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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費率施工合同(4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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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費率施工合同(40頁).doc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費率)合同編號: 發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發包方): 承包人(承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合同暫定價為 元(含稅),以最終竣工實際結算價進行確定。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

2、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本合同即告生效: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已在本協議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此頁以下無正文)(此頁為簽字頁無正文)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

3、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4、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工程:指發包人

5、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

6、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

7、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

8、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

9、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

10、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

11、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

12、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

13、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

14、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

15、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應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16、;(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

17、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

18、、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

19、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20、。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順延。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

21、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工期延誤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

22、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

23、順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

24、,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

25、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

26、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與檢查19.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

27、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9.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20、安全防護20.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

28、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1、事故處理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1.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2、合同價款22.1合同價款:見專用條款。22.2 設計變更及洽商:任何變更及洽商應有設計單位、發包人代表及監理簽字方能生效。承包單位沒有遵守此條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損失由承包人負擔。22.3具體結算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3、工程量的確認23.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

29、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3.2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4、工程款支付見專用條款七、材料設備供應2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5.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5.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25.3發包人

30、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6、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6.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6.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6.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6.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

31、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八、工程變更27、工程設計變更27.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

32、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28、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

33、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29、確定變更價款29.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29.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29.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

34、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29.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29.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0、竣工驗收30.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0.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0.3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

35、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30.4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0.1款至30.3款辦理。31、竣工結算31.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1.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

36、1.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1.4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2、質量保修32.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2.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32.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

37、括:(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3、違約33.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2)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順延延誤的工期。33.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

38、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33.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34、索賠34.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

39、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規定相同。34.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

40、包人可按34.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35、爭議35.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第二)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35.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6、工程分包36.1非

41、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6.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36.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7、不可抗力3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7.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

42、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7.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要求留

43、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37.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38、保險38.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8.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38.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8.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8.5保險

44、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38.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9、擔保 :略。40、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40.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40.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1、文物和地下障礙物41.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

45、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1.2施工中出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調處置。42、合同解除42.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6.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

46、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2.4一方依據42.2、42.3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5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

47、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42.6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與終止43.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條款第32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43.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44、合同份數44

48、.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44.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45、補充條款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同通用條款第2條 2、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2.1本合同主導語言為中文。 2.2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規章,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2.3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與施工的技術標準

49、與規范,施工圖要求的工程驗收規范,包括建設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3、圖紙3.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根據工程圖紙出圖到位計劃提供圖紙 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圖紙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版、紙質等形式外借、外傳給承包人施工人員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4、發包人工作4.1發包人應獲得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要求發包人以其名義申請辦理的各種許可、批準和備案手續,獲得各種相關證件,以備履行合同之用。4.2發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對現場的完全占用權和通行權。4.3發包人應負責將水、電接至現場,保證其能正

50、常使用;并負責道路的暢通。施工現場內部的電網和管網接駁由承包人負責,水、電使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4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和其授權的代理人,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負責隱蔽工程驗收。4.5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盡快落實開工前的準備工作。5、承包人工作5.1承包人應確認其簽署合同的基礎是:充分研究了發包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資料,以及其他可能通過現場考察獲得的和在承包人提出建議時可以得到的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如果承包人未能通過上述步驟研究和掌握有關資料和信息,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責任,也不能因此而提出增

51、加合同價格或延長工期的要求。5.2承包人應獲得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要求承包人以其名義申請辦理的各種許可、批準和備案手續,獲得各種相關證件,以備履行合同之用。5.3承包人應每月 日前報送月度施工計劃。5.4承包人應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5.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由承包人負責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費用,如承包人責任導致第三人投訴、訴訟或主管部門的處罰,由承包人負責,如上述責任歸責至發包方,則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發包人有權從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應當承擔。5.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

52、求及費用承擔:工程竣工和交付發包人之前,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受發包人的要求,需對施工場地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進行保護的,保護費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污染或侵損鄰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網、破壞地下管線等造成的合同雙方或第三人的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5.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執行國家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及標準,做到工完場清;竣工后對現場清理,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等。竣工驗收后,施工人員須在發包人要求期限內撤離施工現場。承包人負責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垃圾和

53、拆除物的垃圾外運,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對承包范圍進行現場協調及總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對發包人指定其它發包的項目進行積極配合,使其與總進度計劃相協調。承包人應按合同所規定的進度計劃完成各階段的工作任務,確保整個工程的如期完工。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合同組織專門的項目班子及施工隊伍。除非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在投標或澄清過程中承諾派遣的項目班子人員及施工隊伍不得更換,否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賠償發包人因此而蒙受的經濟損失。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應遵守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凡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或雇員)違反上述法律、

