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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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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1頁).doc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雙方: (下稱發包方) (下稱承包方) 發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條件第一條 詞語涵義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詞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發包方: 發包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發包方代表): 依據第5.1款指定的人員。 承包方: 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簡稱承包方代表): 依據第6.1款指定的人員。 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 經發包方同意的,

2、監理單位依據款指定的人員。 設計單位: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上海市定額管理總站。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簡稱質監站):上海市 工程質量監督站。 工程:指包括3層商鋪一幢,11層住宅、18層住宅各一幢,24層住宅兩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將實施的永久工程。 .2 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工期: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起(或按第十條延長)到竣工日期的時間段。 開工日期: 指承包方接到發包方發出的開工通知書中指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 依據第二十五條確定的日期。 圖紙:由設計單位設計,并

3、由發包方按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 施工場地:經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出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傳真等。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發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第36.1款約定的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日”:指歷法日。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規范、圖紙、投標書、中標函、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標函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2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內容:3層商鋪一幢(下稱一期工

4、程)、11層住宅、18層住宅各一幢(下稱二期工程)、24層住宅兩幢(下稱三期工程)。1.2.4 承包范圍:施工圖中注明的全部土建、水電安裝及道路、圍墻等。在上述范圍內,發包方有權指定分包部分工程,承包方應無條件接受,并且提供一切配合。 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 開工日期: 一期工程:暫定2001年12月 日 二期工程:暫定2002年 月 日 三期工程:暫定2002年 月 日 以上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方簽署的開工令為準 1.2.7 竣工日期: 一期工程:2001年12月 日 二期工程:2002年 月 日 三期工程:2002年 月 日 其中:一期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基礎底板砼澆筑; 200

5、2年 月 日前完成一期工程建安總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結構封頂; 2002年 月 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二期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基礎底板砼澆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二期工程建安總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結構封頂; 2002年 月 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三期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基礎底板砼澆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三期工程建安總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結構封頂; 2002年 月 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本工程的結構形式為 結構。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

6、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構成合同的文件解釋的優先次序應如下: 1. 合同及所有附件; 2. 洽商、變更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紀要、協議; 3. 中標通知書; 4. 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圖紙; 6. 工程量清單及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7. 規范、標準。 2.2當構成合同的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施工進度的前提下, 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 則按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解決。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標準及適用法律 3.1 構成合同的文件使用漢語書寫和解釋、說明。 3.2 構成合同的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的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部門規定。3.3 施工中適用的

7、標準均為國家標準和上海市地方標準。在國家標準與上海市地方標準不一致時,適用上海市地方標準。工程中所需標準規范由承包方自行準備, 費用由承包方自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若頒布新標準規范時, 按新規定執行, 所需新的標準規范也由承包方自費辦理。但新標準的使用,承包方應事先書面告知發包方代表。第四條 圖紙 4.1 本工程圖紙由 設計。 4.2 圖紙提供日期: 4.3 發包方向承包方免費提供的施工圖為6套, 地質資料壹套。承包方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 向發包方免費提供竣工圖 套。竣工資料應符合上海市城建檔案館的要求。 4.4 如承包方需增加圖紙份數,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4.5 在發

8、包方提供圖紙后10天內,工程監理將組織承包方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如果承包方對圖紙有異議,應在會審和交底之日起10天內以書面方式告知發包方,發包方將會同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承包方提出的異議給予答復。否則,承包方必須嚴格按圖施工。 4.6 承包方應保留一套完整的圖紙在施工現場,供發包方代表及發包方代表授權的人員隨時查閱、使用。 二、雙方一般責任第五條 發包方代表 5.1 發包方任命 同志為發包方駐工地的代表。發包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 5.2 發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 承擔自己部份權力和職責, 發包方代表委派人員如有權簽證,則需發包方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9、包方明確其委派人員的權限和范圍。發包方代表可在任何時候撤銷這種委派,但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承包方。 5.3 發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員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簽字后, 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 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 并于48小時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發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員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應于發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員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員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承包方要求已經確認。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 應在收到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

