116 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o131 加保第三人建筑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o132 加保定作人建筑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o133 水利工程附加條款。機關加保之附加條款不限于第一項所列之附加條款,得加保財政部核準之制式附加條款。五、廠商應將保險單及收據正本乙份、副本一份送交監關審查,核可后始得辦理工程估驗請款。工程如有加保及展延保險之情形

21、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六、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施工機具設備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等之保險范圍,包括契約圖說中之制造與施工作業范圍、鄰近影響地區及運輸道路。并包括各項作業造成之損失。七、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范圍包括:(一)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二)機關之工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八、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施工機具設備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之保險金額規定如下:(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包括合約金額扣除保險費、廠商管理費、

22、營業稅與雜項費等項目之金額。(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三百萬元以上,其余之第三人財損由廠商自行投保。(三)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五百萬元以上。(四)施工機具設備險之保險金額:廠商依實際使用之施工機具及設備投保。九、本工程辦理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包括加保),其保險費由機關編列于工程保險費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十、廠商投保施工機具設備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費已包括在契約價金中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編列項目及變更增減。十一、各類工程之保險費參照工程保險協進會之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

23、負額表估算。十二、決標訂約時,工程保險費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十三、廠商投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包括加保)所繳之保險費總金額,不得少于契約書內之工程保險費,自負額應由廠商自行負擔并不得超過投保金額百分之七五。廠商自愿超繳以減低自負額或自行加保,其所增加之保險費由廠商自行負擔。十四、廠商辦理各項營造工程保險得合并投保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但應依第九、十條之規定,于保險單中分別注明由機關及廠商負擔之保險費。廠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則不得合并投保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并應分開辦理投保。十五、廠商投保本注意事項以外但與本工程相關之其他保險,應分開辦理,其保費

24、由廠商負擔,農田水利會不另編列項目。十六、加保:(一)工程變更契約致增加契約價金時應辦理加保,并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增加,應按變更設計增加金額與第八條第一款計算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二)變更設計經核準或經機關通知后,廠商應立即辦理加保手續。(三)加保時除應增加保險金額外,并應依實際續延保險期間。十七、減保:(一)工程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并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應按變更設計減少金額與第八條第一款計算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廠商應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二)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契約如解除或終止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

25、險人應退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廠商應于接到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后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三)廠商未依規定辦理減保或解除契約致未能獲得保險人退還保險費時,其應繳還機關之保險費由廠商負責。(四)廠商應將保險人退還之保險費繳還機關,于工程決算時辦理扣減。十八、展延保險:(一)工程經奉準展延期間,應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增加,應按須展延期間與原保險期間之比例百分之八十計算。廠商應于原投保期限屆滿前辦理完成展延保險手續。(二)奉準展延保險之天數不包括加保所展延之天數。十九、可歸責于廠商之原因致工期逾越工程施工期限時,廠商應將工程契

26、約中所有保險辦理展延保險,其所需之保險費應全部由廠商負擔。二十、完工后未能于保險期限內完成驗收時,廠商應于保險期限屆滿七日前辦理展延保險,其辦理展延保險之保險費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二一、保險期限為自開工日起至規定完工期限后三個月為止。若變更契約增加契約價金或工程延期時,廠商應即向保險公司辦理加保或展延保險,始得繼續辦理工程請款。二二、廠商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投保(含加保及展延保險)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所有一切損失及損害賠償由廠商自行負擔。二三、工程如發生災害,廠商應于保險人辦理勘查完竣后立即復工,不得借故停工。二四、工程發生災害后,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

27、契約辦理修復時,保險人理賠之金額歸機關所有。前項之工程項目如未經估驗付款者,應按照實做數量予以估驗付款。二五、廠商應以特約條款與保險人約定如下:(一)保險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二)保險人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超過四十八小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保險人對該部分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單據資料,依保險單之約定賠償。(三)保險金額若因契約變更增加時,其增加額度在原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者,由被保險人電傳通知即發生效力。

28、(四)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定作人。(五)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并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應按變更設計減少金額與第八條第一款計算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廠商應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六)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契約如解除或終止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應退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廠商應于接到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后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七)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范圍包括:機關之工程監

29、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貳、混凝土工程一、本項目所稱預拌混凝土系指依照設計圖上規定之需求質量,由廠商向產制工廠訂制之混凝土,此項混凝土應在所拌未凝固之狀態下,以適當之車輛運送至工地使用者。其制品質量強度須由廠商保證外,須農田水利會按照契約、設計及補充說明書之規定嚴格控制。二、使用預拌混凝土應具備之條件:(一)受施工工地條件之限制不適于自設混凝土拌和場施工者。(二)全工程混凝土量2,000立方公尺以下(混砌塊石混凝土量除外),但(一)項之規定不受本項數量之限制,并混凝土輸送車可送達之工地。(三)預拌混凝土廠應具有左列設備及條件:1.廠址距工地在預拌混凝

30、土輸送車四十五分鐘運程內。2.預拌混凝土廠應為中央控制拌合方式,并須備有配合廠、拌合廠及拌合運送車等全套設備。3.預拌混凝土拌合應配有利用記錄帶,同時自動記錄各次拌合材料秤量值之記錄裝置(粗骨材最少兩道,細骨材最少一道),其拌合機械管制應以打卡制為準。4.應提出保證其出品之預拌混凝土,能符合農田水利會規定之配比、產量、運送設備能力、質量強度等,并隨時(施工前、施工中)接受檢查。三、預拌混凝土設計及預算書編制:(一)調查事項:1.運程、運送道路情形。2.預拌混凝土廠之運用情形:(1)設備情形(配合廠、拌合廠及拌合運送車等)。(2)粗細骨材之來源、質量、級配等情形。(3)預拌混凝土供應時之塌陷量及

