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崩塌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合同簽訂時間:目 錄一、合同條款及格式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通用合同條款 4、專用合同條款 二、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 三、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 五、安全生產合同 六、農民工工資保障的承諾 七、工程量清單 一、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節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攀枝花市客運中心南側崩塌治理工程項目 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
2、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4資金來源:省級財政補助資金5工程內容:崩塌治理工程 施工圖設計, 主要工程量為:主動防護網 27123.26平方米,清除危巖170.55立方米。6. 工程承包范圍: 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所有工程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工期總日歷天數: 90 天,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三、質量標準符合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驗收規范。按有關規定驗收,工程
3、質量合格率為 100%,優良率達行業先進水平。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整(¥:元)其中:暫列金額:整(¥:元)2.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合同五、 合同價款約定1本工程清單項目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除因政府調價外不因其它任何因素變化而變動固定單價。該單價內容包括:1.1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有關文件規定的調價、利潤、稅金以及現行取費中的有關費用、材料的差價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所測算的風險金等全部費用。1.2 施工設備、勞務、管理、材料、安裝、維護、保險、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費用和安全措施費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等。1
4、.3 所有與完成本工程有關的費用均應包含,如:設備、材料的運輸及二次(含多次)搬運;施工便道的修建;棄渣、棄土的維護;臨時設施的修建;與村社農民的關系協調處理;施工用電源的架設;施工用水的抽、引、運;由于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停工所發生的費用;需要辦理特種作業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等。1.4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地質現象,如塌方、涌水等風險也已綜合考慮在該總價內,出現上述情況時,在設計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合同結算價:2.1 合同結算單價:以投標報價清單的固定單價按實際竣工驗收合格工程量進行計算。如屬于新增項目,按投標報價清單相似的固定單價計算; 新增項目如果沒有相應的固定單
5、價,則在實施前由承包人進行單價分析,并遞交單價核準報告,經監理審核后,報發包人審定后執行。其中材料費應按如下原則計價:材料單價為中標材料單價(當投標文件中同種材料價格不同時,以價格低的為準),材料耗量按定額中相關材料損耗計價。若中標材料中沒有的,則該材料單價按計量支付當期的攀枝花工程造價信息中的信息價確定(若信息價為區間價的,取其平均值)。綜合單價下浮比例為:(控制價-投標報價)/控制價;若攀枝花工程造價信息不發布價格的材料或計量支付當期未發布價格的材料,其價格以招標人及其委托人在施工當期組織的市場詢價經與中標人協商一致后確定。詢價與中標人達不成一致的,按招標人、監理單位形成結果執行,中標人不
6、得以達不成一致為由拒絕實施。2.2 工程量以設計施工圖和發包人發出的補充圖紙及變更文件(符合變更程序及時效性)、相關簽證,結合實際驗收合格工程量,由施工單位在結算時申報,經監理審核,報發包人審定后,作為結算依據之一。2.3 工程量增減:工程量增減必須經監理人、發包人批準,經發包人批準增減的工程量,按按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六、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經理:七、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2)招標文件(包括發出的補遺、澄清或修改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7)設計圖紙;(8)已標價工程
7、量清單;(9)建筑行業的有關規定、政府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10)經雙方確認的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八、承諾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
8、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九、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十、簽訂時間本合同于2017 年 月 日簽訂十一、簽訂地點本合同在 簽訂十二、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后,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五 份,承包人執 四 份,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執 一 份。發包人: 承包人: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 地址: 郵政編
9、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第二節 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全文引用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 年版)第一卷第 4 章第 1 節“通用合同條款”(第 41 頁至第 57 頁);是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編制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 年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第 41 頁至第 81頁))基礎上,結
10、合水利水電工程特點和行業管理需要補充內容形成。(此處略) 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1.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1.1.1 合同第 1.1.1.6 目細化為: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本合同所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第 1.1.1.8 目細化為: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2 發包人:1.1.2.3 承包人: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姓名: ,職稱:高級工程師 ,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11、: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是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承包人技術負責人:姓名: ,職稱:高級工程師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編號: 。承包人安全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姓名: ,執業或職業資格證書證號: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1.1.2.6 監理人: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姓名: ,職稱:工程師 ,總監證書編號: ,崗位證書編號: ,是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2.8 設計人:1.1.3 工程和設備第 1.1.3.10 目細化為:1.1.3.10 永久占地:指為實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包括水池、山坪塘、引水渠道、管線兩側、機耕道權屬范圍內的用地。第 1.1.3.11 目細化為:1.1.3.11 臨時占地:指為實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臨時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臨時支線、便道、便橋和現場的臨時出入通道,以及生產(辦公)、生活等臨時設施用地等。1.1.4 日期1.1.4.5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2 個汛期。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本項補充第 1.1.5.8 目、第 1.1.5.9 目、第 1.1.5.10 目:1.1.5.8 單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1.5.9 單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
13、單價計價的項目,即根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1.1.5.10 總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中標通知書;(2)招標文件(包括發出的補遺、澄清或修改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7)設計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建筑行業的有關規定、政府及工程建設的有
14、關規定;(10)經雙方確認的其他合同文件。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規范、標準和規程。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適用的規范、標準和規程之間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監理人予以澄清,除監理人有特別指示外,承包人應按照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都應依照適用的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的最新版本執行。若適用的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準日后頒布的,按行政主
