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 30 萬千瓦整裝風電工程 EPC 總承包合同EPC 總承包合同 發包人合同編號:發包人合同編號:承包人合同編號:承包人合同編號:發發 包包 人人:承承 包包 人人:簽簽訂訂地地點點:2/35 目錄目錄合同協議書.4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42.簽約合同價:.43.工程概況.54.工程承包范圍.55.合同工期.56.承包人工程相關負責人.57.其他.6通用合同條款.81.一般約定.82 發包人義務.103.監理人.114.承包人.115.設計.146.材料和工程設備.147.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158.開始工作和竣工.169.工程質量.1710.試驗和檢驗.18
2、11.價格調整.1912.合同價格與支付.1913.竣工驗收.1914.保修責任.2015.保險.2016.不可抗力.213/3517.違約.2218.爭議的解決.24專用合同條款.25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5二、一般權利和義務.25三、設計和施工工期.26四、質量與驗收.27五、安全施工.27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8七、材料設備供應.32八、工程變更.32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3十一、其他.334/35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300MW 風電工程(項目名稱)已接受(以下簡“承包人“)對該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3、達成如下協議。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合同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書);(2)專用合同條款;(3)通用合同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中標通知書;(6)投標書及其附件;(7)發包人要求;(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2.簽約合同價:簽約合同價:本工程合同價款為含稅固定總包干價:元(¥萬元)。其中勘察設計費.0 萬元;設備采購費,.萬元;工程建安費為,.萬元。5/353.工程概況工程概況3.1 工程名稱:30 萬千瓦整裝風
4、電工程3.2 工程地點:3.3 建設規模:本期工程裝機容量 300MW。安裝金風科技生產的 GW87/1500 型機組 200 臺。3.4 資金來源:發包人自籌和銀行貸款。4.工程承包范圍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設計,所有設備及材料采購、三通一平,進場及場內道路,風機基礎及箱變基礎工程、110kV 升壓站及生活區土建及機電安裝工程、風機吊裝、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場內 35kV 集電線路及場內通信、110kV 輸配電線路及通信,完成由承包商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的修補,以及工程完工驗收,并配合發包人辦理征地、入網、并網等相關手續工作。5.合同工期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5 年 5 月 13 日 201
5、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 40 臺風機吊裝 2015 年 10 月 15 日升壓站具備倒送電條件;2015 年 11 月 20 日 100 臺風機具備倒送電條件;2015 年 12 月 20 日 200 臺風機具備并網發電條件;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 200 風電機組全部投產發電。非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并網相應工期順延。6.承包人工程相關負責人承包人工程相關負責人承包人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6/357.其他其他7.1 工程質量符合的標準和要求:符合國家及行業規范要求。7.2 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實施、竣工及缺陷修復。7.3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
6、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7.4 本協議書一式十份,合同雙方各執五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7.5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7/35發包人 承包人 單 位 名 稱 單 位 名 稱單 位 地 址 單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辦 公 電 話 辦 公 電 話傳真 傳真郵編 郵編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賬號 賬號稅號 稅號8/35 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
7、):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價格清單、承包人建議書,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指本合同的合同協議書。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1.1.1.6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
8、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義務的負責人。1.1.2.5 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1.2.6
9、 技術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9/351.1.2.7 采購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1.1.2.8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監理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10、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5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1.3.6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7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提供的施工設備。1.1.3.8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9 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1.1.3.10 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檢驗和竣工1.1.4.1 工期: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1.1.4.2 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1.1.4.3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1.1.4.4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完工前,根據要求進行的試驗。1.1.4.5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指中標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定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1.5.2
1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10/35包人的金額。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 其他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1.1.6.3 變更是指根據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1.
13、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見合同協議書1.3 知識產權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1.3.2 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1.3.3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2 發包人義務發包人義務2.1 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 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
14、按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辦理證件和批件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11/35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2.5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6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2.7 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監理人監理人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
15、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到發包人的批準。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3.1.2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 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超過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 監理人的指示3.3.1 監理人應按第 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
16、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3.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規定執行。4.承包人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 遵守法律12/3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 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
17、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1.4 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和設備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和設備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于工程施工總成的人生傷害和財產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1.6 避免施工對公眾
18、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施工過失對當地公眾與他人造成利益損害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4.1.7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4.1.8 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 分包和轉包4.2.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
19、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13/354.2.2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4.3 承包人項目經理4.3.1 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 14 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經理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 2 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3.2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
20、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3.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章或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4.3.4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4.4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4.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4.4.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4.4.
