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書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書發包方:承包方公司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地點:目錄合同正文:第一條詞語定義第二條工程概況第三條合同文件第四條合同標的第五條合同價款第六條支付和支付條件第七條工程進度第八條工程質量標準及質量保證第九條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第十條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及檢驗第十一條工程施工第十二條工程變更第十三條機械竣工、聯動試車及帶負荷試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性能考核、工程驗收與交接工程保修雙方職責違約責任與索賠爭議與仲裁合同終止與合同失效不可抗力合同條款的增加或修改工作聯絡合同生效與合同有效期XX 市污水
2、處理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書發包方:承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委托 XX 公司(以下簡稱承包方)對 XX 市污水處理廠工程進行總承包,承包方同意接受委托。為明確雙方在該項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努力完成雙方各自承擔的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進行了友好協商,對下列條款取得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詞語定義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合同:指本工程總承包合同書、合同附件、往來函電、雙方確認的涉及要約、承諾內容的書面資料以及被明確列入的其他補充文件。1.2發包方
3、:指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本項目中,即指“”,或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3發包方代表:指發包方為適應本合同的需要,由發包方任命為發包方代表的當事人,或有時由發包方發通知任命為發包方代表的其他當事人。1.4承包方:指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總承包本項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本項目中,即指“安徽亞泰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或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應商的任何當事人以及上述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1.6項目經理:指承包方在本合
4、同簽訂之后任命的負責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稱為承包方代表。1.7工程:指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8施工現場: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方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9合同價款:指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1工期:指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在本項目中,指從本合同書簽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
5、部時間。1.12開工日:指本合同書中所約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項目開工日即年月日。1.13機械竣工:承包方按設計圖紙完成合同裝置全部施工任務,設備運轉合格并已完成設備、管道內部處理及電氣儀表的現場調試工作。1.14機械竣工證書:合同裝置機械竣工后,經發包方和承包方聯合進行機械竣工檢驗合格,由雙方共同簽發確認機械竣工的證明書。1.15聯動試車:合同裝置按照設計文件規定的聯動程序連續操作運轉或模擬操作運轉(即無負荷聯動試車)。1.16負荷試車:聯動試車項目已全部合格,合同裝置進污水,進入帶負荷調試階段。1.17合同項目驗收證書:合同裝置建成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監測,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簽發的確認合同裝置已驗
6、收的證明書。1.18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違約金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1小時或天/日: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
7、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1.22里程碑計劃:指經發包方確認的由承包方按本合同總工期的要求而編制的施工與進度計劃,并確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日期與支付數額的具體文件。在此文件中,應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日期的工程形象進度作具體的量化描述。第二條工程概況2.1 工程名稱:銅陵市東郊污水處理廠工程2.2 工程地點:2.3 工程內容:XX 市污水處理廠內污水、污泥處理生產設施和相配套的公輔設施,包括廠內道路、圍墻、綠化等設施(詳見施工圖設計),不包括污水處理廠圍墻外的污水收集系統、外部供水、外部通訊線路及外部道路等。(內容待定)2.4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2.5 資金來源:發包方負責籌措工程建設所需全部
8、款項,發包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款項給承包方。第三條合同文件3.1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共同構成了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1)本合同書;(2)合同附件(3)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圖文件。(4)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5)現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頒發的有效版本)國家、行業、地方政府頒布的與本工程相關的條例、標準、規范、技術規定等文件。(6)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形成書面協議或雙方簽署后形成的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3.2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按本合同條款關于爭議
9、的約定條款進行處理。第四條合同標的4.1 發包方同意將 XX 市污水處理廠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及所有設備、工器具的設計、采購、運輸、驗收、保管、倒運、安裝、砌筑、施工、單體試車、聯動試車、負荷試車、保證考核指標和提供人員培訓等工作(以下簡稱“合同項目”)委托承包方承擔。(內容待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性能要求、驗收指標見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4.2 為保證“合同項目”安全穩定運行,承包方應提供“合同項目”所需的全部設備及配套設施。設備及配套設施規格要求見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內對“合同項目”承擔總的技術、質量、進度、安全和保衛責任。4.4 承包方確認,所提供的設備及設施,能保