15、管部門在規范、標準和規程發布公告(或通知)中的要求執行。1.5 合同協議書在合同協議書簽訂并生效之前,投標函和中標通知書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發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數量:發包人按承包人報經監理人批準的最新的圖紙供應計劃向承包人提供圖紙,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14 天。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貳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圍:施工進度計劃和調整(修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說明,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人員(如專職
16、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施工措施,并附必要的計算書、技術資料,或施工工藝圖、設備安裝圖及安裝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手冊等,由于合同要求與施工需要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等。本項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作為計量和結算的依據。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數量、形式:設計交底后 7 天內,一式陸份,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與紙質文件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檔。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7 天內。1.6.3 圖紙的修改監理人簽發圖紙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該項工程施工前 7 天。圖紙有重大修改、變更或調整時,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和(或)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1.6.4 圖紙
17、的錯誤本項細化為:當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關的工程設計、技術規范、圖紙或其他資料中的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后,應及時通知監理人。承包人需承擔信息不反饋帶來的損失賠償責任。1.7 聯絡1.7.2 聯絡來往函件的送達和接收(1)聯絡來往信函的送達期限:合同約定了發出期限的,送達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發出期限后的24 小時內;合同約定了通知、提供或者報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報送期限即為送達期限。(2)發包人指定的接收地點: / ,接收人: / (簽字/日期)。(3)監理人指定的接收地點: / ,接收人: / (簽字/日期)。(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承包人項
18、目經理本人或者項目經理的授權代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即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點。2. 發包人義務2.3 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提供施工場地:使承包人能夠及時開工和連續不間斷地施工,承包人在按第 10 條規定提交施工進度計劃的同時,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計劃,由發包人按照用地計劃開展永久性占地補償并承擔補償費用。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項規定提交占地計劃影響發包人協調永久性占地工作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和由于承包人施工考慮不周或措施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計劃占地或拆遷所發生的征用和賠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2)提供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在移交施工場地的同時,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由承包人以查詢城市建設檔案或邀請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使用單位現場確認等方式取得,發布人協助承包人做好協調。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均屬于參考資料,并不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應認真核實后使用,并對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推論和應用負責,發包人不對承包人據此做出的判斷和決策承擔任何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發包人在招投標階段提供的上述資料(包括第 4.10 款提及的資料)的某些不足而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3)施工用水、電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
20、接至施工現場:由承包人自行協調解決和承擔相應費用,已包括在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4)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在專用合同條款第 7.1 款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中約定。(5)控制點坐標:開工前,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發包人負責辦理合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計劃),完成時間不影響正常施工。承包人須配合提供資料和辦理需承包人辦理的前置手續。2.5 組織設計交底總體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發出開工通知后 3 天,發包人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專業工作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階段性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
21、:按照合同進度計劃或應承包人書面申請,發包人在認為確有必要且條件許可時,盡快組織這類設計交底。2.8 其他義務協調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監理人,以及其他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其他人的關系。3. 監理人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 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1)根據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體和非關鍵性工作;(2)根據第 4.7 款,撤換或更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人員;(3)確定第 4.11 款下產生的費用增加額;(4)根據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發布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指示或復工通知;(5)決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
22、期延長;(6)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根據第 15.2 款發出變更指示;(7)確定第 15.4 款下變更工作的單價;(8)按照第 15.6 款決定有關暫列金額的使用;(9)確定第 15.8 款項下的暫估價金額;(10)確定第 16 條款下的價格調整;(11)確定第 23.1 款項下的索賠額;(12)審查批準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13)審查批準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工期調整;(14)審查承包人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15)組織驗收分部工程,審查竣工驗收
23、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16)審核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審核竣工結算;(17)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如果發生緊急情況,監理人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鄰近的財產需立即采取行動,監理人有權在未征得發包人的批準的情況下發布處理緊急情況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監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確定。3.3 監理人員3.3.4 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3.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者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3.4 監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條款已有的專門約定外,承包人只能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 3.4.5 項授權的監理人員處
