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F 2005002 建 設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合 同 編 號:簽 訂 地 點:簽 訂 時 間:年月日目錄第一部分協議條款.1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4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9 附表 工程造價咨詢資料交接一覽表.10 第一部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協議條款委 托 人(全 稱):受 托 人(全 稱):一、咨詢工程概況:工 程 名 稱:工 程 地 點:工 程 規 模:二、工程造價咨詢范圍及內容:三、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的要求和標準:四、咨詢期限: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的咨詢資料后日歷天完成咨詢工作。五、合同價款:1、咨詢酬金標準:2、咨詢酬金支付時間:六、合同文件組成部分:1、本合同協議條款
2、;3、本合同通用條款;4、雙方有關咨詢洽商,變更書面協議文件等;5、咨詢工程的相關圖紙、標準、規范、合同、相關文件等。七、附加協議條款: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份,各執份。委托人:受托人:單位名稱(蓋章):單位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受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地址:地址: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傳真:傳真:網址:網址:年月日年月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備案材料:1、2、3、(備案單位印章)經辦人:年月日第二部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通用條款1.名詞和術語解釋及合同
3、條件 1.1名詞和術語解釋下列名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0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工程造價咨詢的需要,適用于工程造價咨詢的格式條款。1.1.02協議條款:是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1.03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1.1.04受托人: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指按規定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獨立執業、依法納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1.1.05建設工程造價師(員):是指按規定取得建設工程造價
4、師注冊證書或造價員資格證書的人員。1.1.0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當事人。1.1.07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它相關費用。亦可以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相應部分的工程造價或費用。1.1.0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9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以及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的業務工作和服務。1.1
5、.10酬金:指根據國家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標準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由委托人應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約定的正常服務工作的咨詢費。1.1.11額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務或額外服務,經委托人確認后按約定或規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詢服務費。1.1.12費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額外酬金之內應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13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1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1.15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
6、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期限順延的要求。1.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1.17 小時或天: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按天計算時間的,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日的,從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2.0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條款;(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雙方有關咨
7、詢洽商,變更書面協議文件等;(5)咨詢工程的相關圖紙、標準、規范、合同、相關文件等。1.2.02當事人對合同文件理解、執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響咨詢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7.1.01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1.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1.3.0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協議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為解釋和說明為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中夕哈資、外資獨資單位委托咨詢或開展咨詢業務的,可參照1.3.01 條規定。1.3.0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
8、明示的法律、法規由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1.3.0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協議條款中應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名稱。除常用標準、規范由受托人自備外,特殊的工程標準、規范的購買、復制、翻譯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1委托人的權利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受托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
9、托人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2委托人義務 2.2.0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2.2.02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受托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完整資料。2.2.03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2.1.04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代表,負責與受托人聯系。更換代表前應以文字通知受托人。2.2.05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條款約定的咨詢收費標準在咨詢收費支付
10、時間內向受托人支付咨詢費。2.3 委托人的責任 2.3.01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2.3.02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受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2.3.03 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2.3.04 委托人由于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約定要求出具的咨詢報告或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受托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 受托人的權利 3
11、.1.01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受托人以下權利:1、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3、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3.1.02 對第三方工作人員配合、工作能力,若影響咨詢工作正常開展,可以提出調換第三方工作人員的建議。3.1.0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咨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擔責任。3.1.04 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協議條款約定的咨詢收費標準和在咨詢收費支付時間內支付咨詢費的權利。3.2 受托人的義務 3.2.01
12、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3.2.02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在協議條款或書面協議中確定的附加服務;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規定,受托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3.2.03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3.2.04
13、 當委托人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委托人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公正地判斷。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或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3.2.05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設施、文字資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咨詢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3.3 受托人的責任 3.3.01 受托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3.3.02 受托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受托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
14、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3.3.03 受托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應承擔責任。3.3.04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4.咨詢酬金 4.01 正常的咨詢酬金、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詢合同協議條款約定的依據和方法計取,并按咨詢合同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4.02 如委托人在咨詢合同協議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應付咨詢酬金,自約定支付之日起,應向受托人補償應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4.
15、03 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受托人發出異議通知,委托人與受托人應在七日內對有異議的問題進行澄清、協商、處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5.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5.0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5.02 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咨詢合同備案的,從其規定。5.03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詢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受托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5.04 在咨詢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
16、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開展咨詢業務時,受托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咨詢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咨詢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十天的時間恢復咨詢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咨詢酬金。5.05 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暫停咨詢業務或終止委托合同時,應當在14天前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咨詢業務,同時委托人應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時間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咨詢費用。委托人認為受托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詢業務時,可向受托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 14天內未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通知發出后的 30天內發出終止咨詢合同通知書,咨詢合同即行終止。5.06
17、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咨詢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咨詢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服務工作并得到額外的服務酬金,委托人應及時予以支付。5.07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咨詢結果的時效并不因為合同的終止而失效,其責任與相應的工程并存。6.其他 6.01 咨詢機構在咨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6.02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需要,工程造價人員外出考察、調查等,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6.03 受托人如需聘請專家咨詢或協助,在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咨詢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18、。6.04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6.05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受托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7.爭議的解決 7.1.0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委托人與受托人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互相諒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發生的爭端;協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若調解無效,可選擇下列任意一種方式解決:1、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部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款 1.3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
19、價計價辦法和規定:2.2.02雙 方 約定 的 委 托人 應 提 供的建 設工 程造 價咨 詢 材料及 提供時間:2.2.03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3.3.02受 托 人在 其 責 任期 內 如 果失職,同 意按 以下 辦 法承擔 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4.咨詢酬金(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務酬金:(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7.1.01爭議的解決。建 設 工程造 價咨 詢 合 同在履 行 過程中 發生 爭議,委 托人 與受 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附表:工程造價咨詢資料交接一覽表提供時間年月日序號資料名稱數量備注份頁委托人:年月日受托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