31、其規定強度之配料設計(4)預拌混凝土之生產量。3.需要摻用化學藥品作為附加劑時,應了解附加劑之廠牌、性質、摻合量及使用效果,并應先做摻用附加劑之配料設計,必要時由廠商提供附加劑做配比試驗。(二)預算書編制:1.設計預拌混凝土水灰比之相對二十八天抗壓強度規定如左:水灰比0.5320.6200.708二十八天抗壓強度kg/cm2210.0175.0140.02.依據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等條件及實際需要情形決定,使用預拌混凝土之各項配料設計之因素,并計算該工程構造物需要、各種混凝土規定強度之配料設計,俾資施工時各項材料配合重量控制之依據。3.預拌混凝土之單價應包括水泥在內(農田水利會不再供給),

32、水泥原則上應使用散裝水泥,并以其價格估列之。4.設計者事先依照工程數量預先籌劃預拌混凝土運用計劃,并基此計劃編制詳細預定進度表,作為執行之準繩。四、預拌混凝土施工中應辦理及注意事項:(一)施工前廠商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左列文件,經農田水利會認可:1.廠商與預拌混凝土廠所訂之合約影印本或副本及配合比設計等資料。2.預拌混凝土質量保證書。3.預拌廠生產情形,運送設備能力及產品性質(配比)強度等有關文件資料。(二)廠商申請,經農田水利會認可后應辦妥左列作業后始可施工。1.由農田水利會會同廠商至預拌廠查驗運用設備情形,并采骨材樣品至試驗室,依規定做各種試驗,不合規范要之骨材,不得使用。2.廠商在農田水利

33、會指導之下,依照工程數量、工地實情預先籌劃,并使拌合運送車運送之混疑土適合工程之需要。五、混凝土質量控制(一)混凝土配比設計以重量比為準,廠商于混凝土施工前應提出本工程所設計之各種混凝土配比計劃,作為施工及查驗之依據,配比計劃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二)以拌合運送車運送之混凝土,其在工廠拌合時間應較規定減少三十秒。攪拌鼓運輸中每分鐘之旋轉速度在二至四轉之間,其水泥與砂石開始拌合至最后在工地澆灌處傾出混凝土之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分,在此時間內應以上述之速度連續攪拌之。(三)混凝土使用時,一經開始澆灌不得停頓,原則上每臺次澆灌之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如已有初凝之現象不得使用。(四)混凝土澆灌中,每

34、半個月為一期,預拌廠商必須檢送各盤次材料(水、水泥、骨材等)稱量自動記錄卡影印本各乙份,提供農田水利會核對。(五)于施工中經抽驗不符規定,仍未立即改善時,農田水利會得要求廠商改自其他廠商購買。(六)預拌混疑土到達現場除需依規定制作圓柱試體試壓以供控制生產配拌質量外,其最后產品之質量控制仍應以農田水利會鉆心抽驗之結果為準,并按農田水利會混凝土工程質量控制注意事項辦理。如不符規定應由廠商負全責。六、混凝土檢驗: 對于混凝土制造運輸之步驟及材料之檢驗或為確定所供應之混凝土是否符合規定而采樣試驗時應給與農田水利會人員應有之便利,但任何試驗與檢查中對于混凝土制造與運輸不得有不必要之妨礙。(一)散裝水泥:

35、1.如未指定使用水泥種類時,則應使用中國國家標準卜特蘭水泥中之第一種水泥,其質量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卜特蘭水泥之規定,水泥用量應按農田水利會設計配比使用。2.水泥總使用量,不得超過農田水利會設計使用量之百分之一。如有超用時概由廠商負責。3.如因工程需要,須摻用附加劑或其他摻合材料,應經農田水利會同意下方得使用,惟必須提送并表明所有產品均在允許范圍內,附送產品說明書中應注明廠家名稱、商標、附加劑名稱、出廠日期,同時證明其每批成品質量與說明書規范完全一致。使用量除依照出品廠所示試驗證明處理外,應先采取樣品試驗其使用方法之效果,如農田水利會認為須送檢驗,廠商不得拒絕,并須負擔檢驗費用。使用附加劑摻料時

36、不得減少水泥量。 (二)骨材試驗(在預拌廠施行):粗 細 骨 材 級 配(以混凝土量為單位)檢 驗 單 位結 果經常抽查(至少每500立方公尺抽查一次)水利會工務所記錄于監工日報經常抽查(至少每1,000立方公尺抽查一次)水利會試驗室通知工務所并記錄于監工日報注:容許誤差3%,若抽驗不合格時,通知預拌廠改善或禁止使用。 (三)塌陷量試驗(在工地混凝土澆灌處)塌陷量試驗須在農田水利會監工人員指示下,于預拌車到達工地時經常做塌陷度試驗,如試驗結果不符合現定,應即在同一試樣之另一部份重作一次,如果仍然不合格則該臺次之混凝土應拒絕使用,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設計塌陷量(公分)塌陷量之容許差(公分)工地拌合

37、混凝土預拌混凝土八公分未滿21.3八十三公分32.5十三公分以上43.8七、工地試驗所需工料除農田水利會規定之供給品外,概由廠商供給。至于制作試體之試驗費(包含試體之搬運及試壓等費用)均由廠商負責。八、施工規范中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與施工補充說明書如有出入,應以本施工補充說明書之規定為準。九、為加強公共工程之質量管制,農田水利會經辦工程除于工地設置拌合設施供應外,其需采用預拌混凝土者,應要求廠商采用合法預拌工廠供應之產品,其用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法令、規范之規定。一般混凝土工程一、本工程在工地設置臨時混凝土拌合設備,應依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環保單位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并設置專業人員,始得運轉。二、依