24、取得指示,發包人應當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指示。3.5 商定或確定第 3.5.1 項補充:如果這項商定或確定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長,或者涉及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則總監理工程師在發出通知前,應征得發包人的同意。3.6 監理人的寬恕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就承包人對合同約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某種違約行為的寬恕,不影響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時間嚴格按合同約定處理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為,也不意味發包人放棄合同約定的發包人與上述違約有關的任何權利和賠償要求。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提供有關條件
25、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和他人友好協商解決。4.1.10 其他義務本項細化為:(1)臨時占地由承包人向當地政府申請,并辦理租用手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并由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直接支付其費用,發包人對此將予以協調。臨時占地范圍包括承包人駐地的辦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機械設備停放場、材料堆放場地、棄土場、預制場、拌和場、倉庫、進場臨時道路、臨時便道、便橋等。承包人應在“臨時占地計劃表”范圍內按實際需要與先后次序,提出具體計劃報監理人同意,并報發包人。臨時占地的面積和使用期應滿足工程需要,費用包括臨時占地數量、時間及因此而發生的協調、租用、復耕、地面附著物(電力、電信、房屋、墳墓除外)的拆遷補償
26、等相關費用,實行總額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單第二部分施工臨時工程由承包人按總額報價。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況。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已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2)承包人應承擔并支付為獲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黏土或其他當地材料等所發生的料場使用費及其他開支或補償費。(3)壓證施工:實行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其他主要人員壓證施工制度,具體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執行。(4)進度報告:在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內容如實填寫和提交月進度報
27、表(同時以存儲在磁盤或光盤中的數據文件的形式遞交)。是否提交日進度報表和(或)周進度報表,由監理人確定。月進度報表應當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材料實際進貨、消耗和庫存量、現場施工設備的投運數量和運行狀況、工程設備的到貨情況、勞動力數量、當前影響施工進度計劃的因素和采取的改進措施、進度計劃調整及其說明、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處理紀錄、質量狀況評價、安全施工措施計劃實施情況、安全事故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如果有)、環境保護措施實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情況。月進度報告還應附有一組充分顯示工程形象進度的定點攝影照片,照片應當在經監理人批準的不同位置定點拍攝,每張照片都應標上相應的拍攝日期和簡
28、要文字說明。(5)工程定位復測:工程施工過程中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和復測工作均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工作單位)完成,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承包人應將正式測繪成果文件提交監理人復核確認,并報發包人。(6)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現有的地上、地下設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夠的臨時保護設施,保證在任何可能影響周邊現有的地上、地下設施或周邊建筑物的施工作業開始前,相應的臨時保護設施能夠落實到位,確保施工過程中這些設施和建筑物不會受到干擾和破壞。有關的費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
29、同價(投標總報價)中。(7)檢驗試驗:承包人須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對建筑以及材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包括工程材料、工程實體)進行一般鑒定、檢查,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檢驗試驗,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8)歸檔責任:按規定時間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移交規定的工程檔案。(9)按照滿足正常工作合理需要的標準和要求為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供現場辦公條件和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10)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等合同文件對承包人的義務還有約定的,承包人應履行。4.2 履約擔保承包
30、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初步驗收合格后 28 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承擔承包人與履約擔保有關的任何利息或其他類似的費用或者收益。4.5 承包人項目經理4.5.1 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在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之前到任。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未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變更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負責人。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4.6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第 4.6.3 項約定為:4.6.3 承包人
31、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與承包人承諾的名單一致,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監理人批準,上述人員不應無故不到位或被替換;若確實無法到位或需替換,需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用同等資質和經歷的人員替換。本款補充第 4.6.5 項:4.6.5 盡管承包人已按承諾派遣了上述各類人員,但若這些人員仍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增派或雇用這類人員,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發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立即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無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4.10 承包人現場查勘在送交投標文件之前,默認或一般認為承包人已獨立進行
32、現場查勘,對施工場地(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包括臨時水源接口位置、臨時電源接口位置、臨時排污口位置、建筑紅線位置、道路交通、出入口、地質水文情況、周圍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料場分布、取土場、棄土場位置等)的資料和信息數據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如風俗習慣等)有充分了解,并已在投標時就此給予了充分的考慮(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1 不利物質條件4.11.1 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33、補充第4.12款:4.12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合同雙方一致認為,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對本合同工程的投標文件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單價和總額價已查明是正確的和完備的。投標的單價和總額價應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包括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并包括了暫列金額和暫估價范圍內的額外工作的義務)以及為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條件。5. 材料和工程設備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1.1 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5.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
34、備: /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第 6.1.2 項約定為:6.1.2 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項(1)目的規定辦理。6.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本款細化為:承包人承諾的施工設備必須按時到達現場,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換。盡管承包人已按承諾提供了上述設備,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35、擔。7. 交通運輸7.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本款約定為: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需要發包人協調時,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手續。7.2 場內施工道路7.2.1 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7.2.2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監理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包