10、證滿足“合同項目”的生產能力和指標及功能要求,并能達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要求的保證指標。4.5 承包方負責向發包方提供本“合同項目”的工程資料,包括:工程項目所用的設備制造圖、參數、手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各專業竣工圖等技術資料。提供的時間、內容、份數應能滿足工程進度要求。4.6 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包括:4.6.1 為使“合同項目”的聯動試車、帶負荷試車、生產操作等工作順利進行,承包方應派遣有經驗的、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項目”現場對合同工廠、施工、安裝、聯動試車、帶負荷試車與性能考核提供服務、指導。4.6.2 承包方選派有經驗的和技術熟練的技術人員對發
11、包方自費派遣到承包方的工廠或“合同項目”類似的工廠的技術人員進行設備調試、維修和生產操作培訓。4.6.3 承包方有責任在其辦公室和設備制造廠接待發包方技術人員和設備檢驗人員。4.6.4 工作協調在承包方人員到達“合同項目”工廠現場后,應通過雙方代表相互協商一致,決定總體工作計劃(應滿足合同總工期要求)。承包方人員應該在發包方組織下按照雙方決定的計劃開展工作。若工作計劃要作必要的修改,則雙方現場代表之間應達成一致協議。第五條 合同價款5.1 合同價款5.1.1 本合同總價款暫定為元;合同雙方的將在本項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的約定進行項目決算。決算后的總價款為雙方進行最終結算的依據。(測算依據可設計成附
12、件,也可在下列條款中說明)第六條支付和支付條件6.1 本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照 6.2 條款的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備料款、進度款,付款方式采用電匯或銀行匯票。承包方提供發包方為收款發票。6.2 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本“合同項目”總承包工程款的原則:(待定)第七條 工程進度本工程計劃保在年月日前聯動試車結束,年月日前完成負荷試車。工期計算的起始時間為年月日。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約定: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未能在合同期內竣工并完成負荷試車,承包方將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第 17.2 條款;反之,承包方在合同期內提前竣工并完成負荷試車,發包方將給承包方獎勵,每提前一日
13、獎勵萬元。第八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質量保證8.1 承包方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設計、設備制造、材料選材檢驗、試驗及建筑安裝的質量,應符合現行的(合同生效前)行業或國家標準、規范及設計規定的質量標準。若標準規范不能覆蓋某些設備標準,承包方屆時提出相關制造廠的標準和規范,發包方就上述制造廠的標準和規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后,這些標準和規范將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8.2 承包方保證本“合同項目”的“設備”是專門為本“合同項目”購置和新設計制造的,質量是優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質應符合生產工藝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滿足生產需要。8.3 承包方保證交付的“技術資料”清晰、完整和準確,并能滿足發包方正
14、確地進行正常生產和設備維修等工作的需要。8.4 承包方保證本“合同項目”在調試結束后,能全部實現已批準初步設計文本中規定的各項指標。8.4.1 在調試期間,如發現“設備”有缺陷,承包方須在保證“設備”質量和性能的情況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設備”,并負擔所發生的費用。8.4.2 在調試的過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責任而造成發包方的直接損失,應由承包方負擔。8.4.3 若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有關“技術資料”的規定或違反承包方技術人員的正確指令進行工作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負擔。但當發包方提出要求補充供應損失的設備和部件時,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應盡快解決,并有義務提供技術指導,協助發包方消除缺陷
15、。8.5 承包方對“合同項目”的“設備”的機械保證期為自本“合同項目”雙方簽定確認機械竣工證書之日起 6 個月。如由于發包方責任,使“合同項目”交接驗收時間拖延,則機械保證期不得超過最后一批設備交貨期 6 個月。8.5.1 在機械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損件、消耗件),或在正常運轉和維修中發現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發包方應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方聯系共同核實缺陷發生的原因,并共同協商消除缺陷的方法。如果由于承包方責任,承包方應消除缺陷或更換缺陷的設備,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承包方負擔。消除或更換“設備”的時間或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由于承包方責任需
16、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項目”停機時,則機械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如由于承包方責任,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索賠,若承包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發包方索賠證書后十四日內提出異議,逾期索賠即為成立。8.5.2 在機械保證期限內,如非操作/維修不當發現“設備”有缺陷時,承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項目”現場消除缺陷。8.5.3 發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賠通知,在機械保證期滿后之十天內寄出仍為有效。8.5.4 在機械保證期內,對于非承包方責任出現“設備”缺陷時,承包方應協助發包方消除缺陷,發生的費用由為發包方承擔,且該“設備”的機械保證缺陷消除或更換“設備”后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8.6
17、本“合同項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的質量標準為合格。對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裝工程,必須接受發包方委托的工程監理部門的檢查和銅陵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檢查與質量監督。承包方承擔“合同項目”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發包方的各項有關管理制度,若違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負責。8.7 建筑、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按國家頒布的“建筑工程保修辦法”執行。8.8 雙方對于責任不清的“設備”以及“技術資料”的缺陷,無論產生的原因在發包方還是在承包方,雙方都應互相協作,共同努力,盡快消除缺陷,以免影響建設進度。如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第九條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9.1 發包方按照發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雙方另