10、 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定的決定,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 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指令, 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5.4 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 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 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 5.5 發包方委托 為本工程監理單

11、位。對本工程分施工階段, 對進度、質量、投資以及合同、信息、資料進行控制、協調和管理。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力在建設監理合同中明確。建設監理合同是合同的附件。 承包方接受監理單位按建設監理合同規定進行的監督管理; 接受監理單位依據建設監理合同的授權,并依據合同發出的命令、決定、通知、批準。 監理單位委派 同志為本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依據建設監理合同行使發包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發包方代表的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義務。 5.6 發包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方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繼任的發包方代表, 應承認和承擔前任的承諾及責任。 5.7 下列事項承包方須

12、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或提出,并經發包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1. 確認承包方提出順延工期3天以下的簽證; 2. 對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無法繼續施工的處置; 3. 提出對承包方已隱蔽工程的再檢查要求; 4. 一般設計修改變更等簽證的確認; 5. 工程預算定額缺項, 無法套用項目的簽證確認; 6. 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超過8小時;7. 不超過人民幣0.3萬元的簽證。 如果承包方未在上述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發包方代表有權不予認可上述事項。第六條 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6.1 承包方駐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派 同志為承包方駐工地全權代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力,

13、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6.2 承包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6.3 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 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委派人員的職權,承包方應書面通知發包方代表。 6.4 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代表在職權范圍內委派人員的撤回, 須由承包方以及承包方代表的書面通知, 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10天通知。繼任的承包方代表以及委派人員, 應承認和承擔前任的承諾及責任。 6.5 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遇緊急情況且無法和發包方代表聯系并必須立即作出處置時,

14、承包方代表可采取保證工程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送交報告。發包方、承包方的任何一方對產生緊急情況負有責任的, 應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6.6 承包方代表的更換,承包方應事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第七條 發包方的工作 發包方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架空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通知承包方進場及明確開工時間; 7.2 將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 并進行書面交底和現場交驗。 7.3 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方進行設計交底,審定承包方施工方案。 7.4 在開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及

15、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保證數據準確、真實,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設施和鄰近建筑物的保護, 并承擔相應的有關費用。 7.5 辦理施工所需的各種證件、批件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6 將施工所需電、水從施工場地外部引接到施工現場電表、水表部位,電表、水表以內的施工管線由承包方負責;同時,提供承包方電話一門,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負責。第八條 承包方的工作 承包方應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奮進行施工、完工和保修。 8.1 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免費提供發包方代表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8.2 按合同的規定, 按時向發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按時參加發包方組織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3 辦理開

16、工所需的有關手續,包括報建手續等。 8.4 施工過程中向發包方提供工程年、季、月進度計劃、當月完成工作量報表、有關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隱蔽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通知書及需要發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計劃表、工程技術報告等書面資料或文件。 8.5 根據工程需要, 提供并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等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的工程、財產損害和人員傷亡時, 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8.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7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市容、環衛、環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質量監督等管理規定和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7、由承包方承擔。 8.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 承包方負責成品的保護。保護期間發生的損壞,由承包方自費負責修復。發包方要求提前交付的分部分項工程, 成品保護責任自交付起轉移由發包方負責。 8.9 承包方應檢查發包方提供的控制點和水準點并進行復測工作,并予以有效保護,工程告竣時移交給發包方。 8.10 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發包方的損失給予賠償。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第九條 進度計劃 9.1 承包方根據發包方提供的各項原始資料及周圍環境的保護要求,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并在本工程圖紙提交承包方后10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審查。發包方收

18、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后15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 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已被批準。經發包方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方可作為施工的依據。 9.2 承包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發包方代表對工程進度的監督、檢查。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 經發包方代表批準后執行。因此而引起的趕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第十條 延期開工 10.1 承包方按發包方發布的開工令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發包方確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 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在3天內答復承包方。發包方同意延期要求