36、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和承擔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8. 測量放線8.1 施工控制網8.1.1 發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的期限: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的 14 天內。報監理人審批施工控制網資料的期限:收到上述資料后的 7 天內。監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 7 天內批復承包人。8.4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本款補充:經監理人批準,其他相關承包人也可免費使用施工控制網。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2.12 下列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審查。10.
37、進度計劃10.1 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施工方案的內容:應以關鍵線路網絡圖和主要工作橫道圖兩種形式分別編繪,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按投標階段承諾的總進度計劃關鍵線路目標,以及施工順序和方法要點,提交更準確更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在此基礎上編制階段和分項目的進度計劃以及配套的人材機投入計劃,特別是在合同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分部和(或)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第 11.2 款約定日期要求。承包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簽訂合同協議書后 7 天之內。監理人批復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后 7 天內。
38、10.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承包人的實際完成情況落后于計劃進度,一般情況下,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采取趕工措施搶回進度,保證工期按期竣工。如果采取趕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應由承包人報送修訂后的進度計劃,經監理人批準并獲得發包人同意后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1)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實際進度發生滯后的當月 25日前。(2)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收到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后 7 天內。補充第 10.5 款:10.5 年度施工計劃承包人應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據已同意的合同進度計劃或其修訂的計劃,向監理人提交 2份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人合
39、理規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計劃,以供審查。該計劃應包括本年度估計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預計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劃將采取的措施。11. 開工和竣工(完工)11.3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本款補充:即使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如果受影響的工程并未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的總工期,則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總工期。需要注意的是,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變更交貨地點等,并不一定影響總工期。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范圍和標準:異常氣候是指項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見氣候現象(包括溫度、降水、降雪、風等)。本款約定內容應與第 4.11.1 項、第 2
40、1.1.1 項結合閱讀和理解。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標準:¥1000.00 元/天。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自計劃竣工日期起至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按天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限額:最高違約金額為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的 10%。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所承諾的工期應當包括實施并完成暫估價項目和實際可能發生的暫列金額在內的所有工作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制定相應的工期保證措施,考慮相應的技術措施費用或趕工費用,包括在投標總價中。發包人不得隨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隨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如遇特殊情況
41、,確需將工期提前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施工中,如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竣工的,應征得監理人和發包人的同意,并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補充第 11.6 款:11.6 工作時間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規定的節假日進行永久工程的施工,應向監理人報告,以便監理人履行監理職責和義務。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或施工本身要求進行連續生產的作業。12. 暫停施工12.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本款第(5)項細化為:(5)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規定的異常惡劣的氣候條
42、件除外);(6)專用合同條款可能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13. 工程質量13.1 工程質量要求13.1.1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驗收規范。按有關規定驗收,工程質量合格率為 100%,優良率達行業先進水平。13.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的期限:簽訂合同協議書后 7 天之內。監理人審批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報批件后的 7 天內。本款補充第 13.2.3 項:13.2.3 承包人應加強質量監控,確保規范規定的檢驗、抽檢頻率,現場質檢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不得追記,接受質量檢查時必須出示原始資料。13.2
43、.4 承包人必須完善檢驗手段,根據技術規范的規定配齊檢測和試驗儀器、儀表,并應及時校正確保其精度;根據合同要求加強工地試驗室的管理;加強標準計量基礎工作和材料檢驗工作,不得違規計量,不合格材料嚴禁用于本工程。13.5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13.5.1 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檢查的期限:覆蓋前 24 小時。承包人應對重要隱蔽工程進行拍攝或照相并應保證監理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要覆蓋或掩蔽的工程進行檢查和量測,特別是在基礎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對該基礎進行檢查。13.9 質量爭議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除可按合同條款第 24 條辦理外,監理人可提請合同雙方委托有相應
44、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經檢測,質量確有缺陷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處理按工程保修書的約定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14. 試驗和檢驗14.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14.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工程設備等進行試驗和檢驗。具體按質量監督書(計劃)要求和監理人指示執行。本條上述約定需要進行檢驗的材
45、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在經過檢驗并獲得監理人批準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4.1.7 承包人應在監理人的見證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攀枝花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對送檢樣品的真實性負責。14.1.8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檢(試)驗(測)的費用。15. 變更15.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本款第(1)項細化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情況除外;15.2 變更權本款補充:本工程項目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紙(技施設計圖集)施工,原則上不予變更,確需變
