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 合同名稱: XXXXX公司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甲方(需方):XXXXXXX公司乙方(供方):XXXX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定購預拌混凝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1. 供貨數量及單價、地點 起止日期澆筑主要部位強度等級坍落度()數量(3)單價(元3)金額(萬元)出料價帶運輸價帶泵送價10年9 月至12年9月地鐵車站主體結構C30120+3045000/)C25120+30/C20120+30/C15120+30/C35120+30/C40120+30/合計數量:約45000
2、m3合計暫定金額:整。(暫按C30非泵價計算)1.1 如需方需要特殊混凝土,則在以上砼單價上,抗滲P8不加價;抗滲P10另加元/ M;細石砼另加元/ M;耐酸性砼另加元/ M;1.2 水下C30砼單價按照表格中C35單價執行,沒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不在收取其它費用。1.3 工程內部結構(內墻、梁、板、柱)必須采用聚羧酸減水劑,不得另加價,不得使用膨脹劑。1.4 混凝土原材料價格波動時,按照現行海螺水泥掛牌價格元/噸為準,當水泥價格每上漲元/噸,則各級配砼上調元/3,水泥價格每下跌元/噸,則各級配砼單價下調元/3。其他任何情況,不作砼調價。1.5 供貨地點:上海市松江區內2. 有關要求2.1 貨物的
3、有關要求加工貨物的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根據國家標準GB/T50476-2008和滬地鐵2007188號文關于下發的通知要求為設計原則,其次必須使用經過檢驗合格的砂、石料、外加劑、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檢測報告等。 乙方所設計的貨物配合比,各類原材料選定、配合比報告必須報甲方上報相關業主及監理批準,并由其在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上加具同意使用意見,反饋后才可生產。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貨物的配合比。2.2 資料的要求 乙方應隨車附送商品混凝土的發貨單及貨物配料通知單,28天強度報告在貨物到貨后30天內補交給甲方。 一般情況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貨后40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按照工
4、程部位,以每月為時間段提供28天齡期強度等(抗壓、抗滲)試驗報告或甲方提出的其它相關資料。3. 計劃與供貨3.1 計劃 乙方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作好砼生產和供應的準備。甲方所屬項目物資部將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以書面計劃(或電話)的形式報與乙方。在要求到貨前,甲方(或明確的甲方其他所屬部門)一般應提前8小時預約,具體要求到貨時間以提前3小時的通知(可為電話通知)為準。如有計劃有變化,也應于計劃到貨時間前2小時通知乙方。大量(超過300立方米)使用貨物,需提前一天預約。乙方應按甲方向乙方發出的供貨通知的供貨時間、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提供貨物。 3 .2 運輸 乙方應使用攪拌車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
5、的工程地點,運雜費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乙方負責辦理上述裝、卸的一切手續,承擔“合同”第3.2條的全部工作和責任.乙方負擔實施“合同”第3.2條所述事項產生的全部費用。4 檢驗和驗收4.1 甲方或其代表對貨物和施工進行檢測,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并且 不承擔額外的費用。檢測在乙方的駐地、交貨地點進行。如果在乙方的駐地進行,檢驗人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甲方不應承擔費用。4.2 甲方在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后對貨物進行檢測,或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出廠前通過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檢測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4.3 驗收4.3.1 檢驗:由甲方和本工程駐地監理,按本合同的有
6、關要求及國家標準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現場初驗。現場初驗主要指貨物的坍落度、入模溫度及外觀等的檢測。初驗不符合要求的,允許乙方摻外加劑調整一次,但應知會甲方及本工程駐地監理,嚴禁任何人員在現場擅自加水。除以上檢驗外,甲方有權復檢到貨的貨物,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檢驗不合格的檢驗費由乙方負責。4.3.2 取樣:貨物的強度質量,以甲方按國家規范現場取樣、制作及標養的試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檢測資質的上海市質檢站做出的檢測結果為準。4.3.3 計量:以乙方隨車的送貨單為依據,在本工程駐地監理及甲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采用體積計量法或重量計量法(與實際
7、容重法同時進行)檢驗。甲方及其它有關部門,都可隨時到乙方攪拌站抽檢,查核貨物生產系統的下料記錄。 簽收:現場初驗合格,由甲方在指定的送貨簽收單上簽收確認。 乙方應在混凝土齡期達到7天內向甲方提交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5. 支付條款5.1 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幣以電匯或支票的方式,通過甲方開戶銀行與乙方開戶銀行 之間進行。5.2 貨款支付5.2.1 每月結算一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為一個結算期,此結算期內實際到貨初驗合格的貨物數量為實際結算數量。5.2.2 每月22日前,乙方提交相關完整單據與甲方結算,甲方從在收齊單據次月1日計起,15天內支付乙方貨款的70%。需相關單據如下: (1) 甲