54、法規或規定而導致的責任、損失、索賠、處罰、罰金及其他費用,不論其性質和結果如何,均應由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或雇員)自行承擔,當承包人的分包人或雇員因各種原因而無力或無法承擔時,承包人應負責完全承擔。承包人應負責做好與其它所有與本裝置有關的土建總包以及其他系統、設備的承包人或供應商之間的接口協調、澄清和配合工作(如施工工序的合理銜接、相關軟件的開放和支持、接口設備的測試和聯調等)。承包人應明確在本合同項下與各分包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工作的界面、接口、責任以及進度控制和工程協調等),但這種明確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調試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重

55、新安裝和調試,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調試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在安裝中的單體試運,分系統調試,整套啟動試運的配合及性能驗收試驗的配合,保運的費用(僅包括人工費、小型工機具費),包括在合同價中。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6、進度計劃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等各一份;以上文件經發包方審批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每月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進度計劃。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后 個工作日內。7、工期延誤7.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按通用條款13.1條執行。7.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給發包人或其它造成損失,責任及由此產生

56、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直接從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四、質量與驗收8、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在覆蓋隱蔽工程之前及主體結構工程完成現場作業后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及監理進行驗收。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全部責任、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第三人投訴、訴訟,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損失,如上述責任歸責至發包方,則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發包人有權從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應當承擔。六、合同價款與支付9、合同價款9.1合同價款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所需的一切費用、利潤,包括以下條款所隱含的內容:(1)工程施工

57、;(2)承包人供應材料的采購;(3)材料、設備的卸車、搬運和保管(包括甲供材料、設備的卸車、搬運和保管);(4)單體調試、分系統調試、聯合試車;(5)配合整套帶負荷啟動試運,配合性能驗收試驗,負責保運行(裝置出合格產品后一個月);(6)竣工移交,質量保證和服務等。合同條款中明確的或隱含的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9.2合同價款計算方法:(1)工程量根據發包人確認的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計算。(2)土建工程依據200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安裝工程定額依據2000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寧夏單位估價表以及2000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人工費調整按照2006年第6期寧夏工程

58、造價信息文件執行,取費具體如下:土建工程按定額直接費14.26%計取,安裝工程為定額人工費47.23% 。稅金按2000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執行。勞保基金不交。以上費用為完成工程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的全部費用,大型設備進出場費、安拆費(含塔吊基礎)不再計取。(3)本工程冬季施工費用不再計取。(4)發包人供應材料:安裝工程材料(主材劃分執行2000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寧夏單位估價表)主材由發包人供應,其余均由承包人供貨,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按在現場板車交貨考慮,由承包人負責卸車、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接到圖紙一周內提出詳細的材料計劃,經發包人審核確認。但發包人對材料

59、計劃的審核不免除承包人對材料計劃的正確性應承擔的責任,因承包人提供材料計劃的錯誤而引起的所有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供應材料的消耗量按2000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寧夏單位估價表,施工單位超領的數量按發包人實際供應價格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5)土建工程的所有材料由承包方供應。進度款的材料價差按照單位工程開工報告的時間定為當月當期寧夏工程造價信息進行調整,優先順序為:靈武礦區中心區-靈武市區-銀川市區,信息價中沒有或不明確的材料,價格由雙方共同詢價并簽字確認;工程竣工結算時材料價差按工程施工期間(具體為發包人確認的工程開工報告日期到工程竣工初驗日期)寧夏工程造價信息平均價計算,優先順序為:

60、靈武礦區中心區-靈武市區-銀川市區,信息價中沒有或不明確的材料,價格由雙方共同詢價并簽字確認。(6)發包人現場代表、設計單位及監理認可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單份單項按定額子目直接費(不得累計)超過1000元 (含)計入合同,該部分費用只計取直接費及稅金,此部分費用在整個工程竣工結算后支付。(7)工程施工中的泵送混凝土費用調增、罐車運輸費用、混凝土集中攪拌費、泵送劑費用不計取。(8)施工用電、用水按承包人現場電表及水表實際用量從工程款中扣除。10、工程量確認10.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 日前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方指定黨彥平作為工程量的最終確認人確認時間:提交