46、更的 ,須經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 , 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 設計變更不應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 在技術上可行 、 可靠 , 功能上滿足使用要求 、 安全儲備 , 對竣工后的運營與管理不產生不良影響,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可實施。15.4 變更的估價原則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 ; 出現設計圖紙 ( 含設計變更 ) 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 , 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 ; 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 , 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 , 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最終須報經審定)。(1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
47、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 , 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 合同履行期間 ,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或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無論超過多少,該項目單價均不做調整。(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 、 川財投2013145 號文頒發的 四川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概 ( 預 ) 算標準 及其配套文件 ,川財投2012139 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采用攀枝花工程造價信息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
48、, 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 (1 1 中標價/ 招標控制價) 100 0 )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4 )如果取消某項工作,則該項工作的總額價不予支付;(5 )如果本工程的變更指示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6 )未盡事宜,按招標工程量清單總說明規定辦理。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15.5.2 對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法:無15.6 暫列金額本款補充: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有關暫列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或收據,除非該工作是根據已標
49、價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單價或總額價進行的估價。15.8 暫估價15.8.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包括比選和政府采購,下同)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15.8.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約定提供(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15.8.3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
50、的,應按照本專用合同條款第 15.4 款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15.8.4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
51、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作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16. 價格調整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不可以調整 。 在履行合同時 , 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價格作價進行支付 , 即投標報價表中標明的單價和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是固定不變的 , 不因物價波動而調整 , 風險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承包人不得以投標報價中的錯報和漏報等而尋求發包人的補償 。16.2 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在本合同實施期間,只有在國家發布對企業允許列入工程造價的稅率進行調整時 , 才允許調整本合同的稅金。17. 計量與支付17.1 計量17.1.2
52、計量方法工程量計算規則:本工程量所使用的計算規則應與現行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和四川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概(預)算標準(試行)中的計算規則一致。并且在比選規則工程清單總說明中有特別說明的計算規則,應以其工程量清單總說明為準。工程量的確認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認定。本工程實際結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圖和承發包雙方共同認定的實際工程量為準。17.1.3 計量周期本合同的計量周期為月,每月 20 日為當月計量截止日期(不含當日)和下月計量起始日期(含當日)。17.1.4 單價子目的計量本款補充:(7)承包人未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填入單價或總額價的工程子目,將被認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單價和總額價中
53、,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17.1.5 總價子目的計量本項補充:(5)關于措施項目的計價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具體項目的費用已包含在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工程單價或工程量清單第四部分施工臨時工程總價中,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應詳細分析所包含的工程內容和施工難度,編制合理的施工方案,據以確定其價格。進場費、退場費,現場室內試驗、現場工藝試驗和現場生產性試驗,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場內施工道路的建設和施工期的管理維護工作所需的費用,超大、超重件的運輸費用,場外公共交通的費用(承包人在施工場地外的一切交通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電設施、施工及生活供水設施、
54、施工供風設施、施工照明設施、施工通信和郵政設施等的建設、移設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產系統、混凝土生產系統的建設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附屬加工廠、倉庫和存料場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棄渣場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臨時生產管理和生活設施的建設、移設、維護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招標工程量清單未列明的其他臨時設施的建設、移設、維護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按合同技術條款要求進行的、直接屬于和(或)非直接屬于具體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的各項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費用
55、,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完成施工臨時設施(包括混凝土生產系統、砂石料生產加工系統、機修車間、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臨時設施等)的廢水、污水(或廢油)處理設施的建設、移設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廢水、污水(或廢油)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施工期水質監測等工作所需的費用,施工場地和生活區其他零星污水、零星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處理費用、大氣環境保護措施費用和聲環境保護措施費用,承包人按合同技術條款要求完成的、未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其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項目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施工期監測等工作所需費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經常性排水)、施工期安全防洪度
56、汛(含臨時導流泄水建筑物的運行維護費用)和排冰凌所需的費用,承包人完成臨時導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設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費用,導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臨時閘門及其啟閉機的安拆和建設期運行費用等。17.2 預付款17.2.1 預付款:預付款額度和預付方法:無預付款。17.2.2 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的提交時間:/。17.2.3 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預付款的扣回辦法:/。17.3 工程進度付款17.3.2 進度付款申請單進度付款申請單的份數:一式三份。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按行業批準的格式,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17.3.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本項補充:按月進度付款。施工單位每月按發包人要
