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住樓(分層、分部位)建筑面積原始數據統計表樓層功能區套內公用面積門衛過道商用樓梯住宅梯間1住宅梯間2一層商用190.241538.45.7610.810.8二層商用190.2438.45.7610.810.8三層住宅244.210.810.8四層住宅244.210.810.8五層住宅244.210.810.8六層住宅244.210.810.8合計1357.281576.811.5264.864.8第一種分攤方式:編號樓層功能區套內公共面積1級全幢分攤2級區內分攤全幢小計區內合計11-2層商業380.4823.7404.1888.32492.523-6層住宅976.855.921032.721
2、29.61162.32合計1357.2879.621436.91654.82第二種分攤方式:編號樓層功能區套內公共面積1級區內分攤2級全幢分攤區內小計全幢合計11-2層商業380.4888.32468.823.7492.523-6層住宅976.8129.61106.455.921162.32合計1357.281575.279.621654.82第三種分攤方式:編號樓層功能區套內公共面積2級區內分攤3級全幢分攤區內小計全幢合計11-2層商業380.4888.32468.837.58506.3823-6層住宅976.886.41063.285.241148.44合計1357.281532122.8
3、21654.82分攤公式表達式:多級分攤不適用于整體分攤的房屋采用多級分攤。多級分攤應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大到小逐級分攤的原則。a)第一級分攤。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務范圍劃分若干功能區,一般按住宅、辦公、商業、地下車庫、倉庫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區域進行劃分。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即棟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功能區范圍內的自有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功能區。功能區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第一級分攤系數該功能區自有建筑面積第一級分攤系數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各功能區自有建筑面積之和各功能區自有建筑面積為功能區內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減去作為第一級分攤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部分。
4、b)第二級分攤。某一功能區通過第一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功能區內各層之間的共有建筑面積,即為該功能區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第一級分攤的方法,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層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第二級分攤系數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第二級分攤系數(第一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層間共有建筑面積)各層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層套內建筑面積為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減去層內的層間共有建筑面積和作為第一級分攤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部分。c)第三級分攤。第二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加上各層的層內共有建筑面積,按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套。分套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第三級分攤系數該套內建筑面積第三級分攤系
5、數(第二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層內共有建筑面積)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3)其它分攤a)房屋需要進一步分割時,參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級分攤的基礎上再進行分攤計算。b)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壁柜、廚房、衛生間等由部分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進行分攤,無協議的,參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合計外墻1/210.77281.7710.77266.7710.77276.5710.77276.5710.77276.5710.77276.5764.621654.82公攤系數公攤面積合計0.2944069112.02492.50.1899304185.521162.32297.541654
6、.82公攤系數公攤面積合計0.2944069112.02492.50.1899304185.521162.32297.541654.82公攤系數公攤面積合計0.3309072125.9506.380.175713171.641148.44297.541654.82不適用于整體分攤的房屋采用多級分攤。多級分攤應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大到小逐級分攤的原則。a)第一級分攤。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務范圍劃分若干功能區,一般按住宅、辦公、商業、地下車庫、倉庫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區域進行劃分。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即棟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功能區范圍內的自有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
7、功能區。各功能區自有建筑面積為功能區內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減去作為第一級分攤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部分。b)第二級分攤。某一功能區通過第一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功能區內各層之間的共有建筑面積,即為該功能區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第一級分攤的方法,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第二級分攤系數(第一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層間共有建筑面積)各層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層套內建筑面積為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減去層內的層間共有建筑面積和作為第一級分攤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部分。c)第三級分攤。第二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加上各層的層內共有建筑面積,按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套。
8、第三級分攤系數(第二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層內共有建筑面積)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b)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壁柜、廚房、衛生間等由部分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進行分攤,無協議的,參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a)第一級分攤。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務范圍劃分若干功能區,一般按住宅、辦公、商業、地下車庫、倉庫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區域進行劃分。各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即棟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功能區范圍內的自有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功能區。b)第二級分攤。某一功能區通過第一級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功能區內各層之間的共有建筑面積,即為該功能區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第一級分攤的方法,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