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編號:強弱電及機房系統施工合同 年 月 日發包人: (甲方)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本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強弱電及機房系統工程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走流程時施工圖應作為合同附件(見附件一)所屬工作內容資金來源:自籌 。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包括:強電,空調改造,監控,廣播,機房建設、門禁系統,綜合布線、系統集成設備安裝及調試等),包工包料。第三條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總日歷天數:
2、50 天(自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發包方通知之日起)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甲方責任及不可抗力所延誤的工期等因素,或者根據甲方裝修進度調整工期,從而重新確定竣工日期。開工日期:2010年 9月 29 日,竣工日期:2010年 11 月 18 日。第四條 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國家及北京市標準規范,行業規范,前述規范發生沖突的以對發包方最有利的規范為準。第五條 合同價款合同價款:人民幣 整(¥ 元)本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購買設備、將設備交到發包人指定交貨地點并履行完其他合同義務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設備價款及包裝費、保險費、各種稅費、運雜費、技術資料費、安裝調試費、維修保養費等。詳細報
3、價清單參見附件。第六條 承包主體和方式1、承包人應按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承攬工程,承包人保證其具有承包本項目的合格資質,并已獲得承包本項目的所有必要的許可和資格,且已履行所有法律規定的與承包本項目相關的法律程序。2、本工程不得轉包,可依法分包。承包人分包工程應經發包人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書面批準,但以下情況例外:(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2)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3)合同中發包人已指定的分包工程;3、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4、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
4、人的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5、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6、本項目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第七條 工程質量(一)工程實體質量要求:1、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按照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標準、規范和有關技術要求施工。2、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3、承包人必須嚴格按國家、省、市現行有關施工驗收技術規范、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紙組織實施。4、施工中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規范時,有行業標準、規范的,
5、使用行業標準、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地方標準、規范;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承包人應在3天內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批準后執行。5、承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與設備清單不符,擅自用于工程的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拆除,并在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內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第八條 工程變更施工圖若有變更,或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必須由發包人審批且變更部分價格由發包人確認后,由發包人出具書面確認函方能執行,否則視為無效。第九條 付款方式與結算原則(一)付款方式:項目所有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發包人驗收合格,提交所有竣工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
6、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95 工程款,計 人民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元整(¥198360.00元)作為工程款;余下合同總金額 5% ,計人民幣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整(¥1044000元)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甲方15 天內向乙方付清。(二)結算原則: 承包人完成發包人確認的所有工作內容,驗收合格,按承包人合同總價合同約定結算。第十條 質量檢查1、承包人應按建設工程相關標準與規范、發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并為發包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和協助。2、本工程依據國家或行業現行的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發包人評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
7、約定的質量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采取任何方式(包括:限期整改、返工、更換、維修、重做等)使該工程質量合格,工期不予順延。超過約定的工期,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若質量遠低于約定的質量標準并導致發包人無法按工程設計的用途使用相關設施或承包人采取任何方式均不能使工程質量達到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聘施工單位等)完成余下工程,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直接和間接損失,并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 雙方對質量有爭議,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鑒定,雙方在聘請質量檢測機構無法協商一致的,由發包人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但其資
8、質不得低于承包人提供的產品的檢測機構資質,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若雙方均有責任,則各自依責任比例承擔所屬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第十一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沒有發包人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覆蓋或隱蔽。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按發包人要求需進行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24小時向發包人提出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申請,通知發包人驗收。通知的內容包括隱蔽或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準備驗收記錄,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2、如發包人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應至少提前24小時發出書面延期驗收通知,延期不得超過24小時。3、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的,
9、發包人應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合格24小時后,發包人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人已認可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的指令整改后重新驗收,并承擔由此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4、當發包人有指令時,承包人應對隱蔽工程進行拍攝或照相,保證發包人能充分檢查和測量覆蓋或隱蔽的工程。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1、組織驗收和確認: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后的2天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至2天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后再次提請發包人驗收,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整改費用。2、組織驗收的限制: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后的3天內不組
10、織驗收,或驗收至2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報告已被認可。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驗收之前,承包人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4、因發包方在施工及工程知識上的欠缺,工程通過發包方的驗收后并不等于實際就一定符合本合同第四條的質量標準。如果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后發現工程有不符合本合同第四條質量標準的地方,承包方應承擔維修等違約責任。第十三條 竣工資料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應按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格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需配合發包人進行經濟及技術資料歸檔,并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提供與工程相關的必要文件。2、如果承包人不
11、按規定提交竣工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符合要求,則認為工程尚未達到竣工條件。工程竣工資料必須按國家和行業規范要求提交。第十四條 違約賠償責任1、 誤期:若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內竣工,每逾期1日,按合同總價的0.015%/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不含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若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方有權向甲方申請工期順延。2、質量不合格:若質量遠低于約定的質量標準并導致發包人無法按工程設計的用途使用相關設施,或承包人采取任何方式均不能使工程質量達到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 第十五條 質量保修1、工程質量保修:質量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
12、之日起1年,在質保期內,發包人發現質量缺陷或瑕疵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內派人修正;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發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3、未修正質量缺陷或瑕疵的責任: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修正某項質量缺陷或瑕疵,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修正費用由發包人核定后,由承包人支付這筆款項。4、修正質量缺陷或瑕疵以外的費用:承包人修正屬于缺陷或瑕疵以外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5、質量保修期滿后,若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提供維修服務,但依據成本價收取費用。6、保修范圍:本合同約定的所有承包內容及經雙方書面同意的相關增加內容。第
13、十六條 工地現場代表1、發包人委派 胡旭輝 ,承包人委派張懷東為工地現場代表,負責聯絡協調工作。任何一方需要更換工地代表必須書面通知對方。承包人更換工地代表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張懷東身份證號:2、雙方給對方的任何書面通知或其他文件資料應該直接交給工地現場代表,現場工地代表應該簽收。簽收之日即視為送達。第十七條 安全文明施工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上述要求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發包人檢查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發包人或他人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規章制度教育
14、,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及其他的規定進行施工。3、承包人應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若需發包人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的,應至少提前兩日通知發包人;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則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定,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1、本合同經雙方蓋章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如非因違約或不可抗力而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承擔另一方因合同終止
15、而產生的損失,并按合同總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同意終止的, 雙方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視為本合同解除。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戰爭、重大自然災害、瘟疫及突發事件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即時(兩天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相應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人必須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第二十一條 合同生效和份數1、本合同訂立時間:2010年 月 日;2、本合同訂立地點:北京3、甲(發包人)、乙(承包人)雙方約定本合同自雙方蓋章后即日生效。4、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宇簽約日期: 年 月 日