19、或3天內不予答復, 可視為發包方已同意承包方要求, 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 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2 發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 工期相應順延。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1.1 發包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 可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 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實施發包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 發包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 11.2 發包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 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 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3 停工

20、責任在發包方, 由發包方承擔經濟支出, 相應順延工期; 停工責任在承包方, 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1.4 “確有必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由于承包方一方某種違約或違反合同引起的; 11.4.2 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2.1 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 經發包方確認, 工期相應順延。 12.1.1 發包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包括發包方按合同約定扣除承包方應承擔的賠償金、質量罰款而使發包方付款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情況); 12.1.2 不可抗力; 12.1.3 發包方同意予以順延的其它情況。 12.2 承包方在第12.1款所列情況發生后

21、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答復。逾期不予答復, 承包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2.3 非第12.1款所述原因,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 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最終工程造價萬分之二的工期賠償金,并承擔因此使發包方增加的監理費支出。 此賠償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它責任。12.3.2 發包方可從應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賠償金和支出。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3.1 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應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發包方批準。發包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

22、,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 四、質量與驗收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4.1 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 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 由發包方承擔。 14.2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 又發現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問題, 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工期不予順延。14.3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 影響正常施工的費

23、用由承包方承擔。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等級15.1 承包方應確保本工程符合國家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質量評定 等級標準。 15.2 承包方應以優質為目標, 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分部分階段控制把關, 完善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件。 15.3 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自費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如返工后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在合格的前提下, 承包方承擔工程總造價2%的質量罰款,此款發包方可從應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發包方并可據此解除合同, 承包方應按發包方要求將人員和機械設備撤離

24、施工現場,并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此給發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5.4 承包方對分包(包括發包指定分包)的質量負全部責任,任何承包方的分包的質量缺陷都視為承包方的質量缺陷,由承包方負全責。15.5對工程質量有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出質量仲裁。仲裁費用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要求時, 承包方自檢合格后, 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方代表, 通知應包括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 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 承包方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

25、工。驗收不合格, 承包方在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6.2 經驗收符合規范要求, 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批準驗收。承包方在驗收記錄上注明后即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3 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 須在承包方通知驗收時間的24小時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一天。發包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提出延期要求, 又未參加驗收, 視為發包方已免于驗收, 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驗收符合規范要求, 承包方在驗收記錄中載明后即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發包方應承認驗收記錄。 16.4 “中間驗收 ”是指工程已達到下列分階段驗收條件: 基礎部分完工驗收;

26、 上部土建結構完工驗收; 其它質量監督站要求進行的驗收。 中間驗收后要取得質量監督站優良意見。 中間驗收由發包方或監理單位組織。 16.5 雙方約定: 第款和第款的中間驗收的結果具有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直接約束力。 如上述中間驗收的結果為不合格,發包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另行選擇施工單位。承包方應按發包方的要求將人員和機械設備撤離施工現場,并承擔發包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十七條 重新檢驗17.1 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 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 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 17.2 檢驗合格, 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

27、 賠償承包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 承包方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及因工期延誤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五、合同價款與支付第十八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8.1 本工程造價暫估為:一期工程人民幣 萬元整、二期工程人民幣 萬元整、三期工程人民幣 萬元整,合計工程造價 萬元整。 18.2 本工程造價編制和最終確定的依據是根據會審后設計施工圖和經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上海市建筑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2000)、上海市建筑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工程計算規則(2000)、上海市安裝工程預算定額(2000)、上海市安裝預算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2000)和政府有關部門文件規定的相應費用和現行收費標準計算。 18.3