57、求辦理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及發包人核準,按發包人核定金額的 70%支付月進度款;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并按發包人要求辦理完相關資料,(包括向發包方提供項目建設前、隱蔽部位、建設完成后的數碼照片),通過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合格后,報監理及發包人核準,發包人按合同累計支付到合同總金額(扣除暫列金后)的 80%工程款(含已支付款項)。如項目出現變更,完工工程造價低于原合同價的,按初步核準價的 80%計算;工程審計完成后支付至審計結算價的 95;余下 5轉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30 日歷天內結清余款,未付款額均不計息。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中的材
58、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出現此種現象,發包人有權代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并從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款項。對惡意拖欠和拒不按計劃支付的,作為不良記錄納入。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部是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主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是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人。17.4 質量保證金17.4.1 金額:結算審計定案金額的 5,不計息。17.4.2 結算和支付時間:自項目保修期(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竣工終驗合格為準后開始計算)屆滿 30 日內。17.4.3 支付條件:工程完好,能正常運行。17.4
59、.5 付款方式:轉賬支付。5 17.5 竣工結算竣工資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30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至少 2 套資料原件),包括:工程結算匯總表、工程結算書、承發包合同或協議書、原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隱蔽驗收資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資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承發包雙方確認的材料及設備單價表、圖紙會審記錄、工程協商會議紀要、承包方取費證及規費取費證(需與省定額站核定的原件一致)、其它有關工程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本工程結算造價以政府審計部門審定為準。承包人
60、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發包人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給管養單位。17.8 竣工審計17.8.1 發包人負責完成本工程竣工審計手續,承包人應完成相關配合工作。17.8.2 效益審計費:全部工程完工,遞交審計部門,審計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18. 竣工驗收(驗收)18.1 驗收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由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仁和區分局組織進行初步驗收(初驗),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承包人承擔驗收的各項費用。18.2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竣工驗收備案程序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及相關竣工資料五套(包括竣工圖紙、施工記錄及
61、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等)。18.5 施工期運行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另行商定。18.6 試運行18.6.1 工程及工程設備的試運行由承包人按國家現行相關規范、標準組織實施,并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18.7 竣工清場對承包人竣工清場的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各類垃圾和各種臨時設施,對場地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對臨時占用的耕地或園地進行復墾達到種植條件,對臨時占用的設施進行恢復,達到發包人認為合格的使用狀態。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1
62、9.3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修或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19.7 保修責任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另行約定,應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各建設行業有關工程建筑物與工程設備保修范圍與期限的具體規定,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重疊的期間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同缺陷責任。20.保險20.1 工程保險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險。投保工程保險時,險種為: 建筑工程一切險 ,并符合以下約定。(1)投保人: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并包括在工程量清
63、單的單價及總額價中,發包人不單獨支付。(2)投保內容:按保險業和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規定辦理。(3)保險費率:由投保人與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商定。(4)保險金額:按保險業和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規定辦理。(5)保險期限:開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簽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責任期)。20.4 第三者責任險20.4.2 保險金額:按保險業和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規定辦理,保險費率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同意的保險人商定,相關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及總額價中,發包人不單獨支付。20.5 其他保險本款約定為: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和承包人在工程現場所有施工人員等辦理保險,其投保金額
64、應足以現場重置或進行相關補償。辦理本款保險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及總額價中,發包人不單獨支付。20.6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20.6.1 保險憑證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的期限:開工后 15 天內。20.6.4 保險金不足的補償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時,承包人和發包人負責補償的責任分攤:由承包人負責補償。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確認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泥石流、暴雨(雪)、臺風、龍卷風、
65、水災等自然災害;(2)戰爭、騷亂、暴動,但純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與雇用的人員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5)瘟疫;(6)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22. 違約22.1 承包人違約22.1.1 雙方約定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變更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凡比選規則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承包人不能擅
66、自更換建造師、技術負責人等主要技術人員,如需更換,須以相同資歷人員代替并提前 14 天向監理工程師申請且獲得發包人批準認可,否則視為違約,按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10000 元。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必須常駐施工現場,經發包人不定期檢查,建造師、技術負責人連續3 次不在施工現場,發包人視情節輕重有權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擔一切損失。如在接到關于修復或運走、替換不合格材料、設備的規定發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14 天內不遵守該通知或指令,無視監理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的 14 天內仍未見糾正后,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專用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
67、,直至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所用材料應與招標文件要求的材料一致,如發現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換了材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 3%的違約金(違約金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發包人將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或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時,施工方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全面負責整改,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承擔整改費用,同時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工期損失和經濟損失。每延誤一天承擔相應的賠償金 1000 元整,賠償金限額合同價 10%。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限額合同價 10% 。24. 爭議的解決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