18、議)的內容和進度要求,向承包方提供文件及技術資料,并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及質量負責。9.2 承包方按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雙方另議)的內容和進度要求向發包方提交文件和技術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第十條 設備和工器具的采購及檢驗10.1承包方采購設備工器具10.1.1 承包方將按照已批準初步設計文本和施工圖設計所附設備工器具表,進行設備和工器具采購工作,與設備/工器具制造廠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對其所采購的設備材料的質量負責。10.1.2 承包方采購的主要設備和工器具,應有制造廠的相關質量文件,承包方承擔設備/工器具的監造和檢驗責任,對設備的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進行全面檢驗,并出具符合國家規
19、定的質量合格證和出廠檢驗記錄。發包方可以前往設備/工器具制造廠檢查“合同項目”設備/工器具的制造和檢驗的過程(費用自理),但不應視為是對質量、規格、性能的認定。如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及進度問題,有權向承包方和/或設備供應商提出整改意見,但承包方將對其采購的設備/工器具的質量、規格、性能負責。10.1.3 承包方承擔其采購的設備/工器具的所有運輸、保險和商檢等的責任,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發包方有義務在承包方辦理相關手續時予以配合。10.1.4 發包方應為承包方免費提供設備/工器具的保管場所,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11.1 施工原則11.1.1承包方應精心組織施工,按時提
20、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產品。11.1.2承包方負責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確保建筑安裝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項目設計文件的技術要求,并接受發包方或其代表的檢查。發包方 11.1.3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方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環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規定。11.2施工分承包方的確定承包方負責施工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建筑安裝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進行招標或議標確定。11.3 里程碑計劃11.3.1 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個月內,將本工程里程碑計劃提交發包方;在建筑安裝工程開工之前 14 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發包方。發包方應于收到后7 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
21、視為確認。11.3.2 單項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11.3.3 承包方必須按里程碑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或其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里程碑計劃延遲時,承包方應提出改進措施,改進措施與里程碑計劃調整須經發包方批準后方可實施。11.4 開工及延期開工11.4.1 承包方計劃開工前日,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開工申請。發包方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后的 7 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確定本項目的開工日期。發包方在接到開工申請后的 7 日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發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開工申請之后應確認已做好以下準備工作:(1)施工許可證及其它按規定應該由
22、發包方辦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證件、批件已于開工前辦理完畢。(2)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已提交承包方。(3)施工場地平整已經完成,應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礙物已拆除。(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礙開工的因素已排除。11.4.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并相應順延工期。11.5 暫停施工11.5.1 發包方或其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11.5.2 承包方實施發包方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
23、在48 小時內給予答復;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 48 小時內未給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11.5.3 因發包方原因暫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損失,發包方應予以補償,包括經濟補償以及合同工期順延。11.5.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1.6工期延誤11.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予以調整:(1)發包方未能按第 11.4.1 款約定提供開工條件;(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備料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發包方違約;(4)發包方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發包方提供的水、電、氣、汽停止供
24、應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計超過 10 小時;(6)不可抗力;(7)雙方約定或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1.6.2 承包方在上述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或其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報告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1.6.3承包方應盡最大努力縮短延長合同工期的時間。11.7 機械竣工11.7.1 承包方必須按照本項目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使合同裝置達到機械竣工。11.7.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項目總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使本工程達到機械竣工,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11.