21、3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4.4.4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4.4.5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5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4.5.1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5.2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設計和(或)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
22、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14/35的理由。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約定執行。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4.6 質量保證4.6.1 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4.6.2 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監理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則和工作程序。4.6.3 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5.設計設計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電
23、力主管部門的驗收要求。5.2 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列出的設計進度計劃切實可行、滿足工程進度要求。5.4 竣工文件承包人應根據施工情況編制竣工圖,按照約定的形式及份數提交給發包人。6.材料和工程設備材料和工程設備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6.1.2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6.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
24、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15/35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6.3 實施方法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安裝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6.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發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7.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7.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7.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
25、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7.1.2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7.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7.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7.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需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7.2.3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7.2.4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
26、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7.2.5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7.2.6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7.2.7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7.2.8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
27、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16/3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7.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7.3 環境保護7.3.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7.3.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7.3.3 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7.4 事故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8、,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8.開始工作和竣工開始工作和竣工8.1 開始工作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條件的,監理人應提前 7 天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
29、訂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8.2 竣工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3 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8.3 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7/35(l)變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4)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5)發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6)發包人未及時
30、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7)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8.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8.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工作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8.6 工期提前。8.7 行政審批遲延合同約定范
31、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9.工程質量工程質量9.1 工程質量要求9.1.1 工程質量驗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執行。9.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9.1.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8/359.2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
32、的檢查9.2.1 通知監理人檢查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9.2.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監理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約定重新檢查。9.2.3 監理人重新檢查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
33、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9.2.4 承包人私自覆蓋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0.試驗和檢驗試驗和檢驗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10.1 本款適用于竣工試驗之前的試驗和檢驗。10.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
34、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10.3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19/3511.價格調整價格調整除法律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進行調整。12.合同價格與支付合同價格與支付12.1 合同價格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1)合同價格包括簽約合同價以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2)合同價格包括承包人