28、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可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發包方出具書面證明的設計變更或修改引起工程量增減的部分; 18.3.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新規定。 18.3.3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加或減少。 承包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的10天內, 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發包方應給予書面回復, 并作為工程造價調整的依據。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10天內不給以書面回復, 則視為承包方的要求已獲批準。 18.4 主要材料價格的確定原則:以上海市工程造價信息中心每月發布的材料價格的中準價下浮 %為準。 18.5 本工程承包方愿以工程最終造價的 %讓利。 第十九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9.1 承包方

29、在每月25日前, 向發包方提供當月已完工程量的書面報告, 發包方接到報告后五天內, 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 并派人參加。其它需請發包方核實的工作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發包方按上述程序進行計量。承包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 發包方可自行進行, 計量結果視為有效, 并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19.2 發包方收到報告后五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六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19.3 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對方,使承包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19.4 發包方對承

30、包方未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費的工程量不予計量。第二十條 工程款支付 20.1 發包方在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前提下,按一、二、三期工程分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具體支付時間和數額如下: 一、二、三期工程結構封頂后,分別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價的50%; 在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一、二、三期工程的第一批工程款后,從下月起,每月分別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價的10%,連付三個月; 20.1.3 全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工程造價最終確定后, 支付至工程最終造價的95,余5%作為工程保修金。 20.2 發包方在依據第20.1款規定支付工程款時,應扣除下列費用: 依據第十二

31、條規定的工期賠償金; 依據第十五條規定的質量罰款; 20.3 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水、電費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六、材料設備供應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 21.1 本工程所需面磚、涂料由發包方供應。承包方應根據工程總進度計劃,制定甲供材料進場時間表報發包方,發包方根據工期控制要求以及協議條款約定(另定協議)向承包方提供所供材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并提供其產品合格證明,確保質量。發包方在所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方是否參加驗收,驗收后均由承包方妥善保管。承包方應對發包方材料負責點驗、場內運輸、倉儲、保

32、管、使用,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 22.1 本工程除發包方供應材料外,其余材料原則上均由乙方采購。 22.2 承包方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 并提供產品質保書、質檢報告等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 發包方代表有權拒絕驗收, 由承包方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 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如因發包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 使用后發現材料設備均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 仍由承包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 并承擔發生的費用和賠償發包方的損失, 由此延誤的

33、工期可相應順延并由發包方代表出具書面順延證明。 22.3 承包方在施工中應建立嚴格的材料質量檢查制度, 使用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的材料設備, 準確安置和埋放預埋件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或發包方指定人員的檢驗, 并根據修正指令的要求進行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糾正、修改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發包方承擔。 22.4 根據工程需要經發包方書面批準, 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發包方要求代用時, 由發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超支, 若因承包方要求代用時, 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超支。承包方自行采購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和高級裝飾材料的價格及質量必須要得到發包方的書面認

34、可。 22.5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 均應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并保證質量。工程竣工后, 承包方須向發包方移交所有采購材料設備的質保書、說明書和零配件及附件。 22.6 承包方要負責對未安裝和已安裝完畢、竣工通車的設備保管工作和交接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七、設計變更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 23.1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若要求對原設計進行變更, 必須書面報請發包方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變更, 發包方有權要求更正, 其發生的費用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3.2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向承包方發出原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時, 承包方必須按通知進行變更。 23.3

35、依據第23.1款或第23.2款發生的設計變更,均由發包方送原設計單位審查, 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23.4 承包方進行下列變更,必須書面報請發包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1.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第二十四條 確定設計變更后的價款 24.1 發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后, 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 承包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 報發包方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 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

36、.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 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 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 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送發包方批準執行。 24.2 發包方不能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格, 在承包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承包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 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對裁定仍有異議, 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的方法解決。八、竣工與結算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 25.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 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方提交竣工圖。 25.2 發包方代表收到竣工

37、驗收報告后, 在5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工程預驗收, 并在預驗收后2天內決定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 25.2 .1 承包方按預驗收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 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完成修收后,承包方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報告送發包方代表。 25.3 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且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在10天內組織驗收, 并在竣工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 25.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日期為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如驗收不合格需返工的, 竣工日期應為承包方修改后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承包方返工時間計入總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交付26.1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10天