25、8 施工臨時設施11.8.1 在項目實施期間,發包方應在施工現場附近免費提供一塊場地(或現有建筑物),供承包方(含分承包方)建設(或作為)施工臨時設施使用。發包方為承包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電、氣、道路和通訊設備(包括辦公電話、傳真)等。11.8.2 合同裝置機械竣工后,承包方負責拆除施工現場自建的臨時設施,并自費清理現場發包方。11.9 安全施工11.9.1 安全施工與檢查(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以及發包方相關的安全與環境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相應罰則,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
26、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或經其許可進入施工場地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或發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或發包方代表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11.9.2 安全防護(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
27、 14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后實施,由承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11.9.3 事故處理(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發包方與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12.1工程設計變更12.1.1 在施工圖設計過程中,如因發包方提供的設計基礎條件變化導致施工圖設計不能按總承包合同確定的條件進行,承包方提出設計變更,調整設計方案,并將調整方案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方,經發包方確認之后實施。12.1.2 在合同履行
28、期間,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工作范圍內的工程進行設計變更(包括要求增加設備臺數,更改規格型號、材質,增加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內容等)。發包方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發包方變更影響到合同價款和(或)工期,按附件的約定執行調整合同總價和(或)延長合同工期。12.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對已經發包方確認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12.6 發包方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支付時間與方式雙方按照本合同書第 6.2 款執行。第十三條機械竣工、聯動試車與負荷試車13.1 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內按
29、照設計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務,并完成機械竣工試驗后,經發包方確認合格七日內,雙方簽署機械竣工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13.2 聯動試車與負荷試車期間,如發生或發現(屬于承包方)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設計、施工及設備質量問題),由承包方負責解決,并承擔解決質量事故和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如因甲方委托設計或提供文件資料錯誤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設計、施工及設備質量問題),由發包方負責解決并承擔費用。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與交接14.2 驗收14.2.1 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前,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驗收申請后的七日
30、內應按照有關驗收規定對項目組織進行驗收。14.2.2 如本項目經驗收合格,則發包方與承包方在驗收后三日內簽定“合同項目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為發包方所驗收。14.2.3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后的 7 日內,發包方未能按照 14.2.1 約定組織進行驗收,并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的日內完成驗收工作。則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視為發包方自動驗收合格,如發包方需承包方繼續服務,原則上承包方應該接受,但雙方需另簽協議。14.2.4 工程通過驗收后三日內承包方與發包方辦理工程的交接手續。第十五條 工程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范圍包括本合同裝置地基基
31、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以及設備安裝、管道、電氣管線安裝工程等項目以及本合同裝置由承包方負責實施的其他工程。15.2 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機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為自本工程機械竣工之日起 6個月。但是,此條款并不免除承包方應該承擔的在國家相關規定的包修期限內的包修責任。15.3 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凡因承包方的責任導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無償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責任導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應接受發包方委托進行修理,修理時間及費用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32、第十六條 雙方職責16.1發包方責任16.1.1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各項工程款。16.1.2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本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所需的由發包方承擔的證件和批文,以確保工程順利實施。16.1.3協助承包方辦理進入工程施工現場所需的有關手續,以使承包方按時進入施工現場開展工作。16.1.4及時向承包方提供進行設計所必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負責將施工所需水、電、氣等供應至合同裝置界區附近,詳細位置雙方協商。16.1.5負責協調與本項目相關的與地方政府部門(含主管部門)、民間的關系及發包方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關系。16.1.6確保發包方負責范圍內部分的建設進度與項目總體進