35、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支付的規費和稅金;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12.2 預付款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作。12.3 工程進度付款12.3.1 付款時間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12.3.3 進度付款申請單承包人應在每筆進度款支付前,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12.4
36、質量保證金12.4.1 質量保證金以專用條款為準。12.4.2 質保期自竣工移交之日起計算,以專用條款為準。12.4.3 質保期滿,應支付質量保證金給承包人,其他條件以專用條款為準。13.竣工驗收竣工驗收13.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20/35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工程全部完工,200 臺機組全部投產發電并通過 240+120 小時試運行合格后,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13.2 竣工驗收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3.2.1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 28 天內通知承包人
37、,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13.2.2 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10 天內提請發包人組織工程驗收。13.2.3 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13.2.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13.2.5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0 天后未進
38、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若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經發包人驗收不合格,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部分進行改進直到發包人滿意,之后再由承包人發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14.保修責任保修責任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區段工程
39、,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15.保險保險15.1 工程保險21/3515.1.1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15.2 工傷保險15.2.1 承包人員工傷保險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項保險。15.2.2 發包人員工傷保險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15.3 人身意外傷害險15.3.1 發包人應在整
40、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15.3.2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1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16.2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
41、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約定執行。16.3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16.4 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16.5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22/35(1)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2)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3)不能按
42、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6.6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17.違約違約17.1 承包人違約17.1.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承包人違約:(1)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2)承包人違反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3)承包人違反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
43、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4)承包人違反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17.1.2 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1)承包人發生違約情況時,按照發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過竣工/竣工后試驗的損害進行賠償。發生延期的,承包人應承擔延期責任。17.1.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
44、同通知。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內,承包人應撤離現場,發包人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完成現場交接手續,發包人有權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發23/35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17.1.4 協議利益的轉讓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設計文件。
45、17.2 發包人違約17.2.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17.2.2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1)發生第 17.2.1 條款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
46、這一行為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17.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項,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1)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24/35(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損失;(6)按合同約定在承包人發
47、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17.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處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辦理移交手續。18.爭議的解決爭議的解決18.1 爭議的解決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2):(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
48、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2 友好解決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爭議。25/35 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專用條款未約定的,適用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 詞語定義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指定的含義:1.1 發包人:。1.2 發包人代表:1.3 承包人:1.4 承包人代表:1.5 監理單位:由發包
49、人委托確認;1.6 工程:30 萬千瓦整裝風電工程1.7 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2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2.1 本合同使用語言文字: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2.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2.3 適用標準、規范:同通用條款,具體標準見技術協議。3 技術資料和圖紙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二、一般權利和義務二、一般權利和義務4 監理4.1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由發包人在工程開工后26/35告知承包人。4.2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量核實、預(結)算的審核、合同進度計劃的修改