38、契約規定于工地設置之工地型混凝土伴合設備系為本工程專用,不得對外營業。工地型混凝土拌合設備,于工程竣工后即由廠商自行拆除,納入工程完工驗收項目。四、工程所使用之各項稱(計)量器,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如稱(計)量器之檢定有效期限逾期立即送標準檢驗局檢定辦理檢定合格后始可繼續使用。工程施工期間,各項稱(計)量器應隨時檢查校正,以確保各項稱(計)量器之量度精確。五、混凝土拌合設備使用前,廠商應檢具標準檢驗局檢定各項稱(計)量器之合格文件及拌合設備相關資料,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檢驗,混凝土拌合場進行檢驗需執行機械效能試驗(執行時間為七天)及各項稱(計)量器檢測。稱(計)量器檢測時廠商應準備二

39、十顆標準校正砝碼。六、本工程混凝土拌合設備(全、半自動設備),其一切費用已包含于契約單價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編列項目。廠商將混凝土拌合設備運入工地并組裝完成后,應報農田水利會辦理查驗,俟查驗合格后始可配發水泥,廠商不得異議,如因此導致影響工期,應由廠商負責。七、本工程如使用散裝水泥,其所設散裝水泥儲存槽之容量至少應為一噸以上,并應足以維持依據施工預定進度表混凝土拌合澆置三天所需之容量;如使用袋裝水泥,其袋裝水泥倉庫之面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八、本工程混凝土澆置完成后,廠商應于明顯位置以紅漆標示當日澆置完成部分之樁號里程、高程及日期。廠商于混凝土澆置完成二十八天后,

40、將完成部分之樁號、位置、澆灌日期及澆置結構物類號等有關資料報請農田水利會核定后進行鉆取試體,其鉆心位置由農田水利會指定。廠商依農田水利會指定位置進行鉆心一組三個試體(廠商應自備有鉆心設備),鉆取之試體應保留在原位不得截斷,由農田水利會截斷取出,經農田水利會及廠商于試體上簽名后交試驗人員取回;進行試壓時應通知廠商派員會同辦理。如農田水利會截斷取出鉆心試體時發現鉆心試體已斷裂,廠商應重新再于鄰近鉆心。所需工人及交通工具由廠商負責,上項規定廠商不得異議。九、施工中檢驗及完工后之初驗、驗收等指定鉆孔位置經鉆孔后,廠商均應以同水灰比之水泥砂漿回填,將鉆心孔補實,并會同農田水利會檢視后,始付工程尾款。十、

41、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之試體之制作、搬運及試驗之費用已包括在質量檢驗費用內,由廠商依照契約規定辦理。十一、本工程混凝土使用之粗、細骨材等材料,運入工地后其質量及級配須由農田水利會派員試驗合格后始可使用;如廠商自行采取(包括粗、細骨材及塊石等),其申請采取之手續及規費等由廠商自理,其自采材料應為本工程專用,不得運出,否則一切衍生之法律責任由廠商自行負責。十二、本工程混凝土之保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如未編列保養劑費用,則本工程混凝土之保養以(一)之方式辦理。(一)本工程使用噴水保養:于混凝土制品凝固后固定管道(噴灌西瓜方式)噴水保養一星期以上,所需之設備、人工等一切費用,依完成百分

42、比計量及計價。(二)本工程使用保養劑保養:使用之保養劑其廠牌產品由廠商自行選購,使用前應將廠牌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報請農田水利會核準后始可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一般保養劑設計噴灑數量以每加侖噴灑面積二平方公尺為準,并分三次均勻噴灑,但其確實之使用量及方法應依該保養劑廠牌之使用說明書辦理。使用之保養劑應于混凝土施工前將全部數量之五時運入工地,俟需保養之混凝土面積數量達到四時再運入其余數量。保養劑使用前應以書面報請農田水利會分批開蓋驗收合格后始準使用。十三、有關混凝土之質量控制、機具設備及試體試驗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工程依規定采用全自動、半自動、簡易拌合設備(按規定選取之)。(二)本工程各

43、類混凝土應做圓柱試體、鉆心試體之組數如下:(分別注明各種強度混凝土之數量及各種試體)設計強度(kg/cm2)混凝土數量(m3)圓柱試體組數(組)鉆心試體組數(組)構造名稱140 kg/cm2175 kg/cm2210 kg/cm2十四、混凝土強度之規定:本工程設計混凝土水灰比之相對二十八天抗壓強度規定如下: 二十八天抗壓強度(kg/cm2)350280245210175140水灰比0.3840.40.440.5320.620.708適用工程預力梁溢洪道耐磨層加強鋼筋混凝土結構物一般鋼筋混凝土結構物河海堤、排水路、護岸、灌溉渠道次要排水路、護岸十五、混凝土檢驗項目:(一)混凝土骨材、配比、拌合、

44、塌度、澆置、振搗、及養護。(二)施工中混凝土圓柱模試體之制作及試驗。(三)已完成之混凝土體之鉆心取樣及試驗。十六、混凝土拌合設備:(一)自動拌合設備:混凝土總量達一萬五仟立方公尺(含)以上,須設置工地全自動混凝土拌合場,其設備為:1.自動控制之拌合鼓。2.全自動控制操作之骨材、水泥、水之自動稱量器。3.散裝水泥儲倉。4.輸送帶。5.混凝土攪拌輸送車。 (二)半自動拌合設備:混凝土總量自一萬五仟立方公尺以下至二仟立方公尺(含)之間者設置工地半自動或全自動混凝土拌合場,其設備為:1.人工控制操作之拌合鼓。2.骨材自動控制稱量器。3.輸送帶。4.量水器。5.混凝土攪拌輸送車。(如廠商自愿設置移動式拌

45、合設備,不須使用輸送車時可將此項費用移作遷移費)6.發包后廠商依規定所設置之半自動拌合場設備如達到全自動拌合場設備之標準時,廠商得據以申請將袋裝水泥改以散裝水泥供給。(三)簡易拌合設備:混凝土總量少于二仟立方公尺者,使用簡易稱量器或設置工地半自動混凝土拌合場或設置工地全自動混凝土拌合場,簡易拌合設備:1.人工控制之拌合鼓。2.骨材簡易稱量器。3.量水器。本工程混凝土骨材之稱量所使用自動、簡易稱量器(含量水器),必須經度量衡檢定局檢定合格后始可使用,使用中應隨時校正磅秤之精確度。十七、混凝土鉆心試驗頻率與成果之判定:(一)適用混凝土鉆心試驗之工程:混凝土工程除混凝土砌石工、厚度少于十五公分之混凝