33、度協調一致。16.1.7負擔聯動試車及負荷試車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電及藥劑等相關費用。16.1.8配合承包方組織和實施聯動試車及負荷試車工作。16.1.9負責繳付國家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稅務部門規定的發包方應該繳納的稅費。16.1.10發包方人員進入承包方的施工現場,應遵守承包方的現場規定。16.1.11 負責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發包方后工程現場設備保安工作。16.1.12 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應由發包方辦理的本工程項目建設所需的各專項驗收及裝置竣工驗收文件,并承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16.1.13 對承包方提供的技術、設計文件和其他全部技術資料負保密責任,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34、提供。16.1.14 除本條各款明確的職責外,發包方責任還應包括本合同其它條款指明的或可推斷出的發包方職責。16.2承包方責任16.2.1 承包方對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所有工程、設備和工器具進行實施和采購工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6.2.2 按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屬于承包方工作范圍內的各項工作,確保在規定的合同工期內建成裝置并通過由發包方組織的本工程竣工驗收,在雙方約定的性能考核時間內使裝置達到性能保證指標。16.2.3 確保合同裝置的工程建設質量達到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協助發包方、監測部門對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圍的項目進行檢驗。16.2.4 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本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所需的由承包
35、方承擔的證件和批文,并承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以確保工程順利實施。16.2.5 負責施工營地的籌建與管理。16.2.6 遵守合同裝置所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16.2.7 負責屬承包方供貨范圍內的設備及材料供貨廠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標詢價、合同商務談判、簽約及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并按約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價款。16.2.8 負責繳付國家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稅務部門規定的承包方應該繳納的稅費。16.2.9 承擔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使用的水、電、氣及通訊等費用。其中水電分別按照發包方主管供電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核定的單價據實計算,計量儀表由承包方負責配置安裝。16.2.10 承包方在工程實施過程
36、中應文明施工,協調好鄰里關系,妥善保護施工區和生活區的公用設施,妥善保管各類用于工程的設備和材料做好保衛工作,避免造成損失。16.2.11 承包方對其在現場使用的臨時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保證道路、水電、通訊線路的完好與暢通,工程設備、工器具應堆放整齊,保持場地整潔。16.2.12 承包方負責本合同總承包工程現場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發包方前總承包工程現場的設備保安工作,并負責機械竣工至裝置性能考核期間因承包方試車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質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產生的直接費用(解決質量事故和缺陷所發生的費用)。16.2.13 負責進行聯動試車和負荷試車工作。16.2.14 協助發包方進行工程性能考核驗收
37、。16.2.15 接受發包方及銅陵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本合同的規定對工程實施的監督。16.2.16 負責本工程保修期內屬于承包方保修范圍的工程保修工作。16.2.17 對發包方提供的資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負保密責任,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16.2.18 除本條各款明確的職責外,承包方的責任還應包括本合同其它條款指明的或可推斷出的承包方職責。第十七條違約責任與索賠17.1發包方違約17.1.1 當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合同規定的發包方應從事的工作(如向承包方提供資料、提供施工現場、提供臨設場地、按時撥付工程予付款或進度款以及工程建設應由發包方辦理的證照和批文等),造成承包方工
38、期拖延或經濟損失時,發包方應盡快按要求辦理有關事宜或進行補救,同時應給予承包方由此產生的必要的經濟補償并相應延長承包方的合同工期。(1)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包括備料款),承包方在超過原約定時間五個工作日內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停止相關工作,發包方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日的標準向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利息,合同工期相應順延;(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要求性能考核驗收的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后 7日內對承包方作出書面答復,如已作出同意驗收的答復但未按規定組織辦理工程驗收并造成不能按期進行驗收和/或經濟損失時,發包方
39、賠償承包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并延長承包方的工期周期;延期超過 30 日,本合同總承包工程視同性能考核驗收通過,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簽發合同項目驗收證書。17.1.2 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未經機械竣工交付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問題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發包方負責。17.1.3 發包方未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 16.1 款規定其發包方應負的責任。17.2 承包方違約17.2.1 承包方工作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方應盡快無償返工或返修;如承包方不愿返工或返修,發包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17.2.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不能按里程碑計劃
40、完成相應工程量,承包方將按標準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如承包方采取搶工措施或其他措施挽回延誤的工期,發包方將在下一個支付點按相同的標準按日退回已收取的違約金。17.2.3 裝置性能考核期間,承包方將保證所考核的裝置達到合同規定的性能保證參數。裝置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承包方應分析原因,對裝置進行調整、修改,直至進行必要的設備更換以達到性能保證值。17.3 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約定,承包方就本合同項目向發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累積總額不超過萬元。17.4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約定,如承包方已向發包方支付了違約金,仍不免除承包方繼續履行合同及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責任。17.5 索賠17.5.1 當違約事件發生