68、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鼓勵(優先采用)合同當事人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選擇下列第 貳種方式解決:(壹)向攀枝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貳)向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4.3 爭議評審第 24.3.1 項補充:24.3.1 爭議評審組由三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發承包雙方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為爭議評審組組長,由發承包雙方共同確定或由發承包雙方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專家共同確定。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人員均不參加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25.補充條款1、發包人保留的權利:由于不可預
69、見的政策性調整原因,發包人保留以下權利: 修改招標合同的規模和范圍; 調整合同執行工期; 廢除或取消項目合同; 發包人不對上述行為負責。2、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項,承包人承諾不拖欠施工人員及民工工資,若發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員、民工工資。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工程價款中扣除相應款項,交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中選價 5%通過中選人基本帳戶以銀行轉帳方式交納。3、質量保修金為結算價的 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發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檔案資料或承包人未經監理工程師書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場撤退,該行為將被視為承包人違約,對承包人的保修費用將不予支
70、付。4、若承包人與設計方、監理方串通進行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承包人承擔。5、承包人應文明施工,若發生打架斗毆或損害、破壞公共設施等行為,則由責任方承擔相關損失且發包人將對責任方進行索賠,按情節輕重每次扣減 100010000 元的工程款。6、承包人不得因合同糾紛、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各種理由影響現場施工。若有發生,視情節輕重每次扣減 100010000 元的工程款。7、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壓證上崗和請銷假制度 實行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壓證施工制度。發包人須在承包人提供投標文件承諾的上述人
71、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后才能簽訂合同,至合同標的主體工程完工后才能退還。施工、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需與投標文件承諾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變更: 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履行職責的; 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稱職導致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意外死亡的; 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實行請銷假制度。1 天(不含 1 天)內由監理工程師批準報發包人備案;1 天以上由監理工程師上報
72、建設管理單位、發包人審批。監理工程師未執行上述規定的,則由發包人給予監理單位每人每次 2000 元的處罰;承包人人員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由發包人給予每人每次 2000 元的處罰。所有處罰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和監理費時扣減。 施工單位要制定工程項目現場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按投標文件承諾配備與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8、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轉包行為: 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 將中標的全部工程轉包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他人的; 承包單位未按投標文件的承諾和合同約定派駐工程經濟
73、、技術管理人員,或更換相關人員未取得業主同意及相關部門備案的;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法分包行為: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設備由分包單位購買或租賃的; 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將建設工程主體、關鍵性工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勞務作業除外)的; 招標文件和總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將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專業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分包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的。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建
74、造師、總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凡招標文件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中標人將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轉讓給他人,或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并按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9、承包人在開工前負責辦理完相關手續,并承擔一切費用。10、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圖和補遺書所包括的內容施工。11、非招標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進度延期 15 天、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75、無力繼續履約的、或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上訪等群體性事件的,施工單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場地,后結算已施工工程款項;招標人有權依法另行選擇其他施工單位繼續開展工程建設,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12、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對于交叉施工的協調問題,發包人可協助承包人協商解決。如因交叉施工發生矛盾導致打架斗毆,發包人將處承包人罰款 1000-5000 元/次。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13、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協商確定。職務姓名職稱職業或職業資格證明備注證書名稱級別證號專業養老保險項目經理劉 學高級工程師建造師證一級建筑工程已購買技術負責人高級工程師資格證高級水工環已購買施工員/上崗證/土建已購買材料員/上崗證
76、/已購買質量員/上崗證/土建已購買安全工程師/安全工程師證/已購買造價師/資格證/土建已購買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對 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合同工程全部內容。二、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工程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為 2 個汛期,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竣工終驗合格為準)后開始計算。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
77、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三、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四、保修費用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五、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約定的
78、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結算價款的5。六、質量保修金的返還缺陷責任期和修復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 以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竣工終驗合格為準 ) 后開始計算,第2 個汛期 滿后 30 天內退還質量保證金( ( 不計利息) )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電 話 : 電 話:傳 真 : 傳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為加強建設工程廉政建設,規范建設工
79、程各項活動中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行為,防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廉政責任書。一、雙方的責任1.1 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建設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1.2 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1.3 各項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建設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1.4 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