61、已完工程量報告之日起 日內。11、工程款的支付11.1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經發包人確認后,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上報與該工程量相對應的施工圖預算,經發包人審核確認后,發包人在下月30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該部分工程價款的70%作為工程進度款。11.2在承包人負責的裝置通過發包人的驗收獲得驗收證書,工程竣工結算完成,裝置正常運轉三月后,發包人將向承包人支付驗收后付款,此時累計支付金額為工程竣工結算總價的95% 。工程質保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返還期限以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合同中規定的期限為準。11.3最終付款:整個裝置的質量保證期結束并經發包人確認后的45天內,發包人將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

62、價的剩余尾款。七、材料設備供應1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12.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發包人供應的材料結算時不計價、不取費。消耗量以竣工結算量為準。如承包人超出使用時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按發包人實際供應價格從工程竣工結算款中扣除。13、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13.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本工程承包范圍內的材料、設備由發包人確認,承包人采購,使用前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質量檢驗證及遵守銀川市建材認證的規定,應按規范要求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如發包人對進場材料仍有異議時,可進行隨機取樣抽檢,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否則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包括檢測費及所采購不合格材

63、料的處理等)。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所有材料及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八、工程變更九、竣工驗收14、竣工驗收14.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初驗前10天向發包人提供齊全完整的竣工圖三套、竣工資料四套。14.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在30日內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資料。十、違約、索賠和爭議15、違約15.1由于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每延誤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15.2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無償修復。如再驗收后的工程質量依然達不到約定標準,承包人向發包人償付不達標部分的5%違約金并無償返修,同時賠償

64、發包人全部經濟損失。15.3工程竣工交付時,承包人未交付相關圖紙、施工資料,而發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視為未交付,從應交工之日起算,每個單位工程每日承擔10000元違約金;發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擔延期交付工程技術資料的違約責任,每個單位工程每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承包人同時承擔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15.4工程竣工后,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承包人按每個單位工程每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15.5因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還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或發包人向承包人送達解除

65、通知之日起10日內,承包人無條件退場,如承包人在此期間內拒不退場,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施工設備、剩余材料等全部清出施工現場,因清場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15.6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應先行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果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農民工上訪、圍攻、罷工等情況,視為承包人違約,上述情況每發生一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0元。15.7 如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則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30萬元的違約金;如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造成第三人或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16、爭議雙方約定

66、,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采取第二種解決方式解決:第一種解決方式: 提交銀川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且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仲裁裁決;在出現爭議的情況下,非爭議條款由雙方繼續執行。第二種解決方式: 向發包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其他17、工程分包17.1 本工程不得分包及轉包。18、不可抗力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執行通用條款。19、保險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1)發包人投保內容: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執行通用條款。20、擔保本合同簽訂后承包人須向發包人交納 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并且同意按以下第 2種方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在工

67、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無任何其它問題后一次性返還(履約保證金不計算利息)。1、合同簽定后10日內以現金交納。2、在發包人向承包人第二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每月按照 元從進度款中予以扣留交納。 21、合同份數雙方約定合同份數:15份,發包人執9份,承包人執6份。22、補充條款22.1承包人必須按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繳納足額的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應先行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果發包人發現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發包人有權向農民工直接發放拖欠的工資,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于承包方不支付農民工的工資而產生的一切問題由承包人完全負責。22.2發包人委托黨彥平代表發包人對包括但不

68、限于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現場確認單等作為工程價款計算依據的簽認,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必須由黨彥平簽字確認,簽證中必須注明工期順延天數,沒有注明工期順延及順延天數的簽證視為不順延。發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員(包括駐工地代表、工程師)及監理均無權代表發包人進行此類簽證。22.3承包人供應的材料的剩余材料歸承包人所有,工程結束后承包人施工機具及材料辦理相關手續后運出發包人現場。 22.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剩余材料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私自運出施工現場。22.5承包人必須遵守發包人的相關制度。22.6承包人必須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發包人提供二級網絡圖施工進度計劃,此施工進度計劃將作為合同

69、附件,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此計劃規定的進度完成,工期延誤超過10日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另行選擇施工單位,承包人無條件退場,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及承包人提前退場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22.7合同雙方一方依據本合同或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后,對方對解除通知如有異議,應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法院申請確認解除通知的效力,未在此期間內向法院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23、附件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2: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書(此頁以下無正文)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

70、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工藝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安裝、電氣儀表安裝工程、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圍內的所有內容。 二、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位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位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為:地基、基礎、主體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2、工藝管道、設備、電氣儀表、上下

