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蕪湖市房屋買賣合同.蕪湖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 , 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二)房地產座落:(部位:)。房屋類型:;結構:;(三)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四)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出讓】方式獲得。(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一。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 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 自愿買受該房地產。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 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為元, (大寫):元 整 。 乙方的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如下:支付階段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出具收款憑證。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 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 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第四條甲、乙雙
3、方同意, 甲方于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第五條甲、乙雙方確認,在年月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蕪湖市房地產登記處準予該房地產轉移登記之日為準。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 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 乙方按本合同 【第九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同意, 自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權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第六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
4、自該房地產 【權利轉移】 之日起轉移給乙方。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 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所有的稅、費。在上述房地產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的【第十條】約定支付。第八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 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并書面通知乙方,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 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違約金, 余款返還給乙方, 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甲方
5、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第九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 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的 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 (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 外,還應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第十條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費用,在轉移占有
6、前未支付和未結算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轉移登記后,使用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后, 與乙方共同辦理水、電、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過戶手續。物業維修基金、水、電、有線電視、電話、 燃氣初裝費由甲方無償轉讓給乙方,乙方無需另外支付費用。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十三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一)提交蕪湖仲裁委員會仲裁;(二)向蕪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甲方: 乙方: 身份證證號: 居住地址:身份證證號: 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本人簽章: 本人簽章: 年月日簽訂.補 充 條 款附件一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及裝飾情況設備:裝飾:以上所列設備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 甲方不得拆除并應隨房屋交付乙方,除上述所列的以外設備及其他附屬物品,甲方有權進行拆除或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