50、、隱蔽工程部位的驗收與復查、工程變更(或洽商)的審批、工程價款的調整、進度款的審批。5 承包人5.1 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組織進場。5.2 承包人負責本合同工程的實施,按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交付工程。5.3 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臨時設施,并保證在發包人指定的場地內施工、服從發包人的統一規劃,并保證不因此提出額外增加費用的要求。5.4 承包人大型施工機械運輸時應采取措施,確保不對沿途道路、建筑和發包人施工現場等造成損壞;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沿途道路、建筑等損壞而發生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5.5 承包人需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5.6 承包人
51、按進度向發包人分階段提供設計施工圖紙 6 套和 2 套設備技術文件并組織設計交底。5.7 承包人提供監理住房 6 間,辦公室 4 間。提供發包人住房 3 間,辦公室 3 間。住房要滿足住宿條件。辦公室配備辦公座椅,文件柜。有條件情況下提供長途電話座機及網絡。5.8 承包人任命李軍為承包人代表(項目經理),并保證該項目經理常駐現場。6 承包人工作和服務范圍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7 發包人7.1 發包人應在承包人進入現場時提供相應的水準點及承包人施工場地的位置。7.2 施工用水、水電由承包人自行負責。7.3 發包人委派石召利為發包人代表,處理發包人授權范圍內的事宜,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
52、定的義務。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發包人代表授權書”三、設計和施工工期三、設計和施工工期8 進度計劃承包人提供設計和組織施工(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本工程的27/35設計及施工組織 5 份紙質文件和 1 份電子文檔。9 設計設計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負責。10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10.1 承包人應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發包人對工程的估算,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及工程概算,提交發包人。10.2 承包人根據經發包人確認的初步設計文件,按照施工進度的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及時將施工圖提交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圖后 15 天內組織并完成審查。11 施工進度、質量和安全
53、的保證措施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12 工期提前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四、質量與驗收四、質量與驗收14 工程質量本工程應按照最新版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 及風電和變電站工程相關的國家及行業設計、施工規程規范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合格。15 檢查和返工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1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17 重新檢驗和驗收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五、安全施工五、安全施工18 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18.1 承包人須拿出至少萬元作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發包人有權監督本項費用在工28/35程中的實施18.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應督促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工程場地的
54、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發包人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支付相當于發包人已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 200%的違約金。18.3 承包人必須全方位地、全過程地負責其施工安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地和工程施工秩序良好,以避免發生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及火災事故。如因承包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管理制度、規程不全,施工管理不善,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力,施工機械缺陷等原因造成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承包人除承擔一切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安全責任外,還應接受發包人以下考核(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18.4 承包人應
55、及時清理工程場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服務而產生的廢物、垃圾和其它瓦礫在工程場地上堆積。在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承包人應從工程場地內清除所有的廢物、垃圾和其它瓦礫,使工程場地處于整齊、干凈及可用狀態。承包人應在有關保修期滿之日或之前,撤離或拆除所有人員和不屬于發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有的清理與處理工作都應依法進行,并不得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19 安全防護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20 事故管理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六、合同價款與支付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1 合同價款21.1 本工程合同價款為含稅固定總包干價:萬元(¥0 萬元)。其中勘察設計費為.0 萬元;設備采購費,.0 萬
56、元;工程建安費為,.萬元。22 合同價款調整本工程合同價款為包干價,不作調整。承包人承諾:在合同執行階段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漲價、降低標準等影響發包人利益和工程進展的要求。29/35承包人承諾:滿足合同進度不存在趕工費、配合費問題,因工程進度需要變更進度不因此另外追加合同費用。23 工程付款23.1 付款方式及結算貨幣:銀行匯款支付,結算貨幣種類為人民幣。23.2 勘察設計付款方式:合同生效日期起十天內,發包人將合同規定的勘察設計費的 50%作為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圖交付后,發包人憑承包人提供的完稅發票的支付至勘察設計費的95%款項給承包人,承包人完成竣工圖交付后發包人支付剩
57、余 5%款項;23.3 設備采購費付款方式23.3.1 風力發電機組設備款付款方式23.3.1.1 合同生效后 10 天內,承包人出具由承包人開戶銀行出具的以發包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一份,保函金額為設備總價的 10%,保函有效期為 12 個月,憑承包人正式財務收據 14 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設備總價的 10%作為預付款。23.3.1.2 設計聯絡會召開完畢,承包人提供風機基礎圖紙、塔架生產圖、設備排產計劃書給發包人14天內,發包人憑供設備總價20%的財務收據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設備總價的20%作為投料款。23.3.1.3 承包人按計劃,將每批設備運至現場,并向發包人提交設備清單、技術資料
58、及相關質量證明文件并經開箱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該批設備款 100%的增值稅專票后,本月的 25 日前,發包人支付該批設備采購額 60%作為到貨款,到貨款支付總額不超過設備總價60%。23.3.1.4 根據批次,單元機組完成 240 小時試運行,并在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明后,當月 25 日雙方核算當月通過預驗收機組數量,承包人出具由承包人開戶銀行出具的以發包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質保函一份,保函金額為設備總價的 10%,保函有效期為 60 個月,憑承包人提交的等額財務收據 14 天內,發包人支付該批設備價款的 10%作為驗收款。預驗收款總額支付至設備總價 100%。23.3.1.5 上述條款中
59、,由承包人銀行簽發的任何銀行保函的有效期若因承包人的責任而需要延長,承包人有義務相應延展該保函的有效期并承擔相關費用。23.3.2 塔架及其他設備款付款方式30/3523.3.2.1 預付款。發包人在合同簽訂并收到承包人提供如下單據后 15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 10%的預付款。(1)等額的正式財務收據正本 1 份。(2)由承包人企業所在地銀行開具的設備總價 10%的無條件不可撤銷履約保函一份。保函有效期為 12 個月。23.3.2.2 進度款。發包人在合同簽訂并收到賣方提供如下單據后 15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設備總價 20%作為進度款。(1)等額的正式財務收據正本 1 份。(2)設備采