46、土坡面工或混凝土墻、版構造物、不適合鉆心之特殊鋼筋混凝土結構物三項以圓柱試體控制質量外,其余均應做混凝土鉆心試驗。(二)適用混凝土鉆心試驗之工程其鉆心試驗規定與要領:1.各種水灰比混凝土,每一立方公尺,至少鉆心試驗一組,不足一立方公尺之余數亦須鉆心試驗一組,混凝土數量未達一立方公尺亦須鉆心一組,每組應有三個試體,混凝土數量未達三立方公尺則不須辦理鉆心試驗。2.鉆心取樣位置由農田水利會指定,其位置應具代表性地點。取樣時盡量避免鉆到鋼筋,以免損傷結構物之強度及影響試驗結果。3.試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38(混凝土鉆心試驗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辦法。4.鉆心試孔應按施工規范之

47、規定以同成份之低坍度混凝土或略干之水泥漿填實之。(三)鉆心試驗結果之判定:1.一組三個試體平均強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設計強度。2.單一試體強度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設計強度。3.同時符合前兩項規定,則認定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量為合格。十八、混凝土圓柱試體制作頻率與成果評估:每次澆置混凝土前,廠商應預先計算澆置數量及估算圓柱試體制作組數,并預先準備足夠圓柱試體模,混凝土圓柱試體每組應制作五個。澆置混凝土時農田水利會得隨機取樣制作混凝土圓柱試體,制作混凝土圓柱試體時,廠商應指派技術工人配合辦理。(一)適用混凝土鉆心試驗之工程其圓柱試體制作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低于三立方公尺者不作

48、圓柱試體。2.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介于三至五立方公尺者,于達到二立方公尺前作試體一組,二至三五立方公尺作試體一組,三五立方公尺以后作試體一組。3.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達五立方公尺以上者,于五立方公尺以內按前述二項規定制作試體,達五立方公尺之后,每五立方公尺作一組試體,余數未滿五立方公尺者作一組試體。(二)不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其圓柱試體制作頻率之規定:1.一般構造物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未達二立方公尺者,須作試體一組,達二立方公尺以上者,每二立方公尺作試體一組,余數未滿二立方公尺部分作試體一組,但三立方公尺以下得免做試體。2.壩工、結構物或工程設計需要時,每一立方公尺制作試體一組,余數未滿一立方公尺部分

49、作試體一組。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未達三立方公尺時,不須作圓柱試體。每組圓柱試體制作五個,其中二個七天試壓,另三個二十八天試壓,七天抗壓強度可作為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之指標,若七天抗壓強度過低廠商應即采取調整措施,無需等待二十八天之試驗結果。二十八天之試驗結果供作施工質量控制分析及評估之用。(三)圓柱試體試驗結果之評估:二十八天之圓柱試體應于施工中或完工后,依農田水利會制式評估表辦理評估,其規定如下:1.各種水灰比之二十八天強度圓柱試體數量達三組九個(含)以上,皆須做質量評估,各次評估之試體個數應安排于二十一個至四十二個之間,若評估之試體個數不足二十一個時,其偏差系數處理標準可再寬限五。2.質量控制不

50、合格經拆除重做混凝上所補做之圓柱試體取代原試體依規定重做評估。惟不鑿除亦不給價之混凝土其圓柱試體亦應予以評估。3.圓柱試體質量評估處理標準規定如下。(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質量控制優劣別使用抗壓儀器別偏差系數試體情況處理情形a.質量控制優良抗壓試驗儀器百分之五以下各試體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之總個數其百分之九十在設計強度以上。b.質量控制合格抗壓試驗儀器百分之二十以下各試體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之總個數其百分之八十在設計強度以上。c.施工控制尚未達至要求之標準抗壓試驗儀器百分之二十以上各試體二十八天抗壓強抗壓強度之總個數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合設計強度者。偏差系數或試體情況如有任一項發生則業主得在工程款內

51、罰該次水灰比評估資料表全部混凝土量拌合工款之五%(不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或二%(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d.質量控制不合格抗壓試驗儀器任何連續二組試體之廿八天強度百分之八十,則低于百分之八十之單獨一組試體為不合格。本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于不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須拆除重做,惟廠商可提書面申請不鑿除亦不價若經農田水利會認可,其不給價之混凝土量于未末期款時,應予扣回。于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須補做鉆心試驗,鉆心再不合格時,須拆除重做。e.施工控制不合格圓柱試體完全沒做或少做幾組,則視此所代表之混凝土量全部不合格。農田水利會得罰款從缺組數所代表混凝土之全部工料費用的三十%(不適用鉆心試驗之工程)或十%(適用鉆心

52、試驗之工程) 并補做鉆心試驗。十九、混凝土質量檢驗費用之規定:工地試驗所需工料除農田水利會之供給品外,概由廠商負責。至于制作圓柱模試體或鉆心試體之試驗費(包含試體之搬運、切鋸、磨平及試壓等一切費用),已列于相關費用內,均由廠商負責,并會同農田水利會辦理。二十、不合格混凝土構造物之處理:質量不合格工程之廠商應于農田水利會通知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鉆心不合格之處理:1.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拆除范圍以當天完成數量為原則,并繼續追蹤鉆心前后不同位置或不同日期所施工者,直至合格為止,所有損失(包括供給材料)由廠商負擔。2.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農田水利會對該工程應列管追蹤鉆心抽驗