38、內, 承包方即應將工程交付發包方。發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分段將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樓層或部位先行交付, 但雙方須簽訂分部分項交付使用協議。 26.2 工程保管責任自交付時起轉移給發包方, 即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產品保護和保管責任在承包方, 費用由承包方負責; 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自交付起,其產品保護和保管責任在發包方, 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6.3 工程符合交付條件時, 承包方不得以決算未完成為理由拒絕交付。第二十七條 竣工結算 27.1 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的二個月內, 承包方完成工程決算并送交發包方。 27.2 發包方收到工程決算后二個月內審核完畢。 27.2.1 如發包方確認承包方的工程決算,該

39、工程結算即為本合同的工程造價。 27.2.2 如發包方不確認承包方的工程決算, 包括承包方提供經修正或補充資料的工程決算, 應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決算或修正工程決算的二個月內提交審價部門進行審價,逾期則視為認可承包方工程決算或修正工程決算。承包方認可發包方委托的任何一家有資質的審價部門,并確認該審價部門的審價結論為工程最終造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7.3 發包方應在本工程最終造價確定后, 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預留的工程最終造價的5 %工程保修金外, 辦理工程款結算。 27.4 工程最終造價的確定不影響工程竣工交付, 承包方不得以工程結算尚未確定為由拒絕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條 工程保修 28.1 本

40、工程竣工驗收后, 承包方對工程質量負責保修,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為兩年。 28.2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間, 承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修理通知后24小時內進入現場檢修, 并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復。若承包方未在約定時間進行檢修, 發包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 發包方在保修金內扣除, 不足部份, 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 由發包方承擔。28.3工程保修期滿20天內, 承包方

41、向發包方提交保修期滿書面通知,發包方應結清保修金, 如保修金有多余款項, 發包方應將剩余保修金一起退還承包方。如發包方依約組織他人保修并經第指定的單位審價核準,造成保修金不足, 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28.4 保修期滿后,屬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負責。九、爭議、違約和索賠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29.1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 由雙方協商解決。 29.1.1 任何一方應首先將爭議事宜提交工程監理,并將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監理工程師收到上述文件后,在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在10天內作出決定并通知雙方。否則訴訟程序不能開始。 29.2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均可向工程

42、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9.3 如爭議發生在施工過程中, 除以下情況之一者外, 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持續: 1.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 雙方協議一致停止施工; 3. 調解協議停止施工, 且為雙方接受;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條 違約責任 30.1 因發包方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應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支付違約金,工期相應順延。 30.2 下列情況之一者, 屬于發包方違約: 1. 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責任; 2. 未按規定確認手續按時支付工程價款; 3. 其它屬于發包方違約的行為。 30.3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合

43、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承包方單方面毀約, 承包方應按本合同所定處罰條款承擔責任、接受罰款, 而且還要承擔由此造成其它的一切損失和費用。發包方可優先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因承包方的分階段施工進度未達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計劃要求, 經發包方催促后承包方采取趕工措施仍無效果, 且無法按原計劃竣工交付使用時, 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 30.4 下列情況之一者, 屬于承包方違約: 1. 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分階段施工進度以及逾期竣工; 2. 施工質量未達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 3. 未能按合同約定作出必要的報告、要求和建議; 4. 未按合同約定完成自己

44、的工作和責任; 5. 分包單位的疏忽和違約, 視為承包方的違約; 6. 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包或分包工程項目。 7. 其它屬于承包方違約的行為。 30.5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 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 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并賠償對方損失。 十 其它第三十一條 索賠 31.1 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 承包方可按第31.3款的規定向發包方索賠。 31.2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施工, 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工期未達到合同工期, 發包方可按第31.3款規定向承包方索賠。 31.3 索賠程序: 1. 索賠事件發生后二十天內, 向對方

