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編號: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 發包方: 有限公司 承包方: 年 月 日 目錄第一條 工程項目概況3第二條 發包方的責任和義務3第三條 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4第四條 工程質量4第五條 工程款及結算5第六條 工程驗收6第七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7第八條 施工安全8第九條 違約責任9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9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9第十二條 其他1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工程項目概況1.1 工程項目名稱: 項目工程。1.2 工程項目地點: 。1.3
2、工程項目工期:本工程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工程竣工,完成裝置建設及聯動試車。1.4 承包范圍:總承包,包工包料。1.5 工程內容及范圍: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施工,設備及材料的采購、安裝和調試,項目的試車運行和驗收。1.5 工程總價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1.6 工程項目要求:在規定的工期內,按國家相關標準和本合同附帶的技術文件要求,在確保工程進度的前提下,保質保量完成工程項目施工建設、設備安裝調試,整體裝置開車運行,確保 。第二條 發包方的責任和義務2.1 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工藝包,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技術指導。2.2 說明工程項目的任務,提供相關技術文件。2.3 提供項
3、目設計文件及圖紙。2.4 考核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并按進度撥付工程款。2.5 及時組織工程項目驗收。第三條 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3.1 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施工、竣工及驗收。3.2 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3.3 負責工程項目的土建施工、設備、材料的采購、設備、管道及儀電的安裝調試、驗收。3.4 自覺遵守國家、地方及建設主管單位對施工現場的規定,妥善保護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未經有關單位同意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3.5 工程項目未移交前,負責該項目一切設施、設備的保護。3.6 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及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做好
4、各項記錄,接受現場指導和質量監督。3.7 嚴格按有關操作規范組織施工,確保施工安全。如出現安全問題,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3.8 項目竣工后,編寫驗收方案,向發包方申請驗收,提交所有施工驗收資料。第四條 工程質量 4.1 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符合相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合格標準; 4.2 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專人的監督。 4.3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質量合格證,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2) 隱蔽工
5、程必須經發包方派駐代表檢查、驗收簽章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3) 承包方應按質量驗評標準對工程進行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及時將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結果送發包方。單位工程結構完工時,應會同發包方進行結構中間驗收;4) 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發包方派駐專人,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應送發包方備案;5) 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時間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算起至 。6)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第五條 工程款及結算本合同總價款為 萬元( 萬元整)。5.1自合同簽訂后支付合
6、同總價款的30%,即 萬元作為預付款。5.2 土建施工結束,主要大型設備進場后14日內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5%,即 萬元。5.3 工程安裝調試完畢且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按合同總價款向發包方全額開具發票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5%,即 萬元。5.4 合同總價款的10%,即 萬元作為質保金,在裝置穩定運行六個月后支付。5.5 本合同以人民幣進行結算,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5.6 一切稅費均由承包方承擔。第六條 工程驗收6.1 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
7、依據。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6.3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6.4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6.5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第七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7.1 承包人應當按照
8、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7.2 暫停施工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
9、給予答復。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7.3 工期延誤7.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 發包人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 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
10、超過8小時;6) 不可抗力;7) 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7.3.2承包人在上述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報告。發包方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第八條 施工安全 8.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
11、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8.3安全防護 8.3.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發包方,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8.4事故處理 8.4.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同時按政府有關
12、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8.4.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九條 違約責任9.1承包方須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務,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項目再次進行分包或轉包。 9.2因承包方責任原因而延誤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發包方賠付0.5%違約金。 9.3承包方必須給進場施工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在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承包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9.4如承包方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由承包方負責經濟賠償,且發包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凡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相關事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
13、解決或將爭議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11.1 本合同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11.2 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11.3 本合同所屬于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4 合同生效后,需要修改變更合同條款和內容的,經雙方友好協商后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經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生效。11.5 需解除本合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解除協議后,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二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其具有法律依據和效力;發包方保留其最終解釋權。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稅號: 稅號: 賬號: 賬號: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