53、。3.該廠商于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所承攬之工程應列為當然鉆心抽驗之工程。4.仍有不合格,自即日起至該工程復驗合格后一年內,該廠商所承攬農田水利會之工程其鉆心試驗應依本注意事項之加嚴鉆驗規定辦理。5.混凝土鉆心取樣試驗不合格部分,經農田水利會通知限期拆除重做改善者,于接獲農田水利會通知日期起算至拆除重做完成日止為拆除重做改善時間,該拆除改善時間其逾越機關規定之限期改善視為遲延天數,惟該遲延天數之降雨天數、休息日得予扣除。6.完工后復驗前鉆心取樣試驗不合格之處理方式同前項,該承包商如在規定期限不辦理時,視同逾期未完工論。7.該廠商未依通知拆除重做,致無法驗收結案及超過年度時,同前項方式辦理。(

54、二)圓柱試體試驗不合格之處理:同圓柱試體質量評估處理標準規定之方式處理。二一、混凝土鉆心試驗申請再驗辦法:(一)凡經鉆心試驗評定為不合格但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再驗。1.一組三個試體平均強度達八十五設計強度以上,單一試體在七十(含)設計強度以上而未達七十五設計強度者。2.一組三個試體平均強度達八十設計強度以上而未達八十五設計強度,單一試體在七十五(含)設計強度以上者。(二)廠商申請再驗應于試驗后三日內以書面提出,會同農田水利會就同日澆灌之混凝土再行鉆取一組三個試體,(此三個試體應分散于該日所澆灌范圍內,不得集中鉆取),委托有取得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證之機構或單位測試抗壓強度,

55、其結果合乎規定,則同意該次品質以合格論辦理,否則仍以不合格處理。同一范圍再驗以一次為限,同一工程再驗以二次為限,其再驗之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二二、有關鉆心試驗之正常鉆驗減量鉆驗加嚴鉆驗于大型工程(單一水灰比混凝土量達五仟立方公尺以上者)之相關規定:(一)名詞解釋:1.正常鉆驗:即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鉆心試驗一組,特殊構造物或農田水利會認定有必要者每五立方公尺至少鉆心試驗一組。2.減量鉆驗:即每一五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鉆心試驗一組,特殊構造物或農田水利會認定有必要者每一立方公尺至少鉆心試驗一組。3.加嚴鉆驗:即每五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鉆心試驗一組,特殊構造物或農田水利會認定有必要者每二五立方公尺至

56、少鉆心試驗一組。4.偏差系數:由樣本之標準偏差除以樣本之平均值者。(二)各種水灰比混凝土量達五立方公尺(含)以上之工程,廠商可于同時滿足左列兩項情形下,自動進入減量鉆驗。1.經鉆心試驗連續五組合格者。2.五組十五個試體其強度值偏差系數小于十五者。(三)經減量鉆驗之工程如發生鉆驗不合格現象,自動回復正常鉆驗頻率處理。(四)正常鉆驗下有兩次不合格情形者,自動進入加嚴鉆驗。(五)須加嚴鉆驗之工程于連續五組鉆驗合格后回復于正常鉆驗頻率。叁、土方工程一、開挖土石方(一)開挖土石方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范圍、路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路幅開挖工作,并遵從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二)開挖工作進行中,應

57、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不得有積水之現象,廠商應建造臨時排水設施或備置抽水機等,以利開挖地區水之宣泄。排水設施出水口之位置,應避免設于對路幅或路基可能發生沖刷之處。(三)如需利用表土種植草樹,則于開挖時,應將表土堆置備用,不得與下層不適合種植之土壤混合。(四)所有挖方除隧道外,應自上而下順序開挖,如由下開挖而意圖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因而引起崩坍事故者,概由廠商負責。(五)挖方開挖后之邊坡,須正確合于設計之坡度,邊坡之表面須平整。(六)在上邊坡內,所有松動突出之巖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移去。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除,或作其他處理。(七)開挖路基、邊坡、隧道兩側及

58、頂面部分,如發生超挖時,除另有規定之情況外,均仍按設計數量計算,超挖部分不予計價,路基部分如有超挖,廠商應回填適當材料,使符合規定斷面,回填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八)挖方除利用于填方外,其余棄土之遠運及棄置地點,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日后如有損害他人權益發生糾紛或違反環保規定,概由廠商自行負責。施工期間不論屬于無法避免之自然掉落或因疏忽超挖鄰地,所損害界樁外地上物概由廠商負責賠償或恢復原狀。(九)在整地開挖、路幅開挖及原地面為路基之路段,如發現有不適用材料時,應以書面報告機關(或監造單位),并以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書面指示,將不適合材料開挖換填適合材料,且依規定厚度及壓實密度分層鋪平壓實

59、。(十)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廠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倘因爆炸發生損害,廠商須負全責。(十一)爆炸石方時,使用機關(或監造單位)供給之炸藥、雷管及引線等,應力求節省,不得濫用,如使用數量超過規定,除非情形特殊困難,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書面核準外,其超出數量,應由廠商負擔。(十二)爆炸物品若隨同工程發包由廠商自行申請配購者,廠商應確實依照內政部頒布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管理,并應遵照機關(或監造單位)所指示之用量辦理。(十三)因搬運而散落于路面上之廢土,應隨時清除。(十四)坍方之清除A.凡在原路面以上坍方,須一律清除,其上坡應開挖至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位置。B.挖出之土石,其棄置

60、地點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日后如有糾紛概由廠商自行負責。C.坍方清除,應包括將路面整平及邊溝疏濬。D.如因廠商之施工疏忽或不當而引起之坍塌,廠商應負全責,不論其范圍及數量多寡,均不予給付。二、填方(一)廠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路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路堤填筑工作,并遵從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二)填筑所需材料取自路幅開挖,基礎開挖及其他開挖所得之適合材料,如有不敷,則以借土方式獲得。(三)填筑路堤之前應將原地面雜草樹根及一切有害雜物清除及掘除后修整平順,如有不適合材料,應以書面報告機關(或監造單位),并依其指示測量范圍、高程,將不適用材料挖除換填適合材料,且按規定厚度及壓實密度分

