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工 程 名 稱: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資 質 等 級: 合 同 編 號: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 監理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委托人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規模: 。第二條 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標準和專用條件及有關附件中的措詞和用法同義。第三條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3.1 委托監理合同。3.2 本合同標準和專用條件。3.3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
2、充與修正文件。3.4 監理委托書或中標通知書。第四條 監理的工程范圍及工作職責主要工程范圍:(在內打)長輸管線工程市政管網工程庭院管網工程戶內安裝工程場站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場站管道安裝工程場站電氣工程場站儀表工程場站自控工程其他工程其他工程范圍: 土建工程、商服用戶施工工程、工業用戶施工工程 。工作職責:負責本工程主要設備材料進場檢驗,施工及保修階段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控制等。進行合同管理、信息文檔管理、HSE管理、組織協調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對工程建設的目標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全面維護委托方委托項目的合法權益,幫助委托方實現預定的合理建設目標。第五條 監理酬金的計取及支付方
3、式,雙方經協商決定采用下述第三種方法(在具體方法前的 中打 或 ) 第一種方法:監理酬金的計取及支付方式(1)監理酬金的計取,按照工程包干價總額 / 元(人民幣大寫 / 元整)的標準執行。(2)監理酬金的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竣工資料、結算資料移交委托人之日起15日內,委托人應支付至監理酬金總額的(建議不高于95%),即 / 元;剩余部分在工程保修期滿后15日內結清。 第二種方法:監理酬金的計取及支付方式(1) 監理酬金的計取,按投標書工程結算金額的 / %支付。(2) 監理酬金的支付方式: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0日內支付監理酬金 / 元;竣工初驗10日內支付至監理酬金總額的 / %;合
4、同到期通過甲方組織的正式驗收后10日內支付至監理酬金總額的 / %;剩余部分在工程保修期滿后15日內結清。 第三種方法:監理酬金的計取及支付方式(1)監理酬金的計取:(2)監理酬金的支付方式:根據工程需求,自監理人員進場3日內支付工程費用50%施工結束之3日內支付50%。達到100% 第六條 其他費用支付方式6.1 因監理單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誤,監理單位同意按以下標準向支付違約金:每延長一個月的違約金=監理酬金總額監理期限(按月計);因此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同時應賠償委托人的全部損失。6.2 因委托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誤,在叁個月內不予補償。超過叁個月,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辦法給予監理單位經濟補償:每
5、導致工期延誤一個月的補償金=監理酬金總額監理期限(按月計)。6.3 附加工作酬金和額外工作酬金已含在監理酬金總額中,不再另計。6.4 工程質量不合格,監理方應將監理酬金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退賠給委托方,并賠償相應損失。第七條 監理期限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止。第二部分 合同標準和專用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1.2 “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1.3 “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1.4
6、“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1.5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1.6 “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1.7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1.8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1.9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
7、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1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有關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漢語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內容第四條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的內容4.1 協助委托人進行招標準備工作,參與編制技術招標文件。4.2 協助委托人審核施工圖預算。4.3 協助委托人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第五條 施工階段監理的內容5.1 協助委托人與承包人編寫開工報告,協助委
8、托人辦理開工手續。5.2 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審核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商。5.3 協助委托人組織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審查設計變更及費用。5.4 審核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以及開工申請報告,發布開工令。5.5 督促、檢查承包人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協調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間的關系。5.6 審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5.7 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檢查承包人落實施工安全保證及應急措施。5.8 組織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簽發工程付款憑證。5.9 負責施工現場簽證的審
9、核。5.10 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5.11 參加主要設備的現場開箱檢查,對設備保管提出監理意見。5.12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中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5.13 風險的識別、評價、提出處理對策并監督實施。5.14 組織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5.15 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5.16 組織委托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竣工初步驗收。5.17 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18 協助委托人成立工程竣工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參加工程驗收,審查工程決算。5.19 參與審查調試運行方案。5.20 在調試運行期間,對出現的設計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施工問題提出監理意見。5.21 建立資料的整理:編制整
10、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發包人。第六條 保修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為負責檢查工程狀況,參與鑒定質量責任,督促承包人回訪、監督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監理人義務第七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完成監理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監理人應有本工程所在地政府備案手續;監理項目部應有成立文件;總監理工程師應有任命書、執業資格證書;其他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監理人應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八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
11、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及時為委托人提供相關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等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監理人應將有關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完好移交給委托人,人為損壞的照價賠償。第十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方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否則,監理人應按照監理酬金總額的20%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同時須賠償委托方的全部損失。委托人義務第十一條 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二條 在工程開工前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提供工程中
12、需要的過程資料。第十三條 在合理期限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與工程監理范圍有關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四條 委托人授權一名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十五條 委托人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六條 委托人向監理人提供如下資料:16.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16.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七條 委托人協助監理人解決辦公室、宿舍及就餐問題,費用由監理人自理。監理人權利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18.1
13、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18.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18.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18.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18.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18.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
14、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18.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18.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18.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18.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
15、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九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第二十條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托人權利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三條
16、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否則擅自換人,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承擔每人次人民幣一萬元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合同,監理人必須賠償由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五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
17、長合同期。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如非因監理人原因造成的,監理人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對違反第八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監理人應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
18、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一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工作進入工程保修監理階段。在工程保修期滿,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30 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
19、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6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屬于正常監理工作的一部分。第三十六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 10 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
20、發出后 10 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 監理酬金以人民幣支付,按照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三十八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后合理期限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不影響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其 他第三十九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予經濟獎勵,具體方法雙方協商。第四十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
21、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一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保證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不侵犯第三方的版權,委托人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爭議解決第四十三條 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自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委托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電 話:住 所:開戶銀行:帳 號:郵 編: 電 話:監理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住 所: 開戶銀行: 帳 號:郵 編: 電 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合同簽訂地點:甲方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