8、方項目部確認簽字的送貨簽收單和匯總表。(2) 乙方支付請求及貨物結算明細表正本一份。(3) 與全部貨物金額一致的銷售發票。5.3 質保金結算 供貨一個季度后,乙方供應的貨物全部驗收合格,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單據,審核無誤后15天內支付到已供貨物貨款的100%。(1) 乙方支付請求正本一份。(2) 甲方指定送貨項目部出具的貨物已全部驗收合格的證明正本一份。(3) 提供當批貨物的28天強度報告復印件(含抗壓、抗滲報告)。6. 保險6.1 乙方根據貨物的特點,考慮對貨物在生產、購置、運輸、存放和交付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以及工作人員和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費用由乙方負責。7. 保證7.1 乙方應對
9、貨物的生產、管理、交貨、調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制 定符合ISO9001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堅持實施,確保工程之質量。7.2 乙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符合合同條款和技術要求的規定,確保貨物的質量。并且保證貨物是用質量優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產工藝加工而成的,所有有關的技術規格須與 “技術要求”的規定一致。7.3 乙方保證在施工現場和上海現有條件下,不會因乙方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的缺陷、錯誤或原材料選用及制造工藝的采用上的缺陷,而產生事故。7.4 乙方保證給予甲方人員在乙方工廠檢查其質保體系和生產流程的任一環節提供方便。8. 索賠與賠償8.1 不足量索賠 由乙方供應到工地現場的貨物,
10、經抽檢,如被抽檢的本車貨物實際數量少于乙方出具的相應送貨單,超過允許誤差范圍2%,本合同已供貨物數量將全部按此抽檢結果計算。 乙方供應的貨物,數量雖然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但經抽檢,出現多次負偏差的現象,甲方可能認為乙方有故意欺騙的行為,并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保留對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賠償、甚至解除合同的權利。 對于可清楚計量的部位,現場驗工計量也作為實際到貨數量的一個參考依據,應與雙方簽收的相應單據數量基本一致,如有較大差異的,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查找原因,如經證實為乙方的原因,甲方將追究乙方的責任,并向乙方提出索賠。8.2 質量索賠 如在“合同條款”第4條所述之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發現貨物的質量不能達
11、到 “技術要求”的有關要求,甲方應事先以書面或電話傳真,向乙方提出索賠,并附上有關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證明。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或電話傳真索賠文件后,兩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以認可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賠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賠文件兩天內不作答復,則應視為該索賠要求已被乙方接受。8.3 延遲到貨及付款索賠 除非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外,若貨物未能按約定的時間運至施工現場則乙方應按每小時2000.00元向甲方支付罰金,連續6小時以上未能按約定的時間運至施工現場,除給予每小時罰金外,另加5萬元工程停工賠償,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如延遲到貨(含因貨物質量問題影響的到貨),已對工程的質量造成影響,甲方將追究因
12、此而造成的相關損失。同時,為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甲方有權按8.4(B)的規定另行采購貨物。 因甲方延期付款的索賠 除非合同雙方同意延遲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乙方貨款,按未支付貨款每天0.0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本項最高罰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8.4 “合同條款”第8.2條對貨物提出的索賠,若乙方根據“合同條款”第8.4(A)條的方式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出現多次質量問題對工程造成影響,則甲方有權決定按“合同條款”第8.4(B)的方式處理。 (A)更換 乙方應及時更換有缺陷的貨物,費用自理。除甲方特別許可外,貨物的更換應當場完成。經替換的貨物在通過規定的檢驗后,甲方應予以接受。 (B)
13、另行采購如乙方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延誤到貨時間影響了工程的進展或多次出現質量事故對工程造成潛在危險,甲方有權從其它攪拌站采購替換的貨物。但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因另外購甲貨物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額外支出。 8.5 索賠償還對于合同中所列的索賠償還,在遞交索賠文件后甲方有權直接從未結算的貨款或質保金中獲得賠償。9. 甲方保留的權利9.1 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如乙方供貨不及時或貨物質量(含外觀質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問題或無法滿足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權執行8.4(B)條款的權利。10. 通知10.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除合同條款規定外),應用書面形式或