61、層鋪平壓實。(四)在山坡上建筑路基,填筑前,機關(或監造單位)得視土質情形責由廠商將基地挖成略向內傾之臺階,刮松其表面,然后分層填筑以防坍滑。(五)池塘、沼澤、水田或有淤泥之處,填土前應先將積水排干,挖去軟弱淤泥層后,再用適當之干土砂或石塊分層填壓,或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許可之適當穩定處理,藉使路基堅實。(六)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筑,每層應與路基完成后之頂面約略平行。在路堤填筑期間,填土面應經常維持具有適當拱度之平順坡面,以利排水,并應防止雨水之沖刷。如路堤之坡度甚陡且其長度較長者,每隔相當距離應設法導水旁流,以免沖毀路堤。(七)填筑材料應分層壓實,每層松方厚度不得超過40cm(灌排渠道兩側回填寬

62、度于1m內不在此限),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筑其整個斷面寬度,其長度應視所使用之機具調配而定,愈長愈佳。(八)填方須以各項土料之最佳含水量,作為控制填方土料含水量之依據。填方土料含水量之允許范圍,粘性土料應控制在大于最佳含水量三至小于最佳含水量五之范圍為準。非粘性土料應力求保持充分濕潤狀態,以滿足填方之安全性及施工機械之工作性為原則。填方施工中因含水量控制不當,(經雨水滲透而填方含水量超過規定),導致因孔隙壓力升高而發生彈性波動及龜裂現象時,該段(處)土料應予挖除,并重新填入含水量適當之土料再行輾壓。(九)如以石料為主要材料填筑路堤時,應使用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或認可之合格材料。石堤應分層連續填

63、筑其整個斷面寬度,每層填筑厚度不得大于60cm(灌排渠道兩側回填寬度于1m內不在此限)為原則。肆、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一、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保險條例、職工福利金條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同時應確實使全體員工了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并于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俾以消弭勞工職業災害發生。二、勞工安全衛生費項目包括管理人員、防護器具設備損耗維護費、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費、衛

64、生設備損耗維護費等,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等有關規定辦理,并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自動檢查。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廠商應依照規定于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副本抄送機關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需報機關,并副知當地轄區檢查機構。三、廠商依規定應設合格(領有證書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并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廠商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并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甲方機關同意后擔任之。并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范措施,如因廠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四、廠商應就工地之環境、

65、氣候、交通、地質及現有設施等,與本工程施工目標及工程設計內容,防范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事先依規定擬妥預防因應措施,并報機關備查。五、廠商依工作環境之需要,應準備各種防護具或安全設備,此等防護具或安全設備必須經常檢查、保養及維護,以保持其性能。六、凡進入工地之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廠商應于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機關人員)配戴及使用。七、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與衛生等,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應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防止相互間之糾紛。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并接受機關工地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如

66、有不聽指揮、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機關工地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廠商應即照辦。八、廠商應于工程開工后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逕向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實施,其副本并抄送機關。九、廠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劃,報請機關核定后實施自動檢查并備有記錄。如經機關人員督導檢查核對時,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經通知后應于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如一再通知仍未辦理改善者,應不予估驗。必要時函請勞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十、廠商所承包之工程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應自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審查或檢查,俟審查或

67、檢查合格后方得使勞工進場作業。十一、廠商必須遵照有關環境保護法令,如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與工程合約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并提出如噪音振動、空氣污染、水污染等防制措施、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理措施等環境保護措施。十二、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施工環境保護,確保環境質量,避免公害糾紛發生。十三、施工期間于工地出入口處,應設洗車設施。十四、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廠商提出因應對策;廠商未依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應不予估驗。十五、工程完工后,如該工程有環保需續辦事項時,廠商應將環保需續辦

68、工作有關事項及執行經過做成報告移交農田水利會。十六、工地若設置臨時混凝土拌合設施,廠商應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申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及操作許可,混凝土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達一萬公噸以上者并應設置乙級以上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十七、水污染系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質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十八、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廢污水不得任其漫流及排放,須在工地適當地點設置沉淀池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后始得排放。廢污水處理所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十九、在工地必要時得設水質監測設施,采樣檢驗,檢驗結果向機關報備,并采取適當之措施。二十、工程若于河川區域內進行,廠

69、商應遵照環保署公告之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規定辦理。二一、工程如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廠商應于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劃,經當地縣市政府環保主管機關完成核備后并據以實施。二二、工地范圍內有粉塵飛揚顧慮之裸露地表及施工道路,應經常灑水避免造成空氣污染。二三、搬運土、砂石、廢棄物之車輛,為防止土砂或污泥水掉落地面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路面,應有加蓋帆布、防護網及車尾下方安裝泥水槽溝內置海棉等適當防護措施。二四、施工機具、動力機械設備以及運輸工具,操作時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二五、工地范圍內不得燃燒垃圾或融化柏油、瀝青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70、。二六、工程施工范圍內,如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出空氣污染物時,廠商應立即采取緊急應變措施,并于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通知農田水利會及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二七、工程施工區域內,應確實掌握空氣污染源,必要時得責由廠商設置空氣污染監測設施采樣檢驗,檢驗結果向機關報備并采取適當之措施。二八、工地應依照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切實辦理并應視實際需要加設簡易隔音設備。二九、機械施工作業時應考慮周邊環境狀況,居民作息時間、噪音管制區類別、交通管制等因素而設定施工作業程序與時程及施工機械動線。三十、隧道工程施工時,應考慮采用低公害型施工機具及工法。三一、施工機具應經常維修并維持正常操作狀態。施工機具原則上采用低噪音型、