60、購計劃書 1 份。23.3.2.3 到貨款。承包人按交貨計劃,在將每批合同設備運至施工現場并向發包人提交如下單據后 15 日內,發包人支付該批設備采購價的 60%,到貨款總額不超過設備總價的 60%。(1)交貨設備采購價 100%的增值稅專票。(2)設備到貨清單。(3)設備到貨驗收合格證明。(4)設備相關質量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23.3.2.4 調試款。23.3.2.4.1 塔架、箱變、電纜:根據批次單元機組完成試運行,并在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明后,憑以下單據 15 日內,發包人支付該批設備采購價的 10%,即至該批設備采購價的 100%。(1)等額的正式財務收據正本 1 份。(2)由發包人、
61、承包人、監理方 3 方共同簽署的預驗收合格文件。(3)設備總價 10%的質保函一份。23.3.2.4.2 其他電氣設備:第一批風電機組完成試運行,并在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明后,憑以下單據 15 日內,發包人支付該批設備采購價的 10%,即至該批設備采購價的 100%。(1)等額的正式財務收據正本 1 份。(2)由發包人、承包人、監理方 3 方共同簽署的預驗收合格文件。(3)設備總價 10%的質保函一份。23.3.2.5 質保函:質保期內承包人提供設備總價的 10%的質保函,待質保期滿后,如無設備31/35質量問題,發包人在收到以下單據 15 日內,向承包人無息退還質保函。(1)發包人簽發的最終
62、驗收證書。23.3.2.6 上述條款中,由承包人銀行簽發的任何銀行保函的有效期若因承包人的責任而需要延長,承包人有義務相應延展該保函的有效期并承擔相關費用。23.4 工程施工費付款方式:23.4.1 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正式進場并提交建安工程總額 10%的履約保函 15 日內,發包人支付建安工程價的 10%作為預付款。(進度款撥付至合同價款的 50%時,在當月開始付款中按 5/5 比例逐月扣回預付款。)23.4.2 工程進度款本工程按工程進度節點付款,承包人在完成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節點,按規定的格式提交書面報告、報表,并向發包人申請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上述資料 15
63、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供資料的審核并付款。進度款按進度節點支付,每月二十五日提交工程進度支付申請,發包人收到申請后 15 日內支付,進度節點及對應支付金額見附件:進度節點付款計劃。全部工程完工,承包人應組織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后 30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建安工程費(或經審定的結算價)全額正式發票,如承包人未發生安全事故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發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費總價的 5%安全保證金,建安工程費的 5%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至此支付到建安工程費的 95%。23.4.3 質保金:建安工程最終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年為質保期,建安工程的質保金為竣工結算總價的 5%;在本合同約定建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年期屆滿
64、后 10 天內,無承包人責任的質量問題發包人支付承包人質保金。24 工程量確認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 25 日前。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次月 10 日前。32/35七、材料設備供應七、材料設備供應26.發包人供應本項目無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27.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7.1 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優質產品,采購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材料、設備;27.2 其他材料、設備: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質量標準要求,原則上采用國家或行業優質產品;27.3 本工程設計范圍內的所有設備及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購。八、工程變更八、工程變更28 設計變更同通
65、用條款,無另外約定。29 其他變更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30 工程變更量、價款的確定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九、竣工驗收與結算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1 竣工驗收31.1 完工后,在通過發包人組織的驗收合格后視為竣工。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后,發包人組織審核通過后向承包人簽署工程驗收移交證書。移交證書中注明的日期以驗收合格日為準。31.2 工程自移交證書簽發之日起視為移交給發包人并受發包人控制,工程按前述規定移交后承包人仍應完成合同項下針對工程的所有未完成的責任和義務。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前移交工程,但此種移交并不影響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其他義務或責任。31.3 竣工資料33/35承包人應按
66、照合同要求的時間編制本工程的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并提交發包人 5 份(包含紙質文件 5 份,電子掃描件刻錄光盤 2 份、硬盤 1 份、影像資料若干)。31.4 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半個月內清理施工現場并撤離施工現場。32 竣工結算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在 30 日內完成竣工結算。承包人承包范圍的價款不作調整,由于發包人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或減少由相應責任人承擔。發包人在合同范圍外另行委托的工作內容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3 工程保修建安工程質量保修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十、違約、索賠和爭議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4.違約34.1 發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到
67、期后,不向承包人支付規定的款項,承包人有權在 21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要求支付相應款項。發包人仍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承包人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34.2 由于發包人延期付款,當月的款項到下月付款節點仍未付款時,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工期相應順延。34.3 承包人的工期考核按照合同協議書中第 5 條考核,考核辦法按照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質量、進度考核獎勵與管理辦法執行。35 索賠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36.爭議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向發包人注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其他十一、其他37 分包與外
68、購34/35不能將本工程整體分包給第三者。38.不可抗力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39.保險39.1 承包人須投保本工程范圍內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39.2 承包人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39.3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40 稅費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41 履約保證金、質保金和付款條款相同。42 合同解除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43 承包人用水、用電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44 承包人用工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45 合同生效與終止同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46 合同份數雙方約定合同一式 10 份,雙方各執 5 份。47 補充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35/35 附件一:分項報價表 序號 單位工程 報價(萬元)備注 1 設備及材料 1.1 風機采購費 1.2 塔架采購費 1.3 其他設備及材料采購費 2 工程建安費 2.1 建筑工程費用 2.2 安裝工程費用 2.3 生產生活臨建 2.4 其他費用 3 勘察設計費.合計 小寫萬元大寫 萬元 工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開工,2015年 12 月 31 日前投產發電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