45、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2. 發包方(或承包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天內給予批復接受或要求承包方(或發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發包方(或承包方)在十天內未予答復, 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31.4 任何一方未按第31.3款提出索賠,其有權得到的款項不能超過發包方同意或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記錄核實的金額。 31.5 索賠通知遞交后,應保持現場同期記錄,并應對方要求提供同期記錄的副本。 31.6 索賠款的支付: 在各期工程款支付時, 由發包方視具體情況支付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31.7 雙方對索賠不能獲得一致意見, 則作為爭議, 適用本合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32.

46、1 根據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承包方作為總包單位必須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 發包方有監督檢查的權利。 32.2 承包方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管理, 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承擔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32.3 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傷亡事故, 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承包方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處理。發包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 32.4 在施工過程中, 承包方應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管線的完好和完全, 嚴禁任何損壞。 32.5 承包方應貫徹文明施工的原則, 在施工過程中達到環保的規定要求。 32.6 工程進入設備安裝和裝

47、飾階段以后, 由于施工單位增多給安全保衛工作帶來困難, 為加強現場安全、消防保衛工作, 現場應成立由承包方負責有關各方組成的聯合保衛組, 建立嚴格的安全、消防、保衛制度, 確保安全施工,加強對電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管理, 加強防盜、防破壞的巡邏等安全保衛工作。32.7 乙方應保證施工現場清潔衛生,符合上海市建委有關文明施工的規定,使工程達到市級文明標化工地標準。第三十三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33.1發包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使用, 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 報發包方批準后按

48、以上約定辦理。33.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修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 必須經發包方批準。第三十四條 施工中發現地下障礙物和文物34.1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 應在4小時內通知發包方代表, 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發包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承包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發包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五條 工程分包 35.1 雙方約定: 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樁基工程。 35.2 分包隊伍的選擇, 由雙方共

49、同考察決定。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方直接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由承包方和分包方直接結算。合同副本送發包方壹份。 35.3 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方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 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和疏忽, 并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35.4 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或項目派駐相應技術監督管理人員, 保證分包合同的依約履行。第三十六條 發包方指定分包36.1 發包方指定分包如下項目:電梯、門窗、空調、玻璃幕墻、鋼結構、民防工程。36.2 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由承包方與指定分包商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圖紙、技術要求和資料以及分包部分工程的開、竣工和工程質量要求, 均在分包合同中明確。3

50、6.3 因指定的分包商的施工與土建工程施工的工序搭接和協調由承包方負責, 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或疏忽, 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和疏忽,并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37.1 以下情況之一的自然災害并影響正常施工: (1) 4.5級以上的地震; (2) 6 級以上持續4小時的大風; (3) 20 MM以上持續4小時的大雨。 37.2 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后, 承包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并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 ,并在5天內向發包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所需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 須每隔2天報告一次, 直到災害結束。發包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善后處理。

51、37.3 發生不可抗力的費用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失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并承擔費用; 3. 造成承包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 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簽訂協議約定。第三十八條 工程保險 38.1 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 由發包方辦理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方應辦理本工程第三人責任險并為其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費由承包方承擔。第三十九條 履約擔保 39.1 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向發包方提供人民幣7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作為擔保。 39.2 承包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天內向發包方支

52、付人民幣350萬元,余350萬元在工程開工后7天內支付發包方。 39.3 履約保證金待工程竣工交付給發包方后30天內返還承包方 第四十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40.1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承發包雙方以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有關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以及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等由責任方承擔。第四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41.1

53、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41.2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承發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3 本合同所有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4 工程竣工, 承包方將工程交付發包方。承發包雙方均依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后, 除保修條款外, 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 保修條款也告終止。第四十二條 合同份數42.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共六份, 雙方各執三份。由雙方分送有關部門。發包方: 承包方: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 電話: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本合同 年 月 日簽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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