71、低振動型機種;在市區附近施工時,空氣壓縮機等機具之動力馬達應盡量采用電動式。三二、工程材料廢土、廢料卸載于卡車應妥善處理,并防止不必要之噪音及振動發生。三三、運輸卡車于行駛時,限制其行車速度及裝載量,并規劃行駛路線及運送時間,以減少車輛噪音及振動能量之影響。三四、避免噪音量高之機械同時操作。不使用老舊的施工車輛以減少噪音量。三五、本工程之剩余土石方管理,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頒之營建剩余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頒布之營建工程剩余土石方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辦理。三六、本工程如有剩余土石方,機關應督促廠商研提處理計劃,納入工程施工計劃內予以管理,并負責督導剩余土石方之處理。三七、工程進行

72、中,機關應依合約規定嚴加追蹤查核,督導廠商按剩余土石方處理計劃辦理。如有違規棄置應按合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停止出土、限期清除回復原狀,情形嚴重者應送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并得勒令停工。三八、材料主管人員系指下列人員:(一)有設立工務所:工務所主任、材料管理員及工地監工人員。(二)無設立工務所:工程主辦股長、主辦監工人員及工地監工人員。伍、廠商施工質量管制規定一、本工程除廠商已設之質量管制系統之外,應依機關施工質量保證制度之規定,自行建立一套施工質量管制系統,以落實廠商于施工過程中自主管理的精神及自我要求之行為以提升工程整體之質量。二、廠商于工程開工時,應依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范

73、及相關技術法規之要求,于開工后十日(工程總預算經費在查核經額以上為二十日)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施工計劃書、質量管制計劃書及分項工程施工前之分項施工、質量管制計劃書,送機關核可后確實執行。三、廠商應于施工期間在工地設立品管組織,其品管人員廠商應指派具有本工程施工或類似經驗之人員執行。四、本工程發包工作費于六百萬元(含)以上,廠商品管人員應具相關專業工程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并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或該會委托訓練機構之合格結業證書資格,合格結業證書超過四年應依照政府規定辦理回訓,并依政府規定按時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五、廠商針對本工程之作業項目應分別建立質量管理標準,說明工程各階段

74、中應納入管理之項目與管理之標準、檢查之時機、方法及頻率、不合格時之處置等,作為品管工作時之準據,使工程能確實依照規范要求施作,但廠商所訂之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契約規定。六、廠商應依據契約對本工程所使用之各種材料以及各項施工作業,訂定含檢驗流程及施工檢驗重點等之檢驗程序,對其檢驗適用范圍、檢驗方法、設備、時機與檢驗紀錄等加以規定,并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使用之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質量要求。七、廠商應就已達總采購金額百分之十(查核金額以上為百分之三)之工程項目之施工作業,訂定自主檢查表(由廠商自行設計),標明工程作業過程的重點及可能產生問題的地方,由施工之作業人員按表逐項進行檢

75、查,并經品管人員復檢簽認,檢驗結果應注明檢驗時間、檢驗內容、檢驗方法、規范標準、結果判定等力求詳實記載,俾能及早發覺施工之缺失并予矯正,而不致有所遺漏。八、廠商應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措施、矯正預防措施、內部質量稽核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九、施工質量管制計劃書經機關核可后,廠商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應政府法規或機關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而適時辦理定期或不定期之相關修訂,廠商仍須依程序提送機關審核同意據以執行,又該質量管制計劃書執行實施中,機關亦得配合實際狀況隨時通知廠商做部份適度之修訂,廠商應依機關期限全力配合。施工期間對廠商施工質量管制系統之執行情形,機關得隨時進行不定期查核,廠

76、商應給予一切方便合作,若有缺失應即限期改善。廠商執行自主檢驗時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費用概由廠商自理。十、廠商于每一工程查驗停留點提請機關檢驗前,均須確實完成自主檢驗程序,并將完成之合格自主施工檢查表隨同機關各項檢驗表,一并提請機關檢驗及歸檔。如廠商未附自主檢查表,或廠商品管人員未會同機關現場檢驗時,機關得拒絕檢驗,若因而延誤工期,由廠商自行負責。十一、廠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管計劃與檢驗程序辦理,并于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后,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技師簽認)后,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后,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得進行抽查或全面復

77、查。十二、施工計劃書及質量計劃書,廠商至遲應在開工后規定日期內提出,為送達前不得請領估驗款。計劃書如須修正,廠商應依機關意見修正,并自機關通知日起十天內提出復審。復審時,若未依機關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之修正時,不得請領估驗款。陸、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一、工程預算工期核算規定如下: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歷天計算。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制施工順序網狀圖(或單線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工作天,然后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二、廠商訂約時應依照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于工程預定進度表內,并附于契約書內作為核算工期之依據。三、日歷天之含意如下:(一)包括工作天及

78、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歷天數。(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歷天。(三)不計工作天指下列情事之一者: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歷天。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歷天。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政府規定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星期假日等)。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歷天。四、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3.建照申請尚未核準。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施工。5.因機關供

79、給之材料或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影響施工者。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者。但經工程主辦機關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者。8.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9.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10.建筑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后,等待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11.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二)受氣候原因影響要徑作業者,系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2.因臺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3.填方工程

80、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干者。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鋪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筑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后潮濕不能施工者。5.雨后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系指附表一所列者。(四)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歷天系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1.政府政策改變時。2.發生公安、勞安、或其他抗爭事件等。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歷天或半日歷天為計算單位。 八、凡有下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于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下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后,辦理工程展延:無法施工原因分析計算原則(一)用地取得未獲解

81、決。(二)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三)建照申請尚未核準。(四)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須配合相關單位拆遷。1.全部未解決:敘明受影響原因、起迄日期,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2.部份區段未解決:敘明受影響原因及起迄日期,按受影響長度或面積與原工程長度或面積及受影響日數比例計列,如逾越期才解決,并加計逾越天數。(五)機關供給之材料或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敘明材料、機具種類及受影響工程范圍、起迄日數,按實際影響施工情形分析計列。(六)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及數量。1.所增加之項目及性質與原契約雷同者,依所增加工作數量比例核算需增工期日數。2.如屬新增項目者,則與廠商議合理工期。(七