14、傳真或電報送到合同書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1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準。10.3 凡合同規定任何人發出通知、同意或確認時,該同意或確認不得被無故扣押。11. 稅11.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甲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甲方負擔。11.2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乙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乙方負擔。12. 爭端的解決12.1 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二十20天內仍不能解決,則應提請合同履行地法院訴訟仲裁解決。12.2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
15、負擔。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 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13. 雙方合同義務履行完成終止合同13.1 當合同雙方完成了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終止。14. 雙方同意終止合同14.1 雙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條件下終止。14.2 在“合同條款”14.1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則將無例外的免去對方所有的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15. 違約終止合同15.1 因乙方違約終止合同 如果甲方發現以下違約情形之一后,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部分或全部貨物;(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
16、其他任何義務;15.1.2 如果甲方根據“合同條款”第15.1.1條的規定,發出違約通知書后,甲方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甲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或甲方有權采取其認為最合適的措施來完成被終止了的工程,乙方應對購甲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或為了執行完成被終止了的該部分而甲方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負責。但是,乙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15.2 因甲方違約終止合同如果甲方嚴重違背了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而且這種違約沒有任何條款允許時,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條件是乙方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內書面通知甲方,而甲方未能在這個期限內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彌補其違約。在“合同條款”第15.
17、2.1條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其因違約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但是,乙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16. 因破產而終止合同16.1 如果乙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乙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甲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16.2 乙方有責任而且必須支付甲方超過合同金額的合理的必須的費用。該費用是甲方為了執行完成被終止了的該部分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搬運費及所需的額外資料費。17 工程暫停17.1 甲方可以在任何時間由于任何原因暫停工程,并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部分和暫停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復的大約日期,乙方必須在
18、暫停起始日盡快暫停上述工程,但未暫停部分必須繼續執行。若要恢復,甲方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說明恢復部分以及恢復的生效日,以便恢復前述暫停部分。17.2 在甲方提出工程暫停持續較長時間的情況下,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如果工程暫 停是因為乙方違約造成的則本條款不適用。18. 不可抗力18.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15條和16條的規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 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其它的合同義務的,乙方也不應該承擔延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 的責任。18.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違約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戰爭或動亂、火災、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
19、和禁運。18.3 在不可抗力發生時,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措施減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甲方書面另有要求,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19. 適用法律19.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20. 簽約地20.1 本合同簽約地為上海市。21. 合同生效21.1 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合同簽訂日期以最后一個簽字日為準。22. 合同份數甲方甲方(章): 詳 址: 甲方 簽字: 開戶 銀行: 帳 號: 稅 號: 乙方乙方(章): 詳 址: 乙方 簽字: 開戶 銀行: 帳 號: 稅 號: 22.1 本合同共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