80、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二、發包人責任發包人的領導和從事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發包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關單位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發包人工程建設管理合同有關的業務活動;不得以任何理
81、由要求承包人和相關單位使用某種產品、材料和設備。三、承包人責任應與發包人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遵守以下規定: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3.2 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發包人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3.3 不得接受或暗示為發包人、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 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發包人、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四、違
82、約責任4.1 發包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二條責任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承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4.2 承包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4.3 本責任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五、責任書有效期本責任書的有效期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保修期滿后止。六、其它本合同為 攀枝花市客運中心南側崩塌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附件,與施工合同具有同
83、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電 話 : 電 話:傳 真 : 傳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全生產合同為在 側崩塌治理工程項目 施工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切實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本項目發包人局 (以下簡稱:“甲方”)與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特此簽定安全生產合同。一、甲方職責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監理單位
84、督促乙方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3.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4.要求監理單位督促乙方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5.要求監理單位督促乙方組織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檢查,并監督乙方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二、乙方職責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械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5、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派往項目實施的項目經理到生產工人(包括臨時雇請的民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必須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現場設置的安全機構,應按施工人員的1%-3%配備安全員,專職負責所有員工的安全和治安保衛工作及預防事故發生。安全機構人員,有權按有關規定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4、乙方在任何時候都
86、應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員工發生任何違法、違禁、暴力或妨礙治安的行為。5、乙方必須具有勞動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證書,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機動車船艇駕駛、爆破、潛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程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如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項目經理必須承擔管理責任。6、對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專門妥善保管之外,還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設施,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將
87、任何種類的爆炸物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他人,或允許、容忍上述同樣行為。7、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8、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高空作業的設備均應定期檢查,并有安全員的簽字記錄,保證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志牌。10.乙方必須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
88、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11.乙方負責承擔安全生產事故中的所有賠償責任。三、違約責任如因甲方或乙方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四、其他本工程安全生產合同,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失效。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電 話 : 電 話:傳 真 : 傳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農民工工資保障的承諾致: 我公司有幸中標承建 崩塌治理工程項目 標段 ,我公司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
89、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保證足夠的流動資金用于本工程,不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嚴格執行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攀住規建發2013117 號),同時承諾:1、中標后及時、足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2、一旦本工程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確實存在拖欠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3、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中,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后,導致該保障金不足的,及時按上述攀住規建發2013117 號文件規定補
90、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4、與本項目每個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數目和支付方式,并在 7日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5、不將本工程勞務分包給無建筑企業勞務分包資質的個人、組織或“包工頭”。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時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導致相關單位(人員)上(群)訪發包人、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停工或發生群體性事件擾亂社會秩序等情形時承擔以下違約責任:1、發生上(群)訪的,承包人承擔 5 萬元/起的違約金;2、導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擔 10 萬元/次的違約金,情節嚴重影響施工進程的,發包人可終止合同;3、發生群體性事件,擾亂社會秩序
91、的,承包人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4、上述違約金由發包人在履約保證金或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相應扣除。承包人聲明:發包人不對承包人未能及時支付或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以及由此導致的任何上(群)訪、停工或群體性事件承擔任何責任。投標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日 期:履約擔保 (發包人名稱):鑒于: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已接受:核工業華東二六八基礎工程公司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于2017年6月12日遞交的 崩塌治理工程項目 標段施工的投標文件。我方愿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擔保。1. 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整(: 元)。2. 擔保有效期自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之日止。3. 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無條件地在 7 天內予以支付。4.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 15 條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擔 保 人: (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