71、水管線等安裝工程為 2年 ;3、供熱及供冷為 2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2 年;5、其他約定:裝飾工程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

72、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但損害賠償責任。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5 %,工程質量保修金不計取利息。 五、質量保修金的返還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雙方約定為工程驗收完成1年后返還剩余保修金的50%,2年后,(承包人辦理保修項目的保修終結手續)20天內,將剩余保修金返還承包人。承包人繼續履行保修責任,否則,發包人有權從其他工程款扣除相應的費用。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2011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附件2工程施

73、工安全協議書甲方: 乙方: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設施、設備的安全,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第一條 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的交底,提供相關建設資料,并應有書面記錄。2、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備案。3、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4、指派 同志負責與乙方聯系安全生

74、產方面的工作。5、負責簽發特種工作票(動土證、動火證、高空作業證、臨電作業證等),并履行工作票許可手續。6、有權檢查乙方施工人員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作業規程的培訓學習情況。7、對乙方在施工中發生損壞甲方的電力、管網、設備事故,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并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書面報告及處理意見。8、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第二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施、設備損壞

75、事故承擔安全責任。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1、所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2、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甲方關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甲方制度作為附件在合同簽訂后交付乙方。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4、施工期間,應有專(兼)職安監人員。指派 作為安全工作聯系人,其簽署的安全文件及通知乙方無條件認可。5、所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

76、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流,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的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6、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設施、設備事故負全部責任。7、開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并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乙方人員不得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8、開工前,應

77、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處于安全狀態。9、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按規范在施工現場設立文明施工標牌。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志。10、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力、水源,應事先與甲方溝通,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開關、閥門。11、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文明施工。12、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檢查,

78、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并回復。13、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設施、設備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并積極配合處理調查。1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相關事故調查程序。對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必須立即用電話、電傳或電報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報告,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并統計上報。15、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16、乙方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發出停工令,對乙方進行停工整頓或整改,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損失均由乙方承擔:(1)一人以上(含一人

79、)重傷或死亡事故;(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要設備嚴重損壞事故;(3)發生場內火災事故;(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6)乙方未設置安監人員;(7)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8)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9)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能滿足施工需要。第三條 施工安全保證金交納與退還1、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工程合同書時,必須和乙方簽定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書,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安全保證金,明確違反安全規定和約定的違約責任,安全協議到期后必須辦理續簽手續。2、長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在

80、甲方廠區內施工的乙方必須一次性交納10萬元安全保證金,短期(三個月以內)在集團公司內施工的乙方必須一次性交納5萬元安全保證金。 3、拒簽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書就進入現場施工的乙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并拒絕支付工程進度款。4、安全保證金分兩種方式進行,(1)在第一次工程付款中預留,已施工的乙方可在本協議簽訂當月的工程進度款中預留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2)乙方在開工前現金繳納。本協議安全保證金繳納,經雙方協商同意以 方式繳納。5、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設施、設備事故,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應將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乙方。第四條 違約責任1、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發生下列安全事故,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

81、從乙方安全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相應數額違約金:(1)乙方發生一人以上(含一人)重傷或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已交納安全保證金數額100%的違約金;(2)乙方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要設備嚴重損壞事故,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已交納安全保證金數額100%的違約金;(3)發生一般人身傷害(一人以上輕傷)、電力和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萬元以下),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已交納安全保證金數額50%的違約金;(4)乙方人員發生違章、違反本安全協議的行為,均視為乙方違反本協議。2、由于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人身傷害、設施、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82、。3、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4、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按甲方有關規定,對乙方職工的違章行為承擔相應的處罰金。5、乙方應當嚴格依照建設工程相關安全規范、標準進行施工,如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第三人投訴、訴訟,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損失,如上述責任歸責至甲方,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甲方有權從安全保證金或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應當承擔。6、乙方人員安全作業規程抽考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7、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

83、賠償。8、乙方人員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9、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承擔200元至1000元/天違約責任。10、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設施、設備事故有隱瞞不報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還應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11、甲方有權依據 外來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管理和考核辦法監督乙方。第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第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工程竣工終止。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第十一條 以下七項為本協議附件:1、乙方按承包工程要求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2、乙方項目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3、乙方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4、乙方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作業規程考試成績表;5、乙方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6、乙方大型獨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7、甲、乙雙方施工安全管理交底記錄資料。8、外來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管理和考核辦法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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