41、后,受損方應盡快向對方提交書面索賠通知,并提出延長工期和/或支付違約金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17.5.2 收到索賠通知方應于 14 日內向索賠方予以答復,否則,雙方認定該索賠成立。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法18.1 凡有關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仲裁。18.2 仲裁地點為合肥市,由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18.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18.4 除仲裁另有規定外,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18.5 在仲裁期間,除在仲裁部分的工作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的其它工作。第十九條合同終止與合同失效19.1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
42、除非雙方同意或因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方可中途終止合同。19.1.1 發包方違約,包括發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緩建,以至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過 60 天,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19.1.2 承包方違約,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設無法進行,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19.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終止合同。19.2 有權終止合同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19.3 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時,應協商解決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響雙方對本合同的結算和清理。19.3.1 承包方應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設備、工器具的保護
43、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19.3.2 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款。19.4 一方違約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雙方協商不成時,另一方可按本合同書“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法”的規定申請合同終止并向違約方提出賠償要求。195 合同有效期滿,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均已履行完畢合同規定的應盡責任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合同失效。第二十條不可抗力20.1 不可抗力系指發包方和承包方均無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繼續履約或不能依法履約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1)天災;(2)戰爭、武裝沖突(不論宣戰與否)、人侵、外敵行為、戰時動員、征用或禁運;(3)判亂、
44、暴亂、動亂或騷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20.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包方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48 小時內承包方應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 7 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14 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20.3 因不可抗力事件
45、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與發包方雙方共同處理。20.3.1 雙方現場人員的傷亡由各自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費用;20.3.2 承包方自備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20.3.3 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發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負責;20.3.4 工程本身的損壞、運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壞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承包方與發包方均不負責賠償責任,由發包方向其委托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增加或修改在本合同書簽訂之后,合同條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雙方協商確定;增加的條款應視作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46、效用,修改或刪除的條款在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十二條工作聯絡22.1 聯絡方式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正式工作聯絡應發書面文件,如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及工作聯系單或其它書面文件,字跡清晰。22.2 文件簽署承包方發出的文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書面指定的人員簽署并加蓋公章;發包方發出的文件應由發包方授權的代表(發包方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22.3 文件簽收所有來往文件均應指定專人簽收,雙方協商聯絡窗口如下:XX 公司聯系人:電話:傳真:手 機:E-mail:第二順位聯系人:電話:手機:第二十三條合同生效與合同有效期23.1 本合同在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47、且發包方收到承包方 300 萬元的履約保函后生效。23.2 本合同雙方履行完義務,結清帳款后失效。23.3 本“合同書”及合同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發包方、銅陵市政府與承包方三方各執一份;副本八份,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各執四份。第二十三條其它24.1 本合同書中未盡的部分可參照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條款執XX 公司聯系人:電話:傳真:手 機:E-mail:第二順位聯系人:電話:手機:行。發包方名稱(蓋章):承包方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單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稅號:簽署日期:單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 真: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稅號: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