82、)辦理變更設計案,工務處理程序未完成影響工期者。1.以執行單位收到奉準公文之第四天為工期計算日期。2.同意先行施工者,以執行單位收到同意函之翌日為起算日期。3.若有新增單價需議價者,以議價完成翌日為起算日期。(八)配合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同意變更施工程序影響工期。得按實際影響情形修訂施工計劃,重新分析核算施工期限,展延工期。(九)實際灌溉、通水期間超出預估灌溉通水日期者。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以展延工期。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十)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十一)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十二)建筑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后,等待農

83、委會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十三)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十四)施工期間之降雨日數(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者)超出轄區內預估降雨日數經認可者。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以展延工期。惟應附降雨量月報表及預估與實際天候比較表佐證。2.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日歷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以一日歷天計,唯實際降雨天適逢不計工作之休息日,不計降雨日數。(十五)臺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2.應附水文、氣象(如水位

84、)等有關資料或照片佐證。(十六)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過高,須翻曬風干者。1.連續累計降雨量一三公厘計一天,三五公厘以上計二天,五公厘以上計三天。2.應附降雨量表佐證。(十七)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鋪設瀝青面層,因雨后潮濕不能施工者。(十八)建筑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后潮濕不能施工者。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十九)降雨后工地泥濘,施工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1.整修期間得按實際核算展延工期。2.應附整修情況照片佐證。(二十)工程遭受災害,需拆除重新修復者。1.得依實際情形分析核算所需工期。2.應附災害情形照片佐證。(二一)工期內或工期外混凝土鉆心取樣試驗不合格,經通知廠商限

85、期拆除重做之工程項目。應于所定期限內,其工期認定以一次為限,于拆除重做后再驗仍不合格者,則不再給予工期。(二二)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經按工程進度需要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但因國外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1.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二三)政府政策改變影響工程施工者。(二四)其他殊原因或情況(如發生公安、勞安、抗爭事件等)。1.可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酌實辦理展延工期。2.應附相關資料佐證。(二五)經核算可展延工期其間遇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如附表一)及轄區預做平均每月降雨日數1.可并計為展延工期日數。2.惟其可展延日數內,如已含有原工

86、期不計工作天者應予扣除。(二六)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觀摩或施工中評鑒,致影響工程施工者。每次給予工期一日。九、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于上述原因消失后提出,最遲于工程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前提出申請,機關應于一星期內完成審查,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于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工作天(即以該期間之日歷天扣除不計日歷天)。(二)新增加之工作天,于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應增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后之完工日。(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少于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

87、(即該月份之日歷天扣除不計日歷天后之一),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之一半計算;若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多于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之預估降雨天計算。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十二、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如附表二)。 十三、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三)。 十四、工程預定進度表填列格式(如附表四)。 附表一:依規定及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統計表周休假日天數每周一或二注:周休假日,依政府新頒相關法令予以調整。- 126 -附表二: 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農田水利會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

88、月累計宜蘭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1021919823723922624328724102012191218922102263北基、桃園、石門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823111712191020922921724823921724822724105260新竹、苗栗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526523625102072472332862552513012922958307臺中、彰化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5265237241020823121882392262422922822976289南投、云林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22932542792162592162582352513012913055310嘉南降雨日數可施工日

89、數32842442772372411191120131892122922822975290高雄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229226229624526921823112092113012913048317屏東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1301271303274276247241120111913012913048317臺東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328424427525724624625724111942742632864301花蓮降雨日數可施工日數5264246256241021723625724111952662442777288注:一、二月份以二十八天計算。 二、各農田水利會可依工程所在地參酌相關轄區辦理。

90、三、每日降雨量超過5mm基準。附表三:申請展延工期分析表(分析表紙張規格為A3,使用單位依據需要自行修訂核章欄位及將列高放大使用) (執行單位) (年度) 工程申請展延工期分析表一、工期:開工日起 日歷天 (含預估降雨天 天、休息日 天, 合計 天)開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上次核定展延期限:第 次至 年 月 日 (核準日期文號)二、工程費1.承包工作費: 元2.第 次變更設計后工作費: 元 (核準文號: )三、申請展延工期理由說明與天數分析: (依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分析計算)項次影 響 工 期 理 由分 析 計 算可展延天數附注四、檢附文件:1.廠商申請書

91、復印件 1份。3.展延工期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各 1份。2.廠商切結書影印本 1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份。五、簽章:工務所主任:廠商:技師:六、審查意見:經核展工期理由屬實,且申請展延日數 天依規定核算,擬同意展延工期至 年 月 日報竣。會長總干事主任工程師工務組考工組審查人員附表四:工程預定進度表附表四:工程預定進度表工期3月16 314月1 15 305月1 15 316月1 15 307月1 15 318月1 15 319月1 11共180天10 1620 30 40 4650 60 70 7780 90 100 107110 120 130 138140 150 160 169170

92、 180假日可工作天3117149166156196171838100預雨296968242說明20準備工作000挖填方2020110NO.1越堤路20堤外坡基礎(第一段)2030302堤外坡基礎(第二段)5035020堤防填方壓實整坡(第一段)605043070705排水箱涵30NO.2越堤路20鼎塊組模澆灌堤防填方壓實整坡(第二段)堤防內外坡鋪塊石(第一段)808064020308090890707堤防內外坡鋪塊石排水箱涵出入口RC牆1001001091001001101101120(第二段)堤防內外坡混凝土坡面工(第一段)203012012012排水門回填方1201001013堤防內外坡混凝土坡面工(第二段)13013014130110153025鋪碎石級配料150150161715鋪RC155155工地整理170170181018018019預定完工日期:87年9月11日開工日期:87年3月16日cbaa:節點號碼b:最早開始時間c:最遲完成時間 A BA:作業名稱第一段0”+0000”+500第二段0”+5001”+1000B:作業時間進度半月0.20.67.610.316.717.817.012.710.63.52.40.7累計0.20.88.418.735.453.270.282.993.596.999.3100柒、施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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